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及相关问题xjv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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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 收集 内容摘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大法。今天,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它的颁布和实施,对维护我国妇女参政议政、劳动就业、争取自由、平等以及消除家庭暴力等各方面已经并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尚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妇女干部比例偏低,后备女干部不足;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增长缓慢;妇

2、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等等。近年,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严重,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强奸、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从总体上看,妇女仍处弱势地位。就其原因,有社会经济和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不完善、缺乏操作性的原因;再有就是对妇女维权法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妇女自身缺乏保护意识的原因。当务之急,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尽快修改和完善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营造一个自由、平等的良好社会环境。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法 男女平等 贞操权 家庭暴力 修改意见 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

3、步。妇女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主要成员,生而就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男女平等是“天赋人权”理论的重要内涵。我国 13亿人口中,妇女约占一半,是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伟大力量。我国是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世界会议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历来十分重视妇女解放事业,关心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经过近六年的时间起草和反复修改,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以法律全面确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国家的基

4、本法律,也是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大法。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保护妇女权益体系在我国确立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我国妇女解放运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的里程碑。 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 1、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框架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用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编纂体例,共九章五十四条,涵盖了妇女享有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使切实保护妇女的权益有法可依,且落到实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5、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譬如刑法第 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我国劳动法根据妇女的生理及身体特征对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

6、护。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2、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参与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华前瞻性战略的制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到2000年的十年中,妇女参政的比例不断地提高。 2000年全国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城乡妇女从业人数从1990年的2.88亿人增长到2000年的3.3亿人,约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

7、46;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2000年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从1995年2000年,全国共扫除妇女青壮年文盲1340万人;妇女卫生保障状况得到改善。孕产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降低到2000年的53/10万,孕产妇女住院分娩率由1990年的51提高到2000年的75.98;妇女人身权利得到了保障。 从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十年来,泰和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3754件,其中妇女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件7361件,占受案总数的53.52%,而妇女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4618件,占受案总数的33.58,且逐年呈上升趋势。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种犯罪

8、活动受到严厉的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受到明显的遏制。这充分说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家庭等各方面的地位有明显的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同时,随着妇女维权的不断深入,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觉醒,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吹响了我国妇女维权的号角,它在推动我国妇女维权运动的发展和深入的过程中的作用无以替代,功不可没。 3、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妇女维权工作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妇女参政议政程度仍然偏低。从总体上来看,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别是高级女干

9、部、正职女干部比例低;有些地方基层女干部比例也很低;后备女干部不足;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增长缓慢,全国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仅为15.5%. 第二,妇女的劳动权益问题突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妇联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2000年末,城镇18岁到 49岁妇女在业率为72,比1990年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与男性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下岗再就业的仅为39,比男性低24.9个百分点。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1年8月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供求情况调查,有67的用人单位在进人时有性别限制,有的甚至明文规定女性在受聘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许多用人单位普遍

10、认为,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大多要结婚生子,势必要影响到工作,且认为妇女的工作能力不如男子,所以大多女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也就显得困难重重;一些私有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妇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而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差的国有企业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工资都难以发放,也就无力保障妇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三,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程度低。在贫困人口中,妇女的处境尤为艰难,贫困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妇女受教育程度低。全国未达标的近300个县,大多数是国家贫困县,文盲中女性占70。贫困地区女生的入学率明显低于男生,辍学率却高于男生。 第四,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人多地少,

11、土地价值高的农村,或以耕作为主的贫困地区,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现象尤为严重。如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岳合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就是一例。岳合云是该市狮豹头乡塔岗村的村民,与非农户口的冯卫东结婚后,户口一直留在原村。1998年秋,塔岗村决定重新调整土地,并规定出嫁闺女不再分地,岳合云和其女冯林雪便成了无地户,两人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塔岗村分给两原告与同村村民同等亩数承包地。 第五,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全国各省市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有过半数是反映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如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男方在外地务工,女方在家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据统计这类家庭占33.3)

