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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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5 页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和控制实际入井人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煤矿。第三条各矿井必须使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第二章入井前规定第四条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第五条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外来人员无本矿人员陪同,不得入井。第六条各区队、班组必须召开入井班前会,做好会议记录。第七条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配用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等。第三章入井登记第八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考勤、登记。第九条煤矿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并在井口公示当班入井人数。第十条考勤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统计工作。第四章出入井检身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入井:(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者;(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三)穿化纤衣物者;(四)被测试饮酒者;(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八)生产作业人员未持有关安全资格证者;(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煤矿安全规程第666、667、668条所列病症)。第十二条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许入井;检身员有权维持井口乘车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项;检身员应将当班检身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第五章入井后规定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第十四条所有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要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第六章其它规定第十五条煤矿要支持考勤员、检身员、安检员的工作,严格入井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煤矿要做好头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发放、回收统计工作,出现意外及时汇报。第十七条矿调度室根据相关意外汇报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同时要组织队组、考勤部门、矿灯发放室进行核查,确定具体的人员、所属单位、去向及工作任务,以便迅速查找。第十八条各二级公司、煤矿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 4 页 共 5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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