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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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资料来自曲靖煤炭工业局、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曲靖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煤矿矿井“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委、办、局:为切实有效地推进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根据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云煤整合办2010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2月21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岳跃生市长主持召开的曲靖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现就严格执行“建一关一”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煤矿项目准入条件(一)新建矿井的建设规模必须达到30

2、万吨/年;(二)项目业主应已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并且已完成煤炭资源勘探和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三)项目建设符合曲靖市煤炭工业发展总体规划或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四)建设项目符合曲靖市重点煤炭建设项目标准;(五)“建一关一”政策原则上只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外关闭矿井在本市新建矿井的,必须事先经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二、审批程序(一)项目业主办理“建一关一”相关手续:1、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一关一”的,由项目业主与关闭矿井签订关闭矿井协议后,由矿井建设和关闭矿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需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外实施矿井关闭的,由项目业主向曲靖市煤炭资源

3、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协议签订和相关审批工作。未经批准自行到外州(市)关闭矿井的不予认可。(二)办理建设矿井指标调整手续。由“建一关一”矿井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矿井建设指标调整。(三)项目建设须具备的相关材料。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请示,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请示,并提交以下材料:1、探矿许可证正、副本、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和储量评审备案证明;2、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业主提交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和矿区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备案证明;3、在曲靖市辖区内实施“建

4、一关一”的必须提交关闭矿井所在地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在外州市实施关闭矿井的必须提交关闭矿井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被关闭矿井作为单独保留矿井的证明材料;5、项目业主与关闭矿井签订的相关协议;6、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矿井建设指标调整文件。(四)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入条件审核重点: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工信煤行2010121号文中要求的开办煤矿的准入条件,资料是否按文件要求提供齐全;2、业主提交的审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矿井布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曲靖市煤炭工业发展总体规划或批准的

5、煤炭资源整合方案;4、是否符合市级煤炭重点建设项目条件;5、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五)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项目做出最终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行业准入手续时,可按准入上报程序直接上报省工信委批复)。三、有关后续工作(一)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后(或省工信委批复行业准入后),项目业主即可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可研、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及相关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二)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完成后,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前,由项目业主提交矿井关闭工作的相关材料(

6、包括关闭矿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矿井关闭通知书、关闭矿井验收报告)后,即可办理矿井开工备案工作。(三)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开工备案工作后,按各县(市)区规定办理完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矿井建设。曲靖市煤炭局明确2010年煤炭生产技术重点工作文章来源:本站整理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0-2-24 17:21:04 阅读: 166 近期,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召开全市煤炭行业生产技术管理暨统计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曲靖市2009年煤炭生产技术管理暨统计工作在各级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基层统计、业务人员的辛勤劳动,克服了金融危机导致的产品滞销、价格下跌、成本上升、效益滑坡等重重困难,全面完成了2009

7、年全市煤炭生产、重点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各项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的目标。2010年是国务院确定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重要之年,是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最后一年、是推行煤矿机械化的关健一年, 2010年煤炭生产技术及统计做好以下“六项”重点工作。一是切实加大生产技术管理力度。针对全市地方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现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度的健全工作,建立生产技术监管执法体系,确保在生产技术管理过程、监管内容和方式方法上统一,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程序、有痕迹。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煤矿企业领导(或法人)、专业人员的认知程度、

8、地位、作用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树立威信,为煤炭生产作贡献。在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做到规范、重点突出,积极组织,协调抓好煤矿整合技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帮助煤矿做好整合技改建设项目的核准、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编制、审批等前期工作。对手续齐全的矿井,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禁止手续不合法的矿井开工建设。同时,尽快确定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完成30亿(其中,地方煤矿20.4亿)。在专用风井建设方面,全市所有高瓦斯矿井除需进行改扩建、整合技改的以外,其余高瓦斯矿井均要实现专用风井通风目标。在法定生产能力提高方面

9、,要通过三条途径来解决,努力做到实际能力与核定能力相一致。一方面,要加快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建设步伐和验收速度,对已达到验收条件而不申请验收的矿井,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提高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矿井能力,加大井下各大系统的改造力度、做到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和验收文件依据齐全。最后,要申请省级有关部门确定资质单位重新对我市地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提升全市地方煤矿法定生产能力。在采区布置方面,煤矿要做到系统布置合理、各种功能齐全。生产矿井要形成采区布置、系统建设、工作面接替科学规范。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煤矿采掘计划、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执行等制度和管理

10、办法,保证采区布置正规、系统完善、采掘计划科学、采掘工艺先进,严格执行一个采区、一个工作面、一两个掘进头掘进的采掘计划。二是提高机械化程度,加快曲靖煤炭产业升级。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到2011年,大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0%以上,小型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针对曲靖煤矿企业机械化程度实际,加快煤矿采、掘、机、运、通、和矿井生产五大系统、瓦斯治理、通风与安全机械化应用步伐,促进我市煤炭科技的跨越式发展,是顺应煤炭科技发展要求和实现曲靖煤炭机械化的必然要求。三是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高矿井规模,实施正规开采,走集约化道路。针对我市煤矿点多

11、面广、规模小、竞争力弱的局面,要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采取重组、兼并、控股、联合、改造等多种形式,集中资源和技术力量,提高矿井生产规模,全面实现2010年煤炭资源整合总体目标。四是用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改造煤炭产业,逐步提升煤炭生产技术水平。由于我市煤矿自然灾害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管理经营粗放,煤炭工业相对比较落后,必须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新技术的发展,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矿井装备水平,使煤炭产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走出一条有曲靖特色的煤炭工业技术创新之路。在采煤工艺方面,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完全淘汰木支柱,减少金属摩擦支柱的比例,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

