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DOC82页共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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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不全(缺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标 准 号: GB16424-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发布日期: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

2、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

4、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

5、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

6、、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411矿山企业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和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c矿石运输线路; 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e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f采空区及废弃井

7、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陷落区的位置。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 412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413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14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

8、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5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41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矿山至少检查1次;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

9、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限期解决。 418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9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20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矿山井巷 51一般规定 5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 512井巷工

10、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5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

11、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51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运行正常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515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8m; 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516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c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

12、行踏步;15(13(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d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517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2m; d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51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有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

13、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52竖井掘进 521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导致空帮; 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522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工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

14、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5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524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d乘吊桶; 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g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525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5、 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e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g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h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i乘吊桶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 j禁止用自动

16、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k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l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526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不得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d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g抓岩机临时不用时,必须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严禁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527

17、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当悬吊安全梯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时,可不设手动绞车。 5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必须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529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53斜井、平巷

18、掘进 5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5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前,要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533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井口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b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d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54天井、溜井掘进 5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

19、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梯子间和碴子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5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b

20、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d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得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严禁从吊罐上往上投掷工具或材料; g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 h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i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巷道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543用爬罐法掘

21、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正常情况下,禁止利用自重下降; 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55井巷支护 5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5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22、 5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支架棚间应设撑柱; d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e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554井巷砌旋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旋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木旋胎间距超过1m、金属旋胎

23、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旋胎,金属旋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旋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旋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以支撑工作台。 555竖井砌旋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井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

24、出人员,进行处理; c竖井的砌旋,必须保持旋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旋外有涌水时,必须用导管引出,砌旋完毕,要进行封水。 556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不得朝向人员; 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

25、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557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56井巷维护和报废 5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5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563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6、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 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清理浮石时,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得有人。 564维修竖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作业

27、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5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5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一般不准回收,如必须回收,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必须由内向外进行。 5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5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

28、的部分,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57防坠 5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 5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573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6 地下开采 61 一般规定 611 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

29、业规程进行。 6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联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6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614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615 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

30、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616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和立槽下方进行处理。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617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618 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619 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

31、列规定: a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6110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111 井下爆破,应遵守GB 6722和GBl3349的规定。 62 采矿方法 621 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6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

32、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必须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不得超过3m。 62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相对应,规格应尽量相同。 624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b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经妥善处理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d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

33、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一般应控制在2m左右。 6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规定; b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 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f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g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h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

34、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i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j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6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b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人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c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d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e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f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

35、34m的松散垫层; g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627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2倍左右; b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c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d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628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

36、遵守下列规定: a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 m; b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c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d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e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f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g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h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i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

37、)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j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629 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b充填料的最大粒径:水砂充填料不大于管径的14,胶结充填料不大于管径的15; c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必须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严禁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d采场炮眼布置均匀,顶板应成拱形; e每一分层回采完后应及时充填,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后应严密接顶; f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

38、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络; g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h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i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j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6210 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a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c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39、d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e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f采用大爆破方式强制崩落大量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63采矿机械 631 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良好照明; b绞车前部应设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c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d电耙运行时,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 e电耙停止运行时,应将钢丝绳松弛。 632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

40、辆遇到人员时,应停车让人通过; b运输巷道的底板要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c禁止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撬浮石,禁止用铲斗破大块; d禁止人员从升举的铲斗下通过和停留; e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f铲运机驾驶座上方,应设牢固的防护棚; g车厢装载不得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7 运输和提升 71水平巷道运输 7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 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可靠接地。 712 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必须

41、遵守下列规定: a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b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电源; c双轨巷道的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线; d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ms; e禁止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料车。 713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服从司机指挥; b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c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禁止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禁止上下车; d禁止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

42、必须挂好安全门链; e禁止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 f禁止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外的其他车辆。 714 列车运输时,矿车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mm。 停放在能自滑的坡道上的车辆,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木楔稳住。 715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矿灯应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b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的间距,轨道的坡度在5。以下的,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X。的,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禁止人力推车; c在能够自

