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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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方法和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方法以下简称考核方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设区市城市纳入市以及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党委、政府。第三条督查工作与考核工作严密结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督查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包括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初评、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包括第三评估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月通报原则上按月进展,季度末月通报与季点评合并;季点评原则上按季进展,二季度点评与半年初评合并,三、四季度点评与年终考核统筹安排;半年初

2、评在7月份开展;年终考核在11月开展。第五条督查考核工作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脱贫攻坚指挥部统筹安排,省扶贫办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参与。第二章日常督查第六条督查采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以专项督查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定期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以日常督查为主的式,开展常态化实地督查,实现对市、县和省级有关部门督查全覆盖。第七条督查工作由省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督查定期开展,从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扶贫部门抽调督查人员组建督查组,根据督查容确定督查式;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由省扶贫办专业化督查人员,组建督查组,每组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八条督查围绕总体

3、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展开,重点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脱贫攻坚帮扶体系、重要工作制度执行和重大措施推进情况等。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和先进经历典型。第九条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政策、规划、方案落实不到位,帮扶体系不完善、工作效果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应现场指出、限期纠正;督查完毕时向被督查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反应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向省脱贫攻坚指挥部专题报告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第十条

4、督查结果是对各市、县区、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及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容。建立脱贫攻坚工作台账和督查发现问题事项清单,为实施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初评和年终考核提供依据。第三章月通报第十一条月通报对象主要指省级“八办两组和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第十二条月通报容主要是晒成绩、曝问题。晒成绩主要包括:1.贯彻中省重大决策新举措;2.实施精准扶贫新模式;3.推进工作中的新经历;4.发现脱贫攻坚新典型。曝问题主要包括:1.中省督查巡查、评估调研等发现并核实的问题;2.各级纪检、检察、审计机关发现并定性的问题;3.中省媒体曝光

5、并核实的问题;4.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强烈并核实的问题;5.党派及其他机构监视反应的问题;6.前期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第十三条对设区市的月通报作为加减分项,计入季点评得分;对省级“八办两组的月通报作为加减分项,计入半年初评、年终考核得分。第四章季度点评第十四条季点评对象是全省10个设区市及有脱贫任务的96个县市、区,不涉及省级部门、单位。第十五条季点评按照各季度工作特点,分季度区别考评。第一季度主要点评安排部署、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措施制定等;第二季度点评与半年初评同步开展,主要点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启动、半年工作进展和质量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第三、四季度点评与年终考核合并进展,主要点评政

6、策执行、工程落地、帮扶重点措施落实、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及问题整改情况等。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季点评得分由日常督查、实地考评、工作测评三局部组成,其中日常督查占20%、实地考评占50%,工作测评占30%。实地考评采取市级自查、省级检查或市际穿插检查的式开展;工作测评由省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省级单位对各设区市进展测评。县级季点评得分由市级自查、省级检查或市际穿插检查的式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法由省扶贫办确定。第五章半年初评第十七条半年初评对象是省级“八办两组、全省10个设区市及有脱贫任务的96个县市、区。第十八条半年初评的主要容:1.年度工作进展情况;2.政策措施落实情况;3.重点工作推进情况;4.资金安排使

7、用情况;5.月通报、季点评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第十九条省级“八办两组得分由日常督查、实地考评、工作测评三局部组成,其中日常督查占20%、实地考评占50%,工作测评占30%。实地考评由省人大牵头组成考核组评价打分;工作测评由考核组通过问卷测评式,组织市县相关领导打分。第六章年终考核第二十条年终考核对象是省级“八办两组牵头单位、重点工作责任部门、其它帮扶单位;全省10个设区市及有脱贫任务的96个县市、区党委、政府。第二十一条年终考核分类确定考核容。1.省级单位。主要考核年度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帮扶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推进保障机制建立等。对“八办两组牵头单位,重点考核承当任务完成情况、专项和

8、行业扶贫实施情况。对重点工作责任部门,重点考核扶贫职责履行情况。对其它帮扶单位,重点考核包联帮扶成效情况。2.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考核减贫工作成效含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退出等,重大政策执行、重点工作推进、产业开展等重点措施落实,“四率一度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脱贫退出准确率、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入住率、精准帮扶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工作质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3.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考核季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贫困村、贫困户帮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大政策执行、重点工作推进、产业开展等重点措施落实,“四率一度工作质量,各级帮扶干部管理,扶贫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等。第二十二条年

