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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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 办发X5X 号)、X 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X 政办发 X5X 号)和 X 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X 政办发 X6X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营养改善计划坚持“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第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

2、进”的管理体制。第五条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改局、县科教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团县委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教局,负责办理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第六条县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县科教部门牵头, 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全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因地制宜推进工作落实。第七条县科教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

3、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第八条各学校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学生就餐;定期对学生及家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第九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三)县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四)县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五)县卫计部门

4、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调查和处置工作,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六)县市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七)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八)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

5、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九)县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十)县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十一)县供销部门负责加强食品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十二)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

6、、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十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第十一条各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模式、供餐内容和供餐食谱。(一)供餐模式。全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到 X年底全面实行学校食堂供餐。(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能保障全体学生供餐条件的学校,应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第十二条县科教部门负责采

7、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配送内容及运营模式。第 X条县政府将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 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建设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第十五条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的原则,一般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第十六条县科教部门加强学校食堂设施配备,并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 1:80 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落实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第十七条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

8、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一)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二)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与价格、食堂管理与服务质量评议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第十八条县科教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将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学校食堂、

9、配送中心、供餐企业依法经营,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二)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储存做到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食品烹制。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1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五)食品配送。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冷藏)或 60以上(热藏)。(六)清洗消毒。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11、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教育。县科教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 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县科教部门检查指导各学校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各级各部门和学校应逐级制定食品安全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

12、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2 小时内向县卫计、教育、市监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第二十三条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4 元,一学年按 200 天计算。第二十四条资金拨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补

13、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以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第二十七条资金监督。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县卫计、科教部门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学校做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

14、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第二十九条县科教部门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品安全、资金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全过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X 年 10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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