43、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ms;严禁推车人员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d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716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必须沿人行道行走。列车在双轨巷道错车时,禁止人员在两轨道之间停留。禁止横跨列车。 717 永久性轨道应随巷道掘进及时敷设,临时性轨道的长度不得超过15m。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砟,轨枕下面的道砟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人道砟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718 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行驶速度L 5ms以下时,不得小

44、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b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得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c轨道弯道转角大于90*时,不得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d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719 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不得超过+5mm和2mm,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 7110 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7111 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禁止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b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

45、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c每班要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得使用; d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7112 电机车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司机不得将头或身探出车外; b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14t以上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时,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80m; c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d正常行车时,机车须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e列车

46、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f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方准继续行车; g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得摘挂钩; h严禁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必须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7113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井下主要运输巷道、调车场以及人行道同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 b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47、。 7114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超过3m; b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c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须用绝缘物隔开。 711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得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

48、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7116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块矿)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350mm; b禁止人员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不得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c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2倍加200 mm; d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时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荷载计算时应不小于3; c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 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 mm; f装

49、料点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有声光信号和与输送机联锁; g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绳、断带、跑偏等装置及脱槽保护装置,并有良好的制动、胶带和滚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报警、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多滚轮传动输送机,应设有叠绳保护装置;倾角较大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h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应在:者之间加挡墙。 7117 井下使用内燃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台设备必须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 36的有关规定; b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

50、维护保养,司机必须持证驾驶; c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 m; d运输矿石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0;运输材料和设备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服务年限较短的斜坡道,坡度可适当加大; e井下运输作业区段,应有良好的照明; f严禁熄火下滑; g在斜坡上停车时,应用三角木块挡车; h每台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 72 斜井运输 721、坡度30以下、垂直深度超过90m和坡度30以上、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斜井,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严禁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722 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

51、接,并能在断绳时同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必须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必须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723 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a每节车厢都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b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以便提升司机辨认; c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都要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724 斜井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

52、,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禁止蹬钩;禁止人员在运输道上行走。 725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砟厚度不得小于50mm。 726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 727 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7271 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 a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7272 用箕斗运输物料: a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 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7273

53、 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得超过05 ms2。 73 竖井提升 731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须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 732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a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b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用钢板封闭; c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内要装设扶手; d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e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f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

54、井口公布。 733 罐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顶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9m,多层罐笼其他各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b罐笼载人数量,应按每人占用02m2底板面积确定。 734 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多绳提升可不设防坠器。防坠器的拉杆弹簧必须有保护套筒。 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防坠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 735 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监护。 736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必须中止运行。 73,7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平衡

55、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的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b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平衡锤质量应等于罐笼质量与规定乘载人数总质量之和; c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平衡锤质量应等于罐笼与矿车质量之和加有效载物(人)质量的一半; d平衡锤须沿罐道运行。 738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 b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c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 mm; d组合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 mm。 739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a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56、 b钢轨罐道的轨腰锈蚀超过原厚度的25; c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d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e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 f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g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 7310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须符合表1规定。 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mm,其中H为以米为单位的井筒深度的数值),且不得小于300mm。 提升容

57、器的一侧装有钢轨罐道时,其导向槽外缘与罐道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mm。 7311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四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如果一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两根罐道绳,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 000Nm,各绳的张紧力应相等。 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1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井底应设罐道钢丝绳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应有清理井底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联络道或其他形式的清理设施。

58、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要设在尾绳之下,粉矿仓顶面距离尾绳最低位置应不小于5m。穿过粉矿仓底的罐道钢丝绳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在此范围内不得有积水。 7312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 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7313 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 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得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7314 采用扭转钢丝绳作多绳摩擦提升机的首绳时,必须按左右捻相间的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 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提升容器底部须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必须破劲。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须设尾绳隔离装置。 7315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首绳的张力,如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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