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森林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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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同志们: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发达的林 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的象征, 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 入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总体布局,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林业 “四个地位”,即:林业在可持续 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 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 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 具有特殊地位;“四大使命”,即: 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 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 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 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 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发展林业 作为重要途经。 3 林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

2、挑战。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一项政 策性、社会性很强的社会公益事业, 同时,又是一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基础产业,因此,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采用法律手段保 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 森林法作为林业的根本法,它规 定了林业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开展林 业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以 森林法为根本,以野生动物保 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 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干, 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 配套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多达 80 余部。 4 下面,我结合案例分资源调 查、建档、规划、编案管理;林权 管理;林地管理;分类经营管理; 造林管理

3、;采伐管理;木材经营加 工管理;木材运输和珍贵树木及其 制品进出口管理;防火管理;病虫 害防治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公安、武警保护森林资源管理共 12 个方面向大家作一介绍: 5 一、森林资源调查、 建档、规划、编案管理 制度 这是进行森林资源管理和经营 的基础。调查、建档是为“摸清家 底”;规划、编案是为明确目标、 科学经营。在这方面,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 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 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 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 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4、6 【 案例 】 虚假设计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 滥用职权罪 【 基本案情 】李某,原某镇林业站干部。 2006年 3月, 李某将某村 1988年营造的 300亩大坝森林买下,为赚取木 材差价,李某又将该块森林卖给木材商王某,并约定由李 某办理采伐证。因大坝森林不满更新年限,且蓄积量过大, 达 1290立方米,更新采伐难获批准,李某便利用其协助县 林业局进行伐区调查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的工作之便,将 18年林龄虚报为 22年。且大幅度压低树木的平均胸径,将 9200株实际蓄积量为 1290立方米的树木设计为 460立方米 并获批准采伐。采伐过程中,县林业局到伐区实地检查时, 发现采伐现状与

5、采伐作业设计不符,及时终止了采伐。经 检测,已采伐林木 6800株,采伐蓄积量为 950立方米,已 超过批准采伐蓄积量 460立方米。 7 【 处理意见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某 在协助县林业 局管理林木采伐工作中, 徇私舞弊 , 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 重破坏 , 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 但鉴于 林业局审批环 节中的工作失误也是本案发生的另一原因,且被告李某在 案发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 符合适 用缓刑条件 , 故 依据刑法等规定, 判决 被告李某 犯滥 用职权罪 ,判 处有期徒刑 2年, 缓刑 3年。 【 案件评析 】本案中, 被告李某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 现在

6、: 一是为赚取木材差价 ,将购买的 300亩大坝森林 转卖 给木材商王某; 二是弄虚作假 ,违法为王某办理采伐证; 三是利用 协助县林业局 工作之便 ,将 18年林龄 虚报 为 22年, 且大幅度压低树木的平均胸径,将实际蓄积量为 1290立方 米的树木 设计 为 460立方米,并获批准; 四是其滥用职权行 为造成 6800株 林木被采伐 ,已大大超过批准的采伐蓄积量; 五是符合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 应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 8 二、森林、林 木及林地权属管理 制度 林业生产周期长,森林 资源从培育到利用,一般需 要十几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 因此,安全、稳定的产权政 策,对于林业

7、的发展至关重 要。 (一 )关于森林、 林木和林地权属的规 定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 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 9 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对 森林和林木而言,分为国家、 集体和个人所有 3种形式, 而对林地而言,只分为国家 和集体所有 2种形式;使用 权的形式则多种多样,国家、 集体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二 )关于森林、林 木和林地权属保护 10 森林法 规定的保护措施主要有 以下两种: 1、确权颁证保护。 即对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 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

8、用权。经依法 登记发证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2、纠纷调处保护。 森林法 规 定,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当地县 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1 【 案例 】 错发林权证应依法予以更正 【 基本案情 】某村在 1982年林业“三定”时,将 原二组一分为二,即现在的二组和四组,并将原二组 的林地分成 3宗(有分家单为证),二组、四组各得一 宗(该两宗地均已取得林权证,无争议)。另一宗未 作分配,作为两组放牧、砍柴共用之地。 2003年 2月, 在四组不知情的情况下,二组持“土改

