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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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目录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2一、汇算清缴的涵义和围2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容2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要求3四、汇算清缴的计算4五、汇算清缴的行政法律责任6第二章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7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7二、资产的税务处理9三、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11四、弥补亏损的政策12五、财产损失的税前弥补13六、获利年度的确定13七、汇总纳税的规定14八、特别项目或行业的规定15九、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19第三章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分析21第四章涉外企业所得税操作系统23一、系统简介23系统介绍23特定术语23二、软件安装24安装前的准备241.

2、硬件环境242.软件环境24安装软件241.安装所得税申报系统242.升级其他系统组件27三、使用软件28启动系统28功能介绍281.申报系统数据文件管理282.编辑申报数据界面303.报表编辑部分的功能介绍30应用操作361.企业相关信息维护362.系统其他操作41重要说明安装软件请您使用光盘,也可以网上下载.taxcn.操作系统授权码:GN1SFMAC4-5NHEFH2S-TNX7GYIE4(请您注意区分数字、字母和字母大小写)常见问题答疑:点击公司进入服务区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一、汇算清缴的涵义和围(一)汇算清缴的涵义。汇算清缴是指在外资税法规定的时限,

3、企业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与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资料进行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围。凡在纳税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也不论企业是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外资税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1、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

4、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与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3、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为企业开具外商投资

5、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与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4、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与总结等各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容1、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与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

6、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要求(一)报送时的要求根据办法要求,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与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二)报送前应确认的资料同时办法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1、享受税收优惠情况2、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3、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4、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四、汇算清缴的计算(一)税率的基本规定(二)

7、应税所得额的规定1、应税所得额的概念(1)纳税年度的概念,外资细则第八条明确指出,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关、停、并、转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2)收入总额的概念,应税所得额是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计算依据的,而各项收入存在着跨年度的客观情况。(3)成本费用等可扣除项目的概念成本: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

8、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工资: 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的规定显然不同于资企业所得税,外资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与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三“金”两“费”: 三“金”两“费”是对企业为职工提取和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养老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简称。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或者,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

9、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坏帐损失: 外资细则第二十五条对外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借款费用: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捐

10、赠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技术研发费: 国税发19991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含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

11、的管理费。(三)税额扣除 1、政策抵免,就是指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抵免增量税额的规定。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外企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扣增量税额。2、境外所得税的扣除,外资细则中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对境外税额的扣除做了详尽的规定。 (1)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与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与损失,得出应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

12、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外资细则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外资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五、汇算清缴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外企在汇算清缴中所应承担的行政法

13、律责任,办法(即:国税发200313号文)中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做了如下规定:1、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时限缴纳税款。 2、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

14、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与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章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法规来源适用地区适用企业优惠税率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15%设立场所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细则第七十三条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国税发1999132号在全国从事

15、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上投资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4%国税发1999172号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前15%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6、;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二)行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类型优惠前提优惠待遇法规来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石油、天然气、稀有和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两免三减半外资税法第八条与其细则第七十五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后10年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产品出口企业两免三减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外资税法第6条与其外资细则第68条外资税法第8条与其外资细则第75条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

17、上五免五减半在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建设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设立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0万美金以上的一免两减半外资税法第八条与其外资细则第七十五条的第四款和第五款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10年以上,外资资金超过1000万美金的(三)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根据外资税法第十条和国税发200049号精神,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如下:1、 投资退税的一般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短于五年的,经税局审核,可退还

18、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2、 投资退税的特别优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提供审核部门相应证明),以与外国投资者将从设在的企业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短于5年的,经审核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是,若再投资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没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3、 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在投资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比例4、 投资退税的办

19、理期限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持载有其投资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四)政策抵免的优惠(具体容见第一讲)二、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标淮 外资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列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支出。2、固定资产的计价,外资细则第三十一条指出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3、固定资产的折旧(1)折旧计提时间。外资细则第三十

20、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当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折旧计提残值。外资细则第三十三条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3)折旧计提方法。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4)折旧计提年限。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火

