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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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与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进展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文本的组成示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局部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2、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与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根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与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如此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风格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

3、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如此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与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展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防止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展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此填写“无或划“/。二

4、、示文本的性质和适用围示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合同权利义务。146 / 159目录第一局部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3八、词语含义3九、签订时间4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4第二局部 通用合同条款.61. 一般约定6611111.4 标准和规121.5 合同文件

5、的优先顺序121314151.9化石、文物15161818192. 发包人192.1 许可或批准192.2 发包人代表202.3 发包人人员20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根底资料的提供202.5 资金来源证明与支付担保222.6 支付合同价款222.7 组织竣工验收22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3. 承包人23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3.2 项目经理243.3 承包人人员26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73.5 分包27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93.7 履约担保293.8 联合体304. 监理人303030314.4 商定或确定325. 工程质量3232335.3 隐蔽工程检查

6、34355.5 质量争议检测36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366.2 职业健康406.3 环境保护417. 工期和进度42427.2 施工进度计划437.3 开工4444457.6 不利物质条件46477.8 暂停施工477.9 提前竣工498. 材料与设备5050505152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8.6 样品53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要求569. 试验与检验565657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9.4 现场工艺试验5810. 变更585810.2 变更权58595960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6110

7、.8 暂列金额6310.9 计日工6411. 价风格整64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12.1 合同价格形式6812.2 预付款6912.3 计量70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7212.5 支付账户7613. 验收和工程试车7613.1 分局部项工程验收7676798113.5 施工期运行8113.6 竣工退场8214. 竣工结算8314.1 竣工结算申请8314.2 竣工结算审核8314.3 甩项竣工协议8414.4 最终结清8515. 缺陷责任与保修8615.1 工程保修的原如此8615.2 缺陷责任期8615.3 质量

8、保证金8715.4 保修8916. 违约9116.1 发包人违约9116.2 承包人违约93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517. 不可抗力9517.1 不可抗力确实认95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96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当96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718. 保险9818.1 工程保险9818.2 工伤保险98999918.5 保险凭证99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918.7 通知义务10019. 索赔100100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1100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0220. 争议解决103103103103104104第三局部 专

9、用合同条款.1041. 一般约定1042. 发包人1083. 承包人1094. 监理人1125. 工程质量11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 工期和进度1148. 材料与设备1169. 试验与检验11710. 变更11811. 价风格整119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2314. 竣工结算124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 违约12617. 不可抗力12818. 保险12920. 争议解决129附件.131第一局部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与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如此,双方就工程施工与有关事

10、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11、(元)。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如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与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与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与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1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展转包与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承当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局部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一样。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局部。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13、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第二局部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如下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与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与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14、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与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15、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与模型等,以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展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与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16、协议书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展工程监视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局部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围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

17、.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围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展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

18、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与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与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开工通知约定发出

19、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当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当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20、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围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

21、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与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风格整以与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履行

22、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与地方的计量规如此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如此,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性文件。1.4 标准和规1.4.1 适用于工

23、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与相应的规、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24、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与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与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过失、遗漏或缺陷的,应与时

25、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与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给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

26、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当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与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

27、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与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当。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开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与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28、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与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与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与其他根底设施的权利,并承当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外道路、桥梁以与其

29、他根底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与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视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当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

30、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当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本款前述各项的容适用于水路运

31、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与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以与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32、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当;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当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除

33、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与声明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声明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34、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与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职务、联系方式与授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围,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围的行为由发包人承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35、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与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与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根底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36、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当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根底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与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根底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根底

37、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与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与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根底资料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与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38、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与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与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承当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与人员、材料

39、、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展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防止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当相应责任;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与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与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与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与时向分包人支

40、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与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与授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与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项

41、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与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

42、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良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良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进展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

43、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和授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与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与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44、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与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与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4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提供根底资料提交的根底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根底资料存

46、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当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展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与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与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

47、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分包工程。3.5.2 分包确实定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展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展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与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

48、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局部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与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

49、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当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与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

50、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承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容与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与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展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51、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与授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防止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

52、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当相应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

53、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展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确实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当。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

54、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

55、证体系与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展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与工程的所有部位与其施工工艺进展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展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与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

56、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与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展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展观察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展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当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展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5.3 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展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

57、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与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展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展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展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

58、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当。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拒绝接收全部或局部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

59、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与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与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与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与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与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承受发包人、监理人与政府安全监视部门的检查与监视。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展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与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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