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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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武政1998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综合法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2、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有关验收。第四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以及12层以上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

3、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并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四)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经批准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发分期验收。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4、六条的规定验收、专业验收文件齐全并认定合格的,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交付使用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收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

5、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相当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衔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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