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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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 年第 87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备案。现将备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在试验项目经伦理审查通过并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后,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附件 1),提交备案表中列出的相关材料,其中境内医疗器械向申办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医疗器械向代理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接受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填写完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备案。备案号编排方式为:X1 械临备 XXXX2XXXX3,其中X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简称,XXXX2 为年份,XXXX3 为流水号。三、接受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 2)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公告备案后实施。五、申办者完成临床试验备案后,对试验项目起止日期有变化的,应当于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备案管理部门并留有信息变更的记录。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接受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月 10日前将备案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电子信箱:mdctcfda.gov.cn)。特此公告。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信息通报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 年 7月 3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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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 备案 有关 事宜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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