9、”时发的土地 证向县政府申请了林权登记,并领取了该宗林地的林 权证。 2004年 5月,该宗林地被依法征收。在分配征 收补偿费时,二组持林权证要求获得全部补偿款,遭 到四组反对,四组拿出原二组分家单,认为补偿应属 于两组共有。双方矛盾的焦点是该宗林地使用权的归 属。 8月,四组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定该宗 林地的权属。 12 【 处理意见 】县政府内部 有两种不同意见 : 第一种 意见认为, 应以林权证为处理依据 ,争议林 地 使用权应归二组 。 第二种 意见认为,该宗林地使用权 应归二组和四组 共有 , 二组持有的林权证属错发 , 应依法 予以 更正 。 县政府查实后 , 依法予以更正

10、登记薄 , 收回四组林 权证 , 核发了二组与四组共有该宗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 【 案件评析 】 县政府的处理是正确的 。 首先,确定林地权属应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各 类证据的有效性。 针对我国从土改后林权的变化情况复杂,本着尊重 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国家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 法专章规定了处理依据 , 除林权证为处理依据之一外 , 还要求结合 “土改”时期的土地证、土地清册、“四固 定”时期的确权以及 一切可以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 13 状况的凭证 , 实事求是地予以确权处理 。 因此 ,在处理林 权争议中, 林权证不是唯一的依据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组的林权证和四组所持的分家单, 哪

11、个是合法有效的权属依据 ? 就案情分析 ,四组所持的分 家单的作出时间是在二组申领林权证所依据的土地证之后, 也就是说,从 1983年起, 争议林地事实上属于二组和四组 共同使用 。 四组所持的分家单不仅准确反映了 林木林地经 营管理的实际状况, 而且证明了 土改时的土改证已经失效, 因此 , 以已失效的土地证为依据的林权证当然属于错发证 。 四组所持的 分家单才是确定该宗林地权属的合法、有效的 依据 。 其次,错发的林权证是对权利归属的错误界定,应予以 更正。 根据森林法第 3条规定, 林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发 证工作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

12、记制度后,变为国土部门)。 14 林权登记薄是 林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林权证是 权利人 享有该林权的法定证明。林木和林地 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 第 17条 规定 , 对于错发的林权证 ,有关权利人 可以 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 。 县政府查实后予以更正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 。 对此 , 物权法第 19条更为明确地规定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 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 可以 申请更正登记 。而且该法第 21条第 2款还规定,对于 因 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登记机关赔偿后 ,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三、林地管理制度 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

13、理的基础,“皮之不存,毛 将焉附”? 森林法 确立的林地管理制度主要有: 15 (一 )将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统一体进 行管理 林地与生长在其上面的森林和林木是不可分割的一个 有机整体,因此,对森林、林木进行管理,就必须对其 附着的林地也一并进行统一管理。那么,什么是林地呢? 林地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 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 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也就是说,林 地的概念不仅限于有林地,而是包括宜林地等在内的所 有林业用地的概念。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林地的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依照 森林法 的规定进行。 (二 )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14、 我国每年因各项工程建设、开采矿藏等占用林地达 16 几百万公顷,是造成现有林地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 了促使不占或少占林地, 森林法 规定了严格的使用 林地审批制度: 1、永久征占用林地。 对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 各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首 先要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 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然后,用地单位再凭此审核同意书,依法到土地管 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建设 用地申请。 2、临时占用林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

15、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 过 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自身占用林地。 对于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所经营 17 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 要占用林地的,只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则还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 凡不按以上程序审批后使用林地的,都属于非法使 用林地行为,用地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县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 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3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改变 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毁的,依照 刑 法

16、 规定,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 金。 (三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 为了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恢复森林植被, 森 林法 规定,征占林地者必须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 费,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18 (四 )严格控制毁林开垦等减少林地的行 为 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 林采石、采砂、采土等行为。对坡度 25度以上的坡耕地, 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对违法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 采砂、采土的,要承担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树木 (毁坏株 数的 1 3倍 )和罚款 (毁坏林木价值 1 5倍 )的法律责任。 对擅自开垦林地,但林地上没有树木的,要限

17、期恢复原 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下的罚款。 (五 )林地流转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森林、林 木和林地使用权有偿流转,是解决有资金、技术无林地, 有林地无资金、技术矛盾问题,实现林业生产要素 19 优化配置的有效措施。为此, 森林法 作了以下原则 规定: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转让或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 件。转让前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但必须遵守关于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第二,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除国务院特殊规定的以外, 不得转让。第三,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 案例 】 未经林业部

