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

上传人:陈** 文档编号:102631641 上传时间:2022-06-07 格式:DOCX 页数:75 大小:375.0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75页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75页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75页
资源描述: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7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xxxxxxxxxxxx72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成都霆彪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新建商业用房、附属设施项目主体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新建商业用房、附属设施项目主体工程。2.工程地点: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规划红线范围内。3.工

2、程立项批准文号: xxxxxxxxxx 。4.资金来源:业主自筹。5. 工程内容:基坑支护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xxxxxxxxxx(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要求合格标准。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五、签约合同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六、承包人项

3、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技术负责人: 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

4、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

5、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本节内容参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

6、括:本工程适用于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发包人: 1.1.2.4 监理人:1.1.2.5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1.1.2.6 发包人代表:指项目业主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项目负责人(姓名): 1.1.3 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基础(不含施工机械设备的基础)、结构工程、防水、装饰装修、电气安装(包括弱电)、给排水安装、消防、通风空调、道路、绿化及其他永久性工程和工程设备(如电梯)。1.1.3.4单位工程:指具备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7、的永久工程的组织部分。本工程包括的单位工程有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标识标牌工程等(具体以设计图和相关规定划分为准)。1.1.3.10永久占地:指本工程图纸所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永久占地范围。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外施工所需要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出入通道等占地,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占地等。本工程项目业主只提供新建工程实施范围内相应的场地和必要的施工进出通道外,发包人不再提供临时占地和场所,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

8、人自行负责。1.1.3.12单项工程:是指具备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由配套齐全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组成。1.1.3.13分部工程:指单项或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分部工程。1.1.3.14分项工程:指分部工程中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分项工程。1.1.4 日期1.1.4.1工期: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的约定。1.1.4.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交付使用单位之日算起,保修期限详见附件 1。1.1.4.3竣工验收:又称初步验收,指工程土建、安装及总平工程完成后的验收。1.1.4.4综合验收:承包

9、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使用前的验收。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四川省 建筑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相关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

10、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招标文件(9)投标文件(10) 技术标准和要求;(11)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当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交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

1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与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改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

12、作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全套施工图,对需进一步深化设计的部分设计施工图纸应在相应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开工日期14天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施工图4套(含承包人最终绘制竣工用图) 。 1.6.2 承包人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 .1.10 (

13、1) 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与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除实体工程设计施工图外而必要的施工文件、加工图、大样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如脚手架、高支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构建和材料设备的加工图、细部做法大样图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于施工机械设备基础的图纸等。(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应在相应施工开工日期7天前报送监理人。(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监理人1套,项目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各1套,不含本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所需数量和承包人自用

14、数量);(4)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予以批复。 (5)其他约定:无。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的修改与补充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项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两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的本工程办公地点(现场办公室未成立前接受地点在项目业主单位的办公室)。(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的

15、授权代表。(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监理人在本工程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地点。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的授权代表。(5)承包人指定的接受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就在开工前收到开工通知后7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往来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给定外,承包人施工现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

16、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往来信函构成拒不签收。(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该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公正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地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2.2发出开工通知 本工程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 2.3.1施工场地条件约定 (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为承包人进场时该项目的现状

17、场地。本施工场地内先期已有基坑支护承包人进场对地下室基坑进行施工,承包人正式进场后整个施工场地将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承包人进场时应通过发包人(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人与基坑支护承包人办理场地相关移交手续并对地下室基坑土石方高程进行共同确认。 (2)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占用工程设计范围以外场地或场所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若临时占地属项目业主场地或场所的,承包人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承担给项目业主产生的增加费用。 (3)施工场外道路(外部公共道路)已开通至施工场地,需额外增加、延伸、扩宽、加固道路的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4)发

18、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承担从接口至施工现场内发生的水管、供电线路、计量仪表的安装及费用,并按规定计量缴费。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负责委托相关专业单位按设计完成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的施工并按清单规定结算。施工用水: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自来水管网系统已建成通水,承包人临时排污、临时雨水应当按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相应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承担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相关工程费用,并按规定计量缴费。 (5)施工临时排污、临时雨水: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已有市政雨污排水系统,承包人临时排污、临时雨水应按当地相关部门相应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经发

