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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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编号:MYH.03/YK.ZD-05.06-2015(A/1)特种设备管理办法A/1惠涛A/0蒲爱明郭艳宝邢艳萍2015.4.20 版次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编制部门机械动力部文件会签表序号职能部门签署日期1年 月 日2年 月 日3年 月 日4年 月 日5年 月 日6年 月 日 目 录1 目的42 适用围43 编制依据44 术语和定义55 组织与职责66 压力容器管理87 压力管道管理168 起重运输机械管理239 厂车辆管理2510 安全阀管理2712 制度执行与检查3013 相关文件3114 记录3115 其它32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

2、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钢瓶)、压力管道、安全附件、起重机械、厂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以及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工作。并规定了公司所属各可中心特种设备的管理职责、管理容、检查和考核。3 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2 GB150.1150.4-2011压力容器 3.3 GB/T151-2014热交换器 3.4 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3.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3.6 TSG R7001-2013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7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8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3.9国质检锅2003108号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3.10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3.11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3.12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3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3.14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3.15 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6 G

4、B15052-2010起重机安全标志及图形符号总则3.17中国煤制油化工压力容器管理制度3.18 中国煤制油化工设备检修管理办法4 术语和定义4.1压力容器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密闭容器为压力容器:4.1.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4.1.2工作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容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部的件的体积)。4.1.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

5、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容器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时,也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围)。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4.2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

6、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4.3 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4.4 厂车辆指在公司生厂区运输使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吊车、叉车、电瓶车等。4.5 安全附件安全附件是为了使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

7、安装在设备上的一种安全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按使用性能或用途来分,可以包括以下四种: 4.5.1泄压装置:压力容器超压时能自动排放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等。 4.5.2计量装置:是指能自动显示容器运行中与安全有关的工艺参数的器具。如: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 4.5.3报警装置:指容器在运行中出现不安全因素致使容器处于危险状态时能自动发出音响或其它明显报警讯号的仪器。如:压力报警器、温度检测仪。 4.5.4联锁装置:是为了防止操作失误而设的控制机构。如:联锁开关、连动阀等。5 组织与职责5.1 公司设备主管领导5

8、.1.1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程、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5.1.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办法。5.1.3审批本单位特种设备检验修理计划、更新计划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组织协调设备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完成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等工作。5.1.4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1.5推广应用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5.2 机械动力部5.2.1 负责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5.2.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工作。5.2.3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并负责向特种设备安全

9、监察机构提报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申请报告。5.2.4负责特种设备的检修维护管理工作。5.2.5负责特种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工作。5.2.6 负责编制审核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演练活动。5.2.7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2.8 负责特种设备的更新、报废处置管理工作。5.2.9 组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5.3 生产运营部5.3.1负责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5.3.2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要求。5.3.3配合完成特种设备检验,负责特种设备全面检验时的置换工作。 5.3.4制定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监

10、控使用措施。5.3.5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3.6 负责特种设备化学清洗的技术管理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5.4 安健环部5.4.1 负责全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5.4.2负责组织审定专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5.4.3负责专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5 供应销售部5.5.1 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工作。5.5.2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5.5.3 组织所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5.6 人力资源部5.6.1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5.6.2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11、取证工作。5.7 生产中心5.7.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规章及本规定。5.7.2编写本中心特种设备检修检验方案。5.7.3负责编制本中心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机械动力部,经审批后配合实施。5.7.4负责按规定提出修理、改造计划、使用登记、报停、报废申请,经机械动力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5.7.5参与特种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5.7.6 及时向机械动力部报送特种设备变动状况、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统计表,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说明等。5.7.7 对于到期不能定检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并经机械动力部、生

12、产运营部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机械动力部备案。5.7.8执行公司本安体系有关管理规定,编写事故专项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5.7.9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7.10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5.7.11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及管理技术资料。5.7.12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台帐,并做好档案工作。5.7.13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自检和月报表工作,并做好记录工作。6 压力容器管理6.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6.1.1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13、的设计单位承担。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符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等法规和相应设计标准的要求。6.1.2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由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担,采购部门应对采购的压力容器质量负责,压力容器到货的同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压力容器制造文件资料。6.1.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制造文件、安装文件等竣工资料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应法规标准的要求。6.1.4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6.1.

