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园和广场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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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合同2017年5月45目录第一章 概述47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48第三章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53第四章 前提条件55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56第六章 项目用地57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57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66第九章 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69第十章 股权变更限制69第十一章 付费机制70第十二章 履约担保71第十三章 政府承诺73第十四章 保险73第十五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74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75第十七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76第十八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76第十九章 项目的移交80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82第二十一章 其它约定82第二十

2、二章 合同附件84附件1:建设期履约保函85附件2:运营期履约保函87附件389第一章 概述1.1合同主体(1)甲方: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宁晋县天宝西街与新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2)乙方:(项目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为“甲方”),系宁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职能部门,县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河北祥宁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或中标联合体各公司)各方按照

3、中国法律和本项目合资协议的约定,为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而在宁晋县设立的项目公司。1.2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合同包括以下核心条款: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1.3风险分配1.3.1风险分配原则(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4)由该

4、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1.3.2风险分配安排(1)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2)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3)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乙方合理共担。1.4适用法律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法律作为适用依据。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2.1引言(1)本合同于2017 月 日于宁晋县签订。(2)项目名称: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3)项目地点:宁晋县(4)签约主体: 甲方: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乙方:(项目公司)(5)签约背景及目的鉴于: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宁晋县政府决定采取PPP模式新建本项目;2)县政府授权甲方负责本项目PPP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本合同对甲方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妨碍甲方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3)经县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社会资本方。经综合评审,(*公司或*公司与*公司联合体)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与河北祥宁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在宁晋县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其中河北祥宁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有项目公司10%股份; 4)2017年 月 日,乙方获发(项目公司名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经项目

6、公司股东会,同意乙方签订本PPP合同; 6)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项目回报机制为运营期政府付费方式。为此,甲乙双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2.2定义以下定义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甲方指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方出资代表指河北祥宁投资有限公司乙方/项目公司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宁晋县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7、投资建设成本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支出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以宁晋县审计局审定的金额为准。年度运营补贴支出指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方每年承担的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本项目包括当年投资建设服务费和当年运营管理服务费两部分。当年投资建设服务费指政府从财政预算列支,在运营期内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年投资建设服务费(不考虑增值税及其附加),计算公式为:当年运营管理服务费指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方按年度支付的,乙方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标准维护项目设施而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政府方按本合同第11.3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合作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8、,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合同及附件;2. 投融资文件;3. 招标及投标文件;4.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为建设凤凰广场及凤凰公园所需的全部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等;2.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3.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4.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

9、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

10、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12.1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12.3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7.3款。运营日指本合同第8.1款约定的日期。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指: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

11、部门。解除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3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解除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3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2.3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7)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合同中含有“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

13、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9)维护/维修养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3.1项目的范围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乙方按照本PPP项目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投融资、建设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在运营期内,乙方负责公园及广场全部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以及全部绿化养护工作;政府方按绩效考核结果,在运营期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建设服务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政府方将上述服务费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合同期满,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将本项目项下所有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甲乙双方主要负责

14、的工作内容包括:3.1.1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1)督促协调项目公司办理环评、可研、规划、开工许可等审批手续;(2)监督项目公司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投资人;(3)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5)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组织项目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配合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配合县财政部门拨付除质量保修责任范围以外的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7)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运营期间的设施行政管理和运行维护监管职责;

15、(8)统一制定相应设施维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9)监管考核项目公司日常维护行为,作为核算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10)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绩效考核评分;(11)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3.1.2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1) 完成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2) 勘察、设计等前期已发生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签订三方合同,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直接支付,计入工程成本。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财政资金垫付;(3) 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负责项目总承

16、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4) 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5) 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在宁晋县质量监督站、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实施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承担基础设施工程设备设施的维护,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为切实保

17、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项目公司要委托专业的运行维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县成熟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7) 及时组织提报工程决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8) 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3.2项目的合作期限(1)合作期的确定本项目合作期为十五(15)年,其中建设期一(1)年,运营期十四(14)年。(2)合作期的延长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1) 不可抗力事件;2)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3)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4)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3)期限的结束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1)