9、终考核实施1.对省级“八办两组牵头单位,由省人大牵头实施实地考核、工作测评,形成评价得分。再由省扶贫办综合日常督查、第三评估结果、“八办两组部考核结果,形成最终考核得分。“八办两组部考核由牵头部门自行制定考核方法,组织对成员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省级对该部门的考核。2.对省级重点工作责任部门,实地考核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展。省扶贫办组织市县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测评。以实地考核、工作测评、“八办两组部考核结果为依据,形成最终考核得分。3.对其他帮扶单位,按照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方法试行执行。第七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省扶贫办综合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初评、年终考核、第三评估、扶贫资金绩效考

10、评等六类结果,按照考核方法规定的权重,采用加权计分的式量化形成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综合评价打分详见附件,初步提出年度考核评价等次,报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后,提交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四条评定结果按照考核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鼓励鼓励、问责追责、容错纠错。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应积极配合省级考核,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z.-附件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表考核对象考核式设区市县市、区省级部门单项考核分年度考核分单项考核分年度考核分“八办两组牵头部门重点工作

11、责任部门其他帮扶单位单项考核分年度考核分月通报加分3%3%3%3%3%3%3%3%减分3%3%3%3%3%3%3%3%季点评小计6060第一季度考评小计1001010010日常督查202实地检查考核50510010工作测评303第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小计100151001510030日常督查203206实地检查考核507.5100155015工作测评304.5309第三、四季度考评年终考核小计100351003510040100100日常督查207208实地检查考核5017.510035502070工作测评3010.530123060八办两组部考核/(10)/(10)驻村联户工作考核40第三评估

12、301003010030资金绩效评价1001010010总计100100100100100. z.-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贫困退出精准度、实现贫困退出规化,根据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陕办字20167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对省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应意见和自查问题的整改案陕字20175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贫困县退出、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第三条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贫困退出标准,通过看、查、算、访等式,据实核查、综合评估、认定报备。第四条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的根本

13、原则:一实事,客观公正。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坚持质量为先,坚决杜绝虚假脱贫和数字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二坚持标准,格程序。格退出标准,规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规、数据真实、档案完整、过程透明。三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省级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户脱贫,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第二章贫困户退出第五条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

14、的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第六条贫困户退出标准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法定统计口径为根底,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展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二有平安住房。指贫困户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平安居住,到达A级或B级标准。农村“C、D级危房,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到达住房城乡建立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平安根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立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规定的标准;或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到达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

15、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方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的标准。三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四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指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五有平安饮水。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到达平安饮水的标准。平安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重缺水区不低于90%。第七条贫困户退出按照评议、穿插检查、公示公告

16、、抽样核查的程序进展。一评议,初定。每年第四季度后期,由村“两委结合年度脱贫方案,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展评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 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同意,初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按照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三村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拟退出贫困户。四乡镇核查,确定。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展全面穿插核查,最终确定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五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县级脱

17、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户数量的10%,每个乡镇不少于30户。对核查没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7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六上报备案,县级标注。次年1月,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视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次年2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第三章贫困村退出第八条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

18、筹考虑村根底设施、根本公共效劳、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第九条贫困村退出标准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

19、均纯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市统计部门测算认定。三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个公共活动、效劳场所。公共活动、效劳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水泥路面。五有平安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到达平安饮水标准。平安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六电力入户率到达100%。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七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指行政村有诊断室

20、、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别离;卫生室建立规模不低于60平米,原则上配备1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村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医疗半径缺乏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贫困村纳入移民搬迁规划,实行整体搬迁的,不再考核村级卫生室、沥青水泥路、平安饮水等指标,但退出时,县级确定的搬迁规划必须实施到位,社区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工程必须通过验收并到达合格标准。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自来水等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

21、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第十条贫困村退出按照评议、穿插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展。一评议,初定。每年第四季度后期,乡镇政府结合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签字盖章同意,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三乡镇公示,申报县级。乡镇政府对核实认定的脱贫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四县级核查,社会公示。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

22、进展全面穿插核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五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展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10%。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六上报备案,市级标注。次年2月,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扶贫部门的监视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第四章贫困县退出第十一条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根底设施、根本公共效劳等因素,共7项指

23、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贫困县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第十二条贫困县退出标准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重小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到达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贫困县及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省、市统计局等法定数据认定。三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到达97%。指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个公共活动、效劳场所如学校、村

24、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97%。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0%。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式。偏远山区和重缺水地区,农户自有的水窖、水井,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到户的,视为通自来水;农户主要生活围有供水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视为通自来水。五电力入户率到达100%。指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到达100%。六有平安住房农户到达97%。指全县有平安住房的农户比例到达97%。平安住房标准参考贫困户退出标准。七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25、到达100%。指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第十三条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一“两率一度评估结果达标。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在95%含95%以上、群众满意度在90%含90%以上,且错退率不得高于2%、漏评率不得高于1%运用省级第三评估结果。二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三单项指标到达省级认定标准。其中,贫困发生率指标由省扶贫办审核认定。其他指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承当该项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意见进展抽查复核。以上三类情况有一项未达标,县