19、包人同意的基坑支护施工单位需保留的施工设施以保证基坑支护施工单位的未完工程及后续工程施工(如承包人基坑土方捡底后的基坑护壁施工)。 (7)管线保护与迁改:本工程施工现场地下若涉及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及雨污水管线管网,承包人施工时应注意进行保护或按设计进行迁改,不得对运营管网造成影响和破坏。2.3.2施工场地及现场资料移交 (1)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移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1份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地形测量(若有)等有关资料。(2)发包人提供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

20、有的和客观的。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内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的组织工作,对其中的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经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五方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

21、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工程档案归档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利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1)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 (2)任何变更指令; (3)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 (4)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 (5)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处理;

22、(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 (7)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 (8)付款证书的签发。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上述须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利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总监)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的权利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任何监理人员。3.4监理人员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处指示。对发包人的书面指示,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传达或者下达指令。3.

23、5商定或确定 3.5.1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或对合同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后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水电管线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

24、供其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室一间和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会议室一间(会议室可为与承包人的共用会议室)。同时应向发包人配置相应的办公家具(每个房间办公桌不少于2张、办公椅子不少于3把、文件柜不少于1个)。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应在项目所在的施工现场或其附近。 (3)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4)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

25、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独立承包人使用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所产生的费用及水电费,承包人不得向本工程的独立承包商及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人收取任何的配合费用及其他费用。承包人因独立承包商配合和其他工作可能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4.1.10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以下手续:规划放线、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民工担保、保险、施工许可、竣工及备案等证件和手续,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合同约定需要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

26、的时间,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2)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与民工工资等费用,如发生拖欠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相应拖欠款,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两部分,其中: 基本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7、 差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4.2.2履约担保形式 基本履约保证金:直接交纳至项目业主的本项目专用账户,采用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形式。 差额履约保证金:直接交纳至项目业主的本项目专用账户,采用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形式。 4.2.3履约担保退还的时间、金额及条件 (1)基本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同意后退还80%,剩余20%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2)差额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同意后退还80%,剩余20%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3)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发生的费用。 4.2.4履约担保退还程序及

28、方式 (1)退还程序:在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第4.2.3项约定的退还条件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要求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申请函应当说明履约保证金达到的退还条件、退还金额及合同依据,并提交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5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项目管理公司审核,项目管理公司在收到经监理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后的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项目业主审批,项目业主在收到经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后完成审核批准。在发包人审核批准完成后,承包人向项目业主开具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支付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由项目业主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

29、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3)差额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由项目业主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4.2.5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当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单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接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有关建设行政

30、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和能力应与分包工程(或工作)的标准和规模项适应,且应符合同约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分包前承包人必须事先将分包内容、分包范围和拟选分包人资格等资料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未经发包人和

31、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至合同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先征得项目业主批

32、准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凡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压证之日起生效。承包人投资时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在合同生效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离开施工现场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4.5.5 本项目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成建委2014390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签署本工程的工

33、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同意。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包括地下各种既有管网障碍、地下文物障碍、不良地质条件、流砂、暗河、地下建筑物障碍等)、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

34、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5.1.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不得低于设计并符合招标文件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质量标准。其中电梯、主要装饰材料、安装设备等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报经发包人批转同意。5.1.3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

35、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的质量责任。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设备情况外,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成都市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6.1.3承包人应当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若有)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备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6.

3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所需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各场外设施 7.1.1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及需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通行权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费用,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7.2场内施工道路 7.2.2发包人、监理人和本工程的独立承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

37、设施,且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本合同工程涉及的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开工日期前7天,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批复。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取得测量

38、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所发生的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费用标准执行现代国家的有关测绘收费标准。 8.1.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进行复核和复查,因承包人未复核或复核失误引起施工控制网偏差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5竣工测量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及时对工程进行竣工测量,所发生的竣工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日期前7天,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

39、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批复。同时承包人应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安全施工备案手续。9.2.5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9.2.8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9.2.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安全施工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和

40、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由此发生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组建自身安保队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负责编制施工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审批后各一份报发包人备案。其中治安管理计划应得到当地治安管理部门和业主保卫部门的批准或认可。9.4环境保护 9.4.2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按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编制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整治)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对施工文明措

41、施进行批复。同时承包人应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有关的文明施工备案手续。 9.4.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及门前三包等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和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由此发生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9.5事故处理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2、报告。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分阶段或分项工程、专项工程的施工开始日期前14天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在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情况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

