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空间法对空间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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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沿2006年第6期论国际空间法对空间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高升蒋新作者简介高升(1976 -),男,山东泗水,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级博士研究生。蒋新(1974 -),男,安徽蚌埠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级博士研究生,湘潭大学法学院教师。? 149?(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提 要国际空间法起源于冷战时期,第一代国际空间法确立了人类外空活动的基本原则。随着人类外空开发活动的迅速发展,外空环境正日益恶化,外空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到了人类外空拓展的未来。保护外空环境现已成为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的重要议题,尤其是针对外空核动力源的使用与空间碎片问题。国际空间法学家正酝酿制定适应全球化时代

2、外空开发与保护的第二代国际空间法,外层空间环境保护将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国际环境法空间维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关键词国际空间法核动力源空间碎片 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 DF96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 8267 2006 6 0149 04 1994-20OS China Academic Jeunis Electronic PublishHwusc, All rights reserved,wvtT前沿2006年第6期 1994-20OS China Academic Jeunis Electronic PublishHwusc, All rights reserved,wvtT前

3、沿2006年第6期一、空间探索与利用对外层空间环境的不利影响人类太空时代发端以来,空间科学家就一直试图对人 类空间活动可能带来的空间环境风险进行科学地分析和研 究。上世纪60年代至今,射入外层空间的卫星和火箭数目 惊人。这些科学家特别关心的是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射入外 层空间的物体将会在外层空间引起放射性污染、生态污染 以及化学性污染。我国著名空间法学家贺其治先生将人类 活动对空间环境的负面作用分为可能的环境影响与实际的 危害。可能的环境影响指的是环境受到污染,人类的外空 活动不可避免地要向外空环境排放废弃物,这些活动对空 地环境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这其中包括化学污染、 生物污染和电磁干扰。实际

4、危害指的是对外空环境可持续 利用的现实威胁,包括空间核动力使用和空间碎片问题。2 现在,列入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 有关空间活动对环境影响重大议题的主要是空间核能使用 和空间碎片问题。空间活动所引起的空一环境化学污 染、生物污染和电磁干扰问题处在空间科技界的密切关注 中,问题本身的演变并不明显,目前观察的实际损害不大, 未对空间活动和空间环境造成重大威胁。而空间核动力源 的使用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有造成空一地环境危害的案 例。空间碎片的危害就更大了,甚至会使地球轨道的部分 区域不再具有可利用性。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空间环境保护 中的外空核动力源以及空间碎片这两个问题。目前有两种核

5、动力设备在外空广泛使用,目的主要是 为在轨运行的航天器和运营载荷的轨道控制、通信和其他 在轨执行操作提供能源。一种是同位素核动力源,其能量 通过放射性同位素的衰变获得;另一种是核反应堆,通过 可控核裂变获得能量。外空核动力设施的优点在于使用寿 命长,结构紧密,可不依赖太阳辐射而工作,这些优点确 立了核能在空间发射能源技术选择中的优先地位。当前在 航天器上大量使用核动力设施是不可避免的,这个趋势短 期内不会减弱。然而,与外空核能广泛使用相伴随的危险 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地球环境与外空环境的相 互关联意味着对外空环境的任何危害,对空 一地环境都 1994-20OS China Academ

6、ic Jeunis Electronic PublishHwusc, All rights reserved,wvtT前沿2006年第6期 1994-20OS China Academic Jeunis Electronic PublishHwusc, All rights reserved,wvtT可能有潜在的溢出影响。这早在197拜就由前苏联的宇宙 -95肛星事件所证实。在那次事件中一颗核动力卫星在 再入轨过程中解体,结果在加拿大领土上散布了大量的高 辐射放射性碎片。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了所有国家 的利益和福利这一原则已广为国际社会接受,由于外空核 动力源的使用可能对空一环境有负面影响

7、,所以避免 空一环境受到外空核能使用可能导致的发射性污染符 合所有国家的利益要求。空间碎片也称轨道碎片,由环绕地球轨道运行的自然 或人为产生的物体组成。这些物体在地球引力作用下使它 们的轨道衰落,直至进入大气层以前,将一直滞留在外空 轨道上。根据美国空间指挥部的记录,四十多年的航天发 射已有约800(件可跟踪物体被置于外空轨道上。3科学家 估计,在轨道上直径介于1至10厘米的物体数目高达11 万个。毫米至厘米级之间的较小碎裂物的数目有数千万个。 小于毫米级的微粒物质数目已难以估算。空间碎片的来源 主要是失效的有效载荷、运营碎片、碎裂物、微粒物质四 种类型。空间碎片的风险主要是碎片与运行中的航天

