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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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各种制度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为确保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上报备案的内容(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二)不予公开的理由。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

2、信息备案表。三、上报备案的程序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后,报送至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四、上报备案的审核备案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五、上报备案的时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二、关于向“两馆一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内容和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

3、息公开工作,现就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制定如下办法:一、报送内容。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及时完整地向档案馆送交。送交工作遵循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二、报送方法及要求。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市档案馆报送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等的政务信息文件以及指南、目录、报告的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各一份。报送的纸质文件一般应为正式原件,同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一并报

4、送。纸质文件可以通过公文交换中心或派专人送达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电子文本可以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报送,所报电子文本必须与报送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在利用移动存储设备报送之前要进行必要的杀毒处理。三、报送办法及手续。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工作纳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市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四、报送时间。本局政府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各工作日内向市档案馆报送。五、报送内容的更新。对所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版本)

5、报送档案馆。六、报送工作的监督机制。由本局纪检组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督查,并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

6、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五)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

7、动公开的事项。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一)市政府网站。(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第十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

8、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本局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在市保密局的指导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司法厅或者市保密局确定。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

9、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市司法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10、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本局负责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自治区司法厅确认。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第六条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 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1、执行。第八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市司法局提供主动公开

12、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了做好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本。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三、局机关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四、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3、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五、自政府信息主动生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六、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了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局各科室处均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

14、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一)受理机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 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二)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

15、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受理的形式。1.书面申请的受理。(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本局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2)通过信函、电报、 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收到电报、 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 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3)当场提交申请的。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指定的场所

16、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局机关科室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一)形式要件审查。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二)实质内容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

17、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自治区司法厅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局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一)分类处理。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

18、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

19、不再答复。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答复的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二)答复的形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

20、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三)答复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

21、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7. 除了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六、费用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收费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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