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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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一、新参保单位开户需提供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一般账户提供银行开户申请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开户行行号(12位)或清算行行号(由单位的开户行提供)3、如果基本账户不是如下十五家银行,请到如下银行开具一般账户(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银行(原天津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天津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银行、中国民生银行)4、开户单位

2、带齐以上材料,先办理社保开户登记手续,开户后由社保告知ID号,然后依据本单位的ID号再到开户银行签订“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将此协议交社保登记科。二、参保企业缴费险种及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1%,个人2%);大额医疗救助(在职人员260元/人.年个人缴纳,退休人员360元/人.年个人缴纳);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工伤保险按照风险程度最高项目予以核准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八类1.9%,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三、社

3、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验证和换证。登记证有效期为10年,社会保险登记证自发证之月起两年验一次。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到分中心申领天津市社会保险验证换证登记表,也可带公章到分中心登记科填写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四、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单位名称、银行账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携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于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五、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应持有关部门批

4、准证件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六、参保单位申报开户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遇节假日提前不错后)。第二章 基金征缴第一节 关于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为规范做好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确认、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现依据社会保险法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缴费基数核定表单的领取及申报在分中心窗口申报单位,每年办理完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到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于每年1月8日前,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需经所属分中心同意。网上申报单位,每年办理完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

5、报系统“缴费工资录入模块”录入缴费工资。在“缴费名册查询”模块打印缴费名册,一并申报。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

6、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三、缴费基数核定有以下三种申报方式1、窗口报送纸介缴费名册申报核定以每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30人(含)以下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于每年12月15日12月25日前到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注意:每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要填写到名册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2)每年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

7、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号表、8号表复印件)。(3)每年12月26日至下一年度1月8日之间,参保单位需携带上述12材料,到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2、窗口报盘申报核定以每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30人(含)以上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于每年12月15日12月25日前携带U盘,到分中心拷贝本单位缴费人员名册数据文件和基数核定报盘软件。(2)通过基数核定报盘软件制作本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报盘文件。注意:每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需录入到核定软件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3)通

8、过基数核定软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在办理一月份结算时与电子文件一并报送。(4)如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号表、8号表复印件)。(5)每年12月26日至下一年度1月8之间,参保单位携带上述24材料,到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3、网上申报核定(已经办理了网上申报的单位适用)已经办理网上申报并领取了电子认证密匙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每年12月16日至下一年度1月8日之间,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本单

9、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及一月份增减员、申报结算工作。纸质材料及相关凭证在15日前报送分中心。(2)对于缴费人数较多的单位,建议在提交本单位最终结算数据前,与分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准确无误。(3)网上申报单位必须在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后,才可进行增减及补征操作,(提示:工资基数一经确定,当年不能再进行调整,所以在此提醒各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录入后,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做提交)。四、缴费名册的填报要求填报范围:每年12月份在册参保职工。如果1月有人员增减变动,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动名册,并作为缴费名册的补充。1、“工资”栏: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写,(工资总额除以

10、职工在该单位发放工资的月数),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0”填写。工资保留到“元”。2、“缴费基数”栏: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及缴费人员本人上年月均工资核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在缴费上下限之间的据实填写,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无上年工资收入的,填写下限,无上年工资收入且高于下限申报缴费的,“工资”栏和“缴费基数”栏均填写实际申报数额,缴费基数填写保留到“元”。五、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组织缴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可以采取缴费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年度缴费

11、基数签字确认表确认两种方式,在每年4 月底前,缴费单位应完成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工作,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应留存企业备查。六、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每年3月份起,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年度复核户数不应低于核定户数的20%,。缴费单位接到缴费基数复核通知后,应当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应付职工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账复印件、职工工资发放单、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以及其他与工资收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帐簿等。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单位,对单位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缴费单位限

12、期补缴。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表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及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及时做调整基数补征集申报,对拒不改正的,分中心将提请审计稽核部门处理。提示:每年缴费下限和上限,分中心会通过武清社保微信公众号公布,也可登录网盘进行查询。另外分中心会将通知从网上申报系统发送给网上申报的单位,网上申报单位可在申报平台查看消息。附件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表附件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附件三: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注: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表附件:1序号社会保障号码姓 名调 整 月 份原缴费 基 数调整缴