8、器和 有效载荷发生碰撞的问题。因为空间碎片与航天器和有效 载荷在轨运行时都具有很高的动能,任何偶然的相撞造成 的后果都可能是毁灭性的。更令人不安的是,当空间碎片 的数量达到某一阀值时,空间碎片之间会发生自持连锁碰 撞效应。即已有的空间碎片之间的碰撞本身就会产生大量 的空间碎片,即使不再增加新的人造空间物体,空间碎片 的数量也会大量增加。最终,这一碎片自我增殖过程将产 生一条环绕地球的碎片带,使某些近地轨道不再具有可利 用性。不言而喻,空间碎片对人类未来的空间活动造成了 直接现实性的严重威胁。二、联合国有关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决议自从197年前苏联宇宙-954卫星坠落事件之后,联 合国和平利用

9、外空委员会就开始着手制定一个国际性的技 术标准以规范外空核动力源的使用。经过多年的努力 , 1992年,联合国大会以第47/68(1992号决议通过了联 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外空利用核 动力源的原则。在该决议的绪言部分,对决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决议适用于空间物体所载的以产生电能为目的而非以推进 为目的所适用的核动力源。在决议的正文中有十一条指导 性原则,其中包括安全使用的标准、安全评估、再入大气 层的通知以及国家责任和赔偿等。在以上原则中,第三个原则是决议的核心内容。该原? 150?则在外空适用核动力源的条件,建议使用核动力源应限于 用非核动力源无法合理执行的航天任务。

10、决议没有明确何 为合理执行”,只是列举了若干种情况下可使用核反应 堆,即行星际航天任务、足够高轨道上的任务、近地轨道 运行任务(任务执行完毕后放置在足够高的轨道上)。此 外,该原则具体指明核反应堆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在达到 运行轨道前发生任何可能事件时均不能进入临界状态。该决议的第五原则规定:发射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 体的任何国家在该空间物体发生故障而产生发射性物质重 返地球的危险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国家。这一原则多次在 国际实践中得到适用。例如,俄罗斯在火星96探测器发射 之前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了该探测器使用核动力源的情况。 当该探测器失灵坠入大气层时,俄罗斯按该原则的要求及 时通知了有关国家。

11、同样,美国也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了 其发射的卡西尼火星探测器的情况,该探测器的核反应器 使用了 35公斤的钸- 238的二氧化物作为燃料。这些守 约”事例很有意义,空间探测国在具体事件中根据联合国 决议的要求一致地履行一定行为,这些反复的实践,使不 具法律约束力的原则性规定逐渐成为习惯国际法性质的法 律规范。三、国际空间法对空间碎片的法律规制(一)关于各国探测与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 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卜空 条约)该条约第九条规定:国家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 与其他天体的一切活动应顾及本条约所有当事国之同等利 益。研究及探测外空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之污染,并 在必要

12、时,为此目的采取适当措施。条约第九条还在条约 当事国有理由认为该国或其国民计划在外空,包括月球与 其他天体进行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其他当事国和平探测及使 用外空之活动引起有害干扰时,规定应在事前进行会商。 可以看出,196年制定的外空条约考虑到了外空污染 问题,以及此类污染干扰外空活动的可能性问题。这当然 是对空间物体增加引起关注的结果,特别是在使用率较高 的地球静止轨道和近地轨道上。因为如果空间物体不返回 地球,迟早都会成为空间碎片,妨害以后的空间活动。然 而,外卜空条约第九条与该条约的其他条款一样就其特 征来说都不甚明确。因为该条约是有关外空活动的第一部 条约,制定该条约的目的是为后来更为具体

13、的条约提供基 础。从某种程度上说,外卜空条约第九条之所以采用模糊 的措词是因为当时空间科技、法律专家学者缺乏技术知识 和能力全面预见人类外空活动可能面临的问题。所以外卜 空条约没有对“有害污染”进行界定、也没有对必要 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阐释。另外,条约第九条也没 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潜在有害干扰”,更没有指出是否要对 该条款提及的活动或实验的类型进行限制。外空条约第七条规定:凡发射或促使发射物体至外 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本条约当事国,及以提供 领土或设备供发射物体使用之当事国对于此种物体或其构 成部分在地球、大气层空间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 体,加于另一当事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之损害应

