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19个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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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样例)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贮存在磁盘(软盘和硬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一、数据资料管理与保密机内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现金记帐凭证及日记帐的输出及保管。现金收付业务要做到当日业务当日清。现金记帐凭证一律由专职会计人员手工做记帐凭证,审核无误后当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出现金日记帐页,审核后交现金出纳人员核对现金库存,相符后出纳员及主管负责人在帐页上盖章,按月编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年终将各月现金日记帐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妥为保管。、银行记帐凭证、帐册的输出与保管。银行记帐凭证分机制凭证和手编记帐凭证两种。有关财务人员必须及时把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编凭证,当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银行日记帐,以保证银行出纳当日业务当日清。银行帐页经出纳审核无误后,出纳和主管会计签字盖章,按日装订成册,年终将各月银行日记帐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封印,妥为保管。现金、银行记帐凭证可采取汇总的方式,装订成册,妥为保管。、转帐凭证的输入、输出与保管转帐凭证包括手编凭证和机制凭证两种,有关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输入计算机。机制凭证在输入计算机后要打印输出,并与手编凭证同样装订成册,妥为保管。、科目汇总表、帐簿打印时间。(1)现金、银行日记帐每天打印。(2)银行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3)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每月打印一次。(4)现金、银行存款、转帐记帐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每本打印一次,并同该本记帐凭证一起装订。(5)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其他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帐页上签字盖章,财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二、数据备份管理、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备份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准备三套软盘循环使用,隔日进行备份,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对工作的干扰。、需要做备份的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帐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机内凭证及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报表,应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分别放置在不同地方妥为保管。三、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备份软盘必须贴上写保护标签,装入盘套,放进硬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由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各类会计档案的出借,均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并签章,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备份磁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会计电算化系统岗位责任制度(样例)一、核算系统人员分工为适应会计工作电算化后会计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岗位的变动,需要对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以及相互分工做出调整。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划分为:会计主管、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制单、复核及审核、会计报表、档案管理、出纳。以上岗位中系统管理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操作人员。二、核算系统人员组成核算系统由系统管理员、会计电算化操作员、数据审核员和会计管理员组成。、系统管理员:负责核算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组织协调系统的日常运行操作,提出软件修改的意见;发现和解决操作故障,及时纠正数据差错;负责检查和督促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系统硬件设备的检查及故障处理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数据及程序的正确性和适应性的维护。发生不可处理的错误,应及时与销售单位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解决发生的错误。一般由计算机专业人员负责。、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负责所分管的财会工作,做好分管的原始凭证的汇集和记帐凭证编制及预处理工作。负责审查输入凭证的预处理,整理输入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进行核算工作。负责系统的操作运行,负责数据登录、打印各种帐表数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负责数据正确性的校核,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同时应做好会计数据的备份。由具有合格证的会计人员负责。、审核员:负责对输入凭证的代码及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审核,保证输出帐表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由不是输入凭证的另一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存档数据软盘、程序软盘、帐表、凭证和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好软件、数据及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作好会计数据的备份工作。、会计主管和出纳员的职责与手工方式下的职责一样,区别在于必须对会计电算化比较了解,并充分利用会计电算化提供的各种会计资料。三、会计电算化系统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管理员责任制(1)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到合法、安全、可靠、可审计的要求。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运行。(2)定期检查软、硬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系统运行中软、硬件故障的消除工作;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软件的完整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的维护。(3)协调本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4)检查会计凭证的预处理工作,确保各类输入数据符合系统的要求。(5)负责计算机输出帐表、凭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检查工作。(6)负责本系统各有关资源(包括硬件设备、软件、数据及文档资料等)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审批手续。(7)负责本系统运行的安全性、正确性、及时性检查工作。(8)做好本系统操作运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并提出更新软件或修改软件的需求报告。(9)负责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考评,并提出任免意见。(10)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与经济责任考核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责任制(1)负责本系统的数据登录、数据备份和输出帐表的打印工作。严格按照输入凭证做好数据输入操作,输入完毕进行自检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交审核员复核;在输入操作中,如发现输入凭证有疑问或错误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或专职会计员反映,不得擅自作废或修改;发现输入数据与凭证不符时,应按凭证数据予以修正。(2)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3)当天的日记帐数据,做到当天登录。登录后即打印出当天的帐表,做到当日帐当日清。日记帐输入应做好日清,在月末应将核对无误的明细帐和科目汇总表打印输出。(4)月末打印系统所有的明细帐、总分类帐、会计报表和自动转帐凭证。(5)每次操作完毕,应及时做好各类备份数据和存档数据。(6)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7)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并做好故障记录和上机记录等事项。、审核员责任制(1)负责凭证数据的审核工作,包括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2)负责输出数据正确性的审核工作。(3)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各有关人员更正、补齐后,再行审核。(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输出帐表数据不予签章确认。、会计档案管理员责任制(1)负责本系统各类数据软盘、系统软盘及各类帐表、凭证、资料的备份和存档保管工作。(2)做好各类数据、资料、凭证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出借。(3)按规定期限,向各类有关人员催交备份数据及存档数据。、专职会计员责任制(1)按分管的内容汇集材料收发、领退单、销售发票、工资变动及停止发放等各类单据。(2)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原始凭证准确编制会计记帐凭证。(3)编制会计凭证应符合财会制度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正确;代码要合法、恰当、摘要应简明规范。(4)如果专职会计人员兼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员,则应遵守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员的责任制。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管理制度(样例)一、系统使用管理、为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必须对系统的操作使用做出严格的控制。、在会计电算化系统投入运行前,由系统管理员确定本电算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并报单位主管审核批准后在系统内授予其使用权。运行中需要增减使用人员,按同样手续办理。、对各使用人员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形成适当的分工牵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本会计电算化系统原则上专机专用,谢绝无关人员使用机器做其他工作。、设立“计算机使用登记簿”,任何人均须登记方可用机。、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帐和打印有关帐表。、存档数据、软盘、帐表和文档资料等由系统管理员按规定指派专人统一复制、核对和保管。、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不规范使用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样情况再次发生。二、上机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是合法有权使用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并经系统管理员正式认可后,才能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后,应进行上机操作登记,必须填写真实姓名、上机时间、操作内容,供系统管理员检查核实。、操作人员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量减少占用机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密码要不定期变更。、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专职会计员,则应保证输入的数据与凭证数据的一致性)。如发现差错,应在输入前及时反映给凭证编制人员或系统管理员。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在记帐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进行修改,如在记帐后发现差错,必须另作凭证,以红字冲销纠正,输入机内,任何人不能随意修改帐目。、每次上机工作完毕后都要作好工作备份,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备份的数据软盘,应由财务处保管,下次上机备份要与机内数据复核无误后方可开始运行。、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如要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以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帐册、软盘等行为,依照会计法,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三、帐务处理程序、帐务系统初始化:在初次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时,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工作,在会计主管授权下进行设置会计科目、帐本格式、凭证类型、期初余额等项内容的设定。、帐务系统更改: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任何对帐务系统的修改变动,必须得到会计主管的批准。