18、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2) 项目提前终止。第四章 前提条件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 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完成;(2) 乙方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3) 本合同由县政府审核并同意。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1) 合同终止如上述4.1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因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2

19、) 提取保函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5.1项目资本金的构成及来源宁晋县政府授权河北祥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标报价总工程建设成本的30%,其中政府方股东持股10%、社会资本持股90%,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全部实缴到位。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在宁晋县设立,采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方推荐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一名监事长及一名财务副总监。5.2融资责任和融资计划(1)融资责任1) 项目建设总投资与注册资本金的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

20、负责融资,融资主体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采取金额机构贷款、股东贷款等方式筹措。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本项目未来预期收益权作为融资担保,当项目公司不能顺利融资时,则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贷款、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政府方及其授权的出资代表不承担融资责任;2)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3) 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4) 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为申请优惠贷款,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股权以

21、及项目相关资产和权益的权属变更的,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2)融资计划1) 融资计划应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2) 乙方应在宁晋县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3)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扣除并代乙方支付,不足之处将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行补贴款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4) 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22、第六章 项目用地本项目土地政府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及费用由政府承担。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7.1前期工作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地勘、设计及审查、前期咨询服务等。乙方需办理相应的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即将项目法人办理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同时,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完成项目开工前必要工作(如监理招标、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等)以及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全部开工批准文件。对于本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向甲方支付;甲方尚未支付的,由项目公司直接向服务单位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时,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工程建设成本。7.2建

23、设内容(1)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1) 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等;2) 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3) 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3)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4) 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5)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6) 乙

24、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7)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1) 鉴于本项目投资人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具备完成本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资质及实施能力,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乙方与该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署施工合同,乙方应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2) 本工程建设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 乙方应将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评审机构备案,作为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主要依据;4) 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不得将本项目主体工

25、程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否则属于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 专业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并在人员、业绩方面满足要求的单位。7.3建设期限(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1)开工时间:不迟于2017年 月 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2)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一(1)年内。(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1) 不可抗力事件;2)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3)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4)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3)当7.3 (2)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

26、发生后五(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件的种类;2) 预计延误的日期;3)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4)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7.4工程进度(1)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

27、调整:1) 不可抗力事件;2)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3) 由于政府方原因不能按计划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建设期延长。(5)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甲方提出加快工程进度,需要提前竣工的,乙方发生的赶工费由双方协商解决。(6)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至项目完工日止,甲方有权进入施工场地进行实地检查,但此种检查不应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生产。7.5工程质量(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2)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

28、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3) 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4) 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5)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6)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7)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

29、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7.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1) 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2) 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修建临时设施。(3) 在施工期间,

30、按市政部门及环保部门要求,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配合交管部门做好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4)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及地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报告。(5) 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采取上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甲方是否行使上述权利,并不免除乙方因不履行上述规定所需承担的各项潜在风险。7.7设备与材料釆购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7.

31、8工程造价控制与监管(1) 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承担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责任;(2) 乙方应成立专门的工程造价控制部门,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方监管要求提供完整的造价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3) 本项目工程费用合同价款调整按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分担原则为:1)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甲方承担,县财政在结算评审时予以调整

32、:2) 由于市场物价上涨或下浮影响合同价款的,由乙方承担风险或收益,合同价款不予调整;3)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或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除本合同7.1条约定的费用外,按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标准进行限价控制,限价以内的按实审计决算,超出限价乙方自行承担;(5) 对项目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审批制(部门联席会议由本工程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成员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组成),所有的变更、签证文件必须报县评审机构备案确认,未经

33、备案确认的工程量,不予认可。(6)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管理职能,对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7.9工程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需要提出设计变更,但工程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功能和技术标准。7.9.1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1)甲方的变更通知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2)变更的审批与实施1)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和内容,实施该项变动;2)变更中涉及设计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作出;3)乙方须负责提交适当的申请文件,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4)如果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5)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

