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中介机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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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摘要:随着2021年全球致力于救助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逝去,这场发端于美国的并对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海啸,已渐渐偃旗息鼓,但却给我们留下诸多思考。金融中介机构在这场金融海啸中扮演的角色,不仅是始作俑者,也是重灾户。据报道,在2021年末,全球股票市值几乎较顶峰时下跌了一半,金融衍生产品名义价值较之前下跌了24.6万亿美元。而今,包括美国在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应对危机、恢复经济,特别是不得不救助那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同时,亦痛定思痛地反思过往的监管不力、放任过度的金融政策,而且纷纷出重拳、祭重典,提出假设干力度非凡的监管举措。本文

2、不打算对这些具体举措进展评判,而试图从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角度来探讨应对和防危机的长效机制,即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承当社会责任,使自己成为一个负责任的、良好的经济核心和引擎。四、履行说明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中介机构社会责任的核心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主体之间所掌握的信息通常是不对等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 Akerlof在?次品市场?一文中所描述的,信息不对称是指相互影响的交易人之间的信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而导致的分布不均的状况。这种信息分配上的不均衡常常导致形式上平等的交易双方在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比方,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标的物的质量、性能、规

3、格、有无潜在的瑕疵等信息显然了如指掌,但买方却无法得知相关信息,除非买方具有该领域的专家背景。要求卖方将所有信息向买方如实披露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这就直接导致双方在做出是否订立合同的决策和合同成立后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评估上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公平,这就是经济学上所称的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又称不完全信息理论。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在金融领域表现得格外明显。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多数投资者买方不具备获取、分析专业金融市场信息的能力。相反,实力雄厚的金融中介机构往往能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拥有更多的专业性人才。这种信息与专业上的优势,直接决定了其在现实

4、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当然,这种强势地位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开展所致,而且其本身并不为法律所制止。事实上,最初正是由于金融中介机构拥有相对于资金供求双方更为有利的信息及专业上的优势,才使其得以成为融资的中介,成为沟通资金供应者与需求者的桥梁,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然而,随着金融中介机构的不断演化,其优势地位有着被滥用的风险,并成为其为人诟病的主要原因,即信息不对称的背后隐藏的其实是道德风险问题。比方幕交易,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先于市场反响而进展操作。在金融信息不对称的根底上,投资者不十分清楚自己得到的效劳或购置的“产品将会给其带来怎样的收益或损失,更不用提效劳与产品的价格

5、问题。正如前所述,信息不对称之下的金融交易,不仅仅关系资金供应者与需求者两方的利益,而且可能会深刻地影响整个社会。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试图设计出*些制度来平衡因信息上的不对称所导致的对市场公平交易价值的损害。其中最常用的做法就是强制性地赋予金融中介机构承当信息披露及对有关交易事项的公告等义务,以求切实到达交易主体之间在信息知悉上的衡平。但是,强制的信息披露通常以行政手段和行政制裁措施予以保证是不够的,建立相应的细化的说明义务以“发动社会公众监视金融中介机构,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综观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制金融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主要都侧重于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上。如2003年通过的?银行业

6、监视管理法?第36条规定: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这种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固然不可或缺,但是我们从披露的容可以看出,这些信息主要集中于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宏观层面上的信息,而对于微观层面上每一次具体的交易而言,这种信息所起到的作用就相当有限了。实践中公众投资者或者借款方更依赖金融中介机构对每一笔交易、每一份合同、每一种理财产品的具体事项、利益及风险的告知与说明。尤其对于一些个人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的缺乏,使他们对于自己投资所涉领域,投资所涉第三人的营利能力、市场行情

7、等往往知之甚少,所以,他们在信息上更加依赖于金融中介机构的提醒与告知。则,构建起金融中介机构未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时承当何种民事责任,应该对投资者更为有意义。这样,投资者在进展或者参与金融活动时,便会主动要求或者至少关注自己知情权的实现,以便清晰地判断自己投资的风险。其实,金融中介机构之所以要对每一个投资者负有详尽信息的说明义务,在民商法中可以找到法律根据:第一,关于格式合同。实践中不管资金的提供方还是需求方,他们同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由于金融效劳和金融产品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金融交易通常采用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的条款也是由具有信息优势的金融中介机构一方当

8、事人预先拟定,相对人只有同意该条款意思方能成立合同。鉴于格式条款对于相对方的种种不利,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容、效力、解释等做出了规制。表现为:容上,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效力上,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起草的关于免除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解释上,明确如果对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由此可见,金融中介机构在洽谈交易、订