、日常帐务处理:(1)凭证处理:会计电算化系统输入的记帐凭证分两种,即:机制记帐凭证和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记帐凭证要严格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编制,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数据、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确切、不完整的原始数据和凭证应予以退还,并要求更改和补充。为适应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编制记帐凭证还必须做到:、机制记帐凭证的编制:机制记帐凭证是指各子系统输入原始凭证(如销售原始发票和银行收款凭单)由计算机,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打印的记帐凭证。机制记帐凭证直接通过机内程序转到帐务处理系统进行记帐、编报表等业务处理。机制记帐凭证编制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输入计算机及打印出的记帐凭证必须做到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需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帐员及财务部负责人章,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手工记帐凭证的编制:手工编制记帐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采用手工办法编制的记帐凭证。手编记帐凭证需通过帐务处理系统用键盘输入。手工编制记帐凭证包括:现金收付款凭证,部分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部分转帐凭证。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必须做到:a.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应规范化,措词要确切,其中标准摘要按规范填写正确。b.帐户使用正确。c.借贷方金额相等。d.原始凭证同记帐凭证金额一致。e.转帐凭证必须填写清楚借方和贷方科目代码。对会计分录的摘要内容必须唯一,即:一种摘要内容,只能对应一个最细的明细科目,据此确定其隶属于那一个一级、二级、三级科目。要求摘要内容简洁、扼要,用尽量少的字表达出该笔业务的内容。凡能归入标准摘要的业务内容,应尽量的使用标准摘要。对于新的业务内容可按上述原则编写新的标准摘要,并注明所对应的科目名称及科目代码。、记帐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间断时应在断号后第一张凭证上说明断号原因并签字盖章。、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可以由机器直接登记,出纳人员不登记帐簿。为工作方便,出纳人员可以自设备查辅助帐。(2)记帐凭证的审核与保管、记帐凭证必须经凭证审核员严格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登帐处理。、操作员每输入一张凭证,结束前要自审一次无误后再按结束键。、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制单人、审核员、记帐员、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凭证。、已输入的凭证应在输入操作完毕装订成册后,交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员存档保管。、同一张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3)帐表打印和结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需要每天打印,并应与出纳库存现金核对无误。、银行余额调节表每月打印一次。、科目汇总表、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每月打印一次。、在结帐前按有关规定做好当月各类帐务数据和报表的备份工作。、月底,以上工作正确完成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结帐,系统自动生成下月期初余额。、每年年末必须将全部帐簿打印输出,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4)会计报表、单位应根据帐簿数据准确编制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会计报表。帐表之间的数据必须衔接一致。、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各核算子系统及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单位上报会计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格式与要求,按会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设计和布置。、单位必须以软盘和书面形式上报报表,软盘和书面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书面报表必须由机器打印并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会计电算化系统软、硬件管理制度(样例)一、系统管理制度、财务用计算机应做到专机专用,最好不要做其它工作。、除被允许操作财务软件的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用机。、每次用计算机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UPS),以避免意外断电造成核算数据丢失影响系统运行。、计算机禁止用外来软盘,坚决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以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有上、下级单位送来的数据盘,在使用前,必须做好查病毒工作。、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及时维护。如果没有能力维修,应及时与销售计算机的单位取得联系。、财务软件运行中发生错误时,应及时排除,如无法处理,应及时与财务软件销售单位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解决问题。二、系统维护为保障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系统维护,其任务主要包括:、对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故障和出现异常时,排除和恢复运行。、在系统扩充时,负责安装、调试,直至运行正常。、在系统环境发生变化时,随时做好适应性的维护工作。、系统中的会计数据需要每天进行备份。三、系统硬件维护、一般情况下每周应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硬件系统,并做好检查记录。、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及时进行故障分析,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后,由系统管理员与维护员共同研究决定,并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内部稽核制度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艰苦卓绝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 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 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 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 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 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 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 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 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 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 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并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 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 的。因情况特殊,需超过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 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 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 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 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 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 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 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 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 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 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年或超过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年内或超过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 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 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 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 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 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 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 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 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 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 自定。 第二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 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 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 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 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 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 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 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 点清查。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 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 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於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的损失)。 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 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 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 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 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 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 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 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 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 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 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 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 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 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 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 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 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 旧年限。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 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原值(预计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原值(预计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原值(预计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总工作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年内, 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 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 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 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 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 经评估计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 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 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 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 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 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 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 用期限确定。 