34、要求的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调整,计入乙方的工程建设成本;6)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因甲方要求的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7.9.2 乙方要求的工程变更(1)乙方的变更通知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2)甲方的回复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14天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回复。(3)变更的审批与实施。1)甲方同意变更的,乙方须负责提交适当的申请文件;2)如果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乙方变更要求应视为已被放弃;3)如果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接受,乙方

35、按批复的变更方式和内容,实施该项变更;4)乙方要求的变更不能得到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因甲方前期设计工作缺陷、遗漏等原因导致的变更除外。7.10签证管理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及备案。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及备案的,在结算审计时不予确认。7.11索赔管理(1) 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日内发出。(2) 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

36、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3) 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42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4) 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7.12竣工验收(1) 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在宁晋县质量监督站、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

37、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2)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要求完成竣工项目登记备案。(3) 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审计部门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作为确定本项目建设成本的最终结果。对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甲方应配合县财政部门拨付除质量保修责任范围以外的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7.13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7.13.1延迟(1)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2)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

38、,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7.13.2放弃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7.13.3视为放弃(1)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7.13.4甲方介入完

39、成建设(1)甲方介入的条件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1)书面表示放弃项目;2)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3)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

40、,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8.1开始运营8.1.1运营日(1)乙方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为运营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2)自运营日起,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运营补贴。8.1.2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使用,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1) 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财政运行补贴;或(2)项目终止;或(3)提取履约保函。8.1.3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1.延长工期和赔偿费用;或2.视为已开始运营。8.1.4因不可抗力导致

41、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期。8.2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8.2.1项目运营的内容在运营期内,乙方负责公园及广场全部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以及全部绿化养护工作。乙方应通过有效的日常维养,使公园及广场全部配套设备设施处于可靠、安全的使用状态,并维持良好的公园绿化状况。甲方或其委托的授权单位,负责对乙方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8.2.2运营的标准和要求(1)乙方应按照绩效考核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表,按要求对公园及广场全部配套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维持良好的公

42、园绿化状况;(2)乙方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并应会同利益相关方编制本项目具体的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3)乙方应制定公园及广场设备设施巡检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发现问题限时维修;(4)配合甲方或其授权单位对乙方的维养工作进行检查。8.2.3运营责任划分乙方应按照标准对本项目公园及广场全部配套设备设施进行维养,需要政府方的配合与协助工作,甲方尽最大努力进行协调。8.2.4暂停服务(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发生计

43、划内的暂停服务,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责任。(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2)如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8.3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1)政府方对于项目运营享有监督权,包括: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44、);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及政府职能范围的监督权。(2)出现以下情况,政府方可介入运营管理1)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事实上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期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2)乙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被吊销执照或资质、出现了危害公

45、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事件等其他事项。第九章 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本项目运营维护采取绩效考核,考核方式为季度考核。季度考核由宁晋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考核小组,对项目公司进行检查考核,做好检查考核相关资料的统计、记录并汇总,并将检查情况通报责任单位。本合同中所附考核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考核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最新标准进行合理的和适当的修正及调整。财政付费与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全年四个季度的平均考核成绩将作为年度运营维护费用拨付依据。标准如下:(1)考核得分85分,年度运营维护费用按100%拨付;(2)考核得分在75分(含)84分,年度运营维护费用按90%拨付;(3)考核得分在65

46、分(含)74分,年度运营维护费用按80%拨付;(3)考核得分小于65分(不含),年度运营维护费用按得分比例拨付。第十章 股权变更限制10.1锁定期在建设期和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内,社会资本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经宁晋县城管局事先书面同意,为本项目融资的需要作出的股权变更除外);竣工验收二年后,经宁晋县人民政府或本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须具备有效承接本项目运营管理的能力,且须承继转让方的全部义务。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若项目建设完成并项目公司提交全部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后3个月内,因政府方

47、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则从第四月开始起算时间,两年后项目公司可提交股权转让申请。10.2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应消除该违约行为的影响并恢复项目公司股权原状;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第十一章 付费机制11.1付费类型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政府方依据项目设施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包括当年投资建设服务费和当年运营维护服务费两部分。11.2投资建设服务费(1)乙方获得投资建设服务费的前提条件:1)本项目经过适当的试验、测试和规定的验收程序,工程质量合格,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或凭证;2)乙方及时

