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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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范文3篇【篇一】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因此,要加强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必须从整体提升代表工作角度考虑,抓住当前深化从严治党要求、自上而下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及时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制度体系,以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增强代表履职成效。夯实思想基础,引导代表绷紧履职“监督弦”。现阶段对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广大选民群众的期望,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应在日常培训和活动中加强教育引导。一要引导代表在政治上保持正确方向。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必须把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切实加强代表政治素质培养,引导他们自觉增强制度自信,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真正从内心深处积极拥护,自觉以实际行动不断践行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落实,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开展工作、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二要引导代表在思想上自觉接受监督。选举权和监督权不可分割,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要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明白监督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是自己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消除选民与代表仅仅是选举与被选举的错误观念,树立起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正确认识,从而增强代表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三要引导代表在履职上确保依法依规。一个代表就是一面旗帜。要引导代表切实明白自己肩负人民重托,使命艰巨,责任重大,清楚自己履职倍受选民期待,一言一行倍受社会关注。要切实在思想上破除“特权”观念,带头守法用法,自觉依法行事,以法作则,切实做到做事不越界、履职不越规,以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优化服务保障,帮助代表搭好履职“大舞台”。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是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前提。一要构建优质高效履职平台。巩固和深化“两站一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代表履职信息化应用,提升代表依法履职的成效和水平。依托专门委员会探索设立代表专业小组,整合和发挥代表专业特长优势,提高代表履职的针对性、实效性。二要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措施。要加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在乡镇(街道)层面,着重推动人大工作和活动经费统一纳入年度预算,解决好“有钱用”的问题;在县这个层面,着重研究制定代表活动经费保障、使用和管理办法,解决好“怎么花”的问题。要切实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研究规范闭会期间代表受邀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的内容范围、联系审批程序,以及向代表提供情况资料等,整治各单位各部门“各自为战”“一拥而上”的乱象,为代表有效履职“减负”。三要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是对代表履职的最大支持。要着眼提高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和解决率,探索建立代表建议与办理“双公开”制度,继续优化完善代表建议督办机制,探索重点难点建议办理综合评议审核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小组的专业特长,邀请社会业界专家参与,组成联合评审团,对重点督办建议和难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三堂会审”,力求方法更科学、评价更客观。加强日常管理,提醒代表念好履职“紧箍咒”。要积极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的发展形势,积极探索和健全完善代表履职日常管理和群众选民监督制度。一要推动代表联系选民“亮身份”。要积极探索代表信息公开办法和渠道,间接选举代表的姓名、照片要在所联系镇(街道)代表联络站网站、公开栏或便民服务电脑触摸屏等进行公开,直接选举的县镇人大代表在以上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还应在所在选区及村居公开其照片、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或发放代表联系卡等,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主动深入选民群众,密切联系选民群众,立足代表联络站,走出代表联络站,变“进站驻点坐班等”为“进村走巷主动联”。二要推进代表履职登记“全程纪实”。要规范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加大履职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力度,建立代表履职纪实台账,全程详实记录代表参加会议、视察、联系选民、接待选民等,督促提醒代表增强履行法定职务的主动性和务实性。同时要加大代表履职情况的宣传力度,对代表履职动态在当地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让更多选民了解代表及履职情况。三要推广代表述职“全覆盖”。探索制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规范间接选举、直接选举代表的组织方式、述职程序、参加述职评议会议人员范围对象和评议办法等内容,。强化制度约束,确保代表不触履职“红黄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代表约束制度,督促代表积极主动、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权,确保在任期内不触及职业道德“黄线”、不跨越有关法律“红线”。一方面,要加大对代表履职考评监督力度。