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庄电站微机监控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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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陉县景庄水电站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设备招标文件合同名称:井陉县景庄水电站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设备 合同编号:景庄水电JZSD-DQ-01招标单位: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4月IV目录第一卷 商务条款第1章 招标简要说明1第2章 投标须知32.1前附表32.2总则42.3招标文件52.4投标文件的编制52.5投标文件的提交72.6开标和评标82.7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10第3章 合同条款12 3.1 定义12 3.2 合同标的12 3.3 合同总价13 3.4 技术规格和法定语言13 3.5 专利权13 3.6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13 3.7 进度计划14 3.8 标准14 3.9

2、 试验14 3.10 工程师的决定15 3.11 包装要求15 3.12 包装标志15 3.13 装运条件16 3.14 装运通知16 3.15 保险18 3.16 技术文件的交付18 3.17 设备交货与现场开箱检验18 3.18 付款19 3.19 伴随服务19 3.20 安装和试验指导监督人员20 3.21 验收20 3.22 质量保证20 3.23 修改21 3.24 索赔21 3.25 约定违约金22 3.26 不可抗力23 3.27 税费23 3.28 履约保函23 3.29 适用法律24 3.30 争端的解决24 3.31 终止合同24 3.32 转让和分包25 3.33 合同生

3、效及其他25 3.34 法定地址25第4章 合同文件、履约担保证件和预付款保函274.1合同文件274.2履约保函28第5章 设备供货范围及交货日期30第6章 投标文件格式356.1投标文件356.2投标保函366.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376.4授权委托书件376.5设备清单及报价表376.6投标偏差表436.7资格证明文件44第二卷 技术条款第7章 技术条款467.1 一般技术要求46 7.1.1电站概况467.1.2计算机综合自动化系统监控保护对象467.1.3 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主要设计原则47 7.1.4 工作范围497.1.5 标准517.1.6 设备要求52 7.1.7 协调527

4、.1.8 设计联络会议537.2 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详细技术要求537.2.1 总则537.2.2 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功能547.2.3 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主要指标617.2.4 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硬件配置要求657.2.5 软件要求717.3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维修和试验设备727.3.1 备品备件727.3.2 专用工具及维修和试验设备73 7.4 试验737.4.1 出厂试验737.4.2 现场试验737.4.3 最终验收试验747.5 工程服务范围747.6 工厂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提交747.6.1 概述747.6.2 图纸和技术文件757.6.3 图纸审查76第一卷 商务条款编号:时

5、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8页 共83页第1章 招标简要说明合同名称:井陉县景庄水电站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设备合同编号:景庄水电JZSD-DQ-01说明如下:1、井陉县景庄水电站由河北省水利厅以冀水电200329号文批准兴建,项目业主是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国补、自筹和贷款组成。2、井陉县景庄水电站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及直流屏设备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3、招标文件将于2006年4月 日北京时间8:3012:00在河北省井陉县水务局发售(采用电子邮件发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壹仟元整,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

6、4、购买招标文件者须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生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5、投标文件需附上一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以招标人为受款人并能向招标人支付。6、投标文件务于2006年5月 日北京时间8:30以前递送给招标人,逾期恕不接收。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龙大酒店(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28号)。7、在投标人委派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 日北京时间9:0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龙大酒店公开开标。招 标 人: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河北省井陉县苍岩山镇景庄村邮 编:0503

7、00联 系 人:靳志广电 话:031182369599手 机:13831127315传 真:031182369599电子信箱: 汇款地址:开户银行:井陉县农业银行户 名: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帐 号:第2章 投标须知2.1前附表前 附 表项目内容1工程名称:井陉县景庄水电站建设地点:井陉县苍岩山镇景庄村建设性质:新建工程规模:电站装机容量为2800KW招标项目内容:井陉县景庄水电站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设备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最新标准承包方式: 总价承包。 供货期限:合同签定后60日内预埋件: 年 月交货验收地点:井陉县景庄水电站工地2投标人资质要求:3合同名称:井陉县景庄水电站计算机监