48、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全部资料,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评审工作已经完成并出具了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2)根据县财政部门的建设投资评审结果,按照下面公式计算运营期各年投资建设服务费。各年投资建设服务费按年支付,各期付费金额需经县财政部门核定。其中:1)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成本以经县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评审确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2)合理利润率: %(按中标文件中的系数填写)3)参照2016年河北省政府一般债券(7年期)收益率3.23%,并考虑10%的投资风险系数,将年度折现率设定为3.53%。4)运行周期即数十四(14)年5) n:从项目运营期开始计算的折现年数(n=l,

49、2,3.14),运营期第一年n取1,依次类推。(3)当年投资建设服务费在运营期不调整,不与绩效考核挂钩。11.3运营维护服务费(1) 运营维护服务费为: 万元/年(按中标文件中的金额填写)(2) 当年运营维护服务费在运营期不调价,支付金额按本合同第九章约定与绩效考核挂钩。第十二章 履约担保12.1建设期履约保函(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1)符合本合同附件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2)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

50、具;3)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提交运营期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12.2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

51、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2.3运营期履约保函乙方应在运营日之次日起十(10)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期履约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期履约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运营义务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担保期至项目公司递交移交维修保函后。12.4恢复运营期履约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

52、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期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期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12.5移交维修保函乙方应在最后一个运营年开始前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移交维修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移交维修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移交及质量保证期内或有维修义务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担保期至移交完毕且质量

53、保证期满后。12.6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章 政府承诺政府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日:(1) 本项目已经获宁晋县人民政府的同意;(2) 甲方已经获得宁晋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实施本合同;(3) 由于政府机构调整、变更或甲方编制变更、撤消,宁晋县人民政府及

54、时另行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延续继承本合同;在未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前,由县政府直接行使甲方权力并承担义务;(4) 在乙方按本合同全面、诚信履约的前提下,政府方按绩效考核结果,在运营期内向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运营补贴,政府方将上述费用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5) 乙方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提出的各项合理审批、评审事项,政府各部门依照行政管理职权,按时限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各项评审、审批手续;(6) 在项目公司严格执行PPP合同的前提下,政府方承诺其公园及广场全部配套设备设施经营权在整个合同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和完整,不可抗力除外;(7) 政府方按施工计划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第十四章 保险14.1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乙方

55、需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具体包括:(1)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保险。保险金额应达到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3)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

56、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4.2保单要求(1)乙方应当将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2)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14.3保险条款的变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第十五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15.1法律定义详见第二章定义。15.2守法义务项目公司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15.1条法律的规定。15.3 法律变更详见第二章定义。15.4 法律变更的后果15.2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1)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1)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

57、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2)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运营维护费用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2)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对于超出甲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定义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宁晋县政府无法

58、控制的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1)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2)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16.2免于履行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16.3通知和积极补救减少损失的责任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对其在本合同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2)作出一切合理

59、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4)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16.4损失承担原则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16.5不可抗力的后继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九十(90)日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第十七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17.1甲方的监督权甲方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有权从项目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行使监督权,以便能够更好地了

60、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17.2甲方的介入权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可以在特定情形(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甲方的介入权应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下使用。第十八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18.1违约事件及赔偿违约事件是由于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重大义务而引起,违约事件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项目合同终止。18.1.1甲方违约事件(1)财政运行补贴支付的违约: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财政运行补贴,则乙方有权向县财政部门发出催告,如县财政部门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三十(30)日内

61、仍未能支付的,则县财政部门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财政运行补贴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银行活期贷款利息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2)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3) 政府未能保证项目公司经营权的完整性及合法性。(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18.1.2乙方违约事件(1)社会资本未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未能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2)项目公司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养护或未达到养护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18.1.3减轻损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

62、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18.1.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18.2提前终止18.2.1甲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期维护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2)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3)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4)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使用;(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设施的运营维护;(6)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绩效考核分数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低于60分;(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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