14、5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含现场组装的球罐)应由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组装监督检验,出具产品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6.1.6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制造资质和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前,安装单位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6.1.7所有新安装压力容器办理使用证前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包括保温、防腐、静电接地等。所提交验收的文件、资料应符合办理使用证的要求方可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

15、般应包括以下容:6.1.7.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6.1.7.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6.1.7.3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6.1.7.4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6.1.7.5设备安装记录。6.1.7.6基础检查记录。6.1.7.7隐蔽工程记录。6.1.7.8设计变更通知书。6.1.7.9压力试验记录。6.1.8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如果存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其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相应的等级要求,不得投用。6.2 压力容器的使用、修理与改造6.2.1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及使用后30天,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注册和

16、使用登记,首次投用的新压力容器由机械动力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评定安全状况等级。6.2.2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更新。公司档案资料室存档技术资料应齐全、完整,包括下列容:6.2.2.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6.2.2.2压力容器登记卡;6.2.2.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竣工图样、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现场组焊竣工资料等);6.2.2.4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6.2.2.5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

17、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6.2.2.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6.2.2.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6.2.3 压力容器所在中心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台帐及档案,详细记录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运行、检查、维护、更换记录,以及相应的图纸、检验报告、设备技术资料等,并及时进行更新。6.2.4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容至少应包括:6.2.4.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6.2.4.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规程程序和注意事项)。6.2.4.3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

18、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6.2.4.4压力容器备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6.2.4.5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6.2.5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且做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6.2.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按工艺要求定点、定期进行巡检。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

19、及时按程序上报。6.2.6.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6.2.6.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6.2.6.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6.2.6.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6.2.6.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2.6.6过量充装;6.2.6.7压力容器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6.2.6.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6.2.6.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6.2.6.10其它异常情况

20、。 6.2.7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任意更改压力容器注册使用登记时的各项技术参数。如提高技术参数使用,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设计的单位进行校核,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和主管单位同意并到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更改。6.2.8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工作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施工前将拟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的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

21、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压力容器改造或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6.2.9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部进行工作前,该容器所在中心必须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相关工艺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严禁人员进入。6.2.10压力容器进行挖补、更换筒节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当参照相应的设计制造标准制订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楚后,方可进行焊接,焊接完成后应当再次进行无损检测;母材补焊后,应当打磨至与母材齐平;有焊后清除应力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根据补焊深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改造

22、与重大维修的耐压试验根据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4规定的情况进行。6.2.11压力容器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者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容器所在中心应当按照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并且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相关中心、部门监护、协调到位。6.2.12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30日应将下列技术资料移交使

23、用单位。使用单位在10日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容。6.2.12.1修理改造方案或图纸及施工方案。6.2.12.2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6.2.12.3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6.2.12.4材料质量证明书。6.2.12.5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6.2.12.6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6.2.13压力容器所在中心必须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压力容器所在中心必须对压力容器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

24、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6.2.14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如果要继续使用,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7.6的要求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结论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并且严格按照检验报告的要求控制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查

25、。6.2.15压力容器的拆除或报废,按MYH.03YK.ZD-05.45-2014(A)设备设施拆除报废和更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由生产中心提交设备设施拆除申请单,经安健环部、生产运营部、机械动力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6.2.16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压力容器报废后机械动力部将该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向原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在报废压力容器的有关文件资料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6.2.17压力容器的采购、停用、过户、移装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

26、理办法及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停用压力容器启用要征得设备主管领导的同意,重新启用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及耐压试验,并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启用手续。6.2.18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保温(保冷)效果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压力容器的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等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6.2.19对备用、闲置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封存措施。6.2.20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6.

