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梯公司业务链知识产权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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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智能电梯公司业务链知识产权管理分析智能电梯公司业务链知识产权管理分析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必要性分析5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5四、 驰名商标的保护15五、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9六、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24七、 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29八、 知识经济的产生44九、 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51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56十一、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58十二、 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75十三、 公司概况9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93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93十四、 法人治理结构93十五、 SWOT分析104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111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114一、 产

2、业环境分析扬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挑战和风险依然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仍是扬州的主要矛盾。一是产业结构优化步伐不快,科技人才支撑不足,新的增长动力有待增强;二是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全市特别是三个县(市)的城镇居民收入与省均还有很大差距,重点中心镇集聚效应不强,统筹城乡发展步伐有待加快;三是部分环境指标时有反弹,节能降耗压力较大,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有待加强;四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快,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五是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突出,经济发展市场化、行政管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多元化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一段时期

3、的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随着全球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智能电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智能电梯行业进入高速成长期。2016-2019年,全球智能电梯产量平稳增长,2019年全球智能电梯产量突破517.0千台;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智能电梯项目的开工中断或延迟对全球智能电梯产业造成不利影响,产量有所下降,降至502.9千台,增长率降至-2.73%,比上一年减少8.09%;2021年全球智能电梯产量恢复正常水平,为523.5千台,增长率为4.10%;预计2027年全球智能电梯产量将到达684.0千台,增长率达到6.04%。由于全球智能电梯行业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起步,经过多年的发展,全球智能电梯市场

4、呈现垄断竞争的基本格局。目前,整个全球市场基本被通力、奥的斯、迅达、蒂森克虏伯、三菱电机、东芝、日立、富士达、HyundaiElevator等国际电梯龙头企业垄断瓜分。2020年,它们的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73.02%,行业集中度较高,主要由于智能电梯的应用技术有电梯制造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行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小型及新兴企业无法快速掌握成熟技术,难以撼动Top企业的市场地位。全球主要产区有美国,欧洲,中国,日本等地。其中,2020年美国智能电梯产量为163.6万台,占比第一,达到32.53%。其次是欧洲,产量为12.84万台。中国和日本排名第三和第四,占比分别为20.36%

5、和6.70%。中国是制造业大国,生产能力超过美国和欧洲,所以在未来几年中国智能电梯市场的产量有望持续上涨,预测将会赶超欧洲,紧追美国。2020年全球智能电梯下游需求最大的市场是商业领域,市场占比为55.02%。由于节能技术和举措的实施,数字建筑技术将逐步渗透到商业领域。包括零售和办公综合体、购物中心在内的高层建筑的基础设施发展正在促进智能电梯系统的使用。二、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

6、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

7、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

8、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

9、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

10、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

11、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

12、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

13、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

14、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

15、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6、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17、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

18、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19、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

20、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

21、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

22、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四、 驰名商标的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概念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驰名商标没有直接进行定义,而只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2014年进行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

23、员等”。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不是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列的一类商标,它只是相对于非驰名商标或者普通商标而言的可以获得特殊或者更高保护的一类商标。驰名商标既可以是商品商标,也可以是服务商标。当然,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能作为驰名商标。(2)驰名商标的认定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13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任何权利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因此,本条的目的不在于规定权利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它的作用就只能是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体现了驰名商标

24、认定的两个条件: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参照主体不是一般公众而是相关公众,驰名指的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不对商标的声誉(即品牌的口碑好坏或者美誉度)做要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可见,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二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

25、业信誉的认可。这被称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另外,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同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认定被申请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之后,就需要确定对其的保护范围,即何种

26、情形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在这方面,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存在很大差别。(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以,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法律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2)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同,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

27、标,我国商标法给予更全面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保护的种类多。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即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保护期

28、限长。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3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3)驰名商标禁止作为商号使用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4)他人的域名或

29、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五、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围绕知识财产而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关及执法机关就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和转让、许可及消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因为知识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而发生的关系;(2)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围绕知识产权的实施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如,知识产权权利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的

30、法律关系,在使用许可中,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3)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方面进行规制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等行为并非是公权力的体现,而是私权实现的辅助。登记、审查等程序没有改变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没有改变知识产权法的私权属性。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各类知识产权为核心,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建立的关于知识产权取得、保护、限制和消灭的法律体系制度。一般是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律制

