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照度值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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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昭八、8.1 一般规定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实施绿色照明,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8.1.2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 照明方案,以构建舒适的光环境。8.1.3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勺规定。8.2 照明质量8.2.1表8.2.1医疗建筑照度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 )门厅、挂号厅、候诊区、服务台、X线诊断、核磁共振、加速器等专用诊疗设备主机室、 家属等候区、婴儿护理房、血库、药库、洗衣房、变配电室0.75 m水平面200挂号

2、室、收费室、诊室、急诊室、功能检查室(脑电、心电、超声波、视力等) 、护士站、监护室、研究室、会议室、办公室0.75m水平面300化验室、药房、病理实验及检验室、仪器室、专用诊疗设备的控制室计算机网络机房0.75m水平面500手术室0.75m水平面750病房、急诊观察室、患者活动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电梯厅、厕所、浴室、走廊0.75m水平面100注:1、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守护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lx2、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0.3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无影灯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8.3.2专8.2.1 普通房间及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8.2.2 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

3、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色温为33005500k。如治疗室和病房的建筑色彩采用了配合治疗用的特定颜色,则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与建筑色彩相适应。8.2.3 医疗建筑一般场所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诊室、检查室、手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其中,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应不低于90,其它场所应不低于85。8.2.4 应避免直接强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疗作业者的干扰。病房限制直接强光的质量等级 UGB统一眩光值)不应高于19,手术台应无眩光,其 UGRZ小于13。8.3 照明方式及种类8.3.1 医疗建筑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环境照明和局部照明。在设计一般环境照明时,除应符合本规范7.2有关条

4、款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环境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疗用的照明外,其他一般环境照明禁用彩色光,室内景观照明慎用彩色光。2 普通病房一般环境照明宜选用间接型灯具吸顶安装,当选用荧光灯具时,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高级病房可采用反射式间接照明方式。护理单元和通往手术室的通道,其照明灯具宜靠走道一侧布置, 灯具造型及安装位置宜避免卧床患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3 手术室、无菌室(外科) 、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病房、洁净病房(血液) 、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 化区内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当嵌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

5、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4 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5 磁共振主机室的灯具应为非磁性材料, 如铜、铝、工程塑料等。6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不应妨碍固定医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便于 维护。8.3.2 在选择局部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呼吸科、骨科等诊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入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 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插座。2 病房内除设一般环境照明外, 应按一床一灯设床头照明和工作照明, 其灯具亮度大于2000cd/m2, 且配光适宜,灯具及照明开关的安装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

6、。3 病房内和病房通道宜设有夜间照明。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 儿科病房床头灯部位的照度可为 1.0lx 。普通病房夜间照明宜设置在房门附近墙上或卫生间。精神病房夜间照明宜设置 在患者不宜接触处。4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照明开关及插座,距地不得低于1.5m。5 手术室应设专用手术无影灯。无影灯设置高度宜为33.2 m)无影灯下的照度应为20X 103100X 103lx ,胸外科手术专用无形灯的照度应为60X 103lx100X 103lx。数字化手术室应采用灯头中内置手术摄影机的手术灯,能为开放手术和内窥镜手术提供清晰手术的视频图像。6 候诊区、传染病院的诊室及病房、

7、手术室、血库、洗消间、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 应设紫外线消毒器或紫外线消毒灯。【8.3.2 第 6 款 条文解释】 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2.3.4.1 对物品表面的消毒 (1) 照射方式:最好使用便携式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移动照射,也可采取紫外灯悬吊式照射。对小件物品可放紫外线消毒箱内照射。2.3.4.2 对室内空气的消毒 (1) 间接照射法:首选高强度紫外线空气消毒器,不仅消毒效果可靠,而且可在室内有人活动时使用,一般开机消毒 30min 即可达到消毒合格。 (2) 直接照射法:在室内无人条件下,可采取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时,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

