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RB05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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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A00RB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T XXXXXXX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要求Competence assessment for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Requirements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materials body(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RB/T XXXXXXX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14.1 机构14.2 人员24.3 场所环境24.4 设备设施34.5 管理体系3参考文献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III引言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时需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本标准是对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RB/T XXXXXX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19000、GB/T 27000、GB/T 27020、GB/T 27025、JJF 1001、RB/T 2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建筑材料building materials建筑材料是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4 要求4.1 机构4.1.1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符合RB/T 214中4.1的要求。4.1.2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活动,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4.1.3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不得检测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施工、生产、销售单位的检测项目。4.1.4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4.1.5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从事建材检测工作2年以上的人数不少于从事建材检测总人数的30%。注:中级技术职称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4.2 人员4.2.1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与建筑材料相关的理工科专业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必要时,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和授权。4.2.2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具有3年以上建筑材料相关专业检测技术工作经历,可根据机构专业的分布设置1人或多人。4.2.3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具有2年以上检测及管理工作经历,应熟悉实验室建筑材料检测领域质量管理要求。4.2.4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签字领域的检测项目并具有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从事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建筑材料化学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材料化学领域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不具备化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具有6年以上建筑材料化学检测工作经历。4.2.5 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机构审核人员应熟悉其报告审核范围的检测方法,具有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领域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和5年以上的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4.2.6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监督员应熟悉其监督范围的检测要求和过程,具有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被监督岗位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和6年以上被监督岗位检测工作经历。特殊检测岗位监督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建筑材料实验室应按专业分别设置技术监督员,应制定制度,保证监督人员应有能力、有时间和有权力对其负责领域的检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说明。4.2.7 从事建筑材料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检测机构以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方式确保检测人员只在本单位从事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4.3 场所环境4.3.1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符合RB/T 214 中4.3的要求。4.3.2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检测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4.3.3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检测环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确保其有效性。必要时应有安全警示标识。4.3.4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考虑环境因素影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废弃物等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进行符合环境、人员健康以及相关要求的处理,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对不能自行处理的有害废弃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处理,应符合环保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要求。4.3.5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对诸如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等应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4.4 设备设施4.4.1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建材检测机构应符合RB/T 214 中4.4的要求。4.4.2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综合性仪器设备的计量校准方案,并对计量校准结果进行有效确认,以确保仪器设备满足检测要求。4.4.3 用于建筑材料现场检测的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并进行出入库登记,在使用前和返回后应对其功能和状态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4.4.4 非固定实验室的检测设备在移动搬迁后,应核查并记录设备的功能和状态,以保证检测结果的持续准确性。4.4.5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保存仪器设备生命周期内的全部技术文件及相关记录。4.5 管理体系4.5.1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建材检测机构应符合RB/T 214 中4.5的要求。4.5.2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对于使用自动采集设备采集的记录时,应建立并实施电子记录的采集、处理、存储、修改、存档的文件化程序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在电子采集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变动。4.5.3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制备、检测等全过程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复现检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均应留痕,并由修改人签字。检测过程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或图像,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4.5.4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外部提供的服务进行有效的技术验收,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4.5.5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见证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4.5.6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采用非标方法时,应进行方法确认。应提供该方法完整的确认材料以确保确认过程的可追溯性,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相关的研究报告、数据验证资料(可行时包括精密度(重复性和再现性)、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比对试验报告;对于化学分析方法还应考虑正确度、检出限、定量限、灵敏度、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区间、基质效应等)。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必要时形成作业指导书。同时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方法的要求。4.5.7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对抽样和取样活动在必要时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取样作业指导书应规定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取样量和取样方法。对大宗的建筑材料的抽样操作,应记录抽样情况,如货场堆垛情况、样品批量数、抽样数,抽样样品号、材料取样部位等,需要时可用图表、照片等方式标记以证明样品的代表性。4.5.8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按材料类别制定相适宜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适时调整,确保检验检测活动得到有效控制。4.5.9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与样品有关的信息或由委托方提供的附加信息。参考文献1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3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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