13、费基 数调整后缴费 基 数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复核人(签字):负责人(签字):(业务专用章)(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附件:2 年 月 日 单位代码:表号:津社保征字52号单位名称:单位:元序 号公民身份号码姓 名工 资缴费基数合计共 人制表人: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附件:3单位代码:缴费

14、所属: 年 月单位名称:补缴费类别:核定基数补缴单位:元序号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起止时间工资合计共 人单位专管员:(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第二节 征缴相关政策文件政策一: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规定一、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规定对新参保人员,应依据户口簿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分别按照本市非农业户籍、本市农业户籍、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籍、外省市农业户籍,填写人员身份,并提供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参保: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依据护照、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

15、、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二、补缴费规定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进行审核确认。其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不足2个月的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6号表)(盖单位章、劳动合同备案章、就业登记章),距缴费时间3-12个月(含)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原始工资表、考勤表等补缴凭证报分中心审核,分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补缴费手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补缴审核表)到分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对网上申报单位,分中心依据按规定审核的相关凭证及补缴审核表,审核确认网上对应补缴费信息。个人窗口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的审核确认

16、。新参保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确定;续接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本人申报且不早于其起始缴费时间确定。三、补缴保值费、滞纳金管理对于申请办理补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四、转移接续管理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审核确认户籍情况。对确认为外省市户籍,且在本市

17、首次参保缴费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按津社保20107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对确认为我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依据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续接手续。五、后延缴费管理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后延缴费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确认的后延缴费退休申请确认表按整年度后延,“延迟退休”的人员不再核定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直

18、接办理后延缴费。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趸缴费核定时,缴费基数按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六、缴费信息确认管理参保单位在为退休人员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时,应认真核实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户籍、视同缴费年限等)、历年缴费基数、月账户记账金额等内容。对于因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间断缴费的,应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分中心依据就、失业证上记载的领取记录,录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起止时间;其中属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仅录入领取当月的时间。对

19、于1993年以后审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也应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连续工龄审定表,分中心依据连续工龄审定表录入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录入完毕后,方可办理缴费人员退休减少和打印工资指数单等业务操作。提示:目前发现很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缺少连续工龄或连续工龄不对,由于连续工龄现在要经过市人社局进行审核,短时间内不能完成连续工龄的认定,会造成职工延迟退休,所以提示参保单位要在为职工办理退休前两个月核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以便及时补录和更正。七、“平均工资指数单”打印管理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费期间参与“

20、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按照“0”处理。其中,首次缴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且其首次缴费之前没视同缴费年限(或核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其工资指数从首次缴费之月起计算。录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不参与“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不按照“0”处理。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四: 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申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所在区县:序号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职情况户籍性质补缴时间月缴费基数1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2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3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21、 年 月至 年 月元4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5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6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7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8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9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10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11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12本市 外省市 非农业 农业 年 月至 年 月元单位意见上述人员已提交补缴申请,经核实,确与我单位曾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现予以申报审核。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经审核,原用人

22、单位申报属实,报请市会审小组审核。市会审小组意见经审核,同意所报意见,允许申报单位为上述人员中的 人办理补缴。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经办人: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社保分中心、区县人力社保局、市会审小组各留存一份附件:5 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备注12345678910申请单位经办机构意见制表人: 经办人: 征缴科长: 分中心分管主任: 基金征缴处:负责人: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个人申报无需填写负责人和申

23、请单位。政策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定工作的管理,依据津人社局发201219号、津人社局发20143号文件规定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二、办理审定连续工龄的人员应先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参保缴费后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三、2011年12月31日前应进行工龄审定而尚未审定的人员,或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2013年12月3

24、1日前参保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2012年1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退役军人等,应及时参保缴费,并在参保缴费6个月内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四、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五、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

25、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六、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对原审定的连续工龄进行复核。申报单位应如实告知本人连续工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核实后,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确认。本人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七、与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进行工龄审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执行。其他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的人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向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八、申请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的,应填写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

26、定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花名册,或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花名册并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退伍以及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九、自2011年1月1日起,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再进行工龄折算,折算的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依据。十、符合连续工龄审定和更正条件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还要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政策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接续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7、(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

28、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及死亡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如何计算:(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单位划转)。(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4、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下列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

29、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但应报市会审小组备案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5、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管理对在外省

30、市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参保单位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临时账户通知书,到分中心为其添加“外省市临时账户”标识。对到我市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不能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文件的,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应核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为其添加“本市临时账户”标识。参保人员转出临时缴费账户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分中心核准后为其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联系函,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