12、采煤、推广应用高档普采工作面、推广应用急倾斜煤层柔性掩护支架及其它正规开采方法、积极推广单体液压支柱和悬移支架或轻型组合悬移支架,力争年内全部实现壁式工作面正规开采;在掘进工艺方面,通过参观学习、引进先进掘进设备、先进掘进工艺,在全市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掘进技术,到2010年底,力争使我市应用机械化掘进技术煤矿数量明显增加。在运输方面,全市地方煤矿井筒、大巷、采区、工作面等运输环节,必须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连续运输,实现机械化运输。在机械化运送人员方面,各县(市)区煤炭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生产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吊挂人车要有大幅提高。在井巷支护技术方面,各县(市)区煤炭局要积极推进以坑木替代

13、为重点的井巷支护技术,在井筒、主要运输巷、主要采区巷道等大力推广锚喷(网、索)支护、矿用工字钢支护和U型可缩支架等支护形式。在条件允许的工作面进回风巷大力推广锚喷(网、索)支护、有效降低坑木消耗。在瓦斯抽放及瓦斯综合利用方面,要进一步规范瓦斯抽放系统,实现抽采有效,进一步加快瓦斯综合利用步伐,实现变害为宝,切实做好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放设备管理和应用工作,在已经广泛采用的采空区抽放基础上,积极推进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预抽以及工作面钻孔注水技术的应用,做好对突出煤层的临近层抽放技术,对所有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都要实现临近层抽放,力争年内新增瓦斯发电装置10套以上。五是注重人员素质,进一步培养

14、引进和使用煤炭专业人才,实现“科教兴煤”战略。全行业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加快培养、大力引进、合理使用煤炭专业人才。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正确处理引进人才与培养、使用当地人才的关系。充分依托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教育基地,委培相关煤炭专业人员,积极推动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内有实力的大型煤炭与地方煤矿企业广泛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引起、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全面实现采煤、地质、测量、机电等技术人员的配备达到规定。六是加强和改善行业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随着国家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统计工作细化要求越来越高

15、,就煤炭行业来讲,目前新增了规模以上统计、能源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内容,统计量大幅增加,在新的要求下,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全行业产业结构、社会贡献、矿井基础、生产运行、基本建设、技术进步等主要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规范煤矿企业并购行为的通知文章来源:本站原创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0-7-20 15:49:29 阅读: 82 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规范煤矿企业并购行为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近年来,煤炭产业成为投资热点,各方投资者纷纷到我市以重组、转让、入股等方式(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并购)开办煤矿,

16、促进了我市煤炭产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一些煤矿生产经营权变更后,没有资质的业主接办煤矿,造成煤矿企业资金和技术投入不足,管理混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难以得到落实;有的煤矿被多次倒买倒卖,形成炒买炒卖资源的现象,严重影响我市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开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做大做强煤炭产业,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煤矿企业并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煤矿企业并购准入资质条件审查取得煤矿矿井建设开工备案回执手续和取得“六证”的煤矿,建设或投入生产满一年,具备生产经营权变更条件后方可进行

17、生产经营权变更。煤矿企业的并购,包括整体转让和资产重组(股权变化),受让人都必须按有关程序申请准入资质审查。申请受让人准入资质审查时需提交以下资质资料:(一)企业并购申请;(二)煤矿生产矿井及建设项目合法性资质审查材料,包括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材料。(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新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并购合同、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四)在建矿井发生并购的要有金融部门出具的受让人资信证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其余资金不足部分,应有金融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

18、力的资金贷款承诺或其他相应的融资证明、协议等);生产矿井原则上以整体收购和控股重组为主,企业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及股权设置材料。(五)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采矿、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不得少于3人,原则上采矿、通风、机电各1人;915万吨/年的矿井不得少于6人,地测、采矿、通风、机电专业各不得少于1人;1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9人,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或测量各专业各不少2人);(六)新任煤矿管理负责人直接从事相应规模煤矿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必须具备煤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持有合法有效的矿长资格证和

19、矿长安全资格证;新企业必须配设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必须配备具有煤炭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安全、机电、技术副矿长。特种人员配备达到规定要求(七)新企业与拟聘矿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拟聘矿长、副矿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八)必须具备完备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九)必须编制煤矿生产发展的近、中期规划;拟编煤矿安全投入、技术改造等投入计划。(十)煤矿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十一)在安全监管、规费缴纳、矿村共建、资源开发成果共享方面等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并提交相关材

20、料。二、煤矿生产经营权变更程序煤矿企业并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煤矿所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并购准入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二)在市煤炭工业局备案后,由新企业持并购备案证明和当事人之间的并购协议,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在建矿井发生并购的,在变更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向项目批准单位、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三)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变更换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持并购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2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登记,换发工商营业执照;三、加强生产经营权变更煤矿的监管(一)对未取得煤矿企业并购准入资质备案手续并变更相关证照和登记,或并购手续不完善的,该煤矿不允许生产或建设,如擅自进行生产或建设发生安全事故的,原业主要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未进行准入资质条件备案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矿权变更申请。(三)煤矿依法变更相关行政许可后,必须将办理的有关手续报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四)进行并购后的在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原已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或建设,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设计,须按程序报请批准方可。(五)对于未经煤矿企业并购准入资质条件备案的煤矿,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变更不予认可。对于不办理企业并购准入资质条件备案手续的,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矿各种行政审批、审核和行政许可审核手续,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停产(建)整改和进行行政处罚。(六)对于在本通知之前已经发生并购行为,但没有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煤矿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后的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将相关并购、变更材料报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煤矿企业并购的管理,防止圈占资源、恶意收购行为,防止在煤矿企业并购过程中出现监督弱化,安全管理空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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