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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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部分的讲解 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部分中的每一个条款都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并直接影响合同造价和合同中的各方利益。在编写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造价这一部分内容时,基于以下几方面参考:1、2003年7月,国家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在推广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特别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2、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06年12月建设部重新颁布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并全面推行。3、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4、湖北省有关造价管理制度,以及各单位使用建设部199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运用情况。4、结合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调研了国内一些省市编制的适合本省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如: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等。5、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一、 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责任方变化GF

3、-91-0201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1发包方1发包人2发包方驻工地代表2承包人3承包方3项目经理4承包方驻工地代表4监理单位5社会监理5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6总监理工程师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7设计单位8设计单位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1发包人2承包人3发包人代表4承包人代表5发包人代表6设计单位7监理单位8监理工程师9造价咨询单位10造价工程师1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2分包人首次引进“造价工程师”概念: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

4、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二、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造价审核流程变化示范名称通用条款专用条款GF-91-0201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工程报量或结算书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无约定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向工程师报送工程报量或结算书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结算书要经发包方最终审核无约定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承包方向造价/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报量或结算书造价/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对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可在专用条款60.8中明确三、 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的造价审核时间变化示范名称通用条款专用条款GF-91-0201合同示范

5、文本进度报量:甲方3天内审核完,10天内支付进度款工程变更量:乙方10天内报送甲方,甲方10天内答复结算:双方约定时间报送甲方,甲方及时审核和批复双方约定:价款调整方式报量时间工程款支付时间结算时间GF-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进度报量:甲方7天内审核完,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量:乙方14天内报送甲方,甲方14天内答复结算:乙方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核实双方约定:计价依据报量时间工程款支付时间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进度报量:造价/监理工程师7天内审核完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方7天内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量:承包方14天内报送造价/

6、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14天内答复结算: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报送造价/监理工程师, 28天内核实双方约定:计价依据报量时间工程款支付时间结算时间和程序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它由措施费清单位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组成。2005年9月1日,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

7、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且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建设部强调,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将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

8、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国内好几个省市已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工程造价比例作为固定和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投标总造价中。此次出台的湖北省合同示范文本,也已将该费用列入其中,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其比例为 %。五、合同造价部分主要条款解释51.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这一条款是新增加的,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因为原国家合同示范文本对这一条约定的不是太清楚,计价依据分别包括在招标文件、会议纪要、答疑文件等资料中,有时还互相矛盾。发包方与承包方为计价依据经常发生分歧,因此在新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专门设置这一条款列明计价要求和依据。二是 2003年7月建设工程

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布,目前工程量计价依据就有定额方式、工程量清单方式以及其它方式并存,工程量清单为主。计价依据发生转变,就必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1.2 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和相关资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本条依据国范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国范条文中要求提供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按设计图纸核实。现条文增加了提供相关资料,减少了按设计图纸核实,明确了工

10、程量的确认是作为工程计价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本条款对于工程量确认程序、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并且要求承包商有义务提交资料证明自己工程量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价或监理工程师需要核实的不仅是按设计图纸完成的工程量,还包括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索赔等非设计图纸工程量。51.3 现场计量当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本条依据国范第25.1条、25.2条(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

11、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按照51.2、51.3条文要求,计量分为现场计量和案头计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如果认为承包商提交的资料充分、合理,与承包商没有分歧,将只进行案头计量直接确认工程量,通知承包商计量结果。如果需要现场计量,则需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造成后果由责任方承担。51.4 收到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限制 1、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的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

12、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2、计量时出现争议的, 造价工程师应将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时间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争议部分待双方确认后再支付。本条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报告后,拖延计量或由于争议而反复计量作出了限制。主要避免在工程实际中出现,某些责任方采取将计量时间加长,对争议部分反复计量,拖延计量时间,延长签发支付证书时间,以达到迟付工程款或占用有关方工程资金,减轻相关方资金压力。51.5 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

13、价或监理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中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本条系新增加条文。与51.4.2相比,适用时限不同,51.4.2条规定的是在计量时出现争议,如何处理。本条规定是计量完成后,已经把计量结果通知了承包人,承包人对计量结果不认同时的处理方式。由于建设项目系统复杂,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必然会存在差异,尽管在计量过程中互相沟通,但计算过程等不可能完全一致,可能会造成承包人对计量结果不认同。此时应本着工程进展为重,实事求是的原则,双方进