31、用章”,待收到临时账户联系函回执后,办理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资金跨省转出手续。参保人员转入临时缴费账户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临时账户联系函,分中心核对系统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无误的,在回执栏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邮寄至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资金到帐后,依据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跨省转入接续手续。6、个人账户处理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死亡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额余额。对跨统筹范围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

32、员,经与本人协商,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分中心根据参保人员在两地的缴费情况,其在我市同期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2010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7、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

33、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8、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

34、原件、复印件。(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9、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

35、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1、我市原有规定,凡与暂行办法、187号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不一致的,均以暂行办法、187号

36、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规定为准。12、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提示:1、对于办理养老保险跨统筹转出人员,用人单位首先确认该离职人员已经在转入地省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再打印缴费凭证。2、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我市新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手续,应先由本人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报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核实。经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核实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转入申请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同时,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简称转入审核表),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并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备

37、案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3、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入我市的,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附件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附件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十: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十一: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兹有 同志,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38、区) 县,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手续,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为了方便参保人日后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以下委托人信息请如实填写)本地委托人姓名: 与参保人关系: 本地委托人联系电话:(手机) (座机) 附件: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 名性 别个人编号公民身份 号 码户籍地 地 址在本地 参保起 止时间本地实际 缴费月数本地参保 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行政区划 代 码单位名称电 话地 址邮政 编码 经办人(签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本凭证一式两联,填

39、发此凭证的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各一联)重要提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2当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到新就业地参保时,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附件八: 编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姓 名性 别公民身份号码原个人编号户籍所在地原参保 所在地 区名称原参保地社

40、保机构行政 区划代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 地址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参保单位(章):申请人(签字):科长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主管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件:九编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 ,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原个人编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开户全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银行账号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地址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章):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 电 话: 年 月 日(本函一

41、式两联,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附件:十编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申请转移至( )原参保地( )待遇领取地原参保地 个人编号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地址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备 注 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 1.落款中的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2.请在“申请转移至”所选项的“()”中打“”。附件:十一编号:临时基本养老保

42、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名称): 兹有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 已在本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临时缴费账户个人编号: 。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你处,请将转移所需信息函告我处。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章): 年月日(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编号:回 执姓 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经办人(签章): 原参

43、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发给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政策四 市社保中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6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经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准费率核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参加工伤

44、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中注明的经营(业务)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按照风险程度最高项目予以核准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其中: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八类1.9%。(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亦应按照上述核定方式,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相应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重新核定其基准费率。(三)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统一设置为劳务派遣企业,行业类别代码0000,基准费率1

45、%。二、浮动费率核定(一)参加工伤保险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定范围,进行正常浮动费率核定。(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纳入每季度首月的即时浮动费率核定。(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即时浮动费率核定管理,仍按照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2号)及 市社保中心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工作的经办意见(津社保2012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类行业费率不下浮。三、相关问题处理(一)2015年10月之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16年正常浮动费率核定计算其支缴率时,分别按原基准费率及新基准费率时

46、间段计算工伤保险费征收金额。(二)2015年10月之前为一类行业风险类别的用人单位,且2015年参保缴费满一年的,亦纳入2016年正常浮动费率核定范围。(三)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仍按2015年9月实际费率执行。(四)用人单位分立的劳务派遣工专户、农业户籍从业人员专户,其行业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按照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予以核定。政策五 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和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2号)、津社保2012132

47、号文件规定,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工作。一、工伤浮动的变化为了充分发挥浮动费率对促进工伤预防的经济杠杆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在以支缴率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参考指标的基础上,将工伤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因素纳入指标范围。工伤发生率的概念:工伤发生率,是指上年度内,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的人数(不含老工伤人员)占该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比例。用人单位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二、调整浮动费率的时间调整在每年4月份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的基础上,增加即时费率

48、浮动,浮动费率核定工作于每年4月25日前完成,即时上浮工作应于每季度首月(1、4、7、10月)25日前完成三、原调整浮动费率的方法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对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率下浮,反之上浮。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向上浮动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120%、150%或下浮至80%、5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缴率大于7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四、调整浮动费率的方法变化1、浮动费率在按支缴率计算调整的基础上,凡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用人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其浮动费率再做如下调整: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不予下浮,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的,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120%的,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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