8、控保护系统设备合同编号:景庄水电JZSD-DQ-014资金来源:国补、自筹及银行贷款5投标有效期: 30 日(自然日)6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壹 万元整。7投标文件份数: 肆 份 正本 壹 份 副本 叁 份8投标文件递交至:石家庄市东方龙大酒店(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28号)。9投标截止时间: 2006 年 5月 日 8 时 30 分10开标时间: 2006 年 5月 日 9 时开标地点:石家庄市东方龙大酒店(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28号)11评标办法: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我省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评标评分规定的通知”(冀水电200538号)2.2 总则2.2.1 专用名词 本工程:井陉县景庄水电站计

9、算机监控保护系统设备。 招标人: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买方。 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卖方。2.2.2 招标人对本工程的设备采购的招标,现通过招标选定该工程设备供货单位,请愿意承包该工程设备供货的单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2.2.3 招标范围 详见第五章设备供货范围及交货期。2.2.4 投标人的资格2.2.4.1 具备本招标设备生产能力、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设备制造企业。2.2.5 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是国补、地方自

10、筹和向银行贷款。2.2.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2.7 招标文件每套工本费人民币100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另加邮费人民币50元。2.2.8 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2.9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2.10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3 招标文件2.3.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2)招标人在投标

11、截止时间 7 天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2.3.2 招标文件的答疑2.3.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2006年 5月 日前收到的合理、合法的问题予以答复。1.3.2.2招标人的答疑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将在2006年5月 日 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答疑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招标人的答疑。没有收到时,投标人应派人索取。2.3.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

12、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7 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5.2.2款的规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3.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函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6章。2.4.2 投标报价2.4.2.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6.2设备清单及报价表中的说明填报设备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2.4.2.

13、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2.4.2.3 投标人是否提供总价优惠,由投标人自行决定。2.4.2.4 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将列入合同文件。2.4.3投标文件有效期2.4.3.1投标文件自第2.5.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3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4.3.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

14、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4.4条的规定仍适用。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2.4.4 投标保证金2.4.4.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壹万 元。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2.4.4.2 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采用电汇形式,可于2006年5月 日前将银行汇票底单传真给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户 名: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

15、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井陉县支行帐 号:2.4.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4.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第2.4.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7.4规定的履约保证金。2.4.5 标前会本合同招标不召开标前会。2.4.6 投标文件的要求2.4.6.1 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 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须编制正本壹份和副本叁份,并须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

16、4.6.2 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1)除投标保证金收款凭据、有关证件、投标文件副本、投标保函和副本的授权委托书可直接复印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应复印或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与本次招标无关的资料不能放进投标文件中。(2)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3)投标文件正本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设备清单报价表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4)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5 投标

17、文件的提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封上应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2)包封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设备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 投标人必须按第1章所要求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第1章所要求的地址,投标文件应面交。2.5.2.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变更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变更后的投标

18、截止时间。若投标人不同意变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5.3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2.5.4.2 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2.5.4.3 在投标截止日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2.6 开标和评标 2.6.1 开标2.6.1.1 招标人将于2006年5月 日9:00时,在石

19、家庄市东方龙大酒店(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28号)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2.6.1.2开标会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并在开标会上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2.6.1.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未密封。(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不标明正、副本的;除投标辅助资料中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外,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不全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

20、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3) 缺投标保证金。(4) 投标单位代表未参加会议。(5) 一个投标单位对一个标的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2.6.1.4 投标人在开标会上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其真实身份,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2.6.2 评标和定标过程保密2.6.2.1 保密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企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将被取消中标资格。2.6.3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

21、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6.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价2.6.4.1 在开始评比前,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2.6.5 算术错误的改正2.6.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1)设备清单及报价表中任一项目的单价和其设备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

22、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相应的各分组设备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设备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2.6.5.2 招标人将按第2.6.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2.6.6 投标文件的评比2.6.6.1 评标委员会仅对按本须知第2.6.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2.6.6.2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主要考虑: (1

23、) 总报价和单价的合理性。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2) 企业评价; (3) 质量评价; (4) 先进性及实用性; (5) 工期; (6) 其他。2.6.6.3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款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2.7 定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2.7.1 定标2.7.1.1 评标委员会在按本须知第2.6.6条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2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7.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2.7.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2.7.2.1 公开招