建立实施代表履职考评制度,对大会期间代表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和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学习培训、中心组(小组)活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参与立法和监督、列席人大常委会议以及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等情况综合评分,并结合组织代表述职进行评议,考评结果作为代表连任和评选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对代表履职考评监督,倒逼提醒少数履职意识不强的代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在述职评议中少吃“黄牌”,不触“黄线”。另一方面,要适时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要建立代表评价的奖惩制度和不履职不称职代表的约束机制,加强代表履职登记、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监督结果的实际运用,对履职不作为、不称职、群众不满意或违法乱纪等“问题代表”,坚持从法律规范和法理要求出发,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明确处理处置的办法和措施,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真正让不能履职、不愿履职的人大代表及时退出代表队伍,让对代表的监督从“虚无”走向实际、从法律文本走向具体实践。【篇二】龙湾区人大积极探索实践代表履职管理和监督的新路子,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增强代表履职成效。夯实思想基础,引导代表履职尽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望,通过日常培训和活动,加强教育引导,提高代表履职意识。一是引导代表学会履职,每年组织开展3期集中培训,邀请省内外人大专家和优秀人大代表作履职辅导,深入学习人大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使代表更加深刻理解代表“特定角色”,掌握审议、调研等履职方法,引导代表通过参加履职活动,学用结合,把知识和经验上的收获转化为履职能力。二是引导代表勤履职,鼓励代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平时工作生活,经常开展走访、调研,全方位收集人民群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情履职、热心工作、服务大局,彰显使命担当、职责担当。三是引导代表履好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为民情怀,把握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发挥作用的关系,彰显岗位专业优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民声、汇民意、解民忧。强化服务保障,优化代表履职环境。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是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前提。一是搭建高效的履职平台,巩固和深化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优化站点布局,加强硬件建设,做到有场所、有设施、有人员、有制度、有活动、有台帐,组织开展“一月一主题”,规范活动流程,确保“进站全员化、活动经常化”。二是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主动邀请代表参加各类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同时在人员队伍建设、代表活动经费、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保障,确保代表履职正常有序。三是重视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督办,组织开展办理工作交流和视察评议活动,对重点建议、难点建议加大督办力度,推动问题解决落实到位,着力提高建议办理满意率和解决率。加强日常档案管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一是推进代表履职“一人一档”,统一制定履职手册,包括人大代表基本信息、代表履职活动登记和年度履职汇总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登记表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代表档案的内容、收集、管理和运用,统一制作履职档案盒,以一年度为一期限,按届期存档,随时收集存入,确保代表活动全掌握、代表履职全纪录。二是推广代表述职“全覆盖”,将代表述职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每一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报告年度履职情况,有条件的代表也可以每年向选民述职;规范范围对象、述职程序、评议办法等,增强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自觉意识。三是建立代表履职约束机制,督促代表积极主动、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权,确保在任期内不跨越有关法律“红线”、不触及道德“底线”;加强代表履职考勤结果的实际运用,每季度在代表小组范围内通报代表履职情况,对代表活动较少或经常缺席的代表予以提醒警示,适时探索区人代会上对全体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全区通报的工作机制。【篇三】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和监察委工作的重任。根据权力监督的基本法则,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要更好地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依法有效履行职权。一、当前人大代表履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区人大围绕加强代表依法有效履职进行了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总结并形成了不少管用的好措施、好经验,建立和完善了一套符合区情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机制,但对照宪法法律的要求、形势任务的变化、人民群众的期望等等,还存在不少问题、差距和不足。(一)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造成当前有的代表履职不尽如意的原因有很多,但最关键的仍然在于制度机制的欠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轻管理重惩处。平时疏于对代表依法履职的教育引导,对于履行代表职责消极应付、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措施。