21、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与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关于折旧年限,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与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1、无形资产的确认外资细则中的第四十六条确认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容,即为: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2、 无形资产的计价上述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指: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

22、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3、 无形资产的摊销外资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三)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1、递延资产的确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分摊的各项费用。除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外,主要是企业的开办费。2、 递延资产的摊销外资细则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

23、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同时指出,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四)存货资产的税务处理即为外资细则中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容。前一条指出,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三、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一)关联企业的认定外资细则中的第五十二条既是对外资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也是对关联企业的概念的明确,指出:凡是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

24、他经济组织一律视为关联企业。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细则中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八条,特别随后颁布的国税发1992242号文从调整围和调整办法两个方面,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中常见的五种业务进行税务调整。1、购销业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整:2、资金融通。第五十五条指出,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

25、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3、提供劳务。第五十六条专门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此国税发1992242号也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即: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提供的劳务与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承担的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4、财产转让。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

26、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5、管理费的支付。外资细则第五十八条强调指出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6、坏账损失。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本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国税函2000945号文件最后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三)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根据国税发199859号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有如下的管理规定。1、在纳税年度,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应在

27、报送年度所得税的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往来情况年度报表。2、当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3、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60日报送。4、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或拒绝报送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以处罚。5、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做出判定和调整,并据以征税。调整方法按外资细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6、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

28、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7、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进行。如调整涉与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0年。8、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外资税法第19条所规定免税所得税的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体所得税。9、企业如对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的,必须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先缴纳税款,后按外资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同时要提

29、供有关价格、费用等资料。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10、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涉与执行税收协定条款的,依照税收协定规定执行。四、弥补亏损的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来自外资税法第十一条和国税发2000152号文件的容,可归纳如下:1、外资税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该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外资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

30、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3、汇总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一样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一样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五、财产损失的税前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与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

31、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与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我局2000年3月13日颁布的国税发20004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六、获利年度的确定(一)外资细则第七十

32、六条规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外资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二)国税发1995121号对上述第第七十六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该项规定可以用下图来直观地表示: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期是否不足6个月当年是否获利不能作为获利年度否否是是企业是否盈利不能作为获利年度作为获利年度否是从下年开始作为获利年度减免期限从企业获利年度开始连续计算,不因为中间亏损而推迟七、汇总纳税的规定对于汇总纳税的政策规定,主要是以外资细则的相关条款(第89至93条)为基础,辅以国税发200015

33、2号共同构成的。具体规定总结如下:(一)外资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与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同时,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但是,第九十二条又规定,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

34、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第九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本细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二)国税发2000152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对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一样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一样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三)由于

35、总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征收地和成员企业管理地的不一致,征收与管理脱节,加之层次多,操作复杂,监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调和税款流失。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颁布的规程中强调了汇总申报纳税的管理。(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所属各营业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与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企业的营业机构所在

36、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函复结果。(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与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4)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营业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或调整亏损额的,应与时将征收税款额与应税所得额调整额以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与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营业机构所在地

37、缴纳的税款额。为了方便理解,外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计税方法列表如下: 案例年度分机构A利润(设:T=30%)分机构B利润(设:T=24%)应纳税2001年利润100万-50万(100-50)30%2002年利润40万120万4030%+(120-50)24%+5030%八、特别项目或行业的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处理由于投资业务的特殊性,(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对外资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作了专门的规定。1、对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适用税收优惠问题(1)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与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

38、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外资税法第七条、第八条与其外资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围,不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2)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外资税法和外资细则与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与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39、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平均分期转为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关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应合理、准确地分别计算境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与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2)根据外资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税所得额。(3)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除上款所述境投资利润(股息)以

40、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外资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二)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税务处理由于房地产业务的特殊性,国税发1999242号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如下问题进行如下处理:1、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

41、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人的10。(三)对企业重组问题的有关税务处理主要是根据国税发199771号的精神进行处理的。1、合并的税务处理(1)资产的计价的处理。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 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税所得额时,经申请何审核后按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2)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部分的应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税所得额

42、,不享受优惠。2、分立的税务处理(1)资产计价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2)税收优惠的处理。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外资税法与其外资细则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与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3)前期亏损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