18、门审核同意直接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无效 【 基本案情 】 2004年,某化纤厂为扩大生产,需修 建新厂房,于是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了有关土地征占用 手续,总占地面积 100亩。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推土 机铲掉了大量的幼林。接到举报后,林业局派执法人员 进行调查,发现占用的 100亩地中有 9亩是林地,但在办 理土地征占用手续时未经林业局审核同意。 20 【 处理意见 】 林业局按 森林法 实施条例 第 43条的 规定 , 做出限期恢复原状 ,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 方米 2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 化纤厂拿出国土批准手续 , 拒绝履行 林业局的 处罚决定 。 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

19、最后 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的决定 。 【 案件评析 】 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 森林法第 18条规定 , 征占用林地必须经县级以上 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也就 是说 ,林地征占用是实行前置审核制度, 未经林业部门 审核同意的 , 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否则, 国土部门就构成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行为 。 根据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5 15号 ) 规定 ,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 21 刑法第 410

20、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 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非法批准 征用、占用 防护林地 、 特种用途林地 数量分别或者合计 达到 10亩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其他林地 数量达 到 20亩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 直接经济 损失 数额达到 30万元以上 , 或者 造成 第项 规定的林地 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5亩以上或者第项 规定的林地数 量达到 10亩以上毁坏 。 本案中 , 某化纤厂 占用 100亩土地 虽办理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 , 但占用其中的 9亩林地的行为未经林业部门审 核同意 ,违反了森林法第 18条的规定。 同时,改变 9

21、亩用材林地用途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所以 ,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林业部 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并处 非法改变用途林地 每平方米 10 30元的罚款 , 是正确的 。 22 对国土部门审批人员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行为 , 林业局 可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5 15号规定, 建议国 土部门 对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 的行为 予以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追究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四、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具有多种功能和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 方向的不同,将一

22、部分森林划出来作为“公益林”,为 国家提供生态服务和社会服务,将另一部分森林划定为 “商品林”,主要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并对这两 类不同性质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这是我国 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 并已在 森林法 中初步形成了法律制度。其主要措施 有: 23 (一 )划分林种 根据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 森林法 将森林划分 为 5大林种,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 用途林。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 灌木丛;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 木;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

23、林木;薪炭林是 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特种用途林是 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 林木。林种的划分,为森林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 (二 )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林种划分 对林种的划分, 森林法 规定了由林业主管部门 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审批程序。 24 并规定林种划分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 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 的林种,通常被称为生态公益林。由于生态公益林提供 的生态效益是为全社会所共同享用的,造林、护林的投 入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和补偿,经营者

24、积极性不 高,甚至出现毁坏生态公益林发展其他产业的现象。为 此, 森林法 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 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调动生态公益林经 营者的积极性。 25 五、植树造林 管理制度 加快植树造林步伐, 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为此, 森林法 制订了一 系列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 植树造林工作。 (一 )明确各级人民 政府的责任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一 是要组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 26 斗目标,并组织实施;二是 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长远 规划;三是要实行绿化行政 领导责任制,层层签定绿化 责任状

25、。 (二 )明确规定社 会各方面植树造林的 责任和义务,推进全 社会办林业 一是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适龄公民每人每年植 3 5棵树,或尽相应劳动的 义务;二是实行部门和单位 造林责任制; 27 三是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农民造林;四是实行“谁 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励开展合资、合作、承 包造林。 (三 )国家采取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林业 发展 鉴于林木生长周期长、投资回收慢、风险大等特点, 国家采取经济扶持政策,鼓励和促进林业发展。这些扶 持政策包括给予造林补助、贴息贷款、长期贷款;征收 育林费;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金等。 (四 )规定了严格的更新造林制度 森林资源是再

26、生资源,采伐后及时更新,能恢复森 林植被,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为此, 森林法 28 及其实施条例作了强制性的更新义务规定,即采伐林木的 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 期限,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否则, 当事人要承担不再发给采伐证 (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 罚款 (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倍以下 )、行政处 分 (对直接责任人员 )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例 】 造林责任单位负有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义务 【 基本案情 】 2003年某县林业局编制了本县 2004年的 造林绿化任务计划。 2004年 1月,县政府批转了县林业局编 制的这一

