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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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中央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作业1(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 关系不适用劳动法。(2)吴某不能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 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 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业2期中小论文 范文论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一、劳动法的概念探析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在外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中,德国的学 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 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

2、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 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史尚宽在其劳动法 原论中把劳动法定义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 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 动者受雇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动性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的 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下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 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关于劳动法概念,我们要明确几点:第 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 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

3、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 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 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的功能1、协调功能。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展现的就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三方不断博弈、妥协的

4、过程。劳动法诞生于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 19 世纪初叶,在此之前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各国曾制定了很多劳动法规,但这种劳动法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是迫使劳动者进入工厂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从事极其繁重的劳动,从而使资本获取高额利润。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逐渐开展了有组织的运动并组成工会,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工人的斗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资本家妥协,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开始积极地进行立法,并以英国 1802 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开端,诞生了劳动法。至今,三方力量的平衡与协调构成一国劳动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劳动法的调整方式在现行立法上首先表现为劳动

5、基准,即法律许可的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等。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通过劳动者组织(一般是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在法定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为使劳资关系平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定基准或合同约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这也是国家力量介入劳动关系的表现,从而协调了劳资关系。2、解雇保护功能。雇佣契约向劳动契约转向之前,基本上将这类契约视为私法上的一类契约,对于雇佣契约纠纷之处理,司法程序中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缔约、解约,乃至违约,皆以一般契约关系处理。产业雇用的发展使劳动契约制度与理念逐渐形成。面对劳动

6、契约一方之劳动者,其弱势地位决定许多倾斜性的法律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无制定解雇保护法律的任何动议,如果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现实看,既有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也有此类法律出台后负面影响较大的担忧。一方面,我们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地延长,保持劳动者相对的职业稳定感;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而失去劳动力流动的社会活力,同时,还担心部分劳动者职业稳定期过长,另一部分劳动者失业期随之延长。因此,出台这样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在发挥契约法功能的同时,也在发挥其解雇保护功能。通过规制劳动合同短期化、使劳动合

7、同期限适当延长,尽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构建经济补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一系列 措施,劳动合同法发挥了其解雇保护功能,使一般民众即可理解。对劳动 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劳动者解约相对宽松,用人单位解约则“障碍”不少。 这就是中国劳动合同法所发挥的解雇保护功能。3、维权功能。法的功能,亦称法的作用或法的职能,一般是指法通过对社会 生活的影响所要达到的效果或实现的目标。当法被创制为规范性文件时,法的 功能往往体现在该法的立法目的上。因此,分析一部法律的功能,首当其冲应 当分析该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首先体现 在立法目的,比如劳动合同

8、法第1条规定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三个立法目的, 即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是劳动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 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 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 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又由于劳动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 的意义,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非均衡性,使劳动者在市场活动

9、中容易受 到伤害。劳动者永远是弱者,法律的功能应当是维护公平,体现社会正义,因 此劳动法应当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功能。作业3一.选择选择题.1.C 2.A 3.D 4.A 5.B 6.D 7.B 8.D 9.D 10.C二.多项选择题1.ACD 2.ACD 3.ABCD 4.ABCD 5.CD 6.AD 7.ABC 8.ABCD 9.ABD 10.ABCD三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 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

10、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竞业限制 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 :劳动者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 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以形式支付给员工 的。职业安全卫生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 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11、。四.简答题1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劳动法是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它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 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这些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它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 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 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4)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具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 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

1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 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综上所述,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 .简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 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 和用工的分离。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 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导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 劳动,劳动成果归属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 领取工资报

13、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 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 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 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五.论述题1 .试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 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为团体协约。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 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

14、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团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即签订专项集团合同(如工资集团合同)。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 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 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团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时,以集团合 同规定的标准为准。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

15、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 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用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劳动法 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六.案例分析题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并且其往 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而本案中,劳动者李某已经工作满 1年,其工作地点与配偶的居住地不在 一地、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因此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李某在几次向单位提出休假探亲,都未获单位同意,于是李某擅自

16、出走,使企 业的经营受到了影响。企业给予李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 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的决定。首先,本案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受理。本案中企业不给予职工探亲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应该承担 李某探亲假往返路费。而李某擅自出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的行为是不对的。简答题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第一,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第二,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第三,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 家务劳动)。2、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职工在探亲假

17、期间待遇包括以下两项:(1)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发 给工资。(2)探亲路费的承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必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1 .A 2.C 3.B 4.D 5.A 6.C 7.A 8.C 9c 10.D二.多项选择题1.CD 2.Cd 3.ABCD 4.AC 5.ABCD 6.BCD 7.ABD 8.ABCD 9.CD 10.ACD三.名词解释题1 .就业服务国家和社会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总量上和结构上有机结合 的一种社会服务

18、。目的在于帮助解决失业、待业等社会问题。2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 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 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 之间。3 .特殊群体劳动保护 主要是指国家包括对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 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的政策扶持和保护4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 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其特点: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 等;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集体协商是公开、公平、平等的 协商;