31、度。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广义上包括作者的权利和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即邻接权。很多国家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归入著作权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就如此规定。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所有规制著作权的法律法规。(2)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属权利。专利权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各种工业和实业领域内的发明创造。(3)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市场中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字号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它主要包括了规制商标权及其相关权利,如域名权的所有法律法规。(4)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保护是对公开保护制度的一种补充,它包含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及经

32、营信息。(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6)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以上是一些普遍的法律制度,各国根据历史文化和科技发展速度的不同,还可能会保护其他一些新型的产品,如基因产品,建立更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任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均在于实现一定的社会作用。知识财产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成果,它不但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又能为个人带来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就在于通过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而鼓励更多的创造行为,并且将已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公之于众,推动社会的发展。1、保护创造性智力活动,鼓励创造行为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是无偿使用的。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无法从中

33、获益。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人要生产、销售由知识所创造的成果都必须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劳动消耗或资金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点在学界是已经取得共识的。2、公布创造性智力成果,推动社会发展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

34、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宗旨就在于设计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它包括两方面的平衡: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物需求、使用之间的平衡。通过授予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专有权,再通过对其的一系列的限制制度设计,围绕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如上所述,虽然知识

35、财产自古已有,但是它正式受到法律保护却起于1474年。时年,威尼斯专利法颁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专利法律。而后162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案;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则属1709年生效的英国安妮法案,美国1778年宪法授权议会“颁布法律,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并保证作者和发明者独占实用其作品和发明的权利”,这是美国首次正式确认知识产权的地位。法国在1791年开始知识产权立法。而当西方国家开始普遍的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时候,我国却并无此概念。在清末民初,“师夷长技以自强”的西学变革中,我国才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但随后即战争纷乱,也并未好好施行。非洲国家自16

36、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都在苦苦为国家的独立而挣扎,自然也谈不上知识产权立法或者技术创新。19世纪末,欧洲工业化进程中涌现了大量的新技术,并且这也是一场新技术引发的革命。这就更加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电信、交通的发展,西方的技术和产品更多的出现在了国家贸易中,这时,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地域性成了西方国家保护自己利益的障碍。如何协调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使得西方国家的知识财产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也受到保护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考虑。这也就启动了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的大规模进程。首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开始了一个专门组织国际立法的机构,接着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37、权协议和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复性执行措施结合起来,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统一起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强大,其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活动中也活跃起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正是展示了一个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新时期的到来。六、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宗明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就是私有权利,与公权利是对立的一个概念。如物权、名誉权、债权等均是私权,私权是权利人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知识产权也属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权利人依法有权在一定

38、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拥有的知识财产,也确保了权利人对其知识财产的占有。(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是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之处。1、法定性法定性,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均需由国家法律规定,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授予权利。这包括了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权利主体的确认、权利客体的确认和权利内容的确认。具体如下:(1)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取得需申请,经国家授予而取得。一般由申请人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之后,符合法律条件的,主管机关通过公示登记,并授予证书作为权利凭证。而传统的民事权利一般依照法律自动产生

39、。例如小王买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不用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便自动拥有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但如果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文件,而后遵循一定的程序,最终通过审查,被授予这台电视机的专利权。如果小王不作出申请的话,那么,他的相关发明虽然是他的知识财产,但却不能够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但是著作权除外,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2)权利主体的确认性指人们即使创造了智力成果,也必须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其确认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如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后,他如果不向国家提出申请,而是由小张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国家所需的相关资料,而最终获得了授

40、权,那么,专利权的权利主体是小张,而不是小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不一定是最初的创造者,而是经由国家确认的主体。(3)权利客体的法定性指可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的类型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财产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在我国,企业名称和基因方法不能受到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前所述,目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有:发明、商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图像、工业设计、集成电路拓扑图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4)权利内容的法定性指知识产权概念下各权利的权利内容由各国法律规定。例如: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41、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则为10年,都从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从注册开始10年,但期满前商标权人有权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又是10年,并且可以

42、无限次续展。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3、地域性指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有效。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一般说来,对有体物的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论公民把有形财产从一国移至另一国,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家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无论小王的电视机被搬

43、到哪里,它都是小王的电视机。而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其本国有效,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外国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未获得本国授权的国外知识产权,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如,小王的电视机专利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权,但他并没有向美国申请保护,那么美国人可以随便使用这种专利并且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地域性的突破具有积极意义,能够避免专利的抢先申请和商标抢先注册,保护在先权利。4、专有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知识产权的专有性:(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垒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