24、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7.2.2 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候选人和发出中标通知的,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2.7.3 中标通知2.7.3.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7.3.2 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7.4 履约保证金中标候选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25、格5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2.7.5 签订合同2.7.5.1 中标候选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或约定日期)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2.7.5.2 若中标候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第3章 合同条款3.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3.1.1 “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

26、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3.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而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1.3 “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3.1.4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卖方按合同规定就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行,以及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提供的监督、指导和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3.1.5 “买方” 系指 井陉县景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3.1.6 “卖方”系指按本合同规

27、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3.1.7 “工程师”系指买方聘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总监造工程师。3.1.8 “工程师代表”系指买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和或监造工程师。3.1.9 “项目现场”系指井陉县景庄水电站工程工地。3.1.10 “天”、“日” 指日历天数。3.2 合同标的3.2.1 卖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货物需求一览表”,其技术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列在技术规范。其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货物需求一览表”的要求。3.2.2 卖方应按第3.22条规定对合同设备提供质量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卖方提供的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3.2.3

28、 卖方应根据第3.16条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3.2.4 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合同设备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监督服务、培训买方人员服务以及卖方人员参加在买方所在地举行的设计联络会服务。3.2.5 卖方应为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举行的设计联络会提供服务,其全部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3.2.6 卖方应为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进行的工厂试验目睹和检验提供服务,其全部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3.3 合同总价3.3.1 基于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条款以及卖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总价为: (大写: )。以上所示的合同

29、总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3.4 技术规格和法定语言3.4.1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相一致。3.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3.4.3 法定语言为中文,所有往来信函、技术文件、标签均以中文书写。3.5 专利权3.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3.6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3.6.1 工程师受买方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买方与卖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3.6.2 卖方应为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但费用自理

30、;卖方应主动配合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履行其职责,允许他们进入有关的车间和场所。3.6.3 工程师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对此,卖方不应拒绝。3.6.4 工程师有权指定和委派工程师代表,但应通知卖方。3.6.5 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工程师对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测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3.6.6 工程师对工程师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3.6.7 卖方对工程师代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工程师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更改、或撤销。3.7 进度计划3.7.1卖方应按规定提交详细的设备设计、制造

31、、试验、验收、供货计划,由工程师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工程师提出修改交货进度通知,卖方予以修改。3.8 标准3.8.1 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的标准,应按第7章7.1.3款“标准”的规定执行。3.9 试验本条为设备在工厂制造期间的检查和试验及其现场试验中的有关规定。3.9.1 工厂试验3.9.1.1 工程师将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参加试验。这种检验并不减轻卖方的责任。试验日期、地点,应协商确定。3.9.1.2 经试验,工程师认定设备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卖方应予以修复,并再进行试

32、验,否则买方可以拒收。重复试验费用由卖方负担。3.9.1.3 工程师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用由卖方负担;否则,由买方负担。3.9.1.4 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工程师应向卖方签署中间书面证书。3.9.1.5 卖方单位应向买方和工程师提交试验报告副本8份。3.9.2 现场试验3.9.2.1 由卖方组织,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卖方应负责提供书面的试验大纲提交买方审查,卖方参加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设备的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交买方审查。3.9.2.2 如果现场试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买方(或监理)工程

33、师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甚至拒收。3.9.2.3 现场试验的费用由卖方负担。3.10 工程师的决定3.10.1 工程师的决定对合同的解释起决定作用,工程师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并有权决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除3.30条的规定外)。3.10.2 卖方在收到工程师书面要求的21天内,对合同文件解释的有关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10.3 卖方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决定后14天内,可向工程师提出疑问或异议或询问,并提出理由,工程师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合同双方,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决定,并说明相应的理由。3.11 包装要求3.1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

34、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防腐蚀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3.11.2 对于裸装货物, 卖方须用加保护及便于搬运的措施, 如货物需装在舱面时,除采用常规方法外, 卖方需使用垫木,支架,加固包装,以固定住货物。3.11.3 需要特殊包装及处理的货物,卖方必须在包装前就包装方式向买方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特殊货物包装采用买方与卖方都认为安全及便于搬动的包装。3.11.4 凡因卖方包装不当,致使货物生锈、受潮、被腐蚀,或因包装或标志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或因此引起事故,卖方均须承担责任。3.11.5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3.

