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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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库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纳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

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1.1.1.5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

3、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 营业执照容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1.1.2.3 企业新、改、扩项目的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4、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

5、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

6、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1.2.2.2 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工作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与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2.2.3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7、,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3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8、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与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3.1.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9、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1.4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1.3.1.5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与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等31项制度1.3.2.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 未按

10、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2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

11、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1.3.4.3 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与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12、)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与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1.3.5其他1.3.5.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3、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章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与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1.4.3一般

14、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缺少“三级”教育或上岗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1.4.3.2缺少“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生产

15、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安全培训教育未达到规定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4.3.5安全培训教育容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4.4其他1.4.4.1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与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1.4.4.2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与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1.4.4.3 未按照

17、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8、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 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容。1.5.3其他1.5.3.1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

19、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1.5.3.2 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1.5.3.3 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1.5.3.4 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20、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6.4.1:

2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 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的人员行安全教育和告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5.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与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1.6.4其他1.6.4.1 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

22、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1.7重大危险源管理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1.1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1.7.1.2未按规定进行重大

23、危险源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

24、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1.7.1.3 重大危险源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重新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

25、与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与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2.1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危险

26、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与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与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

27、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2.2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与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

28、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1.7.3.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

29、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与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

30、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1.7.3.2 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1.7.3.3 未按规定保障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

31、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7.3.4 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与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2、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与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与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1.7.3.5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

33、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与时修订完善。1.7.4其他1.8个体防护装备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1.8.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1.8.1.

34、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表1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定期对作业

35、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2.5未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8.2.6未对职

36、业病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3其他1.9职业健康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容不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与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1.9.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37、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其相关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容。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9.2

38、.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与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9.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39、(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40、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1.9.5其他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9.5.2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9.5.3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1.10应急管理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 未按规定设置应急救援

42、组织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与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10.2应急预案制定与管理缺陷1.10.2.1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1.10.2.2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章1.10.2.3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43、7号)第四章1.10.3应急演练实施与评估总结缺陷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1.10.3.2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和总结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 未按规定进行应

44、急救援物资的配备、管理和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1.10.5其他1.11隐患排查治理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1.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章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

45、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1.11.4其他1.11.4.1 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1.11.4.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的防控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事故报告缺陷1.12.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二章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2.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章1.12.2.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章1.12.3其他1.12.3.1 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未按规

46、定开展应急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1.13其他1.13.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陷1.13.1.1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一、总则:(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与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13.2 其他缺陷1.13.2.1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章第四节1.13.2.2 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建立

4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章第四节1.13.2.3 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检验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章第四节1.13.2.4 特种设备报废后未按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章第四节1.13.2.5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21.13.2.6 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设施与工艺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539 / 39二、现场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容备注2.1作业场所2.1

48、.1选址缺陷2.1.1.1 选址无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章2.1.1.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与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与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

49、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与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与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2.1.1.3 选址不符合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GB50489-2009)3.1.13;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4.0.34.0.9、8.3.3、8.3.4、8.3.5、8.3.62.1.1.4建构筑物、装置

50、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50187-2012)4.2、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3、4、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6.4:企业与民住区之间与企业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规定要求。2.1.2设计、施工缺陷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3.2、3.3、5.1、7;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1995)3、4;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3.0.32.1.2.2 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17-2010)4、5

51、、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GB50343-2012)5、6;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GB50601-2010)4、5、6、7、8、9、10;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14.22.1.2.3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7、8;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10)3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GB50191-2012)412、14;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4.0.42.1.2.4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6、7;石油库设计规(GB500

52、74-2002)152.1.2.5防洪设计不符合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94)4;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4.0.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GB50489-2009)3.2.62.1.3平面布局缺陷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筑混合设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

53、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与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2.1.3.2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3.3、3.4、3.5、5.1、5.2;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5.0.3、6.0.52.1.3.3 建筑物的,电击防护安全措施未采取或不符合要求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11)411、412、413、414、4152.1.3.4建筑物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3.6;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7.0.2、10.1.4、10.3.32.1.

54、3.5建筑物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3、6.2、6.3、6.4、6.5、6.6;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10.2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非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不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没有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2.1.4.2 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未合理堆放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

55、、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与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2.1.4.3 企业作业环境不整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6.3.5: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坑、洞、井、沟、池未设置盖板或者围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场所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2.1.5.2 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

56、生产施工作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2.1.6.2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

57、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1.6.3 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3.7;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7.0.2、8.1.122.1.6.4 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3.8;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10.3.32.1.6.5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5.3;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2.

58、1.7.1 道路(含消防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5.0.92.1.7.2 铁路设置不符合要求III、IV级铁路设计规(GB50012-2012)314;工业企业厂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4;2.1.8安全标志缺陷2.1.8.1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17部分2.1.8.2 变电站、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4、5、62.1.8.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

59、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2.1.8.4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不符合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122.1.8.5 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不符合要求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62.1.8.6检维修等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5.6.2.4:企业应在检维

60、修、施工、 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2.1.8.7 在罐区、库区、装卸区、灌装区未设置风向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5.2.3: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2.1.8.8 在有毒、缺氧、窒息、存在高空坠落等危险作业地点未在醒目的地方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GB2893-2008)4、5、附录A;安全标志与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102.1.9其他2.1.9.1 钢直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固定式钢梯与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52.1.9.2

61、 钢斜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固定式钢梯与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2.1.9.3 工业防护栏杆与钢平台设置不符合要求固定式钢梯与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与钢平台(GB4053.3-2009)4、5、62.1.9.4 建筑照明不符合要求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52.1.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4、5、62.1.9.6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要求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GB50046-2008)3、4、5、6、72.1.9.7 工业建筑应进行可靠

62、性鉴定的而未鉴定的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3.1.1: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2.2设备设施2.2.1工艺流程缺陷2.2.1.1 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不符合要求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3.2: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测系统的要求:a)对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在出现危险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b)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应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识别。2.2.1.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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