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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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第一章总则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甲方在申请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甲方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甲方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增发、配售的证券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乙方有权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甲方;有权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乙方应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证券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甲方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第三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3)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4)向法院提起诉讼;(5)其他合法的方式。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第四章协议生效及其他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年 月 日?签署日期:年 月 日签署地点:签署地点: 附件附件:证券市场存管登记业务收费一览表向发行人收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新股始发和增发登记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免费?社会法人股面值1?内部职工股面值1?流通股面值3?配股和权益分派登记费 配股登记费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免费?内部职工股、高管股面值3?流通股面值3?红股(含转增股份)、派息登记费 非流通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高管股)(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x1?流通股 (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 ?股东服务月费月费: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含)0.2,每超过1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元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第一条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样本)因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 月 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特此公告。公司? 年 月 日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因贵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 月 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贵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证券公司。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元,请于年 月 日前交清(关于催欠费的内容仅适用于分公司)。特此通知。公司? 年 月 日第 7 页 共 11 页证券网上交易协议书甲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机构户开户代办人姓名:机构户开户代办人身份证号码:资金帐号:上海a股帐号:上海b股帐号:深圳a股帐号:深圳b股帐号:联系电话:传呼:地址:邮编:乙方: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进行网上证券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条网上证券委托是指甲方在乙方固定的经营场地之外,利用计算机通过登录互联网,通过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下达证券委托指令,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获得成交回报信息;甲方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的资金及股票余额、明细,修改本人的通讯密码及交易密码,并可以获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股票行情等公开信息及乙方提供的相关参考信息。第三条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的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承担全部所示风险。第四条甲方承诺单独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交易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第五条甲方应具备网上证券委托所必须的设备以及登录互联网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所须的软件必须是由乙方提供的或是从乙方指定的网站下载的。第六条甲方必须亲自到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处签署本协议并办理网上证券委托开户手续。甲方保证所填写的开户资料,以及以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均属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形成的后果负责。第七条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定并掌握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的保密,并建议甲方定期更换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凡是通过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操作,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责任。第八条甲方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效营业时间内下达交易委托指令。如因甲方下达交易委托指令时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营业时间,致使甲方的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甲方应放弃提出异议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权利。第九条乙方按甲方预留的联系地址,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对帐单。甲方联系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与乙方联系。第十条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实时行情及相关的证券信息参考资料。乙方应明确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并说明信息来源。甲方应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进行核实,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扩散。第十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不直接向甲方提供计算机网络形式的 资金转帐服务,并且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第十二条为了控制风险,乙方设定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限额为元及交易日成交限额为元。甲方超过该委托限制的委托均认为无效。第十三条甲方应办理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以便在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暂时失效等情况下替代使用。第十四条乙方免费维护客户端系统软件,乙方保证营业部端通讯接口的畅通,保证客户委托数据的正常发送、回报及清算的正常处理。第十五条甲方的上海帐户必须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第十六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委托内容及密码负有保密义务。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开户资料及委托内容。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而泄露甲方的委托内容和开户资料,致使甲方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时,甲方的索偿权仅限于真实损失范围之内。第十七条甲方的网上证券委托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对因通讯、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故而造成乙方系统无法接受甲方指令,从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由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条本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及对本协议的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签署后,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几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甲方一切涉及本协议对所属帐户下的证券、资金及其他利益或权益的争议,乙方均按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的法规、裁决或有关指令办理。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乙方具有本协议的解释权。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的证券代理买卖委托关系终止或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或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为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第 10 页 共 11 页合同协议: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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