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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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纠纷浅析 居间合同纠纷浅析 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居间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解读,希望这些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合同纠纷浅析 案情:XXX(甲方)与XXX(乙方)以及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丙方做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的房产转让合同,协议中还约定,乙方做为卖方10日内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为此甲方向丙

2、方支付5万元的定金,甲乙双方签约后此定金转为购房款。十日过后,由于乙方在国外,根本不能与甲方签约,甲方向丙方要求返还定金,丙方声称已将钱汇予乙方,不能退还,并出具了汇款单。 浅析: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可以将之进行分解。首先是由甲方(有的时候也有可能是乙方,再有可能是甲乙双方)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其次,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购房意向协议,并以定金的形式做为购房合同的立约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于10日内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乙方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至于甲方与丙方的居间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若促成甲乙双方

3、的买卖合同成立,丙方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但是,本案中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丙方只能主张为促成合同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另外,本案中甲方向乙方不仅是索要双倍定金无门,且就连本金5万元的要回都难以实现,此时,丙方应向甲方披露乙方的相关信息,便于甲方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对乙方进行追究。如果丙方拒绝向甲方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明知乙方已身处国外,签约的机会渺茫,但仍向乙方汇款,导致甲方的权利难以实现,负有过错的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目前的房地产转让市场中,上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见的。购房的买卖双方与居间人之间的矛盾凸现,原因往往是因为居间人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不平等和模糊性导致的,希望通过上述分析,使得房地产交易

4、中的当事人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

5、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6、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

7、、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延伸阅读: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案 涉外居间合同纠纷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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