44、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有诸多相同之处,即都为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的民事权利,但在其专有性的效力表现上不尽相同:第一,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物的不法侵占、损毁或妨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排斥非专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或识别性标记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等。第二,所有人支配、控制所有物即能实现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也不受法律的干涉,知识产权人的独占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人某一方面权能的限制。第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控制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发生效力。(2)对于同

45、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七、 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一)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作用新的知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又一次革命性的突破。在传统经济下,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使人类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以至于有学者在1972年预测它将会达到发展的极限。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信息技术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让人们认识到知识经济可以突破目前已知的资源的限制,延长这一极限的到来期,甚或让人类发展不受“极限”的约束

46、。传统经济下,人类发展的速度是有限的,资源耗费型的发展是长远不了的,尤其是石化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日益枯竭,将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知识经济下,人类在知识的作用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并促使其发展速度具有不可预测性及环境保护的可能性。知识经济是人类在20世纪末在发展困难时期看到的又一个千年曙光。知识经济的作用首先表现在理论上:无限的智力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这将提高人类有效克服资源有限这一致命弱点,使人类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不以环境的破坏、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发展为代价。它以智力资源开发地球上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沙石中的硅等)来代替稀缺的自然资源,通过硅片上内存的变化,创造无限的发展机

47、会。知识经济并不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将代替一切,传统产业及结合传统艺术、民间文学、自然资源、人文传统等知识的旅游服务业等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可以将传统经济改造为以可再生资源和资源循环为依托的集约型的生态经济。其次体现为它对传统经济的嬗变,即它正以其在现实中的迅猛发展向人们展示出现代经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增长形式,使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内涵式增长、外延式增长、规模经济增长、投入产出等增长理论都表现出严重不足。具体体现为:知识在现代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彻底改变了传统人、财、物要素配置所带来的增长;知识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它投入和参与生产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要素,并形成新兴的主导产业;同

48、传统工业经济的规模相比较依赖知识创造效益的增长正表现出同一产业的分散组合和不同行业间的技术融合,很难从规模化的投入和产出上进行分析;知识在当今社会新财富创造中的独特性和基础性,使我们对形成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并不能直接地从生产领域或某一产业中去寻求,增长的因素或动力也许是直接地存在于生产领域之外。该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知识型经济在产业经济的增长中,主导作用日益明显。即知识含量的产业在各种产业中的地位日渐提高,尤其是高知识含量的服务业对一国、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是该国或地区发展的显著标志。第二,知识经济将引起产业结构的大规模调整和产品构成的全方位变化。知识经济时代,第一

49、、第二、第三产业的结构比例将发生巨大变化,第三产业比例将占主导地位,如多数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70%以上。产品方面以知识为服务内容的产品价值和服务范围将超过传统的第一、第二产业。在信息技术革命带领下,银行、电信、运输、保险、房产和商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在全球服务业的增加值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其中提供的产品内容将随着各行业研发水平的提高,日益丰富。第三,知识经济将促进企业重构。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等对企业提出日益较高的要求,企业内部依靠清洁能源技术及其他相关知识来发展是必然的选择,很多企业面临企业重组和产品结构的安排。如美国通用汽车的知名品牌“悍马”汽车就因为“高耗油”等与低

50、碳经济发展严重相悖而面临着被淘汰的命运,就是一例。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更多地依赖于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售前、售后服务等来获取企业利益。第四,知识经济的兴起必然引起劳动力的结构性转移。传统经济依靠资源和掌握一定技术的劳动者,而知识经济时代掌握先进技术和知识的人才将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生力军。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一方面使知识密集型的新产业部门不断涌现,另一方面使传统产业部门经过改造知识含量大幅度提高,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力大大减少,从事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劳动力越来越多,从而导致一场西方社会日益引人关注的就业领域的变动。这一变动的特点是大量传统就业领域的“缩小”,知识结构性失业人口不

51、断增加,就业结构加速调整,随之而来的是一场有关就业的革命。(二)知识经济对人类文明发展带来的影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1、知识经济形态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总体影响知识经济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必将引起经济、政治、教育、文化以至于思想观念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它对人类文明发展既会带来积极影响,也会产生负面作用这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能否科学把握和处理好穷国和富国在这一形态下的均衡发展关系。知识经济对人类文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体现为:它为人类社会开辟了新的发展前景,可以借助于人类无限的智力资源和创新能力,解决有限自然资源限制人类发展极限这一问题。时下,人类面临公共问题日益增多,资源短缺