27、2.20.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有可靠的连接方式;6.2.20.1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6.2.20.1 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及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6.2.20.1充装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6.2.21 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中国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6.3 定期检验6.3.1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

28、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GB151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6.3.2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进行首次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6.3.2.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6.3.2.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6.3.2.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6.3.2.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6.3.2.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

29、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检验周期;6.3.2.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6.3.3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耐压试验:6.3.3.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6.3.3.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6.3.3.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

30、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6.3.3.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6.3.3.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6.3.3.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6.3.3.7定期检验过程中,机械动力部和容器所在中心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6.3.4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机械动力部提出书面说明,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6.3.5对无法定期进行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生产中心负责提出压力容器的延期申请,填写MYH.03/YK.ZD.JL-05.06(07)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申请表,并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及监护运行

31、措施,经机械动力部、生产运营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机械动力部,由机械动力部提交延期检验报告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6.3.6 对不能按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经确认存在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隐患或缺陷,应立即停工进行定期检验和检修;6.3.7压力容器安全评定通常仅限于重大、关键设备,并且是在缺陷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实施。参照GB/T 1962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要求进行,不允许将安全评定作为不最大限度地消除裂纹等扩展性缺陷的理由。确因缺陷无法修复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压力容器,必须及时上报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管理部,征得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管理部的同意。6.3.8 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达到符合

32、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动力部及生产中心均应做好压力容器检验台帐,及时更新检验信息,并妥善保管检验报告。6.3.9做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工作。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需由机械动力部压力容器主管人员审批,并加盖机械动力部公章,年度检查报告归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6.3.10机械动力部于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经设备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上报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管理部。并按照检验计划实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6.4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6.4.1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符合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标准进

33、行,并保持齐全、灵敏、可靠。6.4.2各中心、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阀技术档案。6.4.3应使用国家质检部门分发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安全阀和爆破片,物资采购部门对安全阀和爆破片的采购质量负责。采购部门应根据使用单位的需要,要求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制造单位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所用的弹簧按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得少于2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5%。6.4.4安全阀、爆破片安装、整定压力要求;压力表选用、校验、安装要求;液位计要求、安装及璧温测试仪表等按照TSG R00

34、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要求执行。6.4.5安全阀定期检验按照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规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经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应当重新校验。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时,安全阀校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的规定:6.4.5.1有清晰的历史记录,能够说明被保护设备安全阀的可靠使用;6.4.5.2被保护设备的运行工艺条件稳定;6.4.5.3安全阀件材料没有被腐蚀;6.4.5.4安全阀在线检查和在线检测均符合使用要求;6.4.5.

35、5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对生产需要长周期连续运转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设备,可以根据同类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以及生产操作采取的安全可靠措施等条件,并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可以适当延长安全阀校验周期。6.4.6对于出入口加设截断阀的安全阀,在正常运行时,生产装置负责工艺技术、设备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对截断阀的开闭状态进行确认,填写确认单,现场截断阀需加装铅封。6.4.7爆破片装置应定期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6.4.8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强检压力表校验周期为半年,由机械动力部统计组织外送校验,非强检压力表

36、由机械动力部计量检室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粘贴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及时交付使用中心安装使用。6.4.9液位计应定期进行检修,检修周期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但不应该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指示清晰,并划有警戒标识,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6.4.10现场温度计、自动指控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4.11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可使用。6.4.12压力容器及其接管

37、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采用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6.4.13生产中心应定期对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进行检查,并做好台账。7 压力管道管理7.1 工业管道的级别划分7.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7.1.1.1 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7.1.1.2 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的管道。7.1.1.3 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

38、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除7.1.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7.1.1规定的GC1级的管道。7.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3级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7.2 工业管道的设计与安装7.2.1 公司科研开发、技改技措、安措、节能减排等项目其设计与安装按以下规定进行:7.2.1.1 由相关部门组织设计审查,机械动力部、生产运营部、质量技术部和生产中心参加,审查容

39、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计资料(包括空视图)等。7.2.1.2 工业管道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按照供应部相关规定执行。7.2.1.3 工业管道安装施工前,机械动力部监督安装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手续。7.2.1.4 工业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执行协议规定的规和标准。7.2.1.5 对采购的工业管道元件,必须确保材料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7.2.1.6 如因市场采购原因导致的工业管道设计材料的变更或代用,由供货单位提出,且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意,并经机械动力部批准。7.2.1.7 工程结

