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记住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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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朝代项目夏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明德慎罚2以德配天(敬天 敬宗 保民)3刑罚世轻世重法律形式王命 誓誓 诰 命誓 告 命 礼 不公开的刑书主要律典禹刑汤刑1周礼2吕刑3九刑 4遗训和殷彝主要罪名1昏 墨 贼 杀2不用命 3不孝 4失天时 5淫朋阿比1乱政2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 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3渎职(五过:惟官 惟反 惟内 惟货 惟来)刑罚五刑(墨 劓 剕 宫 大辟)五刑1圜土之制(徒刑)2嘉石之制(拘役)3赎刑4五刑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2区分故意与

2、过失 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民事法律内容土地王有1土地王有2一夫一妻3兄终弟及1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2六礼 3七出 三不去 3嫡长子继承中央司法机关大理1商王2大司寇1周王2大司寇地方司法机关士士士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 司寇 商王)2天罚神判1五听(辞 色 气 耳 目)2读鞫 乞鞫3三刺(讯群臣 讯群吏 讯万民)法制史系统表: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项目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 凡事皆有法式 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礼法结合2引礼入律3德礼为主法律形式诏令 律 廷行事 法律答问 式

3、律 令 科 比律 令 科 比 格 式主要律典廷行事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 越宫律朝律魏律晋律(秦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北齐律主要罪名1 妖言诽谤 谋反 2 不道 以古非今 妄言与非所宜言3 犯令 废令 不直 纵囚 失刑1 矫制矫诏 废格诏令 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 祝诅巫蛊2 左官 出界 阿党附益 酌金 3 沈命罪 见知故纵重罪十条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刑罚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刑 3徒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4笞刑 5赀刑 6赎刑7耻辱刑:髡 耐 完 1死刑:枭首 腰斩 弃市2徒刑:髡钳城旦舂 完城旦舂鬼薪白粲

4、罚作复作3笞刑 4徒边5禁锢 6赎刑1死刑:绞 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 杖刑4废除宫刑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 教唆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1上请原则2恤刑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纲1八议 (魏律)2官当 (北魏律 陈律)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4三纲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爵位者 士伍 赘婿 继父 隶臣妾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3所有权 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承1民事主体2规定15岁成年3所有权:国有 私有4一妻多妾 家庭等级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1民事主体:朝廷

5、 各级官府寺院2规定成人的年龄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田的特权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经济法律内容1田律田租与口赋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业3酒业官营专卖4统一货币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2征收商税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2推行匠籍制度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 监察御史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4司隶校尉1大理寺(北齐)2御史台/御史中丞3尚书台(晋)地方司法机关1郡守2县令1郡守2县令1州 2郡守3县令审判制度1告诉 公室告 非公室告1讯狱 治狱2不直 纵狱3乞鞠1举劾 告诉 2鞫狱 复传 读鞫 乞鞫 3春秋决狱4录囚1直诉2死刑复奏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朝代项目隋唐宋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

6、刑用2宽减 稳定 划一1强化中央集权2重典治贼盗法律形式律 令 格 式 典律 令 格 式 编敕 编例主要律典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宋刑统盗贼重法主要罪名十恶(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机密罪1贪墨罪2强劫贼盗罪3妖书妖言罪刑罚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五刑1折杖法2刺配3凌迟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合并论罪以重者论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减刑5累犯加重 6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7化外人处罚原则民事法律内容1债权:出举举取 息债 便取 负债欠负 指质

7、 收指典质2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3七出 三不去 义绝 和离4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2债权:买卖(绝卖 赊卖) 租赁 租佃 典卖(负债 出举)3结婚年龄(男15,女13)4七出 义绝5遗产兄弟均分 承认遗腹子继承权6立继 命继经济法律内容1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专卖2租庸调法3两税法盐、茶、酒、矾官营专卖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1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2审刑院地方司法机关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县1提点刑狱司2州3县审判制度1举劾 告诉 直诉2五听 众证定罪3以律、令、格、式定罪4