52、引发冲突和矛盾日益尖锐,而知识经济的出现及其潜在的作用让人类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在这一经济形态下,人类在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与和谐世界构建之路,试图建立人、自然和技术之间的动态平衡,为人类和平、有序、安全、富裕地生活创造条件。但如果不能处理好一些关系,如让人类及时分享他人的先进有益的技术和知识,则会对人类文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进一步造成全球的两极分化,促使发展中国家重走工业革命时期的老路,破坏环境,气候变化难以遏制,进而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局部冲突、战争不断;恐怖活动猎狐等。这样有可能加速地球和人类的毁灭。2、知识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当今时代,穷国和富国并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由于起

53、点的不同,知识经济使发展中国家发展更为艰难。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工业化阶段,有了发展知识经济的充分条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人才储备、教育科技等水平的落后,在知识经济面前,它们无力挑战和适应,如此可能使它们在竞争中的地位变得更为不利。知识经济时代,20%的国家拥有全球80%的财富,20%的人员拥有80%的财富及20%的行业创造80%的利润的“二八规则”变得更为突出。知识经济进一步拉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发展、财富拥有、生活水平、教育和科技水平等各方面的差距。发展中国家面对的挑战十分严峻。发展知识经济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有:工业经济充分发展;社会知识化水平较高;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强大

54、;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日渐形成;建立发展知识经济的国家级管理机构等等。但目前全球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发展中国家难以分享到人类文明进程中获取的最新成果,特别是那些为发达国家所控制和拥有的。它们的工业现代化尚未完成;稀缺资源控制在发达国家手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未形成,而想得到的技术、知识要么难以得到,要么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要克服这一巨大的鸿沟,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做出积极努力:国内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形成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制度和环境:在国际社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改变目前不公平的国际贸易和知识分享规则。不过,知识经济下发展中国家也面临诸多机遇:某些高新

55、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机遇与发达国家是一样的,如生物、海洋、信息技术等,各国的起点和面对的难题是相似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在某些领域迎头赶上,如印度的软件业,这一不需要历史知识和财富积累的行业,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在世界上它占有一席之位,尽管印度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此外,发展中国家积淀的传统文化和传统资源,也是发达国家(经过工业化革命,它们的传统资源几乎丧失殆尽)难以拥有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传统知识方面结合旅游产业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为其他高科技知识产业提供获取资金的渠道和支持。此外,由于发展中国家管理水平等不高,在制度创新和决策创新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是发

56、展中国家发展知识经济的一个较为有利的条件。3、知识经济对人才和教育的要求一个国家只有建立了强大的知识(应该也包括传统知识)生产、流通和应用社会结构,它才有可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中生产的前置条件教育和研发十分关键。而且,人们对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要严格加以区分:知识是超越于电脑网络能处理的信息之上的,知识经济必须以人的智力创造为核心,重视终身教育培训、重视建立创新机制。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迎头赶上,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培养创新人才是十分重要的。与传统的工业、农业经济相比,知识经济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经济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模式,以土地为主要资本:工业经济属于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模式,

57、以货币为主要资本。知识经济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模式,以知识、智力为主要的资本,知识资本也就成为知识经济主导的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繁荣不是直接取决于资源、资本等硬件的数量、规模和质量,而是直接依赖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利用。知识经济需要新型知识型劳动力。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根本途径,高等教育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生产者应至少具备以下几种能力:对事物主动进行思考并能发现本质问题的质疑能力;在众多信息中发现有价值的部分并能成功运用它们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从浩瀚的知识海洋中提炼出适合自己发展所需知识的选择能力;将信息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与提升的归纳

58、和演绎能力;组织、协调和进行团队合作的能力;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如学术著作、科技期刊)和熟练使用各种工具查找文献资料和使用信息工具的能力;终身学习、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学习能力;求新求异的开拓创新能力等。在上述能力中,创新能力是最为重要的能力,它最能体现出一个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价值。4、知识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知识经济的本质是创新,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各领域的创新方面,具体说来有:文化创新,其核心是观念创新与行为规范创新。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各种文明因素的长期积淀,是流淌在其成员血脉中的元素,对一个民族和社会的发展起到无处不在的作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结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因素,在观念和行为

59、上进行变革、创新,使其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将决定着该民族和国家能否在知识经济时代生存和发展。制度创新,即实现组织制度的变革。通过调整和优化单位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三者关系,使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不断调整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修正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单位内部各种要素合理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管理创新,即综合统筹、指导协调本企业、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事宜,使其高效、有序、快速发展,以在知识经济时代获得竞争优势。技术创新,当一种新思想和非连续的技术活动,经过一段时间后,发展到实际和成功应用的程序,就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实质就是技术变为商品并在市场上得以销售实现其价值,从而获取

