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防制度上位法(2017)

上传人:陈** 文档编号:102773246 上传时间:2022-06-07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3.13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案防制度上位法(2017)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案防制度上位法(2017)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案防制度上位法(2017)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资源描述:

《案防制度上位法(2017)》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防制度上位法(2017)(3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5页 共35页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

2、,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

3、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

4、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

5、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

6、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

7、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

8、,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

9、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釆

10、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第六章考核与问责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

11、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案防工作监管第二十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按监管管辖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

12、机构在监管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案防工作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釆取有效整改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全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相关机构法人应当按监管管辖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20142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

13、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号)要求报送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从年三季度起由行长(总经理、主任)在正式文件上手签或附手签稿后一并报送。年四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作为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上报,应对本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有关报告附表填报年全年

14、汇总数。特此通知。 年月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条 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

15、、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第二章 排查工作组 第六条 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五)

16、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第八条 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

17、,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内审监督的重要内容。第三章 排查方式和重点第十条 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全面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统一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监督

18、检查。专项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条线和分支机构按照机构年度排查计划组织的监督检查。日常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形势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落实排查工作。排查应当至少覆盖主要业务领域、重点管理环节和员工异常行为。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时,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确定排查方法,科学确定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频率和时间。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质量控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处置和报告案件风险。第十

19、四条 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直接组织调查。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本机构案防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排查发现问题整改第十六条 对于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排查牵头部门应当逐一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查牵头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案件风险排查中暴露出缺陷的现行规章制度、

20、业务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第十八条 排查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采取情况通报、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提示风险。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整改完成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为纠正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二)制度完善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修改完善。(三)风险控制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四)责任追究到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示作用。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

21、据本机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及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对未按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落实。第五章 排查情况报告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和工作建议等内容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报告应由行长(总经理、主任)签发。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银行业金融

22、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

23、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

24、告工作。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明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汇总、复核下级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管评价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评价,即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评价,属地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属地银监局评价。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由属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组织开展,重点对网点众多、内控薄弱、案件多发、特别是年内发生重大案件

25、或发案数量较多的分支机构开展评价。第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成立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案防部门和法律部门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评价工作。第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开展监管评价,按照不低于的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法人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监管评价初评结果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接受评价结果。第十四条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属地银监局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并抄送银行业案件稽查

26、局。第四章评估指标第十五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各项评估内容所占权重分别为: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考核与问责。第五章评估结果第十六条监管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分(含)以上为“绿牌”,综合评分分(含)以上分以下为“黄牌”,综合评分分以下为“红牌”。第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把案防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机构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评为“绿牌”的,可以在监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酌情调高一个评级细项;评为“黄牌”的,应当给予警示;评为“红牌”的,可以在监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下调一个评级

27、细项,并约谈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加强案防工作。第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年月日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

28、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29、。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

30、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第七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第八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

31、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督查组的组成,实行专案督查,负责指导、督促或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相关办案部门。银监会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一)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机关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二)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案件稽

32、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第九条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案件调查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

33、告。(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及银监局接到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督查组,确定主办人员。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三)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

34、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一)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视案情向分管会领导报告。(二)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告。(三)银监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三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

35、告,报送银监局。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案件审结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局提交案件审结报告。第十七条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银监会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第十

36、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案件后续处置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第二十一条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

37、行跟踪督促和评价。第二十二条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三条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

38、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

39、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第六条案件风险事

40、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

41、、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第三章案件信息报送流程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42、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

43、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

44、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五章案件统计第二

45、十条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

46、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

47、书面提交会议议题。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三)组织办

48、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这些信息包括:(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

49、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期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_(快报应含以下内容:一、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二、涉及人员及情况。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主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年期签发人: 单位名称

50、(盖章)_(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二、涉及人员及情况。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承办部门:主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年期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_(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承办部门:主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

51、施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规范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依据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海南银监局及派出机构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1银行业

52、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第五条本细则所指案件(风险)信息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信息。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采取强制

53、措施(被拘禁或被双规等);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案件信息是指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的信息。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第七条海南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有关案件(风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

54、价后续整改情况,对辖内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海南银监局相关监管处室、案件稽查(牵头)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分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成立至少由省级机构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专案组。第九条 海南银监局、银监分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1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风险),由海南银监局相关监管处室牵头,案件稽查(牵头)部门参与,组成督查组。2涉及多类银行业

55、金融机构的案件(风险),由海南银监局案件稽查(牵头)部门牵头,相关监管处室参与,组成督查组。案件稽查(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监管处室各司其职负责具体督查工作。银监分局参照海南银监局督查组组成方式,成立督查组。第十条对符合下列银监会挂牌督办案件条件之一的案件:1银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2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案件;3在银行业或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4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5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案件。海南银监局应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督查组,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了解详细案件

56、,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原则上在银监会挂牌案件通知单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案件督查进展情况。海南银监局在开展督查前应与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沟通。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与相关机构监管部门沟通;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与银监会案件稽查牵头部门沟通。第十一条督查组主要负责案件信息登记和报送、案件调查、案件审结、案件后续处置和建立案件信息台帐等工作。督查工作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海南银监局案件稽查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并根据督查组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及时上报银监会案件稽查牵头部门,上报材料由案件稽查牵头部门的分管局领导负责签发。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第十三条海南银监局及派出机构负责其监管辖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工作。第十四条海南银监局及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实行双向、同步报告制。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案(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向属地监管部门及系统内上级管理机构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属地监管部门及案(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管理机构、法人机构(不含注册地在海口市以外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