9、立合同过程中应充分、全面、真实对合同所涉金融产品的特性、可能的收益和风险等合同条款容及其他影响相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进展说明与解释,对合同中的免除或限制金融中介机构责任的条款进展提醒和明确说明,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或有关条款的无效。第二,关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金融中介机构也应当承当向相对人的告知、说明等义务。在现代合同法上,合同义务并非仅仅局限于主给付义务,而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需的给付、通知、告知、保护、协助等一系列义务的有机结合,即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4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老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开展而逐渐产生,并要求当事人要及

10、时告知和说明;而先合同义务则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老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两者都是基于老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借助于先合同义务和附随合同义务的理论,可以得知,即使金融中介机构与资金供应方或者需求方订立的合同不是格式合同,同样不能免除其负担的说明与告知义务。特别是金融活动瞬息万变,相对方往往不能及时了解这种变化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如果金融中介机构能够从社会责任理念出发,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及时告知和说明可能发生的新风险,而不是仅考虑自身的盈利与否,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是一个负责任的主

11、体。笔者以为,金融中介机构对相对人的告知说明义务应当是全面的、广泛的,而且是持续的。这种义务不仅仅局限于订约阶段,而且在订约之前的宣传阶段,合同成立后的履行全过程都广泛存在,有的甚至延续到合同终了之后。第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随着投资类的金融活动迅速扩,产生了大量的金融中介机构同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在*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投资者作为消费者,消费的对象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效劳。尤其在金融机构向投资人出售各种把戏翻新的理财效劳时,实际上就是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这种消费性的特征就愈创造显。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

12、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承受的效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而言,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效劳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效劳的有关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询问、了解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对其提出的问题细致耐心地予以答复。二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效劳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效劳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情况。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效劳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承受商品或者效劳,消费者可以主彼此交易无效。在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理财产品的

13、场合,不管将其视为实质意义上的产品或是一项理财效劳,金融消费者都有权知悉“金融产品的容、风险及收益等信息。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金融中介机构的销售人员经常使用劝诱性的推销手段,刻意夸财产品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而对其中所带有的固有风险却绝口不提或者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在这种销售方式中,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很可能由于信息劣势、反响被动、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其进展非理性交易判断,损害自身利益。近期许多地投资者在购置境外金融中介机构所推行的金融衍生品如koda合约后遭遇的重大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些金融中介机构没有清晰地提示其中存在的风险,或者使用了不当的表述方式使投资者无法“领会

14、所提示的风险,妨害了这些消费者知情权的落实而导致的。综上,作为一个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在具体的金融交易中落实好说明义务,无疑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推动理性投资活动,繁荣市场经济。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风险提示义务。“市场有风险,投资需慎重。任何投资收益的产生都是与风险相伴随的,投资者也只有在明确其所承当的风险之后,才能考虑收益是否能够让其甘愿承当此等风险。金融中介机构在进展有关产品的宣传时,不仅要向客户提示产品的预期收益,也应详尽地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风险提示义务除了对金融衍生产品或者效劳本身的风险进展提示外,还应当包括减免责任、风险分担、预计收益、争议解决等条款的详

15、细说明。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对合同相对人的缔约意图足以产生绝对性的影响。第二,详细说明义务。如前所述,金融领域的有关合同专业性、技术性极强,有些合同条款术语对经过一般专业训练的金融人员都难以理解,更不用讲普通金融消费者。而对合同的理解与否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缔约意图,因此,应当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对合同涉及的金融产品术语进展简洁的但必须是详尽的说明,并且要确信而不是推定投资者已经对该产品有准确的认识,以便帮助其做出投资与否的正确判断。尤其是不允许金融中介机构以投资者已聘请或推定其可能聘请了金融专家而作为其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抗辩理由。实践中,对于上述金融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16、应尽量采用客观标准:合同文件在外形上应该足够正式,足以让人产生“文件之感,而非仅仅是“收据之感。文件外形必须给人以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条款的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会根本不予阅读。7对于重要的风险提示说明书、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必须予以说明并经相对人书面签字确认,仅仅向相对人出示相关条款或文件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相对人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对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缔约意图的事项用特别提请注意的方式如加重字体、标以不同颜色字体等一一列明,且以具有一般知识的通常人的认识标准进展书面解释。用以解释的语言必须通俗易懂,即采用一般的理性外行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语进展