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照不少於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 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 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於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 的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 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 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年内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在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 超过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和国家专项资金专 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於对外投资: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项储 备的物资;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用於投资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 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 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 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损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 外汇投资作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 价差)。 第四十二条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 格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於偿还引进设备的价款,按 实际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 (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 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 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 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 整长期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 第四十五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 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 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 和损益。 第四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 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 收益在纳税后并入投资收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 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 第四十八条企业的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 进价成本。 (一)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括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缴纳的 税金。税金是指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出口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 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 (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 出。包括: 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价( )。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 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 进口税金。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 或增值税。 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於进口,按 规定结转的待转外汇价差。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还包括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 企业购进商品发生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的经确认的索赔收 入冲减商品进价成本。发生能直接认定的出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 第四十九条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五十条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 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 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 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五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 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 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 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修理费、开办费摊销、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准备金等。其中: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 在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 全年营业收入在万元(不含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 入的;全年营业收入在万元万元(不含万元)的 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全年营业收入在万元亿元(不含 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全年营业收入在亿元以上的部分,不 得超过营业收入的。 (二)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 (四)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摊销办法,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 销法。 (六)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 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待摊方法的,发生的修理 费用在年内平均摊销;实行预提办法的,预提的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发 生的修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超过部分冲减当期 管理费用。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办法。 (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折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十)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 补助费、职工退职金、怃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职工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 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十一)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 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二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 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筹。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转换成股本之后,只 付股利,不再计付利息。 第五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 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一般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货款的凭证后确认 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属於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所取得的各 种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 代购代销业务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代购代销商品的有关直接 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委托方收取;定额结算的费用差额或者预收费用与实际支 付费用的差额中无法辨认部分,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 第五十六条商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帐单和 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 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的,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的销售。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 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确定价格不是 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 到的佣金,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进口商品的销售。进口商品直接销售的部分: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 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 )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 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转入库存以后销售的部分,比照本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支出,相应冲减当期 销售收入。发生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发生的已经确认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的,冲减销售收入; 如对供货方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 收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 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并入利润总额。 第五十九条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一)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品进价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二)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其他业务的收入减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 的税金后的净额。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 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废旧物资出售收入、下脚料出售收入、储运业务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入 等。 其他业务支出为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到 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於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於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 值的差额等。 第六十一条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开展外币业务,不同外币折算发 生的价差以及汇率变动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外币业务较少的企业,也 可将汇兑损益并入财务费用核算。 