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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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商 业 学 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商贸分院章 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南京商业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商贸分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学校和谐、健康发展,适应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苏教发2003129号关于江苏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五年制)设置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名:南京商业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商贸分院。校址:学校主校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嫩江路36号。第三条南京商业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商贸分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

2、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学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办学理念:致力内涵发展,提升育人品位,坚持“学业争优、就业争先、创业争新”教育实践,着力打造优质、高端、与区域经济高度融合的现代化国际性职业学校。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学业争优、就业争先、创业争新,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内涵建设为重点,走高端应用的发展道路,培养第三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

3、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定位(一)办学目标定位:以人为本,着力打造优质、高端、与区域经济高度融合的现代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二)办学类型定位:中等技术应用型。(三)办学形式定位:以全日制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为主,全日制三年制中职教育为辅,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五年制高职、三年制中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四)专业定位:以现代服务业为主要专业特色,学校坚持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巩固现有专业优势,积极发展新兴专业。(五)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作为人才培养模式,融教、

4、学、做为一体,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六)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南京,面向长三角,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端服务型人才。第六条学校充分发挥学科门类齐全的有利条件和会计、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烹饪、旅游管理、物流管理、汽车服务与维修等专业的历史优势,通过国际教育合作和国内联合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定位,体现办学特色。第七条 学校校训:能行天下 学校校风:善良有礼、德行天下 学校教风:德高艺湛、身教言传 学校学风:明理修德、精技励能第二章教育形式和办学规模第八条学校以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为主,三年制中职学历教育为辅,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

5、非全日制教育。第九条学校实行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开放式办学,承担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第十条学校发挥资源优势和办学特色,积极开展各种教育合作,在全国努力形成有重要影响的示范骨干专业。第十一条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积极拓展其它办学形式。第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5000人左右,除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大力发展以职业培训为主的其它形式的教育。第三章学科门类设置和教育教学改革第十三条学校学科门类设置要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目录进行。第十四

6、条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发新专业。要在已有会计、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烹饪、旅游管理、物流管理、汽车服务与维修等专业门类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向金融服务外包、商务英语、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国际物流、报关、港口作业等专业领域渗透,使学校的专业门类更加齐全,各专业覆盖率进一步提高,综合性进一步增强。第十五条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要为依据,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理论教学以够用为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第十六条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对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积极开发具有校本特色的课程。第

7、十七条学校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广、动手能力强、职业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能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第十八条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实行学业学分、德育学分和体能学分三分制管理,坚持人才培养的个性化原则、发展性原则和复合型原则。第十九条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专业特点,根据不同职业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全面发展的人才质量观。通过学业学分、德育学分和体能学分三结合的“三分制”管理,形成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质量评价体系。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诊断与评估中心,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中心,针对

8、教育教学工作中产生的难问题组织教师开展研究。学校要积极承担市、省、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每年都要有新的收获。第二十三条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二十五条 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二十六条 党委的基本职责:

9、(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二)讨论、监督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干部的任命、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

10、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校纪律检查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党委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三)主持制定党委的

11、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检查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六)负责协调好学校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12、第二十九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权限:(一)贯彻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依法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提请学校校长会、教代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校长会、教代会的决议。(三)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四)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的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13、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五)在党委的监督、保障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六)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同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工作,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争取社会对学校发展的支持。(七)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的机构设置,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组织拟订岗位编制,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八)组织

14、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九)主持拟订并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督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

15、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方法,由校长颁布执行。(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和绩效奖励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16、的建议;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及社会热心教育人士等多方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学校章程等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论证决策。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策。(二)咨询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三)宣传协调。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

17、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评议监督。对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的总体情况进行评议监督。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它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务、行政、教务、人事、学生、科研、诊断评估、教师发展、后勤、招生就业等工作管理机构。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工作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各自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系部(含馆、所、中心)两级管理制度。系部的基本职能:(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二)在

18、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基地)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八)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九)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十一)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19、(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第三十九条 系部重大事项由系部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系部下设教学、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及后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活动。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本着人员精干、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高效益的原则,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教职工队伍。学校与受聘任的教职工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聘任期。第五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第四十三条 学

20、校制定并认真实施师资引进、培养计划,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第四十五条 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激发责任良知,树立规则意识,强化绩效观念,培育团队精神,倡导民主理性,树立和谐理念,共建和谐校园。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

21、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

22、职资格规定的职责。(三)自觉坚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第四十八条 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

23、负责,不推诿、不扯皮。(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六章学生第五十一条在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五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学计

24、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五)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

25、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七)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第五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第七章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国家、省、市或区财政、市教育局

26、取得的教育经费;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3.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

27、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贷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其它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其他资产)等。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

28、和财务分析。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校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举

29、办者与学校第六十五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第六十六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校副校长以上干部。(二)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三)对学校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四)确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六十七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一)应当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三)协助学校在本市企

30、、事业单位建立校外教学、实训基地。(四)在学校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校的善后事宜。第六十八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四)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第六十九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依法行使相关法律规定的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

31、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 学校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一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实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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