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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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目 录摘 要 .1关键词 .11. 引 言.22.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2 2.1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3 2.2 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可行性.53. 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比较.6 3.1 英 国. .6 3.2 德 国.7 3.3 日 本.74.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与设计.8 4.1制度的适用原则.8 4.2制度的适用对象.8 4.3救助金的标准及数额.9 4.4救助机构的设立.9 4.5救助资金的来源.10 4.6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10 4.7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10结 语 .10参考书目 .11

2、致 谢 .1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 要:刑事司法中,对犯罪活动中的被害的人权利保护和救济的疏忽,使得刑事被害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善的保障。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刑事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获得来自犯罪人的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从而陷入精神和物质的双重痛苦之中。建立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是意义深远的,也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结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内容构建提出相关设想。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Research on the Sal

3、vage System of Crime VictimsJiaxiaocheng Law school Major in law Grade 2008 Instructor: wangbo Abstract:In criminal justice, criminal victimsrights are difficult to get the perfect protection. In China,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victims for various reasons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compensation from t

4、he offender or other form of compensation.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iminal offence victim aid system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s far-reaching,is a harmonious society criminal policy requirement. This article will present the status question, combined with the victim assis

5、tance system,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analy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establish criminal victims compensation of the contents of the system proposed ideas related to the widget. Keywords: criminal injures; salvage of nation; building of the system引 言: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

6、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的一种方式。而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伴而生,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重要方面。但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人的惩罚及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占据着重要位置,而对犯罪活动中的被害的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却有所疏忽,使得刑事被害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善的保障。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刑事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获得来自犯罪人的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从而陷入精神和物质的双重痛苦之中。据公安研究公布

7、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在400万以上,破案率为40%-50%,其中有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1此外,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也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甚至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极端贫困。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在惩罚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保护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政策,许多国家已在刑事救助方面立法。如,英国、美国、德

8、国、日本等国都做出了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规定。迄今为止,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2。对于我国而言,无论从司法层面,还是从社会管理层面,都迫切需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义应该是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以维系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适当平衡。”3基于此,构建以矫正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文明。“刑事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有90%的案件是通过被害

9、人的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的。”4可见,被害人在追诉犯罪和打击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生活处于困境的被害人予以救助,使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得到安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的顾虑,提高被害人揭发和控告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从而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同时,还可以增强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司法机关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决定提供有利条件。此外,公平正义视野下的犯罪论和刑罚论,被害人是不容忽略的,只有国家给予被害人以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

10、义的法治。诚然,“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名义来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的法治精神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被害人这一最少受惠者群体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是国家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从而有利于强化国家责任和保护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日本著名犯罪学家大谷实认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通过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以防止犯罪,从而为维持社会秩序做出贡献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刑事法律上的意义

11、是,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恢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6所以,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有利于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权益保障的平衡,有利于弥补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抚慰其身心遭受的创伤,从而缓和刑事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心理,预防和减少刑事被害人犯罪,达到促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控制社会犯罪总量的目的。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现实意义。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生命存在的基本意义所在,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中规

12、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往往将重心倾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人权,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被忽视。由此可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同时,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要求。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的人数众多。然而,由于一些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未缉拿归案或者因证据不足被作撤案、存疑不诉、判决无罪,或者虽被作刑事追究但本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被害人的家庭

13、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学研究发现,不能简单地将犯罪与被害看作两个孤立的概念,相反应当将犯罪和被害置于社会互动过程加以研究。 7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

14、色转换的。如果被害人因犯罪人的伤害导致其生活艰难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而又不能从犯罪人和国家得到必要的赔偿和补偿,就会对生活失去信心。此时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有效合理的保护,必然会引起被害人对犯罪人及社会的更大不满,甚至会产生报复情绪。这种心理一旦达到一定程度,被害人极有可能做出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一个被害人转化成一个新的犯罪人,即犯罪学家所说的“恶逆变”。我国过去20多年来,对犯罪人的惩罚及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占据了重要的部分,而对犯罪活动中的被害的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却有所疏忽,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就是被疏忽的一方面。“无论犯罪对受害人伤害程度怎么样,受害

15、人都会产生一种愤恨或痛苦等情绪。”8。由此可见,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创伤,赢回对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和仇恨,因而也就不利于被害人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这一制度在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正是,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恢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权益保障的平衡,有利于弥补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抚慰其身心遭受的创伤,从而缓和刑事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心理,预防和减少刑事被害人犯罪,达到促