17、解释。在履行说明义务的同时,应当采用记录、录音或其他技术性的手段将谈话予以保存,并且将是否已经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施加于金融中介机构一方。如果金融中介机构没有保存或者不慎丧失谈话记录等,视为其未尽到说明义务。用此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加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金融机构还应负担“适宜性或恰当性suitability/appropriateness义务:即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人,这里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对产品的风险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展匹配。这里也同样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充足的理由说明风险是匹配的。此外,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协

18、会。这一组织可以通过行为指引,帮助金融消费者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的全面信息。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增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意识,为了使投资者消费者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地规定其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该义务履行的具体标准,使金融中介机构在提供金融效劳的过程中能够具体参加执行。五、强化部治理:“练功是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根底提及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之履行,如果不能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管理层的根本义务中,则,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便只能是一句空话。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司作为既无四肢又无大脑的拟制人,必须依赖于自然人去运作,而能够代表或者代理公司行为的自然人就是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当我们强

19、调公司承当社会责任时,必然涉及公司的实际运作人管理层。管理层是推动金融中介机构落实社会责任的关键性人物,管理层的理念改变了,管理层有意识主动推进社会责任,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目标就可以实现。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公司董事。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在约束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上面临着共同的困境。道德准则的容难以成文化,使其作为约束公司社会责任的手段时具有“软约束特性,可谓先天缺乏;而法律责任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容成文化并且“硬约束,但成文化的立法所无法防止的法律漏洞、挂一漏万以及滞后性的缺乏,可谓后天缺陷。因此,尽管程度有所不同,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在约束公司社会责任时都有一定的模糊性,

20、这决定了金融中介机构落实社会责任时,不仅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的“硬约束,不可以变相躲避法律,鼓励自觉承受高标准的道德准则“软约束,不可以置道德约束而不顾,还必须强调金融中介机构中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为此,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并约束管理层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自己的执业生涯中。第一,管理层一定要树立坚决的社会责任理念。如果管理层仍然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随心所欲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资金融通给在利益上有争议的产品,使用廉价劳动力甚至奴役劳动力以维持用工本钱低廉优势,变相地排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强制要求以减少本钱开支等,都是管理层以服从竞争中的游戏规则而自我辩护的借口。而这样做的结果仅仅是使

21、投资者的钱包变鼓,但却降低其个人平安、*环境甚至全人类的福祉,这种代价是不值得的。相反,当管理层具有坚决的社会责任理念,即使面对客户的压力、公司利益目标的要求,管理层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和强有力的说明去进展沟通,最终实现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开展。第二,完善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考核标准,将社会责任的容纳入其中。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如今的公司管理层似乎只有一个目标,这就是赚钱。之所以如此,当然不排除管理层的人性弱点贪婪,但是由于政府制定的标准化的财务会计准则,使得所有金融中介机构都将以同样的格式向公众披露公司状况,公众所能理解的底线就是公司有收入、有利润,而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和奖励标准也与此息息相

22、关。因此,应当在会计准则中纳入由人和环境负担的本钱披露,而现行会计准则和其他表达公司本钱中并未记录这一项。这当然需要改革,否则很难鼓励管理层关注人和环境的负担。在此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由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积极倡导下建立的“负责任的投资原则。该原则强调,作为投资机构,在符合我们的信托责任之下,我们承诺做到以下几点:把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问题包括在投资分析过程中;把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问题纳入政策和实践中;要求所投资的实体适当透露它们在环境、社会、企业治理方面的政策和实践;在金融投资业促进对这些原则的承受和执行;共同努力,提高这些原则的执行效果;相互通报在执行这些原则时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进展。很显

23、然,“负责任的投资原则将金融中介机构对社会责任的承诺与享有决策权的管理层之信托义务联系起来,这是非常有意义的。第三,健全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层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为保障金融中介机构持续承当社会责任,必须在企业部提供组织机构保障。在这方面,我国许多金融中介机构已经采取了很好的措施。例如,在机构设置上,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设立了社会责任主管部门,交通银行率先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此外,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指引?,民生银行则制定了?社会责任三年规划?和?2021年社会责任工作方案?等,这些组织保障当然可以促使管理层积极推进金融中介机构将社会责任目标纳入管理层的日常工