27、计划。计划下达到本县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 水库周围的各有关主管单位和各工矿企业、机关、农场。 2004年底,林业局对各单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情况进行 了检查,发现某矿务局一个废弃的矿区 350亩没有完成下达 的造林绿化任务,县林业局责令矿务局在 2005年春完成造 林绿化任务。 2005年 8月,县林业局再次检查时,矿务局 29 还是没有造林绿化。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2条的规定,对矿务局处以 10.5万元的罚款( 350亩,每 亩 300元),并建议县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矿务局不服,向县政 府提起行政复议。 【 处理意见 】 县政府受理后

28、,维持了县林业局的处罚 决定 。 【 案件评析 】 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 绿化祖国是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每个公民的 义务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26条明确规定 :“ 国家对 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 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 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 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 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 , 由所在地的 30 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 予以确认 。” 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 42条进一步规定 :“植树造林 责任单位未 按照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 完成造

29、林任务的 ”,“ 由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造林任务; 逾期 未完成的 , 可以处 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 所需费用 2倍以 下的罚款 ; 对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 根据这一规定,县林业局对矿务局 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 林业部门在实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26条和第 42条 时,应当注意以下 2个问题: 第一,要广泛宣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造林绿化任务计 划。 使造林绿化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计划形式要合法。即由所在 地的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不能由林业部 门单方面下达。本案中,计划是由县政府批转

30、下达的,其 形式是合法的。 31 六、林木采伐管理 制度 森林的采伐是否合理,直接关 系到森林的生长、更新和森林的演 替,也直接关系到森林三大效益的 发挥。要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 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为此, 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对采伐利 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制度 32 制定合理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是宏观控制森林资源消 耗,保证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为此, 森林 法 规定,要依法制定和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年森林 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的最高法定限量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突破。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31、,每 5年核定一次。 (二 )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为确保森林年消耗量低于年采伐限额,国家对商品材 还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即在年采伐限额内,国家再 统一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各木材生产单位严格 执行,不得突破。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 都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农村居民采伐自 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 的零星林木除外。 33 (三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凭证采伐制度是落实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具体管理措施, 为此, 森林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都 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 规

32、定: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都 必须依法申领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采伐者申请并提交林权证书和其 他有关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条 件,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森林法 的规定,超 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 采伐许可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致 34 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违法采伐林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盗伐林木行为。 盗伐林木是指违反 森林法 及 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

33、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 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擅自砍伐本单 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 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 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盗伐者要依法 赔偿损失 ; 补种 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 没 收 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10倍 的 罚款 (其中:蓄积 0.5或者幼树 20株的,处 3 5倍 罚款;蓄积 0.5或者幼树 20株的,处 5 10倍罚款。 “幼树”是指胸径 5厘米的树木,下同 )。 数量较大的 (我省定为蓄积 3立方米或者幼树 150株 ),即构成犯罪, 要依法追究

34、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 35 2、滥伐林木行为。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 森林法 及 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 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 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 或者林木的行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 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另外,林木权属 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的,也以滥伐林木论处。滥伐者,由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 补种 滥伐株数 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5倍 的 罚款 (其中:蓄积 2或者幼树 50株的,处 2 3倍罚 款;蓄积 2

35、或者幼树 50株的,处 3 5倍罚款 )。 数量较 大的 (我省定为蓄积 15立方米或者幼树 700株 ),即构成 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6 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 未经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这里所称的 “珍贵树木” ,包括由省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 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 录的树木。 4、非法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 违法进行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

36、、掘根、剥树皮 及过度修枝和其他活动或者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 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要承担依法 赔 偿损失 、 补种 毁坏株数 1 3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林 木价值 1 5倍 罚款 的法律责任。 37 【 案例 】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购买同村村民杨某、李某等人 自留山及责任山林内的成木柳杉(系上世纪 80年代杨某、 李某等村民自己所栽, 2007年林权改革后,该地的林木为 村民与林业站共有,由村民管理),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所购柳杉, 折合活立木蓄积为 61.31立方米,准备运下山贩卖给他人时,