8、回避制度5上诉 复审 死刑复奏6秋冬行刑 刑场警戒 孕妇产后白天行刑1御笔断罪2翻异别勘3规定审判期限 法硕业务科讨论9(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朝代项目元明清立法指导思想1附会汉法2分而治之1刑乱国用重典2 重典治吏1详译明律 参与国治2尚德缓刑法律形式律 则例主要律典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主要罪名1奸党罪2上言大臣德政罪 交接近侍官员罪3贪墨罪刑罚 肉刑1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2肉刑:墨 刖 膑 宫3充军4发遣刑4枷号5廷杖1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立决 监侯2肉刑:刺字3充军4

9、发遣刑刑罚适用原则1民族间的不平等 僧俗间的不平等2从重从新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民事法律内容1买卖契约: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2必须定立婚书1土地私有权不受限制 先占原则2第三人附署:中人 保人3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4教令权(惩戒权 送惩权) 主婚权5独子承祧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经济法律内容1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2盐、茶、矾官营专卖3市场管理:市司机构 商事规则严禁伪冒市司人员4钱、钞的立法中央司法机关刑部 大宗正府 御史台(枢密院 宣政院 道教所 中政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地方司法机关1路 2府 3州 4县1省(提刑按察司) 2府 3县1总督(巡抚)

10、 2省按察司 3府 4州县审判制度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2 广泛运用调解3不加酷刑1控告 劾告2军民分诉分辖3三司会审 九卿园审4十三道监察御史5廷杖制度6厂卫干预司法1严禁越诉2审判回避3对告诉的限制4秋审 朝审 热审法硕业务科讨论10项目律典篇数结构内容改革魏新律18刑名八议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20法例律服制定罪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北魏律20名例官当融合了汉律的著名的法典北齐律12刑名 法例重罪十条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陈律20官当北周20流刑分等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

1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

12、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

13、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

14、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文景帝废肉刑上请-对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恤刑-强调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1法典结构魏律-改具律与刑名律晋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北魏律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2法律形式律令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15、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式-公文程式。3法典内容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制度-其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分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鞭刑与杖刑;废除宫刑制度。准五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司法制度(司寇-西周时期司法机关 狱-刑事案件,断狱讼-民事案件,听讼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官吏们讨论、所

16、有国人商讨决定 廷尉-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御史-法律监督机关 公室告-秦律中,将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 春秋决狱-汉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秋冬行刑-汉代,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中国法制史(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武德律-唐代第一部法典。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至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

17、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即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2000-3000里)、死(斩/绞)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按是否为谋私利分。自首-1与自新的区别;2一些犯罪由于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所以不适用自首;3自首可以免罪但需退还赃物

18、;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化外人-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契约规定-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禁婚规定-五服以内禁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

19、下百姓交婚,但定婚在前,任官在后的除外。 户绝与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四等人-元代法律特点之一为以法律来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共7篇,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为例。大明会典-行政法典。大清会典-行政法典

20、。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充军,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审刑院-宋,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刑讯-1刑讯条件;2刑讯方法,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仗,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拷讯数满仍

21、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情形;3具有特权身份的人、老幼废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翻异别勘-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巨的制度。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明代会审-1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2朝审-三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3

22、大审-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清代会审-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天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的处理为情实、缓决、可衿、养承嗣;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天至立秋前1天,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中国法制史(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23、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24、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

25、草案。“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亲亲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以疏压亲。 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

26、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法经地位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

27、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诉讼制度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刺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秦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

28、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連刑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外罚的原则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诬告反坐原则 公室告非公室告 官府必须受理官府不受理汉代文景帝废肉刑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汉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秋冬行刑魏晋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魏律曹魏律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9、,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北魏律官当的出现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法律形式变化律、令、科、比、格、式法典内容变化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

30、贷措施。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 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死刑复奏制度唐代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連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远的影响。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杀谋杀、故杀、