第六十二条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和变卖的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 定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援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或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 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企业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技术 学校经费、援外费用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 第六十三条国家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经营某类商品取得的补贴,包 括国家财政拨补的专项储备商品、特准储备物资、临时储备商品的补贴以及其他补 贴收入。 第六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 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年内延续弥补;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公积金弥补。 第六十五条企业纳税利润以第五十八条所列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 扣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按规定集中依法 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六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於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 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优先股股利。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 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的比率 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於注册资金的 。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 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企业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 也可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七十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下列原则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在购建期间列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办理竣 工决算以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并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不短於年的 期限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接受外汇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待转外汇价差。 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外币转帐业务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以及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 款户,或从外币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终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一条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可采取逐笔结转 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 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也可以采取集中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 平时结汇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再将应收、应付外汇 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集中一笔计算汇兑损益。一个企业只 能选择一种办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的折合办法,应与往来结算帐款的折合办法相一 致。 第七十二条企业自有外汇是指企业按规定取得或留成的归企业支配和使用的 外汇,包括购入、借入的外汇、接受投资的外汇、上级拨入等外汇。自有外汇应按 国家规定使用,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外汇用於调剂所得人 民币收入与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及按规定有偿上交国家所得的人民 币收入,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自有外汇用於支付进口商品价款、归还外汇借款、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及贸易从 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 第七十三条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之 间的差额以及接受外汇投资所作价格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外汇价 差,并根据购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及时按下述方法处理: 购入外汇用於进口商品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进口商品进价成本。 购入外汇用於归还外汇借款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益。 购入外汇用於对外投资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成本。 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可以选用逐笔辨认法或加权平均法,选用某种方法后, 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 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 第七十五条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当 清算机构,负责对企业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收取企业的债权、偿还企业的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 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投资者通过后处置企 业剩余财产。 第七十六条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 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於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於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 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於清算财产。 第七十七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 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八条企业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 企业财产。 第七十九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 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条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 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八十一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 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 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四条企业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国有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私营企业的剩余财产归个人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集体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 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 通股股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五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 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六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 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出口退税等情况。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 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 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於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财 政机关及企业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查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企业在办理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当对各种存货、债权、债务等进 行实地盘点或清查,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或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 等,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列入当年决算。 第九十条企业总结、考核及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还能 力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状况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 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损失率、存货周转率、经营利润率等。 (一)反映偿债能力的比率 流动比率。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指企业的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中速动资产是流动资 产减去存货和预付费用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 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企业全部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资产总额 (二)反映流动资产周转状况的比率 应收帐款损失率。指企业的坏帐损失与应收帐款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 为: 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损失率 应收帐款余额 存货周转率。指销货成本与存货平均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比率 存货平均余额 销货成本是指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 存货平均余额为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半数。 年与存货周转比率的比值为存货周转天数。 (三)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 营业利润率。指企业的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率 营业收入 资本金利润率。指企业利润总额与资本金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 资本金总额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还应考核下列指标: 净值报酬率。为利润总额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率。 市盈率。为每股盈余与股票价格的比率。 每股股利。为股利总额与流通股数的比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 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 商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年 动力设备年 传导设备年 动输设备年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年 电子计算机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年 音响、录(摄)像机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营业柜台、货架年 加工设备年 油池、油罐年 制冷设备年 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年 小火车年 烘干设备年 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年 库(厂)内铁路专用线年 地磅年 吊动机械设备年 消防安全设备年 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年 砖木结构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年 简易房年 围墙年 烘干塔年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年 其他建筑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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