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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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保证实现“十三五”环境保护 目标的需要。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XX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 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XX1 81号)及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XX186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计划。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2、 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权责清晰、强化监管,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将排污许 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 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 量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 许可证核发,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 2+26”城市

3、中的太 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应在20XX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 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 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水处理、食品制造、锅炉、汽车制造等 行业和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衔接顺畅、 运行高效,形成有机衔接联合作用的制度链条,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排污许可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 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三、工作任务(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通过改革排污许可制,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污染

4、 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 理的核心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1.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 复文件的相关要求是确定排污许可要求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 要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2. 衔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 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并如实向 社会公开有关情况。3. 融合总量控

5、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核算的实际排放 量是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 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4. 对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排污许可制的执行为排污收费(或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 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部门逐步把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重心统一到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上。(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5. 排污许

6、可证核发权限。省环保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排污 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 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 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实 行垂直管理改革后,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6. 排污许可证申请。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负责核发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向负责核发的环保部门申 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

7、 污染防治设施、环评及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等,通过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 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 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 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7. 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可以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公告。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 证有效期5年。对排污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 失补办的,应

8、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暂时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继续按我省现行排污许可规定执行。8. 排污许可证格式和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环保部统一规定,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 放有特别要求的以及按环保部和省政府规定应执行特别限值排 放标准的,应在副本中予以载明。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三)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9. 落实环境

9、保护主体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按照自证守法的原则, 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对环保 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达总量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价;5 -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规定自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数据信息;按相关要求编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并定期报告 当地和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以及当地媒体、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开自证守法相关信息。10. 依证严格监管执法。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监 管”和“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

10、行政区排污单位履行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保责任和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环境监察执法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机构应采用“双随机”抽查方 式,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和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的排污单位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环境监察执法、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等信息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 统。根据

11、工作需要,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进行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从20XX年下半年起,各市、县火电、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环保督察范围,其他行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及时纳入环 保督察范围。11. 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将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信息载入社会诚信档案。对排污许可守法信誉差的排污单位,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和抽查比例,从严审批或者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及时公开通报其相关信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 行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根

12、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状况, 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或者限制。(四)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1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基层环保部门、 排污单位、 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指导与服务排污单位做好自证守法,规范环保部门执法检查。13. 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完成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试点工作,为全国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固体废物、噪声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规范以及煤炭行业排污 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4. 开展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根据区域主体功

13、能区规划、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质量达标要求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要求,选择典型区域、流域,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质量的关联性研究,从空间、时间以及行业等维度提出差异化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制度实施的跟踪评价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15. 建立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服务于以排污许可制 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 平台,统一排污许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对接,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形成的信息纳入平台,实现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

14、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 划。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统筹协调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综合考虑各项环保制度的功能特点和内在联系, 做好排污许可制度与相关环境管理 制度的衔接融合,强化制度落实,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二)完善法制建设。省环保厅要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及本通知相关 要求,制定山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 -重点做好涉及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改革,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将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各级环保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排污许可

15、证后监管办法。在国务院排污许可管 理条例出台后,适时启动我省排许可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为依法实施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法规保障。(三)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做好 制度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排污单位排污行为,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20XX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XX81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 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 企一证,权

16、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 结合全省排污现状,将排污许可制 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作为企业守法、部门 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加快改善环境质 量奠定坚实基础。(二)目标任务。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 放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

17、过剩行业企事业单位排 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三) 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 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 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 善。(四)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8、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 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 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新建项目必须在项目建成并发生实际排 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评要求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 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 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 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三、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 规标准、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 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

19、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 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 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须按国家统 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六)合理确定许可内容。 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量控制指 标、环评要求等,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 物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 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经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并符合要求 的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 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 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七)分步实现排污许可

20、全覆盖。 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 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XX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磷化工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磷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指南编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业和汞、 锰污染物排放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四、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八)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 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

21、,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厅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简化管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 事业单位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余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 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九)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 自行监测,安装

22、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和 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妥善保存原 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当地和核发排污许可 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际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当地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五、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十)严格依证开展监管执法。 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 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环境保 护工作执行情

23、况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并核定排放 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 据,按照“谁核发、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查, 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执法以属地管理为主,核发部门随机实施抽 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 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 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监管执法 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 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十一)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 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严 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依

24、法追究刑事责 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 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 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十二)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 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 污染治理

25、、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 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 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范 围。建立健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制度。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六、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 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

26、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认真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取得实效。(十五)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 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 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 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 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 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相关文章:1.20XX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15 -2.关于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3.20XX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4.20XX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5.20XX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6. 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7.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8. 县组织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9. 开展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0. 关于纳污坑塘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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