虽然代表法规定了“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内容,但适用这一法律规定的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履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如犯罪、被罢免、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代会等,以及辞职、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丧失中国国籍等一些特殊情况,是一项最终保障措施,对于绝大多数的代表来说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二是重程序轻监督。对于代表应当做而没有做,哪些不能做,法律和实践中相对有一些责任性规定,如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要终止代表资格。而对于代表可以做、有权做,而消极对待或不作为的,却缺乏监督约束规定,如代表法规定了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有权询问和质询,以及可以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列席会议等一系列权利,但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以及代表活动不积极甚至不参加等缺少规定。实践中各地陆续推行了代表履职登记、代表述职等做法,但大多制度不规范,只是在程序上较真,约束力较弱。三是重原则轻规范。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体系而言,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制度还远没有形成体系,还不具备很强的操作性。比如法律只规定选民可以监督和罢免代表,但是并没有明确落实监督的途径或者方式,更没有设置对人大代表进行履职监督考评的程序,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难以具体量化。对代表的履职监督,往往是由于代表违犯法律才启动罢免,对代表的监督管理比较被动,往往是只要代表不触及法律“红线”造成恶劣影响,不踩道德“黄线”引起公愤,一般都能任期届满。长此以往,便造成了人民的监督权利实际上被架空,法律对代表的管理监督规定形同“牛栏关猫”。(二)制度执行还缺乏刚性。就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工作而言,现在各地出台的相关制度不少,但还是存在执行“宽、松、软”的现象。一是在落实上打折扣。一些日常制度落实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比如代表履职登记制度,除了代表联络机构对代表参加人代会和集中视察调研活动进行登记外,大多数代表不会主动对自己履职情况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二是在执行上搞变通。在实行处置性监督措施时,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组织实施的难度等原因,往往出现从轻、从缓或搞变通的问题。三是在工作中走过场。比如代表进联络站联系群众制度,由于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各乡镇站点运行状态参差不齐,大多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比如代表联系群众、信息公开和述职评议等制度,都一定程度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和问题,代表联系群众只到镇村干部,代表信息公开只有照片和姓名在联络站墙上,述职评议只述不评、随意简化等问题,亟待加强和改进。(三)监督意识还有所偏差。加强代表的履职管理监督,客观地讲,在社会各界早已形成共识。但长期以来,对代表的履职管理监督大多停留在文件部署要求上,没有真正建立一套功能完善、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和局限:一是监督依据较含糊。尽管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都对代表必须接受监督作了原则规定,但明确的监督主体只是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对于具体谁来负责实施规定得较为含糊,导致了部分人大代表成为无人可管、无人愿管的“自由人”。二是自身认知不到位。一些代表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知不清,认为自己主要是代表选民行使各种法定职权,而对应接受监督的义务有所忽视。有的代表并未意识到自己也处于被监督地位,不会自觉、主动地接受管理和监督。三是主体意识须强化。有的选民不知道代表法中还有选民监督代表的条款,认为只要选出代表就尽了选举责任,至于代表是不是能为民办事,自己管不着。有的选民尽管想监督代表履职,但不知道如何监督,再加上监督本身需要一定的精力、时间,有的还会得罪人,所以主动监督代表履职的行为较为少见。即便有通过举报、信访等途径监督代表的情况,往往也是与代表有利益冲突或矛盾。二、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一)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实施,并将从严治党要求从“关键少数”向全党拓展、向基层延伸,在全社会营造了讲法纪守规矩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的政治生态。在这一背景形势下,各级人大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从严把关要求贯穿始终,选出的代表不仅有代表性、广泛性,还有很强的先进性。但从历史和现实经验与教训来看,公权的行使如缺少监督,就容易出现问题和产生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代表选举后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和完善代表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代表职务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二)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但有的代表当选后,只记得当代表的荣耀和权利,淡忘了对人民的承诺和义务,普遍存在“参会溜号”“会场睡觉”“坐后排”“不发言”的现象,履行职权时上不接政策天线,下不连民心地气,被人民群众形象地比喻为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会议闭幕挥挥手的“四手”代表。只有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才能使代表自觉增强代表意识,不断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最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三)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定内涵,决定着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人民依法选举代表,是把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是对委托出去的权利具有控制运作的资格和能力,有权监督和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政治参与途径的不断拓宽,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代表其利益的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关注越来越多、期望越来越高,这对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健全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从整体提升代表工作角度考虑,抓住当前深化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及时建立监督保障代表履职管理的制度体系,规范履职行为,增强履职成效。