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城规划依申请公开信息规定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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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发布文号】穗规20061491号【发布日期】2006-10-10【生效日期】2006-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穗规20061491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穗府法审200636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

2、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含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含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

3、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申请公开城市规划部门政府信息的,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提供本市外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或者组织所在国与中国实行对等原则的证明。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但下列政府信息除外: (一)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的规

4、定,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程序; (三)城市规划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四)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五)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城市规

5、划的主要信息; (六)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本规定生效前批准和核发的上述证件(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逐步予以公开; (七)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条实行预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可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办理过程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 (二)城

6、市规划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掌握的涉及企业的人力配备、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尚未公开的经营盈亏状况、管理经验、建设项目的银行存款证明等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联系 、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第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属于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案过程文件; (二)审议、讨论中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要点、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条实行预公开的除外; (三)制定、审议中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草案,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

7、条实行预公开的除外; (四)公文往来中已加密的文件、资料、图纸等; (五)正在违法建设调查阶段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复议、诉讼中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条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浏览城市规划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阅读城市规划部门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档案、向城市规划咨询部门进行咨询和依申请公开等多种方式了解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为了有效利用行政资源,公开权利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尽量先通过其他方式查询有关信息。 第

8、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向实际制作、获得或拥有政府信息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公开申请。实际制作、获得或拥有政府信息的城市规划部门不明确的,公开权利人可以向该政府信息涉及的地块所在区的规划分局(含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公开权利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公开权利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为港澳台居民、组织或者外国公民(含无国籍人)、组织的,申请资料参

9、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业务类别的立案申请表,立案申请表可以到城市规划部门业务综合大厅领取或者在城市规划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下载打印。公开权利人无书写能力的,可以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立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宣读立案申请表,经公开权利人确认无误后,由公开权利人在工作人员填写的立案申请表上签名、盖章或者画押。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逐步建立网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向城市规划部

10、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留下准确的 、联系 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公开权利人到城市规划部门的业务综合大厅提出公开申请的,应当选择文书送达方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申请公开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应当提供规划名称或者批文编号;不能提供规划名称或者批文编号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图、规划内容、审批时间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应当提供证件编号;不能提供证件编号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图、建

11、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时间等信息; (三)申请公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供批文编号;不能提供批文编号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图、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时间等信息; (四)申请公开某地块的城市规划信息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图; (五)申请公开城市规划部门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足以明确政府信息范围的相关资料。 前款所称“地理位置图”,可以是正式出版发行的广州市地图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测量图(原件或者复印件),图上应准确标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涉的地块位置。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城

12、市规划部门应当受理,并且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存在当场可以纠正的瑕疵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引其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部分不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对于其中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部分的申请,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是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但不属于城市规划部门

1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但是不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受理范围的; (四)公开权利人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的; (五)公开权利人不按要求填写立案申请表的; (六)公开权利人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线索资料,以至无法或者难以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权利人以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八)公开权利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向公开权利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

14、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当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按照下列要求给予适当指引: (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或者部分不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指引其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公开;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提供查询指引; (三)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或者部分不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指引其到有关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四)公开权利人以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内容的,应当指引其到有关信访部门进行信访; (五)公开权利人以申请书方式表达咨询内容的,应当指引其到有关咨询

15、机构进行咨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开权利人到城市规划部门的业务综合大厅提出公开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当场送达受理回执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开权利人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提出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直接通过政务公开网站送达受理回执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在送达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的形式,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

16、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间中止。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或者部分不属于城市规划部门,或者不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指引公开权利人到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并且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

17、,应当予以公开;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但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决定不予公开,并且说明理由。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提供查询指引;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且提供查询指引;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尚待认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决定暂缓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决定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载明公

18、开的范围、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内容。为便于公开权利人直接通过决定书了解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可以直接阐明或者摘要说明有关政府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到城市规划部门的业务综合大厅提出公开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决定书;公开权利人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提出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直接通过政务公开网站送达决定书。 第四节 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决定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或部分公开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决定书所确定的时间公

19、开政府信息的,期间中止,并且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以电子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公开权利人有权取得准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和抄录件。 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人数众多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采用在政务公开网站或者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召开现场信息发布讲解会等形式进行统一公开。已经在政务公开网站或者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可以不再受理公开该项政府信息的申请,但应当给公开权利人提供查询指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20、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开权利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对于经济特别困难、达到可以享受无偿法律援助条件的公开权利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减免收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由业务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并由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具体办理。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并制作有关格式文书,保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得到及时、规范地办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信箱和电子邮箱,并在政务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对城市规划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

21、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公开权利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和不公开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赔偿。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个人或者组织要求查阅城市规划管理档案的,应当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提出,由广州市城建档案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006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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