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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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电分包工程合同书第一部分 协议书总承包人(全称): 某某建筑 分包人(全称): 某某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与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某某(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某某工程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规所示本工程的弱电系统工程的所有工程容。承包容:弱电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试验、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测试、管理、清洁、产品维护

2、、验收、保修、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但除弱电系统各楼层主桥架、垂直桥架、广播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管道外。水系统阀门、传感器的安装由总包负责(产品保护由分包人负责)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整(RMB¥:元 )其中:设备价:整(RMB¥:元)工程管理费、安装与系统调试费造价:整(RMB¥:元)三、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由于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为:每延期一日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叁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工期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由于非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分包人将延误的原因和需延迟的时间书面上报总承包人审核并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工

3、期可相应顺延。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争创“白玉兰”奖,同时必须达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若由于本分包人的原因达不到上述约定的质量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工程质量违约金标准为: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叁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质量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投标书与其附件、询标回复;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与有关技术文件;8、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与招标

4、答疑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对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八、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发包人该分包工程款项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与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 与总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与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

5、立地点: 本合同自总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见证方公章且分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提交了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十一、合同见证与其他建设单位作为本合同的见证方,但这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本合同中涉与有关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事项或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事项或建设单位股东指定审价单位进行审价等涉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

6、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见证方:(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与合同文件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又称建设单位,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7、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总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与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和经发包人确认的具有与分包人签订本分包合同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围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围的工程。1.

8、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与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

9、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与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要求更为严格的修改或增补。1.14 图纸: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与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与相关的技术资料,以与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且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项目工程设计单位认可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与相关的技术资料。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总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或发包人授权总承包人发出的确定

10、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7 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合同价款: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围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且非分包人责任导致的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1 施工场地: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与总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

11、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容, 所应承担的责任。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2、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与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投标函、询标回复与其附件;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与招标答疑文件;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

13、他书面文件也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但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具有优先解释的效力。2.2 当合同文件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与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一样。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一样。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适用

14、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总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围图纸的工作,分包人的义务在分包合

15、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围,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围与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

16、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总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容除外)。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

17、令。未经总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总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围的有关工作,总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总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总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围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总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

18、7.1 项目经理的、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与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总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总承包人指令不合理

19、,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提出书面申告,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总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总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与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与延误的后果通知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 总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

20、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总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

21、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总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总承包人的工作9.1 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

22、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9.2 总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

23、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容,报总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总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与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总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总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24、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与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与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与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

25、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总承包人应与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总承包

26、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根本性违约,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总承包人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因此导致的总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损失)。12.2 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

27、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 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总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8、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总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围的工程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

29、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报告。总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与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l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

30、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与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

31、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与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l9、合同价款与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

32、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

33、价格调整; (3)一周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中一并支付。总承包人收到通知后l0天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0、工程量的确认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总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总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

34、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总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 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总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总承包人不予计量。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承包人不予计量。2l、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35、,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总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与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 总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5 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

36、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总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总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总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7、。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不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与合同价款的变更。22.5 总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与结算23、竣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总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38、。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与时组织验收的,总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与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与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人认可后14天,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39、与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总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将竣工工程交付总承包人。24.3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后28天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质量保修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与争议26、违约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40、时,视为总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总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总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

41、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与根据总包合

42、同总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与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7、索赔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 总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与应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与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索赔。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承包人提出索

43、赔要求。在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总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与时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总承包人可以与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总承包人在35天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与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总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总承包人涉与到分

44、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总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争议28.1 总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

45、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与担保29、保障29.1 除应由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与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9.2 总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与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

46、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0、保险30.1 总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总承包人办理的保险。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总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4 具体投保容和相关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31、担保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总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31

47、.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总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与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总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总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33、文物33.1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与分包人施工场地以

48、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总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总承包人。34、不可抗力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围以与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与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在力所能与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分包合同解除35.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5.

49、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总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与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6、合同生效与终止36.1 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2 总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50、,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37、合同份数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3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与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1.3 发包人:指某某置业,又称建设单位。1.4 总承包人:指某某建筑。1.5 分包人:某某。

51、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但当在某一条款中同时提与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时,此时的“工程师”应仅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当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涉与工期、工程量和价款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意见为准。1.15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1.16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加盖公章后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且非分包人责任导致的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总承包人确认(因总包原因造成的情况)或者经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

52、因非总包原因造成的情况)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7 削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应该削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减少的合同价款。1.28 结算调整价:指追加合同价款和削减合同价款之和。1.29 结算造价: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总承包人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后,交投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股东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审价单位和/或国家审计部门审定,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之依据。建设单位不向总承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原因增加的造价,对于该部分造价(如有),由总承包人

53、与分包人结算。结算造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分包合同中标价,二是结算调整价。1.3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1.31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不含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完成的深化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即建筑设计(集团)。1.32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即指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和测量师事务所(投资监理单位)。2、合同文件与解释顺序2.1 通用条款第2.1款最后自然段容不适用。2.2当合同文件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解决

54、,但此解释不得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工程建设标准与规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3 适用标准、规(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应按照本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与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必须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若没有相应标准、规时,应按国家标准、规执行。(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

55、工程。 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容和时间 年 月 日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4.图纸4.1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其中编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可在后期编制竣工图时提供)。由分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部分,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其中编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可在后期编制竣工图时提供)。向建设单位提供7套施工图纸。4.2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围与费用承担:本项目整个弱电工程专业设计的所有容由分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分包人有义务确保其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

56、有任何修改意见,分包人须无条件执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4.4 如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完整,分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2日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交所缺图纸的清单,并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补充图纸的最后期限。分包人应至少提前8天向总承包人提出补充图纸的书面申请。如果分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因图纸来不与补充而造成的工期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总承包人不能在分包人提出的最后期限前补全所缺图纸,则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工期予以顺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总承包人代表)7.1 项目经理: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

57、包合同附件)。7.2 总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和文件只有经总承包人代表或其书面委任的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没有总承包人代表或其书面委任的代表签字的任何来自总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分包人均可拒绝执行,否则因分包人执行此类指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且分包人不应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7.3 总承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在回执上加盖分包人公章或分包人部门印章或分包人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即行生效。如分包人人员未签署收到时间,以总承包人指令发出的时间为指令生效时间。分包人拒绝签收的,总承包人可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邮寄送达。7.5 对于经分包项目经理签

58、署而送达总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文件,总承包人代表将签署明确的答复意见。若总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答复意见不明或未签署答复意见,则总承包人代表的签字应仅被理解为总承包人代表已收到分包人的书面文件,并非确认该文件中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除非经总承包人代表授权,总承包人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对分包人文件的任何签署均对总承包人无约束力。7.6 关于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或导致总承包人应付价款、费用增加的书面文件,以与不在被授权围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经总承包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否则总承包人不予认可。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8.2 分包人的任何指令和文件只有经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没有分包项目经理签字的任何来自分包人的书面文件总承包人均可不予承认,所涉与的合同价款或费用总承包人也概不支付。8.4 分包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周不少于6天,分包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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