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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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7页 共77页【法规类别】技术标准【法规标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法规分类】【法规文号】【文件编号】GB50045一95【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机关】【颁布日期】1995-11-01【实施日期】1995-11-01【适用地区】【主题词】【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全文】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45一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995-0503发布 1995-11-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2、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含97年、99年、2001、2005年局部修订条款)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l995年1l月l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l995北京 目次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l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

3、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l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待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6 4.1一般规定 6 4.2防火间距 9 4.3消防车道 11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12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12 5.2防火墙、隔

4、墙和楼板 13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14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15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16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7 6.1一般规定 17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0 6.3消防电梯 22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23 7.1一般规定 23 7.2消防用水量 24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26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27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29 7.6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30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31 8.1一般规定 31 8.2自然排烟 32 8.3机械防烟

5、34 8.4机械排烟 36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37 9电气 38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8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9 9.3灯具 40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41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2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3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48 附加说明: 49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

6、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

7、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

8、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1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1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O.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1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1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

9、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l/3,且不超过l/2者。 2.0.1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

10、.16挡烟垂璧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

11、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l的规定。 建 筑 分 类 表3.0.1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l.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

12、、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l.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

13、.00 承重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l.00 不燃烧体l.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l.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l.0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4、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l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

15、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O.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

16、、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

17、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

18、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

19、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

20、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l.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

21、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

22、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

23、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人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

24、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

25、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l.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26、.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2防火间距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27、m)表4.2.1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编者注:4.2.2条、4.2.3条、4.2.4条的情况除外)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

28、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 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4.2.5 名称和储量 防火间距(m) 高层建筑 裙房

29、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 30m3 35 30 3060m3 40 35 小型丙类液体储罐 150m3 35 30 150200m3 40 35 可燃气体储罐 100m3 30 25 100500m3 35 30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1t 30 25 15t 35 30 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

30、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表4.2.7 厂(库)房 一类 二类 高层建筑 裙房 高层建筑 裙房 丙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20 15 15 13 三、四级 25 20 20 15 丁、戊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 10 13 10 三、四级 18 12 15 10 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

31、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人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l5.00ml5.00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l8.00ml8.00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

32、辆的压力。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l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l000 二类建筑 l500 地下室 500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l.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l.00

33、倍计算。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l.00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

34、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l.l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板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璧、隔

35、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

36、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科,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电梯井

37、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

38、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l.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

39、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

40、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

41、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

42、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6.1.1 建筑类别 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m2) 一类建筑 1400 二类建筑 2l00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

43、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 表6.1.5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44、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l.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l5m。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

45、每l00人不小于l.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l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它 1.20 1.30 1.40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l.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

46、、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

47、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l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

48、人数每l00人不小于l.00m计算。 6.1.13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l.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l5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间)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

49、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建筑高度超过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l.14.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除

50、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夭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51、。 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52、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

53、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

54、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l.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

55、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表6.2.9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l0 其它建筑 1.20 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l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人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

56、辅助疏散设施。 6.3消防电梯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l500m2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消防

57、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l0m2。 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58、6.3.3.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徘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l0L/s。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7.1一般规定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l.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

59、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l.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消防用水量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m)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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