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富民工商行政管理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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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昆明市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执法依据(昆明市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 号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年月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号公告云南省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年月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号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年月日国家工商总局第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年月日国家工商总局第号令欺诈消

2、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年月日国家工商总局第号令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年月工商消字()第号9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1992年8月20日(价费字1992414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1日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1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1日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94号1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1月1日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13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1月1日2004年11月3

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6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20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国家工商局令第61号2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总局国家工商

4、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2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2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26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27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企字59号2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29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总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30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令第63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大1999年10月1日主

5、席15号令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大1995年10月1日主席50号令3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2000年12月1日主席34号令3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国人大1992年1月1日主席46号令35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国务院216号令3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月1日国务院238号令3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年7月3日国务院223号令38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局35号令39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年2月5日国发17号40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局7

6、7号令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4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4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4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236号4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号46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局令第2号4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9 月1日国发198771号48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9月5 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7、、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4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年3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70号)50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5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52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4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号公告53关于禁止彷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局令第33号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12项)1、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8、、变更、注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广告经营登记的,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广播电台、

9、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

10、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2、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变更、注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利用户外场地、建筑、路牌、电子显示(牌)屏、交通工具等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经批准

11、,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监督管理全县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5)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6)执法岗位职数:2人3、公司企业的预先名称核准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

12、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2)、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

13、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5)、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第4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第22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公司企业的设立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9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章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

14、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9章第180条“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

15、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5)、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14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

16、级登记管理的原则”。(7)、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8)、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9)、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10)、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

17、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5、公司企业的变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章第7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1

18、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43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

19、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8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6)、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7)、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6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9)、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

20、定第14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更变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6、公司企业的注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章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第189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有下列情形

21、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44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8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5)、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

22、注销登记”。(6)、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7)、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8)、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三)经营范围

23、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9)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全县公司、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依法核发管理范围内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注册科执法岗位数:3人。7、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各类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执法机构: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市场科执法岗

24、位职数:6人8、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 月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发布)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 1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注册科。执法岗位数:5人。9、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

25、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 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4)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注册科。执法岗位数:5人。10、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开业依据:(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

26、执照.”(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

27、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歇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富民县工商局所辖分局、工商所3、执法岗位职数:10人4、执法职权:对所辖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变更、歇业管理。5、执法责任:核准登记、变更、歇业11、商品展销

28、会的核准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富民县工商局市场科执法岗位职数:6人12、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2)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报告;(二) 可行性论证报告;(三) 土地、房屋所有或使

29、用证明 (四) 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五) 市场负责人的作用及身份证明;(六)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议书。(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它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4)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11条:“市场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负责人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实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市场科3、执法岗位职数:6

30、人(二)行政处罚(共24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

31、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

32、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2)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

33、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

34、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

35、品的;(2)A、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B、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及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商品;(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

36、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37、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2)A、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其他标志商品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三)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代号商品的。第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38、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B、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伪造企业名称、地址和商品的产地、名优标志,冒用他人名称、地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以及不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厂名和标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5、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

39、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B、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40、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A、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六)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样品、标准不一致;B、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与其装潢、包装、说明书等标志明显不符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

41、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4)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3.15办公室、公平交易科、市场科、各分局、工商所(5)执法岗位职数:35人(6)执法职权:组织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7)执法责任:(1)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42、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A、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云

43、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纵容、包庇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以及查封、扣留、暂停支付和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中,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种类: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

44、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

45、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4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47、,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

48、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章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

49、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3条“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8、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

50、、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8条“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9、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

51、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章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8条“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用于非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9条“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全县公司、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注册管

53、理工作;依法核发管理范围内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注册科、公平交易科(6)、执法岗位数:共计9人(7)、执法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章第29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5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第5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第二、三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

55、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 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9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

56、他有关资料”。第61条“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9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仍然存续”(7)、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

57、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章第34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1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

58、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构: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市场执法岗位职数:6人12、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

59、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构:昆明

60、市富民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执法岗位职数:4人1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4、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

61、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构:昆明市富民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执法岗位职数:4人15、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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