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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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伦理期末作业魏涛所在院系:文法学院学科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号:2016111956整理为word格式法律职业伦理之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李天一案”相关案情概述 :尽管“李天一案”已经在 2013 年 9 月就审理结束,案件中涉案人员都已得到应有的判决,但此案所带来的影响却没有就此结束。同年 12 月北京市律协向涉案的多名辩护律师及代理律师送达了调查通知书,且在经历了一系列调查之后,北京市律协分别对案件中涉案律师做出了训诫、通报批评以及公开谴责的相关惩戒。在李天一案的审理过程当中,李天一的一审辩护人陈枢在最开始的时候,和王冉在微博上共同上传了一则声明,该声明一出现在网络,其中所表达的意

2、思就彻底引起了公众的讨论,而之后,案件尚还处于双方质证、讯问阶段,王冉署名的辩护词就在出现在网络上,而且辩护词中明确指责被害人,声称被害人患有妇科疾病,并以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李某某的精液的话语暗示案件存在问题,李天一可能是无辜的。兰和身为一名律师,应该了解什么信息应该保密,尽管其并非“李天一案”中的辩护律师,也应该保守案件的信息,但其却在微博首次揭示出了被告人的身份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和内容。之后,又在微博上揭示了案件的实施地点以及案件中关键证人张某的身份。而案件中魏某某(兄)的辩护律师李在珂更是首次披露了庭审上的部分情形,二审期间,李在珂再次在微博上发表案件信息,声称被害人是卖

3、淫女,被告等人并不是有意实施犯罪行为,仅仅只是被害人喝醉酒后,使用暴力逼迫其继续卖淫的行为。被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也曾经在网络上以隐晦的语言试图揭示被害人的身份,但没有具体指出。在隔年 1 月份的时候,李天一的二审辩护人周翠丽在网络上贴出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对其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上显示了周丽翠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其不只利用网络发表了一系列涉及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比如辩护人的辩护内容、鉴定结论、对犯罪现场视频进行描述等,更是在案件宣判以后更是主动的向聚集在法院门口的人介绍庭审情况等,之后宣称为了对律师协会对其进行处分进行公开申辩,将案件所有的有关资料放上网络,比如一审、二审

4、判决书。整理为word格式评论:“李天一案“中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缺失的主要表现:1.言论不当行为在我国,虽然许多制度规则是与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有关,但没有严格的配套实施措施,使制度成为空谈。制度的缺乏,会导致律师的言论得不到有效规制,除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还会给部分律师以可乘之机,利用公众的不知情与盲从操控舆论,形成民意判决,影响司法公正,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由于近年来,新媒体的出现,越来越多的民众热衷于在网络上浏览信息,这也就为律师发表自己的言论大开方便之门,不得不说媒体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督促司法公正,但当律师的言论得不到有效规制的时候,网络沦为某些人争夺利

5、益的工具时,由于公众的盲从性,很可能出现“一面倒”的现象,那么这种大范围内的单方面趋势会形成一种很强的舆论压力,使得审判人员可能会忽视已经制定的程序和法律而去迎合公众的民意判决,满足大多数的民众的要求,走在司法公正的反面。由于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公众接触新媒体的人数大幅度增加,这也给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带来了新的危机,新媒体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日益增加。由于新媒体为社会舆论提供了新的场所,如果被某些人加以利用,就可能导致某些审判人员的审判朝着社会舆论的方向走去,而远离依法裁判。(1)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在“李天一案”审理过程中,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李某自认武功第一,强奸时才打人”,此外兰和竟与被