60、经济效益的过程和行为。通过生产的社会化来发展生产力,公有制是未来知识经济的主体及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共同富裕等也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未来前景。(三)知识经济对中国发展的影响讲到中国的知识经济,我们不能因为今天的相对落后而否认我们的祖先曾经对世界作出的贡献,日本神户大学教授汤浅光朝的研究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支撑。1962年他在其发表的科学活动中心的转移一文中,把各国科学成果超过世界成果总数25%的国家定位为科学活动中心,把各国占据科学活动中心持续的时间称为科学兴隆周期。他认为历史上出现过五次科技中心,其转移路径及持续时间分别为四大文明古国(集中于希腊和中国),持续时间为16世纪以前其中中国在公元

61、前6世纪至1500年成果一直占54%以上;其次是意大利,时间为1540年至1610年;再次是法国、英国,时间为1660年至1830年,其中法国至1710年;接着是德国从1810年至1920年;最后是美国1920年至今。当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科学技术自西方文艺复兴以后至1911年腐朽的清王朝灭亡之间,不仅逐渐远离技术中心,而且与世界先进技术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对其中原因的探究使我们很快就会想到因胚胎发育的生化研究而取得巨大成就、后来又因中国科技史研究的杰出贡献而成为权威的英国著名生物化学家李约瑟提出的一个质疑,即:“为什么资本主义和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欧而不是中国或其他文明?”这

62、就是著名的“李约瑟难题”。其本质是:为何近现代科技与工业文明没有诞生在当时世界科技与经济最发达繁荣的中国;其背后实际上涉及的是中国文化中有无科技创新动力和机制。欧洲经历了一千年宗教的黑暗时期,希腊、罗马的古代典籍也被欧洲中世纪的焚书毁灭,欧洲在从阿拉伯帝国保存的希腊、罗马古籍复兴了希腊、罗马文化的同时,消化吸收了中华文明的科技与产业、体制与文艺等成就,从而诞生了近现代科技与工业文明,产生了全球化的地球文明。那么中国的问题在哪里?李约瑟难题是一个两段式的表述:第一段是“为什么在公元前一世纪到公元十六世纪之间,古代中国人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发达程度远远超过同时期的欧洲?中国的政教分离、选拔制度、私塾

63、教育和诸子百家为何没有在同期的欧洲产生?”第二段是“为什么近代科学没有产生在中国,而是在十七世纪的西方,特别是文艺复兴之后的欧洲?”李约瑟从科学方法的角度得到的答案是:一是中国没有具备宜于科学成长的自然观;二是中国人太讲究实用,很多发现滞留在了经验阶段;三是中国的科举制度扼杀了人们对自然规律探索的兴趣,思想被束缚在古书和名利上,“学而优则仕”成了读书人的第一追求。李约瑟还特别提出了中国人不懂得用数字进行管理,这对中国儒家学术传统只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经济管理是很好的批评。的确,在中国近代史的传统上,创新文化较为缺乏,以致这种惯性延续到今天;反映到现实中就是:不少合资企业的研发员工只知道执行别人

64、的东西,较少想到改进、革新、创新。这与长期以来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中国文化传统有关。1949年前的中国历史上,技术多是发明人根据自己的兴趣艰难完成的,多被主流文化认为是“不务正业”,政府支持的不多。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把社会才智引向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社会科学上,它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出的官员构成的政府在实践中采取“重农抑商”政策,而多将自然科学视为旁门左道。特别是在明清以后,当西方人在研究星辰、球体、杠杆、斜面和化学物质时,受传统思想控制的中国人却在研究书本、文字和文献考证;中国人文科学创造的只是更多的书本知识,而西方的自然科学却在创造一个新世界。难怪在明清以后,我们无引

65、以为豪的技术。这种几百年来形成的惯性今天依然在发挥作用,使我们对创新价值的认识依然不足,也使创新文化缺少了一些本土气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后,我们的经济、科学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重要城市已具备知识经济的条件,它们正在建立依赖于知识的示范性创新型城市,如京津冀一体化中的北京、天津等中心城市,长三角一体化中的上海(正在建设为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杭州、南京等城市,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圳(正在建设为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香港等,以城市带动周边地区,以为我国知识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在全球经济参与方面,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制定科技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重视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总体上说,由于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起点各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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