37、 经人举报,森林公安部门将谭某控制并送往看守所,后检 察院批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 2年,缓刑 3年, 并处罚金 2000元。 【 处理意见 】 本案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一种 意见认为, 被告人虽然砍伐的林木是购买所得 , 但 该林木的所有权 不是合法取得 , 林木的所有权不发生转 移 , 该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并且林木采伐是国家许可 制度, 被告人未取得采伐许可证 ,逃避监管,秘密采伐, 38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以,被告人是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 和他人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山内的林木, 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定 性 , 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

38、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 36号 )第三 条第(一)项 盗伐林木罪规定的条件 , 应确定 被告人 犯盗伐 林木罪 定罪处罚。 第二种 意见认为, 一是 被告人 谭某 的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上的区别在 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 被告人谭某购买林 木后进行砍伐 , 而且很多林木出卖人是自己砍伐或参与砍伐 , 因此谭某并不是希望通过实施盗伐 林木行为, 去追求侵占 国 家、集体或他人 林木的犯罪结果 ,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国 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目的, 从而排除 了被告人 谭某 的犯罪 行为 构成盗伐林木罪 。 其未经 林业

39、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主管部门 批准 ,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行为依 最高 39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 36号) 第五条第 (一)项, 应当认定是滥伐林木罪 。 二是 被告人 谭某的 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盗伐林 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区别在于林木的所有权属。 林木是村民与林业站共有 ,村民是直接管理者, 谭某的 购买行为虽然未经林业站同意 , 但谭某与村民的买卖合 同仍然符合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指 本属 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 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

40、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 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人谭某所砍伐的 是本人所购买的林木, 林木权属已依法转移为谭某本人 所有 。 构成滥伐林木罪 。 40 【 案件评析 】 谭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应以主客观 相统一的刑法学原理分析案情,定罪量刑。 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原理 ,是定罪量刑的 标准之一。 该原则 基于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可能相互 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客观真实, 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 , 并注意二者是 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 ,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这样就防 止了在犯罪的主

41、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状态下只根据其 中一个方面进行定罪量刑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 ,使刑事责 任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 盗伐林木罪 , 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 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 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的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以及 国家、集体和 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是 复杂客体,并且 在主观方面 ,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41 滥伐林木罪 , 是指 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 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制定的其他主管部门 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 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

42、、方式而任意 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与盗伐林木罪 的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 是单一客体。本罪 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 本案中 , 谭某向 村民 杨某、李某等购买活林木 , 尽 管 村民杨某、李某等对其 所出售的林木的所有权具有瑕 疵 , 但在谭某的主观 态度 方面 ,由于谭某 出于善意 ,事 先与村民杨某、李某等无通谋, 并且支付了相应对价 , 因而就 排除了谭某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砍伐 该片松 树林木的可能性。 长期以来村民对自留山的林木和承包 经营管理责任山内的林木认为有所有权,并善意

43、占有, 42 以零星的方式自由买卖,这种买卖方式在当地形成了一 种交易习惯 ,此习惯 在村民的心目中是合情合理的事 , 更谈不上违纪违法的事,可就是在这种潜意识的指使下, 埋下了买卖活立木的违纪违法隐患 。 谭某未办 理林木 采伐 许可 证 的情况下砍伐林木, 侵害了国家的森林资 源保护制度 , 没有侵害林木的所有权 。 综上 ,主客观两方面分析, 应该认定 谭某的行为 为 滥伐林木罪 。 43 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另一重要 措施。为此, 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林区经 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 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收

44、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没有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要承担被 没收 木材 和违法所得,同时处以 罚款 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 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案例 】 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案 【 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万某在林区县城开办了一家 建材商店,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主营五金、玻 璃,兼营水泥和陶瓷制品。 2006年 8月,万某购进了一 44 批木材,准备加价出售。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 现了万某商店内堆放的木材。后经调查证实,收购的木 材是某林场的抚育间伐材,已有部分木材被万某销售,

45、 得款 1320元。 【 处理意见 】县林业局存在 两种不同意见 : 第一种 意见认为,万某行为 属于超范围经营 , 应移 送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种 意见认为,万某行为 属于擅自在林区经营木 材 , 应当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罚 。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 40条规定, 对万某处罚如下 : 没收 非法经营的 木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 ,计 2640 元。 45 【 案件评析 】 县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 本案中 , 万某虽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 但并未获得木 材经营许可 ,其行为 违反了木材经营许可制度 。正确 处 理本案需处理好以下 3个问题 : 第一