14、承担国际 法上的责任。此外,外卜空条约第六条还要求国家对其国 民在外空、月球以及其他天体上的活动负责。因此外空 条约的条款虽然又一次没有专门涉及空间碎片问题,但 却对空间碎片的产生以及确认此类碎片所致损害的责任方 提供了有限的规范指导。但是,条款中没有给出“物体或 其部件”的定义,因此,是否所有的空间碎片都可以纳入 这一条款的范围之内并不确定。另外,关于如何确定空间 物体与某一当事国存在恰当的责任关联也不明确。在该条 约第六条概括性的规定下,可能与空间碎片的产生有牵连 的私人产业以及其他非政府实体实施的行为是否受条约约 束也不甚明晰。外空条约已被公认为是空间法的宪章,但其条款的 措词不甚明确,

15、尚不能应对空间碎片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复 杂问题。即使该条约可以适用于空间碎片的某些问题,也 不能认为它为规制人类空间活动所致环境损害确立了具体 的法律制度。(二)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 称责任公约)制定责任公约的目的是对外卜空条约中提出的 概括性术语确定更为具体的内容。责任公约所关注的是 建立规则和程序,使条约成员国在受到空间实体造成生命 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健康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 人的财产损失或损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正因 为如此,本公约对与空间碎片相联系的损害问题非常有意 义。某种程度上说,空间碎片可以被纳入该公约条款的规 制之中,一套应对由类似空间碎片所致损

16、害问题的规则与 程序已初步建立。但是问题依然存在。是否任何空间碎片都可成为责 任公约的规制对象,这还是个远未解决的问题。在责 任公约中,空间实体”的外延包括空间实体的组成部 分,实体的运载工具和运载工具的部件。这一外延通常被 认为是外空条约中所使用的空间物体定义的扩展。然 而,哪些物件构成运载工具的部件又不明确,碎裂片和微 粒物质是否是部件”也很难确定,而它们正是目前对运 营空间物体构成最大的威胁。假设空间碎片可成为“空间实体”范围中的一员,仍 有其他问题有待解决,首先,责任公约适用的领域在外 空不是绝对的,因为至今在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范围划 界上未取得一致;其次,现在大量的私人空间商业化活

17、动-涌入外层空间,现有空间法可否适用于这些空间商业开发 活动也不明确。虽然公约规定成员国对其国民开展的空间 活动,或在其国内促成的发射活动负责,但私人空间产业 与其实际的商业利益相关,并且,对它们来说没有相应的 国际法律文件来规范他们可能产生侵权或环境风险的行为。 特别由于许多国家立法逐渐放开了通讯卫星市场,国家、 私人产业和商业组织纷纷参与到空间活动中,不久将会有 更多卫星散布于近地轨道上,如何对它们进行法律规制是 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再次,责任公约没有彻底地解决 外空侵权损害行为的过错问题,虽然该公约规定了空间实 体对其他国家或其国民以及组织在地球表面的利益或飞行 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承担绝

18、对责任 但在发生外空损害” 时,只承担所谓的过失责任。即使如此责任公约本身 没有提出哪些行为构成过失,也没有提出一般注意义务的 标准。另外,公约也没有提出确认发射入外空的空间实体 和伴随此类发射产生的相关碎片的身份归属机制。公约的 适用建立在如下假设之上:根据公约条款,可以很容易地 确定任何特定空间实体的归属,从而明确对损害应承担责 任的发射国。但现实情况远非如此简单。最后,在责任公约中,所谓损害仅指对人身或财 产造成的损害,没有涉及对外空环境的损害。公约中也没 有任何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预防碎片产生的规定。因此, 责任公约在规制成员国空间活动产生碎片方面仅起到间 接作用,即事后的损害救济。(三