40、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30日,向资料室移交竣工资料,资料容必须符合SH/T 3503-2007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要求。7.2.1.8 工业管道和安装保护装置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中心参与竣工验收。7.3 工业管道的使用、检修与改造7.3.1 各中心应在机械动力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本中心管道全过程管理,并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工业管道的管理工作。7.3.2 工业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中心应建立健全工业管道的原始资料和登记工作。7.3.3 经修理或改造后的工业管道,在履行完竣工手续后,中心按在用工业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41、则(试行)的要求,及时建立完善相关技术资料,为机械动力部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提供原始资料。7.3.4 公司从事工业管道管理、焊接、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持证上岗。7.3.5 各中心应建立巡回检查规定,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并对异常现象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中心还要制定完善合理的交接班规定和岗位责任制。巡线检查的项目应包括:7.3.5.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7.3.5.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7.3.5.3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7.3.5.4管道振动情况。

42、7.3.5.5管道支架是否完好。7.3.5.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7.3.5.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7.3.5.8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7.3.5.9静电接地、静电跨接、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7.3.5.10是否存在其他缺陷。7.3.6 各中心要建立工业管道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工业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工业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在使用和检查中遇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中心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7.3.6.1工业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璧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控制。7.3.6.1工业管道冻堵。7.3

43、.6.2工业管道及组成件出现裂纹、变形、泄漏。7.3.6.3安全保护装置失效。7.3.6.4工业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7.3.6.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工业管道安全运行。7.3.6.6工业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7.3.7 各中心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工业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容:7.3.7.1工业管道的工艺操作指标(如输送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等)。7.3.7.2交变载荷控制。7.3.7.3腐蚀性介质含量控制。7.3.7.4工业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如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7.3.7.5工业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44、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其 预防措施,紧急情况处理和报告程序,对出现的事故要及时做好记录。7.3.8 工业管道的工艺参数变更,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机械动力部审查备案,由生产运营部批准;GC1级工业管道的工艺参数变更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7.3.9 各中心必须建立工业管道档案和管理技术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容:7.3.9.1工业管道使用证。7.3.9.2工业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投用日期、管件等情况)。7.3.9.3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工业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7.3.9.4工业管道安装、改造

45、、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包括工业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工业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维护说明等)。7.3.9.5工业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7.3.9.6工业管道异常运行、缺陷和事故等记录。7.3.9.7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及变更记录。7.3.9.8管道的腐蚀(测厚)数据及其它理化检验报告。7.3.9.9其它技术资料(相关手册、图册、台账、规程、规章、重大维修改造方案、技术总结、报表)。7.3.10 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工业管道,各中心在建立定期巡线检查规定的同时,还应制定事故应

46、急救援预案,并根据需要组建抢险队伍组织定期演练。7.3.11对于输送易腐蚀介质的工艺管道,各中心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台账。7.3.12 更改管道的输送介质或操作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变更手续。7.3.13 工业管道的修理、改造必须制定施工方案。一般工业管道检修方案或改造方案由各中心负责人审批;重大工业管道检修、改造方案(长度500m)安健环部和机械动力部审核,并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7.3.14 从事工业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机械动力部审查批准。7.3.15 工业管道元件的更换应符合设计要求,中心相关技术人员应到现场对工业管道元件

47、进行确认,防止材料错用。7.4 工业管道的检验7.4.1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和计划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7.4.2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7.4.2.1 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机械动力部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

48、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年。7.4.2.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1) 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为3年)。(2) 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3) 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4) 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5) 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6) 检验人员和机械动力部及相关中心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7.4.3 在用工业管道的在线检验由机械动力部组织相关中心进行,从事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机械动力部也可以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工业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必须由已获得地(市)级质量技

49、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实施,并在许可的围从事检验工作;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7.4.4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果负责,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参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中规定的容实施,由取得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员书的人员承担检验任务,并填写在用工业管道检验报告。7.4.5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在线检验后应当填写在线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7.4.5.1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7.4.5.2补偿器、三通、弯头、大小头、直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

50、死角等死角等部位;7.4.5.3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7.4.5.4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7.4.5.5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7.4.5.6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7.4.5.7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检验的其它部位。7.4.6 工业管道全面检验一般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定、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并且根据管道的具体情况,采取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分析、强度校验、电阻值测量等方法。7.4.7 全面检验时,中心协助检验单位一同进行,做好下列工作:7.4.7.1提供有关技术资料;7.4.7.2审查检验方案;7.4.7.