35、12 包装标志3.1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收货人代号:(4)目的地:(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毛重/净重(kg):(7)尺寸(长宽高,cm):(8)发货站/港:(9)目的站/港:3.12.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3.13 装运条件3.13.1 卖方应按“货物需求一览

36、表”规定的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进行交货。3.13.2 按第3.9条“试验”中规定,由工程师签发了中间书面证书的设备方能发运。卖方应在设备装车14天前,向工程师申请中间书面证书,并申报中间书面证书货物的金额,工程师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天内确认和签发中间书面证书。3.13.3 指定的运输目的地为:井陉县景庄水电站工程工地。3.13.4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包至指定的运输目的站/目的地的铁路/公路运输、装车及保险等费用,卖方应单列运输承包价并包括在设备供货总价中。3.14 装运通知3.14.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百(100)天内,将所有合同设备的运输方案提交买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二十八(28)天内通

37、知卖方。3.14.2 对重量超过20吨(t),外形尺寸大于9米(m)长、3米(m)宽、3米(m)高的大件或特殊外形的运件,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前二十八(28)天将标明合同设备重心、吊点等的包装草图一式三份以特快专递邮寄给买方。3.14.3 如果合同设备中有易燃品和危险品, 卖方应在装运前二十八(28)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保管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书一式三份提交买方。3.14.4 合同设备在运输和保管时,如对温度、湿度及震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装运前二十八(28)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一式三份提交买方。该说明书及布置图将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及保管的依据。3.14.5 卖方

38、应于每批合同设备装运前七(7)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1) 合同号(2) 合同设备名称(3) 数量(4) 包装数量(5) 总毛重(6) 总体积(7) 装运站名称(8) 计划从车站/出发地点出发的日期(9) 火车车次/车号同时,卖方应邮寄三份发运合同设备的详细说明资料给买方,并指明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每箱毛重、总毛重、每箱的总体积和尺寸(长宽高),包装数量、装运合同设备总价值、装运站/港口名称、计划出发日期、预计到达目的站/港/地的时间以及其他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3.14.6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48小时内,用传真将合同号、提货单号、合同设备名称

39、、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买方。并将下列文件邮政快递或传真给买方:(1)运单(2)装箱单(3)质量证书(4)保险凭证3.15 保险3.15.1 卖方应办理货物在运抵买方指定地点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3.15.2 为了索赔方便,保险应在卖方所在地购买。3.16 技术文件的交付3.16.1 卖方应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提交技术文件。卖方应提交一份给买方的所有图纸的完整清单。清单应包括图纸号、修订号、主设备目录、图纸名称、制造厂家名称(如有)。清单应提交6份副本,外加一份储存于光盘。3.16.2

40、 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技术文件不完整通知后的二十一(21)天内进行必要的补充。如果再次提交的时间晚于上述时间,卖方应按第3.25条规定支付违约罚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买方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3.16.3 发出技术文件后两天内,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文件寄出日、邮包号、重量、包裹数量和合同号。同时,卖方还应将下列文件的两份副本传真给买方:(1)邮局收据的副本;(2)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3.16.4 买

41、方所在地的邮局加盖在包裹单上的邮戳日期作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3.16.5 技术文件到达买方所在地的邮局后,有关技术文件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17 设备交货与现场开箱检验3.17.1 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交货地点为3.13.3款指定的运输目的站/目的地。3.17.2 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运至工地的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买方签署的收货日期为准。此日期即3.25.1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3.17.3 合同设备发运后,卖方应及时派有关人员赶到设备到达站/地,与买方人员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

42、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后,由卖方处理解决。设备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卖方负责。运输途中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情况时,也应由卖方负责同运输部门交涉。如卖方不能在合同设备到达时赶到,买方有权自行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清点检验结果和记录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3.17.4 合同设备运到现场后,由卖方工地代表、买方和工程师代表组成的小组共同开箱检查,如发现有损坏、错发或缺件等问题,应由卖方负责查找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属缺件,卖方应免费补全。3.17.5 买方应在工地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派员参加,如果卖方逾期不到,则买方将组织人员开箱检查,并认