12、,这类案件,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状况,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使妇女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又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婚后,不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中,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难以得到保障。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一些案件情节恶劣,受害妇女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 如今年5 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发生的一起家庭暴力事件。刘某心胸狭隘,他不许王某和别的男人说话,不许王某去跳舞,不许王某在事业上比他强。王某只好事事都顺从刘某。即便如此,刘某稍有不满,就殴打

13、王某,曾经打得王某右耳差点失聪。5月8日那天,就因王某和初恋情人吃了一顿饭,而被丈夫刘某砍了17刀。第六,强奸、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如厦门东龙公司总经理梁某在厕所安装摄像头,偷窥女性隐私;广州从化一钻石厂,因怀疑打工女青年偷窃钻石,强令80名打工妹脱光衣服搜身。 二、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不足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法在内容、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还要进一步完善。 综观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国依法治国和妇女权益的新形势,笔者认为,该法存在以下不足方面。 1、部

14、分条款的内容没有必要明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确定的是妇女的一种道德修养和守法义务,但内容空洞,缺乏操作性。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目的在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制裁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是我国妇女的传统美德,属道德品质的范畴,如果以维权法条的形式加以明确,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同时也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初宗不相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章人身权部分,其中非妇女特有的人身权

15、利,在我国民法和刑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这在刑法中已作相应的规定,第38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在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对此重复规定,无畏地增大篇幅,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删除第6条以及上述非妇女特有权利的相关内容。 2、执行主体不明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

16、5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在此对妇女执行机构的名称未作具体的规定,虽然“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却存在一些弊端。一、各级政府没有设立专司妇女维权工作的机构,通常都是由各部门各司其职,且相互间职责划分不明确,缺少统一的管理机制,协调性差,并容易发生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二、妇联作为维护各族各界妇女利益的代表,只是一个人民团体,缺乏应有的管理职能。尽管大多妇女在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首先可能想到的就是妇联,但面对成千上万的妇女投诉者,妇联能做到的只是疏导教育工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由于执行主

17、体不明确,尚未形成完整的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格局,许多妇女的投诉得不到解决,一方面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3、法律体系欠缺,立法技术滞后 在“总则”中,并未总结和明示妇女权益保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对相关法律救助机制予以全面的概括。“分则”在第二至第八章中对妇女权益内容的规定较为零散,“法律责任”一章的多数条款规定,行文抽象,实践操作困难。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妇女权益的内容的界定过窄,未能涵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妇女权益,且不适应妇女权益自身的新要求和妇女保障工作的新趋势。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

18、已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妇女的生育健康、艾滋病及毒品威胁、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问题,该法却未能具体涉及或较少涉及。 三、需要突出的妇女权益保护领域 1、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本身并非是一个新问题。家庭暴力在过去披露得很少,主要是因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加之新闻传播不发达,家庭暴力很少被公之于众。 在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通常是指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其中手段包括殴打、捆绑、侮辱、残害身体、限制自由和性虐待行为,这是古今中外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在美国,夫妻暴力被称之为“悄悄的犯罪”,通常发

19、生在夜间和私宅之中。美国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M.A.斯特劳斯指出:“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种准许殴打妻子的契约,切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施暴者认为他们有权利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们的女性伴侣。正是这种想法,加上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源。在美国,殴打是造成14-45岁妇女伤害的主要原因,比交通事故、抢劫和强奸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1/5的家庭暴力案件涉及使用武器。有1/2的案件造成了严重的躯体伤害。美国杀人案件中有30的女性被害者是被其丈夫或男友所杀害,每年约有1400名妇女遭此不幸。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

20、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伤害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有所加重。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112976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55892件/次,占总数的49.47,反映家庭暴力8862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5.86。下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110020件/次,占总数 39.26,反映家庭暴力20148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8.3。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逐渐增多。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严重,应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昭示