51、3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7.4.7.4做好工业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检查、交接;7.4.7.5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7.4.7.6将检验报告存档登记。7.4.8 工业介质含硫化氢或可能引发应力腐蚀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在有代表性的部位应安排硬度检验项目;硬度出现异常时,检验单位应及时通知中心,检验人员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并经中心和机械动力部专业管理人员同意后扩大无损检验的比例。7.4.9 检验单位发现影响定级的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反馈情况,中心根据检验单位的反馈信息及时向机械动力部汇报,由机械动力部安排有资质的维修改造队伍进行返修,返修完毕后由检验单位复验;对

52、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以采用安全评定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返修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及时填写返修记录。7.4.10 安全的缺陷安全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技术机构进行。7.4.11 安全附件的检验参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进行。7.4.12 检验单位出具的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和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要规完整,其中的在用工业管道单线图应根据现场管线的实际走向绘制,并在图中标注方向,注明检验、返修复验部位;检验工作完成两周,检验单位应向中心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形式要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7.4.13 各中心在检验过程中配合好检验单

53、位的工作,保证检验计划的顺利实施。7.5 管道安全附件的检验 7.5.1 管道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运行检查可与管道的在线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管道的全面检查同时进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全面检验周期参考检验评定结果实施(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7.5.2 在用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7.5.3 对于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次,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7.

54、5.4 压力表和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就地压力表、温度计的日常检定由中心计量检定室进行检定;强检类表可由机械动力部委托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定。校验合格后粘贴合格证,注明校验日期,签发检定报告或做好检定记录,检定后由使用中心应在刻度盘上粘贴工作压力围及最高工作压力指示标识。7.5.5 紧急切断装置的定期检修以不超过全面检验周期为原则,各中心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自行掌握。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7.5.6 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一般应结合

55、公司年度停车检修进行,检验容参照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正常情况下,使用中心每年 11月初前向机械动力部申报下一年度的安全附件定期检验计划。8 起重运输机械管理8.1 起重运输机械购置8.1.1 设备制造厂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8.1.1.1国家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8.1.1.2所在地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许可证。8.1.1.3与业务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销售业绩。8.1.1.4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8.1.1.5对厂

56、机动车辆,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8.2 起重运输机械安装与修理8.2.1 使用中心编制起重运输机械修理计划报机械动力部审批,机械动力部安排实施。8.2.2 起重运输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必须具有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书,并对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8.2.3 起重运输机械安装、大修或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机械动力部审查,并由施工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8.2.4 起重运输机械在安

57、装,大修、改造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机械动力部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交付使用中心。8.2.5 大修、改造的起重运输机械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将施工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移交使用中心。8.3 起重运输机械使用和管理8.3.1 新增起重运输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8.3.2 起重运输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

58、作业人员,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8.3.3 起重机械异地重新安装的,机械动力部应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8.3.4 起重运输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中心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公司生产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报废手续,机械动力部应及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8.3.5起重机械使用区域按GB15052-2010起重机安全标志及图形符号总则要求,悬挂相关的安全标志,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8.3.6 在防爆

59、区域使用的起重运输机械,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8.3.7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8.3.8 使用中心应建立起重运输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容包括:8.3.8.1司机守则;8.3.8.2起重运输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测规定;8.3.8.3起重运输机械安全操作规程;8.3.9生产中心应建立起重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容包括:8.3.9.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8.3.9.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8.3.9.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8.3.9.4起重运输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

60、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8.3.9.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8.3.10 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预防方案进行处置,并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8.4 定期检验8.4.1 起重运输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起重运输机械大修、改造、移位后需重新检验),使用中心应提前一个月向机械动力部申请安排安全技术定期检验。8.4.2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起重运输机械应以书面报告向机械动力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8.4.3 起重机械遇下列情况之一再次使用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监督

61、检验:8.4.3.1重新安装。8.4.3.2遇四级以上地震。8.4.3.3室外起重机械经历九级风后。8.4.3.4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修复后。8.4.3.5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9 厂车辆管理9.1 管理要求9.1.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9.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9.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9.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围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9.1

62、.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9.1.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9.1.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9.1.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1.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9.1.10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9.1.11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9.1.12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9.1.13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9.1.14车辆在钢板弹簧不得有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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