43、为卖方将对开箱检查结果和记录认可。3.18 付款3.18.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3.18.2 第3.3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和比例支付。需方在合同生效后21天内支付30%合同价的预付款,设备出厂时付合同价的5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15%;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3.19 伴随服务3.19.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3.19.1.1 卖方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合同设备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监督服务、培训买方人员服务以及卖方人员参加在买方所在地举行的设计联络会服务;3.19.1.2 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举行的设计联络会;3.1

44、9.1.3 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进行的工厂试验目睹和检验;3.19.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3.20 安装和试验指导监督人员3.20.1 卖方应派遣人员到现场对安装、试验、和试运行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培训工作。他们应对安装承包商就方法、工艺、程序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并对安装和试验的质量负责监督。他们应协助买方进行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培训工作。3.20.2 在安装进度计划确定后,卖方应制定到现场对安装、试验、和试运行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培训工作的详细计划,包括派驻工地人员的数量、经验(履历)、服务时间等,并报买方核准。3.20.3 卖方派遣人员的服务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5、。3.21 验收3.21.1 设备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步骤。3.21.2 在设备通过现场试验和试运行72小时合格,通过30天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工程师对各台设备分别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对于在验收试验和试运行中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和设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后,重新进行现场试验和试运行,这样的工作可重复进行,直致工程师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开始投入商业运行,同时开始设备保证期。3.21.3 根据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如果部分设备要先验收,工程师可先对该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3.21.4 按合同规定的设备保证期届满时

46、,经合同双方按合同文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工程师对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在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若又发现重大缺陷,则应由卖方按合同规定修复,并重新开始保证期。3.22 质量保证3.2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3.22.2 工程师认定的卖方及其分包商所作的工作、提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工程师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以最快的速度修复缺陷

47、和更换设备。3.22.3 保证期系指从按3.21条的规定,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日期算起运行十二(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在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性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3.22.4 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3.22.5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3.22.6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

48、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3.22.7 在保证期内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则保证期无效。从缺陷处理合格并验收后,按3.21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保证期。3.23 修改3.23.1 没有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卖方不能更改合同的任何部分。3.23.2 工程师有权根据需要以书面通知卖方对承包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改正、删除或增加,但这种修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合同价不变。如果这种修改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工程师应书面报告买方,在得到买方的书面认可后,工程师可根据买方的书面通知与卖方协商调整合同价。3.23.3 工程师提出书面修改通知后,若卖方认为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

49、,应在14天内将影响的原因和程度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7天内对是否进行修改做出确认。3.23.4 工程师对修改做出确认后,卖方应立即执行。3.24 索赔3.24.1 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3.24.2 在执行合同第3.22条规定的包括质量保证期在内的质量保证要求时,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3.24.2.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

50、的其它必要费用。3.24.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24.2.3 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第3.2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24.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第3.2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

51、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3.24.4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买方向卖方提出的关于设备缺陷和/或损坏方面的索赔,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二十八(28)天内仍保持有效。3.25 约定违约金3.25.1 除第3.2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约定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约定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约定违约金的

52、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3.25.2 如果因为买方原因,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交预付款,每拖期一天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约定违约金。3.25.3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技术文件未能按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提交,则每个图号或每种手册每拖期1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约定违约金。要求拖期赔偿的图纸和资料在第7章7.4技术规范 “工厂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提交”已用星号标明。卖方支付此约定违约金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3.25.4 卖方应理解,这里所指定的违约罚金是确定的、经双方一致同意买方有权获得的,而不得要求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当买方有权接受违约罚金时,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

53、便从卖方的本合同或与卖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价款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相当于违约罚金的款项。3.26 不可抗力3.26.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3.26.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7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信函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3.26.3 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6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3.26.4 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拖期。

54、3.26.5 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以特快专递确认。3.27 税费3.27.1 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应由买方支付。3.27.2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支付。3.28 履约保函3.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它格式,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提供的履约保函。3.28.2 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履约保函将在设备投运后二十八(28)天内,由买方无息退还给卖方。3.29 适用法律3.29.1 合同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3.30 争端的解决3.30.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30.2 仲裁由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3.30.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30.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3.30.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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