16、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控制社会犯罪总量的目的(二)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可行性1. 我国的一些地区已成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外公民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建立和实行这一制度提供了舆论支持。在我国,已有许多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以不同方式,尝试对最终难以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如:乌鲁木齐市政府曾对1999年乌市爆炸案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石家庄市政府对2001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及遇难家属发放了补助; 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的被害人也得到洪洞县政府一定的经济补偿等等。此外,有的地方还专门出台了一些尝试性的办法,如2004年

17、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当市民在刑事案件中遭遇伤害后,如果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这些尝试都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实践典范。2. 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国家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向刑事犯罪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制度,雄厚的资金是救助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因此,救助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是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关键因素。改革开以来,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

18、著增强,国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建立这项制度。3. 世界各国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建立和实行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了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力求使刑事犯罪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取得平衡。1963年新西兰成为现代社会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而法国于1977年在刑事诉讼法第4卷特别程序法中增设的第14编,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如,美国在1982年制定的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德国制定的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的法律,1988年英国将国家补偿规定为受害人的一项法

19、定权利。联合国于1985年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使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梯。9这些发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而言,都是宝贵的借鉴经验。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比较(一)英国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在面对刑罚不断要求人道化而极度强调受刑人人权的刑罚制度下,学者们看到了被害人的悲惨情形,从而感到有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于是英国许多学者发起被害者保护运动,他们认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应当给予有效救助。英国基于社会契约论、社会正义、损失分配

20、等原理,以及王权施惠的政治社会目的,于1964年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方案。该方案承认了被害人在法律上受到补偿的权利,规定了除了被害人、对被害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及其他受被害人扶养的人为受助对象外,以下也可以作为救助对象:因逮捕或意图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受到伤害的;因阻止或意图阻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因帮助从事逮捕犯罪人或负有防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到伤害的等。关于国家救助的申请程序。英国有独立的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根据刑事伤害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英国刑事伤害补偿申请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提出一般应当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但特殊情况才能口头提出,并且可以申请一次口头听证。但听证的

21、提出原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口头听证的权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同时规定听证程序结论的不可更改的效力,但允许通过法院加以改变。英国根据地方立法惯例和财政状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在支付方式中规定列入对不同情况的支付扣减,如对被害人是否死亡就给予不同支付和扣减。(二)德国德国在1976年5月正式颁布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后逐步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其1986年公布的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地位改善第一法律成为德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最重要的法律,再一次强调了刑事被害人享有国家救助权。德国补偿法规定,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

22、祖父母),同时规定了被害人能获得救助的侵害种类:1.毒品犯罪;2.公共危险犯罪;3.人身或生命危险犯罪等。同时规定补偿范围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基本生活费、职业损失、被害人家属的生活教育补贴等。此外对特定情况不予救助,如: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行动;损害由被害人引起或被害人有其他过错等。10关于救助的程序。在德国,被害人救助由联邦中执行联邦照护法的管辖机关受理,同时也允许一些邦有自己的受理机构。关于救助资金来源,德国暴力行为被害人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联邦政府负担。各联依本法所为金钱给付额之百分之四十由联邦予以承担。额外照护费用,则所增加之部分应由原负有照护义务之邦予以承担。(三)日本日本是亚洲第

23、一个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国家。它在昭和55年颁布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该法说明了日本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国家对因危害生命身体之犯罪行为而意外死亡人者的家属或受重伤害的受害人给予金钱之援助。它规定救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日本国籍或在日本国内有住所;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遗族。其中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日本国内及在日本国外的日本船舶、飞行器内所实施的,属于伤害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行为,并不是所有受到上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都能获得救助,还必须是在犯罪行为引起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才给予被害人救助。对于重伤的标准和遗族的范围以及救助的顺序,该法及其施行规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以

24、下情形不得给付或减额给付救助金: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有事实上之婚姻关系);被害人诱发犯罪,或被害人对遭受被害也负有责任。11关于救助的程序,该法规定了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自知道犯罪被害之日起2年,但即使不知道,经过7年也不能申请了且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住所地的公安委员会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处理机构,而公安委员会与我国的公安的性质相似。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与设计(一)制度的适用原则1.补充性原则,即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即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2.有限性原则和一次性原则,即对

25、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且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不能重复申请。在确定具体救助金额时,将综合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3.有效性原则,刑事救助要能实现安抚刑事被害人或其家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创伤,帮助他们摆脱因犯罪行为而陷入的困境。此外,救助应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实施,不拘泥于形式。4.及时便捷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这样才让刑事被害人能够方便及时得到救助,让被害人在承受因犯罪行为带来的创伤的情况下,少一分忧虑,且能更早的在国家的救助下走出困境。(二)制

