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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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然而,车辆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案例 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2003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未满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

2、公路附近玩耍。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 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10%,即2600 余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责任。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案发当

3、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案例2少年进入高速路遇车祸2006年 5月 28 日 22时许, 14 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 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 : 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

4、次要责任。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 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40%为宜; 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20%责任为宜; 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3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4000 余元。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 万余元。案例3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死者许辛 (化名 ) 是河北省农民。 2006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

5、时被司机赵华( 化名 ) 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赵华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为无责任。许辛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赵华和赵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

6、分,法院按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赵华应赔偿的份额。案例 4三顽童掷飞石击致高速路司机身亡赔偿24万2007 年 10 月 8 日下午,成都3 个八九岁的男孩在成南高速路天桥上玩耍,将一块重达 5.5 公斤的飞石从桥上扔下,砸烂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挡风玻璃,又砸中司机王某胸部,王某伤重身亡。王某的家人伤痛之余,将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成南高速) 和丢石头的 3 个小孩的家长,一同告上武侯区法院,共计索赔57 万元。法院认定,成南高速无质量瑕疵,事故是由小军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成南高速无法预见这一伤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成南高速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林成芬、黄友仁等3 位小孩家长分

7、摊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6979 万元。案例 5一个废轮胎引发高速公路命案2007年1月12日21时左右,死者小尤驾驶车牌号为闽CZ1910的小轿车,由漳州沿高速公路往泉州方向行驶,路上突遇一个丢弃的废轮胎,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小尤当场死亡。该事故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厦门大队于今年1 月 31 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意外事故。死者父母尤某、林某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对该障碍物及时发现并清除,即表明其管理上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15.8267万元。案例 6在高速公路

8、行驶时因遭遇障碍物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1997 年 11 月 20 日,某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同乘坐人员一死二伤。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司机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 ; 同乘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某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1998年 10 月,某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9、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23万余元。法院判决: 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某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致某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第三人对失落防雨布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有在高速公路管理处追查出第三人以后才有条件解决。在第三人没有被追查出来的情况下,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由没有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是合法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

10、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案例 7高速公路调头酿祸,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2003年 8月,郭某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沿博 (山)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一名货车司机穿越中央分隔带违章调头,与轿车相撞,造成郭某等5 人受伤。受害者认为,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违规开设道口,导致货车司机在此违章调头,酿成事端,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莱芜市中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35 万元,司机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免责。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的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11、故判决肇事司机赔偿39 万余元,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车辆和急救抢险车辆通过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才可以将中央分隔带打开,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案例8高速路撞狗出车祸2006年 11 月 20 日,闫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 40公里 500 米处时,高速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闫先生避之不及造成车辆侧翻,又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后,已构成一级伤残的闫先生将首发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 北京段 ) 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动物,存在管理瑕疵。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理单

12、位首发公司应赔偿闫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18 万余元。案例9高速路上司机为躲狗丧命道路经营者被判赔27 万2004年 1 月 25 日 14时,黄某驾驶小客车高速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这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了一条狗,黄某驾车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上两名乘员受伤,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队认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父母认为高速路管理不善,将道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首发公司因对道路的管护不善,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黄某因超速驾驶和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令首发公

13、司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27 万余元。案例 10交警认定驾驶员应负全责,缘何高速公路也要赔偿2007年 7 月 10 日,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拓宽施工正在进行中。当天凌晨4 时35分许,湖南邵东人刘某驾驶牌号为浙AG5c67勺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杭甬高速公路宁波往杭州方向 92 公里 +600米处,车辆突然碰撞到硬路肩上设置的施工条石( 水泥诱导块 ) ,由于该处正进行道路拓宽工程,并未设置防护栏,车辆冲出路面后翻车,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坐在副驾驶室的四川人陈某当场死亡。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驾驶员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4、,陈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不久,死者家属将刘某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就高速公路公司而言,因其所属的杭甬高速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其虽然承担了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但其也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如其在实施路面拓宽工程影响车辆行驶的时候,也应当比未实施工程时尽到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在路段拓宽施工过程中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桩、诱导块等安全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但由于其在施工道路段未设立减速标志,对事故现场等较高落差路段也没有设置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亦没有将正常行车道与施工路段有效隔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将其应尽的部分安

15、全保障义务转嫁到车辆驾驶者的身上,致使车辆驾驶者需比道路未实施工程前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即车上乘坐人员需承担部分原来所不用承担的风险 ; 而且,本案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恰恰也是肇事车辆冲出未设立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的拓宽工程路段而翻车,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刘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刘某的行为是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该高速公路的营运人和维护人,在道路拓宽工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

16、也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就双方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比例,以刘某承担90%,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为宜。案例 11高速公路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 2 月 6 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桑奇公司 )司机庄某驾驶桑奇公司的小客车在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车道上时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蒋某重伤致残。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蒋某将庄某、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 ) 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

17、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8.47 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某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2.53 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发生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因庄某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石块并

18、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庄某是桑奇公司司机,事发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桑奇公司承担。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各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从以上案例来看,都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往往要经过公安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在交通警察的认定中,有时司机要承担全部、主要、 次要或同等、无责任等,但绝大部份事故中,司机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高速公路却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19、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0320) 号第十六条规定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除非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高速公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首先要证明道路设施没有管理、维护上的瑕疵,形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然而,高速公路要想做到所有设施没有瑕疵,几乎没有可能,索赔者提出合同关系和管理瑕疵,却十分奏效,这也成了高速公路的致命软肋。然而,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形成,是车辆、行人、高速公路管理者或其它侵权人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单靠某个部门、某个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努力是做不到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取决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素质的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的增强。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仍然要尽量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周边区域的宣传,为社会和谐多尽一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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