46、,如何确定本案的案件性质?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 34条第 1款规定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 必 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本案中, 万 某 以牟利为目的, 未经 县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 , 擅自收购 林场 木材并进行出售牟利 ,其行为 已构成 擅自在林区 非 法经营木材 的行政 违法行为 。 第二,本案应归哪个行政机关管辖?国务院无照 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 370号) 第 4条规定 : 超出 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 、 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或 者其他批准文件 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 公安 、国土资源、建设、文化、 46 卫生

47、、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 等许可审批部门 (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 亦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 但是 , 对当事人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0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 经批准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 由县级以 上 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没收 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 得, 并处 违法所得 2倍以下的罚款 。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 出 , 对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擅自 在林区 经营木材 的 , 既可由工商部门处罚 , 也可以由林业部门处罚 。 根 据“一事不再罚”原则 , 应当按照

48、“谁先立案谁查处” 确定案件管辖机关 。 因此 , 本案应由县林业局立案查处 。 第三,案件处罚依据是什么?当然是 前已述及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0条 。 故县林业局 对万某处以没收、罚款的 处罚是正确的 。 47 八、木材运输 和珍贵树木及其制品 进出口管理制度 木材运输管理,是控制森林采伐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 森林法 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 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木材运输 证实行一车 (船 )一证,随货同行,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 有效。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1、申领木材运输证必须依法进行 申领木材运输证,由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

49、上林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木 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植物检疫证明;缴纳有关费 金的票据证明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当场或在 3日内发给 木材运输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在自用有余需要外运销售时,可凭乡政府或村 委会发给的自产证明,申领木材运输证。 48 2、木材检查站负责木材运输监督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 材运输,对无证运输木材或证货不符的,木材检查站有 权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 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违法运输木材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要承担被没收木材、运

50、费,同时 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 4、禁止、限制进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出口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此批准文件放 行。进出口的,若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 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此证明书放行。 49 【 案例 】 木材运输途中一半路程有证一半路程无证应 如何处理? 【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木材经销商。丙县一木材加工 厂经常收购一些无合法来源的木材进行加工,造成其在 林业局备案的木材原料进厂数量少于产品出厂数量(按 产品消耗木材的折率计算)。为此,加工厂向张某提出 以每

51、立方米 5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使用过的运输到丙县 的木材运输证,为其收购的非法木材提供合法证明。张 某认为这是一个额外的生财之道,于是将一批原本从甲 县运到外省的 70立方米杉原木,故意申请运输到丙县。 在木材运输到乙县时,张某通过关系,将木材通过火车 运输到外省,然后,将运输证卖给丙县木材加工厂做帐。 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张某和加工厂买卖运输证的行为依 法进行了处理。 50 【 处理意见 】 有 3种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 意见认为, 不能处理 。 因为 张某在乙县运输 的木材有合法的运输证。 第二种 意见认为, 张某有 2个行为 : 一是从乙县通过 火车运输木材到外省的行为属无证运输 ,应按

52、无证运输 处理; 二是买卖使用过的运输证但无运输行为 , 不属于 买卖运输证的行为 , 不能处理 。 第三种 意见认为,张某 从乙县通过火车运输木材到 外省的行为属无证运输 ,应按无证运输处理;同时,对 张某和加工厂 在丙县买卖运输证的行为还应当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 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 51 【 案件评析 】 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 本案较繁杂 , 涉及 3个作案地点 。 第 1个是在甲县 。张 某运输木材的目的地是外省,但为得到丙县加工厂的额外 利益,在甲县申办运输证时故意将目的地办到丙县。 第 2个 是在乙县 。张某的木材从甲县运到乙县是有运输证的,也 是合法的。但从乙县通过关

53、系用火车运往外省这一半路程 是无证运输。因为张某在甲县办的运输证是到丙县的省内 木材运输证,不能凭此证运到外省,因此属无证运输。应 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 3个是在丙县 。张某和加工厂在丙县进 行了非法的木材运输证买卖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本案中 , 张某这种一半路程持证合法运输 , 一半路程无 证运输的违法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 ,难发现,难认定。张 某 将运输证卖给丙县加工厂 , 为其处理收购非法木材提供 了方便 。 由此连锁产生的就是为盗伐、滥伐行为畅通了销 赃渠道 。所以,各级林业执法机关 应当注意防范 , 及时予 以打击 。 52 九、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森