6、害人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在网络上隔空论战。刑辩律师发表言论,作为一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知识分子,应当注意其所发表的言论将会导致什么样的社会反响,对于刑辩律师在网上发表低俗的言论的行为,不仅使公众对当事人产生反感,同时也会损害刑辩律师界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刑辩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自身的道德修养产生怀疑。(2)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舆论的行为。在“李天一案”二审时,案件中魏某某(兄)的辩护律师李在珂在案件尚未查清时,就在网络上发表各类猜测性言论来误导公众,声称被害人是卖淫女,被告等人并不是有意实施犯罪行为,仅仅只是被害人喝醉酒后,使用暴力逼迫其继续卖淫的行为。李在珂身为专业律师,应该明白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

7、,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跟案件有关的情况,但他仍然冒着违反法律规定的危险,在微博发表此类言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良苦用心”。李天一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曾称,案件中存在有人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行为,并且已有律师在庭审上提交给审判人员对这些行为进行认定,而一旦这些行为被认定确实存在,那么某些人可能会以诬告陷害罪被定罪。然而兰和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应该清楚法院的功能只在于审判,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兰和律师此举就是为了误导舆论,影响判决。2违反保密制度行为“李天一案”属于法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表明案件除了跟案件有关的人员,其他人一律不能获得案件的有关信息,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同时也是防止舆论过多的干预司

8、法,保证司法的绝对权威。要知道,对于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在法院审判结束之前,由于承案律师是除司法机关外,唯一可以获知案件相关信息的人,如果其发表了某些猜测性的言论,引起了公众的过度猜想,均有可能误导公众,对司法权威产生影响。整理为word格式(1)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在“李天一案”还处于质证、讯问阶段时,李天一的承案律师王冉就将其辩护意见全部放上网络,在辩护意见中提及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工作场所等个人情况。另一名被告人王某的承案律师周翠丽也通过网络上传了与被害人杨某某有关的妇科检查资料,同时将对案件中其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对涉案证据进行分析的资料放上网络。(2)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李天一的二审

9、辩护人周翠丽在网络上贴出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对其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上显示了周丽翠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其不只利用网络发表了一系列涉及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比如辩护人的辩护内容、鉴定结论、对犯罪现场视频进行描述等,更是在案件宣判以后更是主动的向聚集在法院门口的人介绍庭审情况等,之后宣称为了对律师协会对其进行处分进行公开申辩,将案件所有的有关资料放上网络比如一审、二审判决书。该刑辩律师的以上行为就属于违规向庭外人员告知案件情况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刑辩律师的不正当竞争就是指刑辩律师为了获得案源或某种利益,而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与其他刑辩律师进行竞争或从事某种行为。在“李天一案”

10、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夸大己方的行为和贬损同行的行为。刑辩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败坏在公众心中刑辩律师的形象,而且也会助长歪风邪气,使得刑辩律师以为只有靠不正当的方式才能获得案源,同时刑辩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夸大己方的行为。夸大己方的行为是指刑辩律师为了获得某件案件的承办权,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承诺当事人案件必然胜诉的行为。在“李天一案”中,魏某某(兄)的辩护人李在珂律师在承办案件时就曾故意告知其以前有官员身份及其人脉很广,认识很多官场上的人。此外,还夸大自己的能力,说自己是仅有的能够使案件胜诉的律师。(2)贬损同行的行为。贬损同行的行为是指

11、刑辩律师为了在与其他刑辩律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故意贬损同行,损坏其他刑辩律师的声誉。李家的家庭顾问兰和律师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曾在网上发表言论,说李在珂人品存在问题,并称李在珂唆使被告人说假话,作假证明。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我国目前的职业伦理规范各式各样,但由于规范过于分散,规范之间也缺乏有效的衔接,导致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效力被大大削弱。其次由于职业伦理是虚拟、抽象的,仅仅是要求律师去遵守职业伦理而去不具体告诉其职业伦理的内容,可能会导致大部分律师产生茫然的感觉。因此,整合现有职业伦理规范,明确职业伦理内容,建立一部系统完善的职业伦理规范才能为律师正当执业提供指导,预防刑辩律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再次出现。 友情提示:本资料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帮助请下载,谢谢您的浏览! 整理为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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