19、)咲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 称磴记公约)磴记公约的制定,表明在确定空间实体身份的问题 上取得了一定进步,该公约部分解决了确认外卜空条约 和责任公约中涉及的空间实体的来源问题。登记公 约不仅明确了责任公约中规定的空间物体的定义, 并且在其定义中包括了外空物体的构成部分以及外空物体 的运载火箭及其部件。公约同时要求发射国在外空物体入? 151? 轨以后,即速进行登记并将一份登记记录保存于联合国秘 书长处。但因为公约要求登记国提供的信息过于有限,并 且公约中的措词是要求此类信息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 速提供。可见,发射国在一定程度上对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有选择的余地。实践证明,在对空间碎

20、片的跟踪确认上, 登记公约并非十分有效。此外,根据该公约,尚不明确 是否仅运营载荷被要求进行登记,或是否诸如停止工作的 卫星,失败的发射和空间物体解体等额外信息也要求登记。 以上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增加外空中碎片的数目。从公约的 条款内容来看,其主要关注有固定轨道参数的卫星,这就 将有变化轨道的卫星排除在登记之列。另外,亚轨道探测 火箭的发射或弹道导弹试验发射、火箭燃料或火箭发动机 排出物类型、化学或放射性载荷也不在要求登记信息之列。 虽然有些国家的确列出了更为详细的登记信息,但并不是 每一个国家都这样做,现行空间法也没对此提出要求。(四)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以下简称月球协定)

21、月球协定与早期几个条约相比其价值非常有限因 为即使它也代表了对1967年外空条约内容的扩展,但 该协定尚未得到多数空间探测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大多数 主要空间探测国不愿接受月球协定的原因源于这一事实, 即协定特别提出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人类共同继承财 产8。这一原则被证明远没有体现在 矽卜空条约中的 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和 全体人类之事务”措词具有 可接受性。月球协定与其他条约一样,并没有直接涉及 空间碎片问题。然而,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可经过扩大解 释将空间碎片纳入其中,月球协定规定当事国有义务预 防月球环境,包括月球的轨道,或其他飞向或飞绕的轨道 遭受有害污染,这是对外卜空条约第八条内容的扩展

22、。 另外,月球协定第七条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 防止 月球环境的现有平衡受到破坏,不论这种破坏是由于在月 球环境中导致不利变化,还是由于引入环境外物质使其环 境受到有害污染,或由于其他方式而产生,显然,这些表 述是概括性的,相关术语,如环境外物质的定义未明确之 前,协定可否对空间碎片适用是有争议的。四、结语如上所述,构成国际空间法核心的多边条约和协定,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来应对空间环境恶化的问题。然而, 这些条约和协定的有关规定远不能满足当前空间环境保护 的迫切要求。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联合国和 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在拟定以上这些条约和协定时,对 空间核能使用以及空间碎片危害方面的科

23、技和法律知识了 解甚少。可以理解的是,国际空间法起源于冷战时期超级 大国激烈地对抗背景之下,空间条约的原则与内容体现了 那个时代对空间军备竞赛的担忧和对外空和平利用的渴望 外空环境保护并不是当时的优先考虑事项。总的说来,国 际空间法已完成了其第一阶段的使命,外空活动基本原则 已确立,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现在是全球化的时代 也是空间开发的黄金时节,无论是人类的空间科技水平还 是空间开发的热情都是以往不可比拟的。当前需要第二代 空间法激发人类的空间开发活动,并且为空间环境保护提 供行为规范指引。国际空间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必将是第 二代国际空间法的重要内容,这也是国际环境法空间维度 扩展的必然趋

24、势。地球是人类的摇篮,但人类不可能永远 停留在摇篮中,外层空间是人类施展智慧的广阔舞台,也 是人类未来的生命通道,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就是保护人类 的未来。参考文献:1 荷盖伊斯贝尔塔? C?M?雷伊南1谭世球译. 外层空间的利用与国际法M 1上海翻译出版公司出版, 198529- 3012 He Qizhi,Space Law and Environment, Space law: developmentand scope(edited by Nand纽 siri JasentuliyaRa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Space Law (1992, at159- 1

25、6213 安嘉欣1空间碎片研究的新进展J 1国际太 空,1998, (1) 14 薛富兴1防止外层空间环境的恶化J 1中国航 天,1999, (2) 15 Howard A1Bake1space debris: law And Pol2 cy in the united statetJniversity of Colorado law Review1989at6H6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原则三第 2款)17 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第一条)18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十 一条)1债任编辑:嘉惠) 1994-2( China AcademicLkctiTuiic PutilishmgAll rights reserved, http Jrcnki.n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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