(一)夯实思想基础,引导代表履好职。对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广大选民群众的期望,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代表接受履职监督的自觉意识。一要引导代表在政治上保持正确方向。必须把人大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切实加强代表政治素质培养,引导他们自觉增强制度自信,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思想信念,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真正从内心深处积极拥护,自觉践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开展工作、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二要引导代表在思想上自觉接受监督。选举权和监督权不可分割,要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明白监督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是自己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树立起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正确认识,增强代表的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三要引导代表在履职上始终依法依规。一个代表就是一面旗帜。要引导代表切实明白自己肩负人民重托,清楚自己履职倍受选民期待,一言一行倍受社会关注。要切实在思想上破除“特权”观念,带头守法用法,自觉依法行事,以法作则,切实做到做事不越界、履职不越规。(二)优化服务保障,帮助代表履好职。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是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前提。一要构建优质高效履职平台。巩固和深化“两站一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代表履职信息化应用,提升代表依法履职的成效和水平。依托专门委员会探索设立代表专业小组,整合和发挥代表专业特长优势,提高代表履职的针对性、实效性。二要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措施。加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在乡镇(街道)层面,着重推动人大工作和活动经费统一纳入年度预算,解决好“有钱用”的问题;在县一级层面,着重研究制定代表活动经费保障、使用和管理办法,解决好“怎么花”的问题。要切实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研究规范闭会期间代表受邀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的内容范围、联系审批程序,以及向代表提供情况资料等,推动代表有效履职。三要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着眼提高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和解决率,探索建立代表建议与办理“双公开”制度,继续优化完善代表建议督办机制,探索重点难点建议办理综合评议审核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小组的专业特长,邀请社会业界专家参与,组成联合评审团,对重点督办建议和难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三堂会审”,力求方法更科学、评价更客观。(三)加强日常管理,提醒代表履好职。要积极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的发展形势,积极探索和健全完善代表履职日常管理和群众选民监督制度。一要推动代表联系选民“亮身份”。积极探索代表信息公开办法和渠道,探索通过网站媒体、信息公开栏或便民服务电脑等平台公开代表身份信息的制度和实施办法,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同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走出代表联络站,主动深入选民群众,变“进站驻点坐班等”为“进村走巷主动联”。二要推进代表履职登记“全程纪实”。规范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建立代表履职纪实台账,详实记录代表参加会议、视察、联系选民、接待选民等活动,督促提醒代表增强履行法定职务的主动性和务实性。要加大代表履职情况的宣传力度,对代表履职动态在当地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让更多选民了解代表及履职情况。三要推广代表述职“全覆盖”。探索制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办法,不断规范选举代表的组织方式、述职程序、参加述职评议会议人员范围对象和评议办法等内容。(四)强化制度约束,确保代表履好职。进一步完善代表约束制度,督促代表积极主动、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权,确保在任期内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一方面,要加大对代表履职考评监督力度。建立实施代表履职考评制度,对大会期间代表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以及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学习培训、中心组(小组)活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参与立法和监督、列席人大常委会议、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等情况综合评分,并结合代表述职进行评议,考评结果作为代表连任和评选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倒逼提醒代表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另一方面,要适时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建立代表评价的奖惩制度和不履职不称职代表的约束机制,加强代表履职登记、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监督结果的实际运用,对履职不作为、不称职、群众不满意或违法乱纪的“问题代表”,坚持从法律规范和法理要求出发,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明确处理处置的办法和措施,规范相关操作程序,让不能履职、不愿履职的人大代表及时退出代表队伍,把对代表的监督从“虚无”走向实际、从法律文本走向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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