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行法律法规(doc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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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2页 共72页基金发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号)1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4号)9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89号)11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号)1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号)30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号)35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9号)47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

2、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0号)49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11号)50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办1998/4号)51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51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补充通知52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56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二)(2001)57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5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

3、规定(2002)62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6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68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号)证监基金字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便于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妥善安排发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准备工作,现就申请发行设立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公司报送申请材料的条件和时间要求:(一) 年月以后批准筹建的公司,可在申请开业的同时报送发行设立基金的申报材料;(二) 年已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在其开放式基金开放运行六个月以上,其基金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

4、,届时可以报送发行设立第二只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三) 年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开放式基金准备工作已经我会组织专家检查,并且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四) 其他尚未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年月日起,可申请由我会组织专家检查,检查活动分别于月日之前和月日之前各安排一次。检查结束后相关公司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五) 各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基金治理结构创新、基金产品创新、内部合现控制制度创新的要求,设计新的封

5、闭式基金发行设立方案,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封闭式基金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年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其申报材料可在其开放式基金申报材料取得我会书面审核结论后报送。(六) 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而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扩募发行申报材料,按照我会年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七) 我会团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受理各公司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时,原则上根据各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和已管理基金运作水平等因素,按照鼓励竞争、扶优限劣的原则确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就具体排序标准和排序结果进行讨论并表决。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按我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三、报送开放式基金发

6、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制作;报送封闭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制作。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年月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年月日附件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纸张规格)。 (二)封面 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7、; 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或者、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份,其中至少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基金契约(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

8、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三)托管协议(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招募说明书(草稿)应当清晰地说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五)代销协议(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

9、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 (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七)发行方案 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与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评估基金投

10、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开放式基金技术保障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准备情况说明 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 包括基金发行销售活动的组织安排,发行公告草稿、有关宣传材料等 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基金经理人员情况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八) 基金管理人财务报告 (九)代销机构情况说明 代销机构资格条件说明; 代理销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内部监察和控制制度。(本段说明内容可参照证监发号文件和证监函号文附件)(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情

11、况说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首次申请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

12、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基金、乙公司、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可免报)。附件二: 封

13、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纸张规格)。 (二)封面 标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拟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或者、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份,其中至少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

14、容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设立简要情况,如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存续期限、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拟任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析;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 拟发行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方式和存续期间等;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发行规模未达到批准规模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 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 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其他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其他事项。 (三)基金契约(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

15、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诚意。 (四)托管协议(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招募说明书(草稿)应当清晰说明基金发行、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六)承销协议 (七)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封闭

16、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的资格、基金发行方案以及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查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八)发行方案 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及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

17、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基金发行准备情况说明() 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拟发行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发行方案中有关于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条款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实施方案。 (九)发起人情况 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出资人等; 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

18、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发起人财务报告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发起人、主承销商、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十二)募集方案(十三)发行公告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对证监

19、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 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封闭式基金(新成立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

20、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基金、乙公司、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首次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公司可免报)。返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4号)证监基金字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有关机构:为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的发行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的发行设立须经中国证

21、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二、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发行设立封闭式基金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起人”),应当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由各发起人授权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基金发行设立申请事宜;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基金发行设立事宜。发起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基金发行设立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基金发行设立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二所规定的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且无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予

22、受理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对于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或者其他具有创新性质的基金产品,组织有关专家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在公司治理、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受理基金发行设立的申请。(二)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任基金经理最近一年内执业操守情况进行检查。(三)中国证监会在基金发行设立审核过程中,实行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评议

23、制度,有关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和中国证监会参考。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境内外专家中临时聘请。咨询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惯例,审阅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治理结构、相关当事人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基金品种设计方案、有关基金发行工作的组织方案等内容提出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会议在业务部门审核工作结束后召开。(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并说明理由。对暂

24、停审核的,在暂停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义务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及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基金发行设立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公司已提交有关核准重大变更事项的申报材料,尚未获得核准的; 公司或基金发起人等主要当事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或基金发起人等主要当事人收到我会业务部门提交的管理建议书或自律建议书,尚未反馈意见或者未采取改进行动的; 公司提

25、交的封闭式基金发行(或扩募)申请已获批准,但尚未实施该封闭式基金首次发行(或扩募)活动,其下一次提交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日期与前次封闭式基金发行活动结束日期,间隔不满个月的; 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有重大遗漏,需要公司或基金发起人等主要当事人就相关事实补充说明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本通知第三条第、情形之一的,有关基金发行设立的申报材料将暂停审核。 五、经审核有充分证据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或者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发行设立基金的申请不予批准。 六、基金发行设立的审核涉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能的有关

26、事宜,另行通知。 年月日返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89号) 证监基金字2002 【颁布日期】2002.11.26【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范基金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的报送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当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

27、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提交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二、申报材料的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契

28、约,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间;(三)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四)前只获准设立募集的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已募集资金全部退还投资人后未满十二个月;(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三、申报材料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揭示情况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等。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暂停申报材料的审核:(一)已有一只基金在审核期间,尚未批准设立;(二)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包括销售推广、投资管理、后台服务等)

29、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审核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对暂停审核的,在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完成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人士中聘请。评议委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阅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类型、品种、目标规模、目标客户、设立可行性、投资人服务及相关的公司制度安排等内容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及中国证监会参考。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

30、、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四、基金销售自查与备案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对基金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并将基金销售的广告宣传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增加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代销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其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返回基金

31、契约的内容与格式(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号)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

32、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基金契约封面 (二)基金契约目录 (三)基金契约正文 、前言 、基金契约当事人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单位的发行 、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

33、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违约责任 、争议的处理 、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其他事项、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契约封面基金契约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订立基金契约应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契约,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

34、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一、前言(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 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说明基金契约

35、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三)基金托管人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

36、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四、基金单位的发行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37、,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38、(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

39、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40、) 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六、基金的托管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

41、)投资范围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 基金资产总值的;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

42、,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动作基金资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43、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不谋求对上市

44、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年以上;、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在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其他义务。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

45、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年以上;、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47、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其他义务。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

48、状况的资料等。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遵守基金契约;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49、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订明

50、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以上

51、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的人更换程序、 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

52、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

53、、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

54、金费用。 (四)税收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基

55、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月日至第二年的月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

56、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日内公告

57、。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以上;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重大关联事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基金上市; 、基金提前终止;、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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