26、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第十四条贫困县退出核查程序:一县级自查。拟退出贫困县根据脱贫方案,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申报条件进展自查自评。自查自评到达脱贫退出标准,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附件1,连同脱贫退出书面申报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一并报送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方案退出县中需延后退出的,需作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二市级初审。根据拟退出县申请,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退出标准、工作程序和省级第三评估结果开展核查,初步认定贫困县脱贫结果后,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核查认定市级初审证明材料见附件2。对当年方案退出但未到达退出条件或延迟提交退

27、出申请的贫困县,作出书面说明。市级初审报告一般在次年2月10日前提交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三省级审核。接到市级上报的贫困县退出申请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结合第三评估结果,于次年3月对拟退出贫困县进展核查。核查的主要步骤:1.听取汇报。听取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贫困县退出的初审报告、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市、县相关行业部门补充汇报提供佐证材料。2.查阅资料。对照退出条件查阅市、县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村级佐证材料。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达标、工程验收、退出等资料,乡镇提供验收年度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认定等资料,村级提供贫困户收入核算、脱贫退出评议等

28、资料。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见附件33.座谈交流。深入镇村,召集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和贫困户、脱贫户、非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多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4.抽样调查。对方案退出贫困县,直接应用省级第三评估调查问卷结果,不再安排进村入户调查。对第三评估中错退率高于2%、漏评率高于1%、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县不予退出。5.实地核查。选取3-5个单项指标涉及工程见附件4,实地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建立质量,了解工程运行管理和带动群众增收情况,据此对全县脱贫攻坚成效、政策举措完善和长效机制建立等面进展综合研判。6.形成意见。结合档案资料审验、

29、工程实地核查、第三评估结果和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验收意见,核查组集体研究形成核查意见,填写贫困县退出判定表见附件5,核查组组长签署核查最终意见。对核查达标的贫困县,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退出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市县核查并完善相关手续,在省级核查期不能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核查组不出具核查意见。四评估。省级核查完毕后,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县进展评估检查。检查无异议的,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五条各级脱

30、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级承当的贫困退出核查工作负总责,确保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第十六条承受核查的市、县、镇、村必须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搞好配合。对在贫困退出中违规操作、干扰核查的,一经核实,核查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组织核查。第十七条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后果的,对存在虚假脱贫、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中、省原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2.市级初审证明材料3.

31、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4.贫困县退出脱贫攻坚工程核查表5.贫困县退出判定表6.有关指标解释附件1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市县市、区退出年度:年县区申请经自查自评,本县区各项指标均到达贫困县退出标准,申请退出贫困县序列。县区长签字:县区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设区市初审经初审,该县区各项指标均到达贫困县退出标准,可退出贫困县序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盖章年月日省核查组意见经核查验收,该县各项指标均到达贫困县退出标准。核查组组长签字:年月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意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盖章年月日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说明:此表一式4份,县区扶贫办、设区市扶贫办局、省扶贫办各保存1份,报国务院扶贫办1份。

32、附件2市级初审证明材料一、退出核查申请容主要包括:退出县根本情况、扶贫开发工作历史沿革、脱贫指标完成总体情况、退出程序执行情况、市级初审工作开展情况,贫困县退出市级初审意见。二、退出县核查申请应附县、市行业部门佐证材料1.市级以上含市级审计部门对退出县年度扶贫开发工程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的资金检查报告;2.年末贫困人口、贫困村数据由市级扶贫部门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提取并截图提供;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总户数由统计部门提供,并由县扶贫部门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截图提供;4.行政村数量、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提供;5.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证明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

33、6.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7.通平安饮水、自来水的农户证明材料由水利或相关部门提供;8.通生活用电的农户证明材料由电力部门提供;9.有平安住房的农户证明材料由住建或国土部门提供;1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的贫困人口由卫计部门提供;11.核查组需要的其他资料。三、退出延迟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延迟原因、下一步工作向以及延迟退出时限等。附件3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一、贫困户退出审核资料当年新识别的,当年不能退出。1.退出方案与评议相关资料村级提供;2.经脱贫户认可并签字确认的脱贫证明村级提供;3.入户核实工作相关资料村级提供;4.脱贫户公示相关资料村级提供