19、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5 .劳动法监察检查 是指依法享有监察检查权的机构 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四.简答题1 .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2 .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五.论述

20、题试述社会保障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第一,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 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 利性质;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 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第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第三,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 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有统一标准;人身保险费由投保 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第四,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

21、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 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队社会保险采取强制 性原则;而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 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第五,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直接之间可以约定。第六,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水平是法定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第七,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

22、由政府指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第八,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六 . 案例分析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支支吾吾。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列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王某与出版社的纠纷属于因劳动报

23、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 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属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王某在出版社兼职,双方约定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因此出版社应当在王某上交第一份校对成果后支付给王某文字校对的报酬,不得拖欠。教学目标熟悉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了解劳动法的发展历程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

24、律关系掌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法的关系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法的组成内容劳动法的作用1.1 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律部门国家的劳动法典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劳动法的定义: 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劳动法的核心: 调整劳动关系1.2 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是由

25、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 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 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由劳动法调整。1.4 现代劳动法主要制度就业促进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督检查制度1.5 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合

26、法权益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7 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权利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1.8 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条件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 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 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劳动法产生时间劳动立法的开端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1.1 劳动法产生时间劳动法产生时间

27、:资本主义开始进入自由竞争阶段的19世纪初1.2 劳动立法的开端劳动立法的开端: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3 二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各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 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出现了倒退的情况从 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标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范围不断扩大,劳动法的内容也得到充实。3.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的开始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特点 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立法的特点3.1 我国动法的开始时间我国劳动法的开

28、始时间: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之后3.2 新中国成立前(1919-1949)的劳动立法特点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政权区域内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3.3 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的种类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3.4 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 1949.10-195)年初步建立时期7( 1958-1965)年初步发展时期197浒12月DXP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29、”1981年的相关文件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社会报险都规定基本原则。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是国家加快劳动制度改革的标志1987年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3年 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劳动部立法文件劳动监察规定诞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自1995年1月 1日执行1994年10月 8日至 12月26日又出台17个配套规章为劳动法的发展标志。1998

30、年成立劳动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3.5 我国劳动法基本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核心:调整劳动关系重点:确定劳动标准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出台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用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4.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权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4.1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4.2 劳动是

31、公民的权利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权利。对公民来,意味着享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4.3 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对公民来说,应该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多种就业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各项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任务。4.4 宪法对劳动者保护的权利劳动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4.5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偏重保护

32、劳动者的权益当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没有民族、种族之分)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法定权益、 约定权益基本保护主要指最低限度的保护4.6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双重价值取向主要指劳动力资源配置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双重价值取向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计划经济下是国家直接管理下的行政配置, 劳动法的任务是促成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确立和完善以市场配置机为主, 以行政配置机制为辅的劳动力资源配置体制。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主要指企业内部对劳动者的劳动岗位, 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安排, 即劳动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5. 劳动法律

33、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5.1 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2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果体现。首先,两者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交换为前提, 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在交换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系, 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为前提的, 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要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 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法律和法规存在, 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次,两者的

34、内容和效力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 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事实关系。 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调整某些方面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方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 则这些劳动关系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也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5.3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会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力劳动行政法律关系5.4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劳动行政主体指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劳动

3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资产,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即订立、 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行为,即用人行为。6.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标准劳动规划的内容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6.1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6.2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录用、调动和辞退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工作时间处分

36、6.3 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的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6.4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职工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报送审查和备案 正式公布6.5 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具体表现它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 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必须受劳动规则的约束,全体职工、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以内部劳动规则为依据。职工与单位因执行内部劳动规则发生争议, 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内部劳动规则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6.6 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劳动规则的效力以 合法 为

37、前提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适用范围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38、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享用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应履行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国家 第六条 国

39、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 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主管单位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在法律、

40、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 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wal-markt规定14为最小工作

41、年龄文艺、 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定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及变更的原则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情况(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

42、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或者 人民法院 确认。 确定无效合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 应当 以 书面形式订立 ,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 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劳动合同的期限种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43、,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很多高科技企业都采用了保密协议的办法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

45、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6、(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

47、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 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已于2003年 12月 30 日会议通过,自2004年 5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

48、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十四小时 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wal-markt 的“供应商标准”中包括:安全问题、报酬、工时、童工、歧视、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每六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 小时,或每日历日工作数不得超过14 小时,至少每七天有一天休假SA8000认证,社会责任规定内容包括1.

49、童工2.强迫性劳动3.健康与安全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5. 歧视 6. 惩戒性措施7. 工作时间 8. 报酬 9. 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

50、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 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 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核发标准第四十五条

51、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 工 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最低工资及标准制度的参考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

52、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 月 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焙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 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53、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 女

54、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未成年人的区别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的三期保护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55、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 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

56、使用职 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 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 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0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57、。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 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

58、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 改善集体福利, 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熟悉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及时效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 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5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 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 六十日内作 出

60、。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 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 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61、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 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 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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