14、行复核,尽量消除差异。分歧实在过大,只有按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要尽量避免。最高法院2004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51.6 其它款项的计量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随工程进度报量一起申报, 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本条是51.2条的补充,明确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原设计图以外的费用可以作为已完工程量一起申报,通过计量程序的,承包

15、方能够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1.7 不予计量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超出设计图纸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本条依据国范第25.3条(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工程师不予计量),但增加了未经发包人批准字样,更加科学一些。工程实际中,超出设计图纸的事项较多,比如技术核定单中提出的细部做法优化就是一种典型的超出设计图纸行为,如果此种行为发包人予以认可,就意味着发包人愿意承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国范完全限定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就不予计量是不科学和不公平。52 预留金52.1预留金的用途预留金是用于实施本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未能

16、预见事件的一笔款项。本条属增加条款,预留金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变更主要指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失误引起工程量增加和设计修改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增加。该金额是估算、预测数值,虽然列入承包人的报价,但不应被承包人视为所有,在竣工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批准后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52.2 预留金的支付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2.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预留金实质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或未能预见事件

17、的资金来源。例如 51.6条发生的事项(变更、签证、索赔)得到了发包人的确认,就可以使用预留金。52.3 提供预留金支付票据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预留金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预留金的使用尽管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但出于公平,承包人利润应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造价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了解承包人利润合理程度,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票据用以证明。53 零星工作项目费53.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和支付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按实际数量和承包人投标

18、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本条属增加条款,零星工作项目费也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的概念,该费用是发包人在招标时依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投标人按照自身能力和成本填列单价,该费用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金额也是估算、预测数值,虽然列入承包人报价,但同样不应视为承包人所有,在竣工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批准后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53.2 零星工作项目的确认 所有按零星工作项目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

19、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一式2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本条给出了零星工作项目的确认方式和程序,特别是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不返回任何资料,所以在此提请承包人注意必须做好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已完成零星工作项目表的签收工作。53.3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支付 零星工作项目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58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零星项目工作费。

20、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按53.2条规定报监理工程师,故不需要再次计量,在支付期末,按第58条规定只需将汇总报送,以便得到零星项目工作费。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4.1 提前竣工奖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 3 %。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本条与32.2条含义不同。32.2条是发包人希

21、望工期提前,故会给予承包人变更指令,调整工期和合同价款。本条是承包人出于对自身实力的信心或管理上的需要,主动采取多种方式提前工期,而采用的方式从发包人处得不到任何补偿的。为了公平起见,发包人提供提前竣工奖用以弥补承包人的投入所花费的费用。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某些发包人为了使工程早日竣工,早日发挥效益,采取设置高额工期奖的方式明示或暗示承包商采取违背科学的手段,大幅度提前工期。发生这种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无法保障,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所以本条规定了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建议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时,也不要超过此限额。54.2 误期赔偿费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

22、度。如果误期是属于承包商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工期处罚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本条是对34条误期赔偿的具体应用,对应国范第35.2(1)条(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

23、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规定了承包人如由于自身责任误期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方法是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承包人按照本条计算方法计算承包人应当支付误期赔偿费的数额。一般来说,该数额不要超过本条规定的限额。双方认为需要另行约定的,也建议不要过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式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24、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55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55.1 合同价款的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条对应国范第23.1条,招标投标法

25、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按照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并由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内确认的中标标价在合同内约定。合同内约定的价款,必须与中标通知书内的中标价相同,否则即是擅自变更。同时合同法也把工程造价列为施工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本着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由发包人承包人自主选择确认合同价款方式,直接约定。55.2 合同承包方式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

26、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式,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得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格根据双方的约定可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由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组成,双方约定成本、酬金的构成方式。(4)确定合同价款的其他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其他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条对应国范第23.2条,对合同价款的不同方式作出分类约定。包括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类,并从尊重双方意愿的角度,提供了其他选择。目前运用较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固定总价合

27、同一般用于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在采用该类合同方式时,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范围和风险范围。该类合同比较适宜采用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方式,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招标时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所采用的方式。在采用该类合同方式时,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按约定的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又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风险费用的,当价格超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则可对该部分的价格调整。原则上发包人应在招标时明确是否采用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风险包干(或确定风险范围和风险幅度值)。可调价格合同

28、: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各项费用的调整方法,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法律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2004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价款,一

29、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为固定价合同是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鉴定就可以确认总价。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进行结算。对于由于变更导致发生变化,因为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工程和变更部分工程,也不需对整个工程造价鉴定,只是根据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55.3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变更;(3)物价及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条对应国范第23.