8、 (30W 紫外线灯,在1.0 米处的强度 70 uW/cm2) 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 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8.3.3 医疗建筑室内照明分正常照明、应急照明、标识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 医疗建筑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还应设置应急照明:1) 手术室、急诊室,涉及人身安全,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应设安全照 明。2)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等场所,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应设备用照明。3)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

9、、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等场所,在火灾时仍需坚 持工作,应设备用照明。4) 门诊部、病房部、医技部内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疏散门、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场所,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 需夜间使用的医院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类警示标识等应采用标识照明。4 为营造轻松、宜人的医疗环境,减轻患者对医院、对疾病和心理压力,有益于患者恢复身心健康,可 结合建筑在室内特定空间所进行的室内装饰和建筑室外环境,设置景观照明。病房部不宜设景观照明。8.4 应急照明8.4.1 手术室、 急救室的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

10、照明的照度值, 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疏散通道上疏散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8.4.2 手术室、急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安全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8小时,其他场所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8.4.3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手术室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 其他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8.4.4 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及其他重要的房间,至少由一个应急电源供电的灯具。8.4.5 2类医疗场所照明电源,应维持标准照度的100%。8.4.6 安全照明、备用照

11、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正常照明一致。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宜与正常照明协 调布置,设置在顶棚或墙面上。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与共他医院标识牌相互遮档。8.4.78.5 照明控制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下列规定设置:1 门诊部、病房部等面向患者的医疗建筑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 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处采用集中控制,并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设分组、分区控制措施。2 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个性化小空间宜单灯设照明开关。3 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较大的空间宜分区或分组设照明开关。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下列规定设置:1 手术

12、室一般照明、安全照明和无影灯,应分别设照明开关,手术室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2 X线诊断机、CT、MRI机、DSAJl、ECTL等专用诊疗设备主机室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控制室内或在主机室及控制室设双控开关。3 传染病房、洗衣房等潮湿场所照明开关宜采用防潮型。4 精神病房照明、插座,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8.5.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设置分组、时控、调光等控制方式。8.5.4 标识照明灯应单独设照明开关,仅夜间使用的标识照明灯可采用时控开关或照度控制。8.5.5 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控制。8.5.6 医疗建筑内照明不宜采用声控或定时开关控制。8.6 照明节能8

13、.6.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优选节能型光源。 室内一般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室内共享大厅等高大空间及室外路灯、庭院灯宜采用小功率金卤灯,室内标识灯、庭院草坪灯宜选用LEDK8.6.2 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般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8.6.3 除医疗要求和建筑装饰需要的灯具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 ,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0.6 ,室外灯具效率不宜低于 0.5 。8.6.4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附件。镇流器按光源需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8.6.5 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

14、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勺规定。8.6.6 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采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补偿。8.6.7 需夜间使用照明的场所,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深夜关闭部分灯具。8.6.8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及医护人员交流休息等场所,宜根据建筑采光的照度变化,分区控制人工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时控及照度控制方式集中节能管理。有条件的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或光伏照明系统。8.6.9 独立经济核算的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8.7 医用标识8.7.1 医用标识照明应图文清晰,颜色、字体、规格等整体

15、统一,色彩与医院整体环境相协调。8.7.2 标识照明的设置按以下规定设置:1 标识的设置应有连续性、规律性,由近及远,便于患者安全、便捷、准确抵达目的地。2 标识的设置位置不应对人体构成伤害危险,立地式标识不应设置在通道上。3 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示牌底边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2m,贴墙式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人的视觉要求,标牌底边距地宜1.7m1.9m。4 低于2.4m的标识照明,其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5 急诊、急诊通道应有标识照明;X线诊断室、加速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的外门上,应设有工作标识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警示标识灯。工作标识灯色彩应采用红色。8.7.3 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在距标识 210m处可清晰辨认标识的有效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w 0.5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 400cd/ m2;当标识照明面积R 0.5m2,且w 2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300cd/ m2。8.7.4 标识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和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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