43、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3、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就是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对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以下情况进行。(1)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外资税法与其外资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而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

44、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2)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3)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外资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4)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企业不得

45、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资产、负债与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税所得额时,按照上述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企业按照外资税法与其外资细则与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4、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所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的

46、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与清算资产)。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对资产转让涉与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1)资产转让收益的处理。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外资税法与其外资细则与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2)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账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

47、的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平均摊销。(3)税收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4)前期亏损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

48、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外资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与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5、其它规定(1)重组后外资比例不符合外资税法要求的,按如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重组后原来外资没有退出的,不需按外资税法第八条规定补交已经减免的税款;第二种情况是外资实际退出的而不满足税收优惠前提的,按外资税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2)外国企业发生以上业务的参考以上处理方式进行。九、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根据外资税法第十二条与其细则第八十四条的容,可知外资企业的境外所得已纳税的扣除方法如下:(一)法律依据外资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境外

49、所得税可扣除的法律依据。该条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二)扣税围外资细则第八十四条进一步对扣除税款围作了确定。阐明了外资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具体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三)计算方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确定了扣除税款的计算方法。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和外资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与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

50、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境外所得按外资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境外所得总额。(四)补扣期限对于补扣期限,细则第八十五条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本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适用围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外资税法第十

51、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38 / 38第三章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分析项目会计处理规定税务处理规定固1、因为更新改造调整而固定资产价值和并计提折旧1、修理费可当期扣除;定2、改良支出,折旧未提完了的则增加固定资产,否则作为递延资产;资3、修理费如果符合税法三个条件的,视为改良支出产2、大修理费应当在下次大修理之前均摊作为递延资产处理3、受赠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和入账1、出售给职工的房屋不计提折旧;2、受赠的可计提折旧。4、减值准备计提不得计提存1、领用发出计价可以采用后进先出经审批可以

52、用此方法。货2、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按熟低法,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要求按成本计价,并不承认跌价准备3、基建福利领用的,按成本和增值税之和计价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作计税收入处理在建 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试运行收入应当并入总收入纳税。无1、摊销期限:按合同、法律、受益期限三个顺序确定。摊销期按:合同、法律、不低于10年的顺序进行。形资2、自制的商誉不计价,外购的和自制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款计价。不论商誉怎么形成,均不能计价和摊销。产3、计提减值准备未规定此项可计提减值准备短1、股利和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已计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的现金股

53、利或者利息除外1、可不记入收入总额,同时相关费用成本也不得扣除期投2、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照成本和市价熟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跌价准备2、在计算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资即没有计提投资减值准备之说3、投资收益的处理(参见长期投资)1、 可以不计税,但相关成本也不得计费用;2、 非货币资产投资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要计税。长1、长期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不论做什么处理,从境取得的利息股息可以不作为收益,同时各项相关的费用也不得作为抵扣项目期投资2、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3、期末应当按账面价和可收回价熟低计量,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4、股权投资的差额按一定期限摊销5、以非货币

54、资产的换入和换出计价非货币投资收益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所得额。6、利息计收入国债利息可不计入应税收入,但成本可以计费用;国债未到期转让的,转让收益要求计税。管1、业务招待费归类并一次计入当月损益5和3(服务业以500万,其他以1500万为临界点)理2、按应收款和应收票据等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可计提不过3%的坏账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规定计提此项跌价准备费4、研发费年增加10%的可以加成扣除用5、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向关联企业支付;其他应提供相应证明6、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无合同、法律规定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7、开办费,先在长期费用中归集,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