34、;5.乡镇认定各村贫困户脱贫文件乡镇提供;6.核查脱贫户的组织实施、脱贫标注等文件资料县级提供;7.核查组需要的其他材料。二、贫困村退出审核资料1.退出方案与评议相关资料乡镇提供;2.贫困村认可退出证明乡镇提供;3.贫困村退出信息数据乡镇提供;4.退出村公示资料乡镇、村提供;5.县级核查、退出公示资料及退出申报材料县级提供;6.市级专项评估检查资料及退出结论、做脱贫标注市级提供;7.县级政府批准退出文件县级提供;8.核查组需要的其他材料。三、贫困县退出审核资料1.贫困县退出申报材料县级提供;2.贫困县退出信息数据及自查自评材料县级提供;3.市级核查材料、认定结果及申报材料市级提供;4.兜底保障

35、人口认定资料县民政部门提供;5.市级相关资料;6.核查组需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组可审核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部门出具的退出条件达标证明材料,以及能够反映行业扶贫措施的档案资料。附件4贫困县退出脱贫攻坚工程核查表工程名称实施单位建立地点工程覆盖或帮扶贫困群众情况:工程效益评价:群众满意度核查人员:核查组副组长:核查组组长:核查日期:附件5贫困县退出判定表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是/否核查员1.2014年末农村人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人。2.退出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人。3.退出年末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民政部门认定提供人。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到达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

36、0%以上是/否核查员1.退出年度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退出年度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元,70%为元。三、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到达97%是/否核查员1.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个。2.民政部门提供行政村个。3.核查期间未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有/无,该村在未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中有/无。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高于90%是/否核查员1.水利部门提供通自来水的农户户。2.公安部门提供农村总户数户。3.抽样户数户,其自来水的农户户。五、未通生活用电的农户有/无核查员六、有平安住房农户到达97%是/否核查员1.住建部门或国土部门提供有平安住房的农户数量户。2.公安部门提供农村总户

37、数户。3.抽样户数户,其中有平安住房的农户户。七、100%的贫困人口以在册建档立卡户为基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是/否核查员1.卫计部门提供参合贫困人口数人。2.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人口数人。3.核查期间贫困户参合户人口数人。八、90%以上的贫困村是/否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核查员1.农业部门提供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村个。2.扶贫部门提供贫困村个。3.核查期间尚无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村个。九、漏评率是否高于1%,是/否核查员抽样贫困户数户,其中漏评户。十、错退率是否高于2%,是/否核查员抽样贫困户数户,其中错退户。核查结果:经

38、核查,县贫困户脱贫工作符合/不符合程序;贫困村退出工作符合/不符合程序,有/无个未到达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占全县贫困村比例为。核查组一致认为,县在退出年度到达未到达贫困县退出条件,可以/应暂缓退出贫困县序列。核查组组长:核查组副组长:调查时间:年月日附件6有关指标解释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家庭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1.计算法:农村住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2.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

39、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1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2家庭经营性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展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效劳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

40、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4转移性收入:指、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以下需计入家庭收入中:贫困户家中有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其收入应计入家庭工资性收入;高龄补贴、征地补偿款计入贫困户收入;当年扶持贫困户的资金,如果给予的是现金资助,应该纳入当年收入。以下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在贫困县摘帽前,低保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贫困县退出

41、当年,低保金均计入家庭收入;贫困户脱贫退出收入测算时,根底养老金不计入纯收入;不允把工程投入、预期收入、建房补助、临时性补贴和救助金算成当年实际收入。3.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根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效劳、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4.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

42、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指当年退出贫困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大于上年同期水平。人均纯收入的统计口径和法与贫困户退出一样。三、住房有保障判定原则: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方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住房有保障的标准是:采取集中安置的,要到达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的。对于通过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的,在已经切实享受了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政策,符合住房有保障这一脱贫条件的同时,还需对其他脱贫条件进展综合评价,如果到达所有脱贫条件

43、,但不愿搬迁入住的贫困户,可在县级政府组织协调下,县级移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采取留存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户户主或村和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备查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脱贫人口。同时,各县移民部门要做好搬迁户入住发动工作。四、兜底保障对象认定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2016年11月28日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案陕民发201688号,明确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开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开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

44、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求助供养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五、有关计算公式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到达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计算公式:退出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2.通自来水的农户比重计算公式:退出年末已通自来水的农户数退出年末全县农村总户数100%。3.有平安住房的农户比重计算公式:退出年末全县有平安住房的农户数退出年末全县农村总户数100%。4.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年纯收入合计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在册全部人口合计。5.贫困发生率计算公式:退出年末贫困人口数2014年末农村户籍人口数100%。6.漏评率计算公式:漏评户数抽样贫困总户数100%。漏评户指符合建档立卡条件但未纳入贫困户的农户。7.错退率计算公式:错退户数抽样贫困户数100%。抄送:各市扶贫办局。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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