31、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唐律刑罚原则区分公私罪的原则自首原则类推原则化外人原则 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的特点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宋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特点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永徽律

32、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刑罚变化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契约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出举) 婚姻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户绝与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明朝大明律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清朝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33、。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条例、 则例、事例、成例 明清会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性质: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十九信条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

34、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大理院编制法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35、。法院编制法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清末司法体制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实行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民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临时宪法的性质1)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2)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5)确保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临时

36、约法的主要特点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1

37、947) 南京国民政府特点: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又加以否定。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司法制度司法制度西周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御史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

38、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晋御史台以御史台主监察。北齐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唐宋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刑部审刑院 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刑部有要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关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

39、,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明清刑部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地方司法机关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清:分州县、府、省按

40、察司、总督(巡抚)四级。廷杖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厂卫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九卿会审明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决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朝审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大审明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秋审清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朝审清对刑部处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热审清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大陆法系法国封建制法习惯法为主的时期习惯法成文化时期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41、时期 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体系:法国宪法、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德国封建制法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日本封建制法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受中国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响。近代以德国法律为模式现代接受美国法的影响郑国刑书首公布 邓之竹刑晋之鼎2 法经封建数第一 商鞅改律汉承秦3 八议制度入曹魏 置于篇首乃刑名4 晋增法例和五服 泰始注律属张杜5 北齐合二为名例 重罪十条隋唐承6 封建五刑始开皇 加役流刑始贞观7 永徽律疏耀中华 元后方才称疏议8

42、 太祖刑统首刊印 神宗方设编敕所9 折杖配役皆太祖 仁宗不仁用凌迟10大明仿元设六部 大诰治吏空普及11大清律例集大成 现行刑律废七篇12新的刑律未施行 民律草案未颁布13宪法文件首钦定 国会制定在天坛14正式颁布属那部 贿选宪法笑料传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

43、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

44、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

45、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25、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26、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27、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28、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29、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30、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31、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32、(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

46、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33、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3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35、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36、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37、宋代作为中央的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关称为提点刑狱司。38、从睡虎秦秦笺竹简中可知秦代司法提倡不用刑讯而获得真口供;39、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中国法制史立法继承发展关系1.九章律参照秦法,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

47、,兴律,厩律3篇而成。2.魏律(曹魏律)在继承汉律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3.与魏律相比,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4.经张斐,杜预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南朝沿用与删改晋律,因循守旧。5.北魏律前两篇为刑名,法例(相当于刑律总则),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6.北齐律规定了“重罪十条”,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

48、影响。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较大的改革:1.篇章体例定型化;2.五刑法定化3.区分公罪与私罪;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5.确立“十恶”罪。8.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9.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制成;永徽律疏修订后颁行天下,称为开元律疏。10.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11.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12.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

49、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13.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的大诰虽说取法于西周时期周公训诫臣民的尚书大诰,但仍可视为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成果,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14.明初不尚例的单独使用;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15.明会典乃是模仿唐六典的制作,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1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

50、于明朝的翻版;它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17.大清现行刑律(1910)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并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其被作为大清新刑律(1911)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18.大清新刑律(1911)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暂行章程;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1910)相比较,大清新刑律(1911)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19.大清民律草案(191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

51、,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而后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20.清末商事立法后期(1907年1911年)的破产律草案内容较破产律周详,注重对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用。21.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22.1911年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的基础。23.中华民国约法(1

52、914)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独裁,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24.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1931)和“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一脉相承,其本质是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独裁。25.暂行新刑律(1912)是在大清新刑律(1911)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的,因而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

53、新刑律(1911),并无改变。26.中华民国刑法(1928)是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1912)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而公布的。27.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沿袭大清民律草案(1911)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28.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春秋的前中期仍然沿用“刑”或“刑书”;到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刑”的概念;法经第六篇为具法,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商鞅变法”改法为律;魏律(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与魏律相比,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大清现行刑律(1910)改律名为“刑律”。第 24 页 共 2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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