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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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公司生产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上报总经理。

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公司提出工作建议,执行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五条: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第二章:风险监测和实施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争监测。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

3、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内容: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2)易于以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3)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4)以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第八条:总经理办公室每年xx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2)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各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3)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4)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

4、依据;5)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6)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第九的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三章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在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第十二条: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部门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

5、组织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投诉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3)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当地食品安全办。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小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1)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2)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3)有关监督管理工

6、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4)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

7、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

8、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xx月底前报送卫生部。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xx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

9、的内容:(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八条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

10、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第三章监测计划的实施第十二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第十三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

11、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第十四条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第十五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12、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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