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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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基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市本级的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救助、核消、账户处理、资料保存等适本细则。三、救助基金在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道路交通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运行和管理。四、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五、 救助基金的管理

2、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六、 成立由财政、公安、卫生、农业农机、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七、救助基金实行定期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机构地址、联系、公开社会捐赠账户。八、救助基金的主来源包括如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省返回补助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

3、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九、救助基金实行独立运行,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救助基金中不得列支人员等与交通救助无关的相关费用。十、救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社会捐款应及时上缴救助基金特设财政专户,并定期向救助基金特设财政专户申请垫付基金,填写财政资金审批表,报财政部门审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专用账户保留一定余额用于垫付。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定向社会捐款,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并单独记账,定向救助完成后结余资金上缴救助基金特设财政专户,不得挪作

4、他用。十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十三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四种垫付情形之一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事故发生后个工作日向医疗机构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十四、医疗机构应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填写道路交通

5、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医疗机构不得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重复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垫付资金。十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临床诊疗指南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附件。审核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况;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容。四医保基金是否已经垫付。十六、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

6、账户。对案情复杂等特殊原因的垫付可适当延迟费用划拨时间,并告知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十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十八、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小时情况说明附件。十九、暂行办法所指的其他特殊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应严格控制此类费用垫付,对危及交通事故当事者生命、社会影响较大和确实个人困难无能力支付的特殊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报联席会议审核后垫付,紧急情况通过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征求成员同意并做好记录,事后

7、给予审核确认。二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超过交强险支付以外万元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进行审核附医疗费用审核表,一般提交费用审核个工作日给予审核,特殊复杂案件费用审核个工作日审核完成。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异地发生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超过交强险支付以外万元的,可委托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协助审核。当地协助审核有困难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二十一、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三受害人的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说明;四相关抢救费用的证

8、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小时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五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小时情况说明。二十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二十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告知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二十四、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份明确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

9、,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民政部出具的有关凭证和受害人近亲属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份不明确的,由处理该事故的交管部门凭批准处理尸体的相关文件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二十五、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三受害人的明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四尸体处理通知书。二十六、丧葬费用垫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丧葬费用主要是遗体丧葬所必需的接运、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元。对数额较大的特

10、殊丧葬费用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审定。二十七、交通事故联席救助基金办公室负责召集,审议主要事项:一审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费用的垫付、支付;二审议对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大伤病员对后期生活困难其他途径一时无法解决,需要给予一定的一次性救助;三研究和制定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四审议其他救助基金管理中的特殊问题;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二十八、特殊一次性救助费用申请由个人或直系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十九、对主城区户口和工作单位在城区的人员,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无法侦破的,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等,可予以最高万元一次性生活救助,其他

11、途径已救助的不再重复救助。具体救助费用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后提出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后实施。三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确实无法追偿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核销,账销案存档。二年以上垫付费用确实无法追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应当详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垫付费用的项目及金额、所采取的追偿措施、无法追偿的原因等情况。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三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财政纪律和财务规定,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三十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

12、如实记录并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三十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上级要求做好各项财务报表、信息等报送工作,并于每年月前向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和人员变动情况等。三十四、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或救助基金机构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三十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上缴财政。三十六、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

13、付、追偿等情况向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工作报告。三十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垫付费用追偿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建立垫付费用追偿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三十八、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事故认定书后的个工作日,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三十九、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附件,要求赔偿义务人在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偿还垫付费用。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无力偿还的可不予追偿。四十、赔偿义务人

14、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四十一、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应依法追偿。四十二、公安交管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涉及救助基金的,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派员参加。四十三、机动车肇事逃逸涉及垫付费用的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四十四、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

15、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行使公安交管部门职权。四十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为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在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四十六、各医疗机构应积极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对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或提供虚假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虚假医疗费用和不按医保目录等有关规定诊疗的,医保基金和救助基金不予支付或垫付,由医院自行承担。四十七、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主管部门依法

16、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四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机构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违反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检查的;其他、违规行为。四十九、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十、本细实则从年 月 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17、 市农业局 市卫计委 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年 月 日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小时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困难救助申请表.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第号事故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医疗机构受害人情况受伤者死亡者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事故车辆情况甲车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车辆保险情况乙车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车辆保险情况丙车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车辆保险情况经核实,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

18、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并符合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在符合情形前的打,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其他特殊交通事故_ 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章或事故处理专用章或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盖章年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一份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受害人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填写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详情可另附抢救前诊断结果抢救后诊断结果抢救时间年 月 日 时开始年 月 日 时

19、结束计 小时抢救 费用合计 元已付费用情况交强险垫付其他已付¥ 元¥ 元申请垫付金额合计:¥ 元详见费用清单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收款账号户 名开户行账 号审核机构填写抢救费用审核意见附审核报告单经办人: 年 月 日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第号申请人: 受害人于 年月日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交强险保单号逃逸则填。经审核,你们于年月日提交的垫付费用项目中,其中项目,符合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规定,予以垫付相关费用元。其中项目元,不符合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垫付。 _ _ :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一份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附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小时情况说明医疗机构:受害人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抢救时间诊断及伤情目前治疗费用申请超过小时抢救费用理由主管医生签名: 年 月 日医院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申请人签章: 编号:死亡人姓 名性别年龄原住址申请人填写受害人近亲属联系方式年龄与受害人关系肇事机动车牌号垫付通知书文号办

21、案单位办案人员联系方式申请垫付金额遗体接运¥ 元已付费用情况遗体停放¥ 元交强险垫付 ¥ 元遗体冷藏¥ 元遗体火化¥ 元 其他已付¥ 元骨灰寄存¥ 元合计小写: ¥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殡葬机构收款账号户 名开户行账 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办人意见:签 名: 年 月 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附道路交通事故困难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受害人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审请人与受害人关系申请理由申请费用种类申请数元申请金额大写道交机构建议联席会议审议意见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年 月 日参会人员签名: 附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第号赔偿义务人: 受害人于年月日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交强险保单号逃逸则填。根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单位已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合计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你应当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元,请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垫付费用转入我单位指定账户;逾期不还的,本单位将依法追偿。 户 名:开户行:账 号: _ _ :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赔偿义务人。2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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