26、度的适用对象是否能成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审查:第一,关联性要求。被害人系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使其本人或家属陷入生活困难。第二,紧迫性要求。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巨大困境,又无法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保险、社会救助等其他途径获得救助。第三,无严重过错要求。被害人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第四,配合协助要求。被害人应协助检察机关,对于不合作的可以不予救助或降低救助程度。具体而言,救助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包括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人。2.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

27、且加害方不明或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3.因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殆尽,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如因放火致房屋、财产被毁,入室抢劫造成财产被洗劫一空等)。4.因协助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以及为保护他人合法利益而导致人身伤害的公民(如,见义勇为)也因列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所受的伤害直接来源于该犯罪行为,更是由于他们的行为是社会所推崇的。并且对于这类人的救助可不以生活因犯罪行为而陷入贫困为条件,这样才能使这些勇于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没有后顾之忧,有利于鼓励大家勇于同犯罪作斗争。(三)救助金的标准及数额1.救助金的标准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要使被害人

28、的物质生存能力得到适当的救济。此标准正是有限性原则的体现,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第二,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第三,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各地由于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救济标准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第四,要计算方便,简便易行。2.救助金的数额。在满足以上三个标准的前提下,对被害性质、情节、程度、损害大小、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犯罪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和被害人目前的生活状况等综合考量,救助金的数额根据以下几方面来计算:第一,基本医疗费用。对于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的,应依据伤害等级和紧急程度来确定基本医疗费用。第二,基本生活费用。对于经济贫困、家

29、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一次性申请救助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其诉讼期间基本生活的维系。第三,被害人因刑事侵害死亡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基本生活费用。救助金额为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对于因被害人死亡而无人扶养的亲属应当联系民政部门解决其安置问题。(四)救助机构的设立根据效益原则,若另外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会给国家的财政增加更大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可在一个已有的机构下设立一个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目前,在我过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的地区,主要是向检察院或者法院来提起。但是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主要履行的司法职能,而被害人救助是国家的救助,由国家的行政机关

30、来管辖更为合适。根据国家政府职能的分工,被害人救助委员会可设在民政机关。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民政机关的职能相符。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是民政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而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正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第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的制度比较健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只是社会救济的组成部分,和其他的社会救济具有相通之处。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设在政府民政部门能充分借鉴其社会救济的先进经验,促使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成熟和完善。第三,民政部门是慈善活动的桥梁,有利于救助金的吸收。我国的慈善机构一般通过政府进行慈善活动,在这之中,民政部门则是桥梁,通过民政部门可以促使更多的慈善机构关注刑事被害

31、人制度,吸收更多的社会捐助。而社会捐助正是救助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五)救助资金的来源庞大的救助金开支一直都是被害人救助的核心问题。救助金除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刑罚的罚金,还可以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基金,广泛接受社会捐助。这样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依靠社会的力量能使被害人的救助标准也得到适当提高。(六)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为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救助程序应该方便、快捷,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程序:1.申请程序。由被害方向对涉及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局性诉讼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救助的请求。2确认审批程序。接受被害方的申请后,相关司法机关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后将申请案件

32、移送救助委员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司法机关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确认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3.给付程序。由救助委员会对被害人的申请和司法机关的确认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救助。(七)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往往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坏,更是给他们在精神上造成了深深的创伤。因此,真正的完善的救助不仅应该帮助被害人从贫困的生活中走出来,更应该开导他们,勇敢从犯罪造成的阴影和悲痛中走出来,积极对待新生活,创造新生活,这种精神上的救助也体现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距今有三千七百多年的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如果

33、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倘若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属银一名那”。12可见,古人已在法律中明确权利遇害后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法律日益完备,我国刑事被害救助制度的摸索还处在浅层的、起步的阶段,建立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是意义深远的,也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加倍努力,全力投入这项惠及千万刑事被害人的制度建设当中。参考书目:1傅剑锋. 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N. 南方周末,2007-1-18(BI).2柳建华. 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J金陵法律

34、评论,2008,9(3):113115.3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l17ll8.4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09.5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7.6日大谷实. 刑事政策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5.7德施奈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4.8韦仁伟. 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探讨J长沙大学学报,2009-4-23:4344.9许永强. 刑事法制视野中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68169.10卢

35、希起.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7075.11赵可.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335340.12 意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8.致 谢在本次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指导老师王波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稿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对我产生了重要影响。老师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学习生活翻开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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