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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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二、公共场所的范围(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

2、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超市)、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

3、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

4、96)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5、;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

6、统竣工图纸;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延续、复核申请;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1、需要变更的事项;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五、预防性卫生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7、供以下材料:1、立项报告书;2、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二)审查程序1、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3、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

8、,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4、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5、施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六、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一)实施考核的主体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二)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

9、力标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的要求。(三)考核的方式和内容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四)考核的程序及期限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

10、、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考核申请,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七、公共卫生用品的基本范围 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八、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量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和抽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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