24、作中。第四,在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中明确公司管理层的社会责任义务。由于公司的营利性活动贯穿于公司日常经营之中,故社会责任必须在公司营利过程中予以考虑。在董事会部建立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方式,这可以使金融中介机构进展金融效劳等商业决策时,将社会影响的评估日常化、专业化,也可以成为管理层主就社会责任影响注意义务免责的重要依据。14并且,应当把对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标准,细化到管理层具体运作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业务中,如果该项社会责任标准未到达,可以清楚的知晓属于管理层失职的何种情况,并可以相应地追究责任。以兴业银行为例:兴业银行认为,从银行属性的角度,社会责任指商业银行在遵

25、循经营行为准则、提供金融产品和效劳、追求利润目标,创造长期价值的同时,对投资者、客户、商务伙伴、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负责,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负责,实现社会可持续开展而应承当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基于对银行社会责任的深刻认识,兴业银行明确将“研究拟定银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监视、检查和评估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并正式写入公司章程。兴业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金融作为银行核心理念与价值导向,用以指导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在这一战略指导下,兴业银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构造,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员工、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现实行动落实科学开展观,效劳和

26、谐社会建立。由此,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落实到兴业银行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第五,防止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肥猫现象。我们知道,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开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运用,近年来金融中介机构创造的全球金融资产的名义价值快速增加,已经大大超过实体经济的开展带来的财富价值。而金融中介机构中的管理层之薪酬收入亦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本来,与金融中介机构创造的财富价值比拟,其管理层的高薪报酬也无可厚非。但从社会责任的理念角度看,“肥猫现象弊端很多:其一,“肥猫会过度刺激管理层只关注金融中介机构的短期逐利行为,有可能危及社会责任的履行;其二,“肥猫不仅造成金融中介机构部管理层与一般职工收入差异过大,

27、而且也推高了整个社会的基尼系数,加大贫富差距;其三,“肥猫将损害金融中介机构的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公众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蛋糕确定的前提下,管理层的高薪收入必然使得回报于股东的权益以及保障债权人根底可能被抽空。因此,应当确立“肥猫条款,实施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层报酬的公开制度,诸如股东大会申报与批准制度,社会公告或者全面信息披露制度等。六、报告与评估:通过社会监视约束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当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承当社会责任已经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承受的今天,人们最为关心的是,这种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准则。如前所述,笔者曾撰文强调,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是一种硬约束;而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

28、责任的最高境界,但是一种软约束。我们知道,由于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其被期待在其日常业务中应当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或者说应当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自己生存的根本价值目标,与其营利目标别无二致。事实上,当今许多金融中介机构不仅意识到这一点,而且积极朝这个方向努力。同时,公众、市场和社会对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亦给予市场的褒奖。但是,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将道德准则这样的软约束硬化起来,发动社会监视无疑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第一,公布或者采纳具有自身行业特色的社会责任标准或者准则,以指导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为。如英国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以“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股东关系、人道主义为衡量标准,推

29、出的4种名为“FTSB4GOOD的金融类“道德指数、“透明国际组织的腐败认知指数CPI等。而在我国,类似的指导性文件也已经付诸实践。早在2007年4月17日,银监局正式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开展。2021年9月,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以“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为主题,从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角度,严密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与实践,总结和展示了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建立发面的特色与成就,并共同签署了?全国股

30、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宣言?。2021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发布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小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开展所应承当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192021年2月12日,兴业银行为配合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要求,公布了?兴业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第二,强调金融中介机构执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自评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社会责任报告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弥补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的缺乏。这是由于无论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是以财务会计容为主的,通常不涉及用工、消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

31、信息。为此,为金融中介机构确定社会责任标准并要求其发布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形成一套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机制。例如,兴业银行2021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之容,就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比拟全面。而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报告,无疑是对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评估,是向社会公众宣告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的要求,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其年度公告应当具有的容之一。第三,实施社会第三方评价体系。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一些金融中介机构提倡强化全社会协调的评价体系,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推动公众进展监视,甚至聘请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进展独立审验,以提高评价的客观性。以中国金融网为例,该网作为效劳于中国金融领域最大、最权威的金融门户,在传播科学的金融开展观的同时,也向全社会展现新时代的金融行业风采。为实现和谐金融,建立和谐社会,在2021年年末,推出了对城市商业银行2021年社会责任报告的总结性评价,第一次以媒体的角度去评判这一年中的各个城市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推动了社会公众对这一金融中介机构的了解,并且还在“表彰这一年中为推动金融事业与社会公益开展默默做奉献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同时,期望引起更多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的觉醒和实践。这也是作者撰写本文的期待。.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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