21、出,随着我国妇女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妇女已不再是待罪的羔羊,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抵抗家庭暴力。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毕竟妇女已从过去的“逆来顺受”的怪圈中走了出来,并向“平等、自由”的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2、贞操权的保护问题 贞操权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这个权利,就是对人的性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强奸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贞操权,也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强奸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且特殊的。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在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对此早已确认。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对妇女不道德行为的重罪或者轻罪、或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其承诺为婚姻外的性交者,该妇女也有同

22、样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见惯。如泰森因强奸黑人小姐而判赔巨款。 2001年5月,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贞操权”侵权纠纷案开了我国贞操损害赔偿案的先河。受害人被强奸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刘某的强奸行为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金。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在法学界引起了悍然大波,令人深思。在现实生活中,当妇女遭受诽谤和侮辱等一般侵权行为时,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而当妇女遭到强奸时,法律却无动于

23、衷。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领域使用的是“公力救济”模式,即国家机关替代受害人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忽视对受害人的救济与抚慰。这起强奸赔偿案反映出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对女性精神权益的保护存在着极大的漏洞。 强奸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是无形的、长期的、是难以医治而同样值得重视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应该确立强奸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当被害人因强奸犯罪贞

24、操权受到损害而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样既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笔者认为,强奸犯罪贞操权损害赔偿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法中作相应的法律规定。 四、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机制和措施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要全社会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建立和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完善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妇女维权意识,营造妇女发展的良好环境 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看,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就业、工资报酬、婚姻家庭、个人

25、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或侵害。产生这些问题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首先,我国是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从目前的国力来看,还不能为妇女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如妇女应享有的卫生、医疗、劳动保险等问题尚得不到根本解决;其次,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再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人们精神生活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人道德失范,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负面社会现象也随之产生。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从性别平等的立场出发,

26、注意反映非陈规定型的、均衡的、多样化的妇女形象,关注报道来自不同阶层的妇女的声音,使全社会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意义。要加强对各级、各领导部门领导干部的宣传,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他们在决策和工作中增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致力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使他们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妇女的权益。加强农村、基层的薄弱地区,薄弱环节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同时要下大力气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2、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 维护妇女权益,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

27、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大要加强立法和监督;政协要积极关心、督促。同时,设立专司妇女维权工作的部门,法律赋予一定的职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社会维权体系。 各级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要把维护妇女权益和实施发展纲要结合起来,把妇女发展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的组织协调职能,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监测评估,使妇女的各项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公检法司各部门,要着力提高有关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使其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感和能力。 要因地制宜地成立各种维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建立必要的制度,继

28、续推广在地方法院设立“维权法庭”,聘请妇联干部为特邀陪审员的先进经验。 3、完善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笔者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部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则。应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权利法定原则;禁止歧视原则;法律救济原则;妇女权益保障与公共安全;大众福利及未成年人权益相适应的原则。应将现有第48条作为法律救济之具体途径的内容放到“总则”部分,并在“总则”中明确实施法律救济的部门及规划。同时现有第6条的内容应删除。 第二,在“分则”部分,应当明确界定“权益内容”、“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三个板块的具体内容。

29、(一)关于“权益内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第8、14、21、28、33、40条应以列举的方式统一为一条规定;第31条应明确丧偶妇女对公婆的继承问题,第42条应将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列入,以体现条款的完整性;针对妇女特有的隐私权、人格尊严、贞操权、防止艾滋病和毒品危害等权益,增设一些条款内容;第34、35、38、39条中非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内容应删除。二、关于“法律责任”,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这条规定遗漏了“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亦未突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

30、优先适用地位,因此,应将该内容加以明确。三、关于“法律救济”问题,对第50条,可增加规定:“单位或其责任人员拒绝改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在人民政府强制改正。”第51条,应根据我国刑法的修订,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注 释: 吴仪全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巫昌祯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纪念会上的发言 张震适应新形势完善立法 王利明婚姻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摘自美国www.opdv.state.ny.us网 杨立新性暴力侵权应处精神赔偿 卢小飞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纪年会上的发言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苏州湖东店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178号湖东邻里中心(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0512-62891692、62891691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www.canary-苏州市民首选出游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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