30、3条,列举的合同条款调整范围有所扩大。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的定义也是相对的,固定价格的“固定”是有相对于确定的合同承包范围、施工条件和风险范围,对于调整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超越这些限制,不管是固定价格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都可以调整增减部分,本条列举的因素就是调整范围具体化。工程量偏差作为调整因素是一个进步,当前,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一致纠纷较多。某些发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的偏差应该由承包人作为风险承担,但偏差过大,承包人就无力承担,双方出现纠纷。55.4 可调整价格的确认承包人在55.3款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造价或监理

31、工程师,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调整后的价款随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本条对应国范23.4条,规定了可调整事项发生后的办理程序,和国范相比减少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字样。56 工程变更56.1 工程变更要求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本条规定了工程变更要求,承包人要遵守从诚信履约、按图施工的原则,没得到发包人批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得变更,否则视为擅自变更设计,且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32、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图施工出现的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最后按实结算。本条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56.2 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

33、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本条罗列了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形,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时间和顺序的变更等,承包人会严格按照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进行施工。不过,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发包人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重新出图。只有履行完这些手续的工程量变更,才产生法律后果。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双方可以通过多种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4、例如变更指令、双方签字认可的证明工程量变化的书面文件。56.3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本条对应国范第29.3条,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时发生的费用或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要承担费用、赔偿损失,且工期也不能调整。由于变更获得利益的分享由双方另行约定。针对每一个工程,因为建造时间较长,建造过程中不可能不发生变更,这就需要双方协商。56.4 发包人

35、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本条与56.3条含义不同。56.3条是承包人出于对自身实力的信心、管理上的需要或专业素养,主动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本条是发包人自身觉得有必要进行工程变更,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直接给出工程变更通知书,而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需要提出建议。该建议在发包人收到7天内答复

36、是同意变更还是不同意,或者需要在完善。对承包人来说,等待答复期间内,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变更建议通过,承包人在此期间完成的工作内容属于变更,则发包人应予以签证,补偿费用和顺延工期。 56.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57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

37、致的变更。本条规定了工程变更如何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和无效。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合同无效只有三种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工程变更显然不属于这三种情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变更不会使合同无效,但本身可能无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这种变更要遵循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意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38、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也就是说,工程变更如果对合同构成了实质性变动,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办理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依据。本条还规定了承包人进行了变更但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三种情况。57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57.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39、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由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确认。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提出调整价款,并按以下约定计算本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的竣工结算与结算价款的约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

40、出,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式中:M1是本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的竣工结算与结算价款的约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L%式中:L%是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本条对应国范第31.1条,以详尽的语言明确了承发包双方明确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此处所谓的“工程变更确定

41、后”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就工程变更书面通知承包人的情况;承包人就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工程师或发包人的确认。法律依据是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连同变更价款的计算,应建立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制度。变更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计算:(1)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2)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3)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

42、的单价时,应由乙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甲方代表审定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乙方提出和甲方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按合同条款约定,如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协议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这里要说明第二点(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是“可以参照”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应按”所以双方即可以使用类似价格,也可以双方重新商定新的价格。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布后,有了措施项目费的概念。调整措施项目费,一定要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先报方案,得到批准后才能实施。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分为调增和调减两种,但措施项目是以“项”为计量单位总额报价的

43、,如何对每项措施费用项目总价进行拆分,实现费用调整,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调增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M按实计算。调减时,M要乘以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57.2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本条是新增条款,对应FIDIC条款第12.4条。承包人可能要事先完成许多准备工作,花费一定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预期收益。由于现阶段单价一般属于综合单价,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例如承包人的总部和现场

