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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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页 共7页附件22 编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全称):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320111000200905130031N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季友兵 住所(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乌江桥北大街88号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京市栖霞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洪亮 住所(地址):南京市龙盘中路95号 邮政编码:210016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4819709 为了确保江苏省农垦棉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

2、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1.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仟捌佰万元整 。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1.2

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分别约定。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第四条 抵押物4.1 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

4、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第六条 抵押物的登记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6.2 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6.3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5、抵押物的占管7.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7.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7.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7.4 抵押物发

6、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7.5 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时,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提前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抵押人因抵押物价值减少获得赔偿,抵押人应当在所获赔偿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7.6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

7、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如获得补偿的方式为土地置换,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置换土地作为该笔贷款的补充担保,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价值不足的,不足部分应另行足额提供担保。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8.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8.2

8、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 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9.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9.2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9.3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9.4 债务人、抵押人被

9、宣告破产或者被撤消;9.5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10.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确定时,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0.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双

10、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10.4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十一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11.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1.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

11、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物没有出租,或虽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但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已提供承租人承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无偿解除租赁的书面文件,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11.3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抵押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抵押人依本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11.4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11.4.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或经营

12、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等,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11.4.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11.4.3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改变土地用途的,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1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本条11.4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1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依法转让部分主债权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最高

13、额抵押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依法转让部分主债权同时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承诺予以确认。11.7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1.8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抵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11.9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

14、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1.10 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2.2 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所作出的承诺,或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办理抵押物保险或抵押登记,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12.3 非因抵押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3.1 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13.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3.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14.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抵押

16、人、抵押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14.1.1 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4.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5.1 。 15.2 。15.3 。第十六条 附则16.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抵押权人给抵押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抵押人。16.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3 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人 份、抵押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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