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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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撰写人:_日 期:_新会区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为目标,逐步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资源,不断提升土地承载力。(二)基本原则。因地

2、制宜、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合规、保障权益。二、认定标准(一)低效工业用地本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划拨用地,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率低下,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1.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的化工行业除外)2.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超过10亩,仍有集约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3.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低于4万元的企业用地。4.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原厂房用地。5.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

3、6.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区(厂房)用地。(二)闲置工业用地本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划拨用地,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具体如下: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盘活利用措施(一)低效工业用地1.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

4、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可采取如下盘活措施:(1)鼓励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除商品厂房用地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2)支持优化建筑功能。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允许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4)鼓励土地整合开发建设。除出

5、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没有抵押、预查封、查封等情形的若干相邻宗地进行合并归宗。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并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国土部门可办理土地合并手续,拟合宗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保持一致,土地使用期限以相对较长的服从于较短的,合并后宗地总面积不得增加。(5)土地整合涉及夹缝地的处理。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若干宗非公开出让的相同土地用途的邻近宗地整合开发,在符合城乡规划、夹缝地有合法来源且无争议的土地,在土地证证载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宗地之间夹缝地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夹缝面

6、积占若干宗地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含)且夹缝地面积小于1亩(含),可进行宗地界限调整合并,宗地总面积保持不变。(6)允许仓储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除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不能调整用途外,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办理土地用途由仓储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7)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低效工业用地,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受现行市、区“三旧”改造优惠政策。2.兼并重组。企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市场化收购方式,对相邻宗地收购后实行整合利用、集中开发建设,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

7、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建设活动,可采取如下盘活措施:(1)支持收购相邻宗地后整合利用。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单位或个人可以收购若干相邻宗地进行整合开发。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收购划拨性质的土地,须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办理转让。(2)企业单位或个人收购整合低效工业用地后再改造利用的,同等适用本条第1款盘活措施。3.协商回购。根据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属地镇(街、区)政府或区土地储备中心可对低效工业厂区内成片空闲超过10亩且适宜单独安排使用的土地,采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利用

8、。补偿价格以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为基准,综合考虑土地前期开发及项目建设投入实际情况,由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后确认。(二)闲置工业用地1.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纳入区出让金财政专户管理;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或办理限期建设手续后又不履行的,由属地镇(街、区)政府会同国土部门调查初步认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原土地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9、使用权,收回后应优先用于招商引资项目。2.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应由各镇(街、区)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主动协调相关问题,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采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或有偿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收回后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四、实施步骤(一)核查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用地实际情况,向属地镇(街、区)政府提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信息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用地情况说明,包括用地面积、土地及房产证号、土地取得方式等;企业厂区(厂房)建设现状情况说明,包括建筑结构类型、现状容积率、建筑系数(或建筑密度

10、)等;认定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属地相关镇(街、区)政府负责对相关申请材料组织核查,并按充分利用、低效利用、闲置土地等三种类型进行认定,制定工业用地调查分析表(详见附件1)。(二)制订方案经核查认定为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方案,方案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依据、盘活利用措施、盘活利用实施时间步骤及土地盘活利用后预期效益等内容,报属地镇(街、区)政府审查。各镇(街、区)政府结合辖区内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情况,编制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工作年度计划(详见附件2),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实施盘活土地使用权人

11、应根据经批准的盘活利用方案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各镇(街、区)政府应规范相关流程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并落实监管的主体责任,对享受本方案有关政策的由镇(街、区)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监管协议,定期组织镇属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区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予以政策指导,共同配合推进实施。五、组织保障(一)明确责任分工各镇(街、区)政府对本辖区内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负总责,配齐配强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镇(街、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纳入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方案进行履约监管;各镇(街、区)政府、土储中心合作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国土分局对各镇(街、区)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

12、作提出政策指导意见,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并等相关用地手续;规划分局、住建局、环保局、经商局、发改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力对各镇(街、区)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抓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综合运用各类媒介,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提高政策宣传效果。特别是加大对口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引导和鼓励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加快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经认定的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及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促进有关产业项目和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对接。(三)强化跟踪监督各镇(街、区)政府加

13、大监督监管力度,通过因地制宜落实盘活利用措施的,要加速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退出,并与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违约责任。各镇(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优先盘活利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解决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问题。将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率纳入镇(街、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六、其他事项特殊项目用地处置视其重要程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级有最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业用地调查分析表 2.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年度计划 10 附件1 镇(街、区)工业用地调查分析表 单位:亩、

14、万元序号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类型土地坐落土地取得方式现状用地情况调查认定类型备注总面积批文/土地证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结构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成片空闲面积其他填表说明:“其他”填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认定类型” 填写充分利用、低效利用、闲置土地三种类型;“备注”填写低效或闲置土地的原因。附件2 镇(街、区)低效(闲置)工业盘活利用年度计划表 单位:亩、万元序号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类型土地坐落土地取得方式现状情况认定类型认定依据盘活利用措施实施时间预期效益备注填表说明:“现状情况”填写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认定类型” 填写充分利用、低效利用、闲置土地三

15、种类型;“认定依据”填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是否达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相关内容;“备注”填写低效或闲置土地的原因。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名词解释:1.建筑系数,是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当用地范围内未建有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时,可用建筑密度指标代替建筑系数指标,即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政策依据: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令第61号)第十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

16、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

17、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5.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8、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第 13 页 共 1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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