44、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并不随该项工作的删减而减少,而承包人无法得到收益或从别的角度得到补偿,在剩余的合同价款中无法分摊,那么出于公平原则,发包人有义务给予承包人补偿。57.3 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本条对应国范第31.2条,但和国范不一样的是变更确认后14天内不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并不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而是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

45、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57.4 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本条对应国范第31.3,31.4,31.5条,并是本合同55.4条规定的一种具体原因,流程、

46、范围、方法的约定与前文(如51.4条)几乎保持一致。区别在于不是将争议搁置而是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还要提请承包人关注像53.2条一样,必须做好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供已完工程变更价款报告的签收工作,否则,在结算时缺乏证据。58 工程价款支付58.1 预付款支付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本条对应国范第24条(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

47、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所以本条款作了如下几点约定: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约定了扣回的时间和比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58.1.1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本合同的承包人

48、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本条对应国范第24条(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增加了很多具体要求,对双方的权利进一步做了公平的限定。(1)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提供履约担保。(2)向发包人提供

49、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发包人支付了预付款,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保证发包人资金安全。58.1.2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本条对应国范第24条(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也是根据建筑工程施

50、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1、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2、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损失包括应支付预付款项和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这是承包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发包人预付工程款是先履行行为,而承包人收到预付工程款后,才履行施工义务,承包方属于后履行行

51、为。因此承包人按58.1.1条履行后,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先履行预付工程款义务,也就无权要求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58.1.3 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本条是对预付款支付后的处理,预付款支付后,大多数情况下用于备料,是完全用于发包人工程的款项,故不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借款,自然不能收取利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抵扣时间和方式,保证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58.1.4 退还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

52、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本条说明预付款保函的处理,预付款保函作用是保证发包人资金安全,在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资金已无安全问题,预付款保函当然就要退还给承包人。58.2 工程进度款支付58.2.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已完工程的价款。本条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18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53、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进度款的支付期可以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有按时间支付和按形象进度支付两种。由于建筑市场的现状发包人的强势地位,约定的支付期限有的已经大于一个月,实质上承包人已为发包人垫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前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8.2.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54、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后,应按合同的工程计量和计价的约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本条规定了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程序和办法。造价或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后,应按第51条规定进行计量。 58.2.3 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本条对应国范第26.1条,规定了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期限从14天缩短到了7天。58.2.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

55、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58.2.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本条与51.4条类似,也是为了减少发包人延长签发支付证书时间,以达到使承包人延期收取工程款,占用承包人资金,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的目的情形发生。58.2.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第58.2.3款和第58.2.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约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

56、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本条对应国范第26.3、26.4条,不同的是减少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进一步细化了支付时间和限制,更具操作性。明确了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情况下,发包人就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第58.4.1条支付欠款利息。本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58.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专用条款

57、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本条是新增条款,为解决目前极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式而单独设立。在现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报价时单列,发包人单独支付这笔费用,以减少承包人为了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削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形。58.4 延期支付58.4.1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

58、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国范没有在通用条款中明示承包人有得到利息的权利,只是暗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拖欠付款计息的利率规定。本条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明示了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应根据此规定,在下次中期付款申请时将以前的拖欠款及利息单独列出,督促发表人支付。对于严重拖欠应付款可能导致承包人资金困难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及时声明这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产生中止合同的严重后果,并提出索赔。合同

59、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以内,当约定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58.4.2 承包人提供支付证明如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证明。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58.4.3 承包人不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价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

60、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为了减少建设领域三角债,专门起草了58.4.2,58.4.3两条,发包人按量支付了工程款,但承包人由于本身资金原因,中途截流,未能及时支付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价款。但由于发包人与第三方没有合同关系,按常规无法监管,形成不安定因素。未避免此种情形,故在这两条中规定了三个步骤解决,首先承包人要应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已向第三方的支付证明,其次,未能提供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最后,发包人可以采取停付承包人应得款项或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等两种方式。59 索赔工程索赔制度是国际承包工程的惯例。第58条整条约定对于索赔时限及实际操作,并约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均享有索赔权。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索赔是承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等规定,对于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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