55、次性计入当月损益应该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次月起至少5年摊销8、保险费:作为费用支出境工作人员在境外投保的保费不得列支费用9、盘亏损失应在减去赔偿后计入当期管理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应付1、发放工资计提时并计入相关成本经过审核可以据实列支工资预收、应付、其他应付账款A01偿债的、债转股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以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因为债权人缘故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作为应税收入财1、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滋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1、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务费2、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生产经营费用用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6、折扣必须在同一发票上营1、捐赠支出必须是公益性,而且是通过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机构进行的业外支2、罚款支出不得扣除:1、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等损失;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等。出3、财产损失:存货损失、出售、报费或毁损、在建工程损失等该类损失减去有赔偿部分残料价值的余额可以扣除资1、接受的捐赠计入本科目应计入应税收入本公积2、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本科目应税第四章 涉外企业所得税操作系统一、系统简介系统介绍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5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基础上开发的全新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本系统支持

57、A、B类涉外企业申报所得税年度和季度申报表。系统能够自动维护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数据的正确性,减少填表人员的理解不当或疏忽引起的数据错误,同时嵌的计算公式和表格逻辑关系极减少了填表人员的填报负担。特定术语A类企业:按收入与费用支出等能够准确计算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类企业:按核定利润率以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A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B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二、软件安装安装前的准备在使用本软件之前,你确认你已经具备了如下的软硬件设备。同时你已经获得了本系统的安装文件。1. 硬件环境 需要

58、奔腾以上CPU,存32M或以上,显示器需要支持800600分辨率或以上,颜色建议16位或以上,鼠标。 打印机(根据用户不同的情况,可以选择A3幅面或是A4幅面的打印机)。2. 软件环境 Microsft Win9x系列的操作系统、NT4.0以上的操作系统。 操作系统必须安装IE 4.0或以上版本。 操作系统必须安装了MSI(Microsoft Window Installer) V2.0以上的版本。安装软件如果你已经具备了本软件的安装文件,同时你也准备好了上述的软硬件设备,我们就可以开始安装本软件了。1. 安装所得税申报系统请直接通过鼠标双击安装程序或是通过命令行运行你获取的软件的安装文件,该

59、启动程序运行后将引导你完成本软件的安装。安装程序在自动执行一部分检测动作之后,将出现如下欢迎界面。图2.1.1欢迎安装界面请在界面上使用鼠标点击下一步(N)按钮继续,安装程序将出现如下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界面。图2.1.2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界面如果你同意文本框中的软件使用许可,请在界面上使用鼠标点击是(Y)按钮继续,安装程序将出现如下的客户信息登记界面。图2.1.3安装用户信息登记界面请在输入完你的用户名和公司名称和设置好软件的应用使用者围之后,使用鼠标在界面上点击下一步(N)按钮继续,安装程序将出现如下的安装类型选择确认的界面。图2.1.4安装类型选择界面软件将默认按照完成安装的安装方式进行安

60、装。如果是你需要自定义安装的路径,请选择自定义安装,安装程序将出现如下的安装组件选择的界面,如果是其他安装类型,将跳过下一过程。图2.1.5安装组件选择界面请选择好你需要安装的部分程序并设置好你需要将软件安装的路径后点击下一步(N)按钮继续进行安装,安装程序将出现确认安装的界面。图2.1.6确认安装界面将如果你的前几个步骤都已经设置妥当,请使用鼠标在界面上点击下一步(N)按钮继续,安装程序进行文件的拷贝和更新,安装程序将出现如下显示安装进度的界面。图2.1.7安装进度界面当安装程序将所有的文件拷贝结束后,安装程序将配置计算机的软件环境和建立程序组和相应的快捷方式以使本系统能够运行,当上述过程完

61、成以后,安装程序将出现安装成功结束的界面。图2.1.8安装成功完成界面在界面上使用鼠标点击完成按钮,成功结束安装过程。2. 升级其他系统组件系统运行过程需要有相关的系统升级组件或是其他软件的支持。你可以通过上网下载或是从其他渠道获取该软件的安装程序进行安装1 Microsoft Windows Installer,微软公司的Windows应用程序安装接口支持程序。你可以在 installengine 或是 micrsoft 上进行搜寻下载。2 Internet Explorer,微软公司互联网浏览器。请在 microsoft 上搜寻。本软件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Internet Explorer4.0以上的版本支持。三、使用软件启动系统当系统安装成功以后,在需要运行本程序之前,你需要确认如下容:1 系统已经安装了Internet Exp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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