54、林火灾不仅对宝贵的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使生 态环境恶化,还直接威胁到林区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为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 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 不断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法 及 森林防火条例 制定的主要法律制度有: (一 )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制。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 单位领导负责制;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 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铁路经营单位要负责本单位所属 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 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 营单位

55、也要负责做好沿线森林防火工作。 53 (二)依法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 包括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业和群众 扑火队、森林防火检查站、航空护林站、森林武警、森 林防火联防组织等。 (三)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管理 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制。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 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 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3、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防火期,高火险天气时还 应划定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 在防火期内,采取相 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强值班、巡护,禁止野外 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报经批准。 54 4、建

56、立森林防火的各项具体制度。 包括:入山 人员管理制度;机动车辆防火制度;使用枪械等防 火制度;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 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森林防火检查制度;应急预 案的编制、演练、启动和实施制度。 5、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政府要 纳入规划,经费财政预算;实行林区开发建设“四同步” 和成片造林配套防火设施制度。 6、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及时播发森 林火险天气预报。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 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55 按照规定及时

57、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力争“打早、打 小、打了”,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五)其他防火工作制度 包括: 1、火灾信息发布制度; 2、表彰奖励制度; 3、 对在扑火中受伤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制度; 4、统计上报 归档制度。 (六)违法责任 1、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责任: 责令改 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不依法履责的责任: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个人 500 5000元;单位 1 5万元)。 3、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的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个人 200 2000元;单位 5000 1万元)。 56 4、在防火期内,

58、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 火的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个人 200 3000元;单位 1 5万元)。 5、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等容易引发火灾活动的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10万元)。 6、在防火期内,未依法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未 给进入防火区机动车安装防火装置;在高火险期内, 未批擅入高火险区活动的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个人 200 2000元;单位 2000 5000元)。 7、违法造成森林火灾的刑事责任和补种树木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 依照条例前述规

59、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 57 【 案例 】 毁坏林区防火标志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 【 基本案情 】 2010年 5月,几个年轻人到林区春游, 春和景明让年轻人忘乎所以,感觉浑身有使不完的劲, 刚好看见一块比较旧的水泥彻的林区防火牌,于是他们 拳打脚踢,不一会儿,该牌就倒塌了。年轻人正在欢呼 自己的功夫厉害时,被巡逻的林业局执法人员发现。 【 处理意见 】 执法人员 对年轻人的行为 进行了批评教 育 , 并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5条规定 , 责令他们 限期恢复原状 。 年轻人 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表示改正, 并 请林业局代为恢复 , 所需费用由他们共同支付 。 【 案件评析 】 林业

60、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 林业服务标志 在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林业生产安全 等方面 具有重要的作用 。 主要包括 界桩、标牌、围栏、 林区和林区道路的警示标志、防火标志等设施。 58 森林法第 23条第 3款规定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 的人员,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5条规定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 业服务标志的 ,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恢复原状 ; 愈期不恢复原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 代为恢复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故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 59 十、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森林病虫害是森林的又一大灾害,被

61、称为“不冒烟的 森林火灾”。为此, 森林法 及相关法规制定了一系 列法律制度,来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其主 要法律制度有: (一 )明确森林病虫害防治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林业部门主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干 部责任制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二 )明确检疫机构及检疫人员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 (简称森检 )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 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60 森检机构和检疫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贯彻有关政 策法规;执行检疫任务、签发检疫证书;调查森林病虫 害;封锁、扑灭检疫

62、对象;进行森检行政执法等。 (三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制度 1、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加强检疫和防治工作 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大力营造混交林,选用良种 壮苗;对中、幼林要及时进行抚育,清除病虫木;对采 伐迹地和火烧迹地要及时进行清理,预防病虫害发生和 传播。 2、加强植物检疫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和林业的发展,国际和国内地区间相互 交流扩大,调动种子、苗木、林产品的数量与日俱增, 很容易引起森林病虫害的传播。森林植物检疫正是阻止 61 这些危险性病虫害传播途径的最好办法。检疫分产地检 疫和调运检疫。 产地检疫 是在产地对准备调出的森林植 物和林产品进行的检疫,目的是把检疫对象消灭在林木 种苗生长期间或调运之前。 调运检疫 是在调运森林植物 和林产品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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