43、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月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都必须对合同进度进行修订并报送监理人进行批准,因承包人不报送或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将不予认可。11. 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人在收到开开工报审表后2天内予以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获得发包人同意。11.1.3

4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监理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和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主体施工单位未按进度计划进场、需发包人批准事项未按进度计划批准、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等延误承包人关键路线工作的情况。(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发包人的延误工期在150日历天内,其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的风险内;发包人的延误工期超过150日历天以上,超过1

45、50天以后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台(飓)风、强暴雨、强沙尘暴、特高温、严重冰冻、特大冰雹及连续时间较长的低温、高温、暴雨或雪天气等情形。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14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向约定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阿布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嫌弃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上市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46、:20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0000元/天*延误的工期天数,延误的工期天数按“合同工程实际完工的总工期天数-协议书约定的总工期天数-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天数”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承包人应在投标时编制专项措施并承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1.6工期提前除政府目标要求外,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5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

47、奖金。11.7非发包人原因之外的政策变化的工期延误非发包人原因之外的政策变化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应的延长工期和费用增加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无相应规定的,参照合同条款第11.3条约定处理。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应包括以下情况:、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非承包人原因在7天内累计停水、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停工。、非承包人原因不超过4小时的必要停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3根据通用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单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48、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但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购必须是经发包人事先要求进行订购或批准同意订购的。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本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质量验收规程、规范和标准,质量应达到验收合格标准。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或工程移交条

49、件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4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所发生的质量监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2工程质量要求13.2.1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的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审批。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对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

50、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报表应在该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后1天内,工程所有部位施工工艺的质量报表应在该部位施工后3天内,所有部位的工程质量报表应在改部位完工或隐蔽后7天内(对有检测时限要求的质量文件,按增加一个检测时限为限)。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的质量报表后3天。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程设备的原始生产厂家、制造和加工地点,承包人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与检验地点。13.5工程隐蔽部分的覆盖前的检查13.5.1监理人应

51、在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隐蔽部位申请后2天内安排检查。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与检验14.1.1本工程除土壤氡浓度检测、桩基检测、沉降位移观测、消防(包含电气)工程的竣工检测以及工程竣工后发包

52、人组织综合验收和移交时政策规定必要由发包人进行的委托检测项目(如环境检测、面积检测等)由发包人负责委托检测并承担费用外,其余所有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与检验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有试验或检验相关报告或合格证明,并按国家对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试验和检验。发包人和监理对材料、设备要求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应对其进行试验和检验。14.1.2本工程监理人将主要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承包人应无偿提供抽样并提供方便条件。监理人应抽样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二产生的检验费用由承办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

53、同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当取消的工作不再进入本项目范围的情形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序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为完成本合同内容而需增加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5%(该情况监理人不须发出变更指示和变更意向书,但发生后承包人应提出相应的变更报价书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发包人违背通用条款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

54、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损失赔偿金额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税金和规费。15.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15.3变更

55、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2)监理人应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56天内(不含政府相关对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定变更价格,确定的变更价格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变更的处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变更程序和规定。(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监理人的决定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对承包人具有合同约束力。15.4变更估价原则15.4.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或工程变更造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该清单

56、项目的最终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在15%(含)以内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使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5.4.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或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该清单项目的最终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工程量为增加情况时,增加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1-承包人报价下浮率L);承包人报价下浮率L=(1-中标

57、价/招标控制价)*100%= %。(2)当工程量为减少情况时,减少15%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1+承包人报价下浮率L)。15.4.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或工程变更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下列公式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下浮率L)。(1)、采用的计价定额: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2)、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或类似的计价项目,可参照其他定额中的相似项目执行;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或类似的计

58、价项目且无其他参照定额可执行时,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并编制相应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3)、材料耗量:按定额耗量执行,凡比定额耗量增加的材料耗量必须取得合法依据并报经发包人批准。(4)、材料单价:原则上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信息价格区间价的,取平均值),无相应价格信息的,则由监理人按3.5款规定根据市场价确认价格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5)、计量规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

59、算规范(GB50860-2013)等规定的计量规则执行。(6)、上述第2条由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和上述第4条经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单价不再按上述公式下浮。15.4.4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或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照清单计价规定调整。(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以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上述第15.4.1、15.4.2、15.4.3款规定确定或调整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发包人报价下浮率L计算。(4)、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定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量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