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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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彭日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每周法治热点: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3月12日-18日)人民网法治法治观察,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

2、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8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一、物权法是什么法,1、物权法不是“新”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民法通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说的就是物权。 民法通则这节的条文不多,共有13条,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哪

3、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担保法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担保债权

4、实现的各种方式。制定担保法的背景是:当时我国施行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都没有保证合同的规定,当时也没有物权法,同时,又亟需解决担保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基本方式。最高院同时制定了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从法律上杜绝因“红眼病”等原因单方面撕毁合同,侵害土地承包经

5、营权的行为;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较为合理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承包土地的调整和收回等问题。,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法律也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2)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问题。(3)矿产资

6、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等问题。,一、物权法是什么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已经对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不少规定。 制定物权法,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完善的办法主要是增加有关物权制度的共同性规定,并根据实践对较为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从这个角度看,物权法是一部“新”法。,一、物权法是什么法,3、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的法 民法上财产权通常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看: 债权的保护:债法,主要是合同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 继承权的保护:主要是继承法

7、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一、物权法是什么法,3、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的法 物权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所以,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法。,二、物权法的体系,1、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物的归属)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二、物权法的体系,1、物权的体系 他物权(物的利用): 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二、物权法的体系,1、物权的体系 他物权(物的利用): 2)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留

8、置权,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9、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二、物权法的体系,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 则 物权法由五编十九章和附则组成,共247条,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1、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

10、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2、所有权 在我国,法律通行的所有权概念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外,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称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缺少一项权能所有权就不是完全的。,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3、自物权与

11、他物权。 简单的说,自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所排他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自物权也称所有权。 他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4、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 支配权的实现仅仅有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即可,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己权利,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支配权人的意思形成后,会对世人普遍产生效果,所以支配权

12、又被称为是“对世权”。 请求权是指在权利目的实现的过程中,除了权利人之外,还必须有一个相对人,而且这个相对人只有具有积极配合的意思的时候,权利的目的才能够实现。是一种对人权,四、物权法的两个重要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四、物权法的两个重要原则,2、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13、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1、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过去,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公共财产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词,凸现了我国对“公财”保护的力度。 本次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这一规定,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

14、场秩序。,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2、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问题突出。为此,物权法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物权法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

15、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3、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

16、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一规定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4、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物权法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

17、住宅用地,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物权法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5、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

18、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针对小区道路和绿化地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6、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 耕地

19、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准确地反映了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7、预告登记制度避免“一房多卖” 开发商“一房多卖”,损害购房者的权益,此前在媒体上广受关注,为了在制度上堵住漏洞,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

20、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8、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制约 针对住宅业主擅自把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开餐馆等,造成噪声、废气、光污染等情况,引发争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有了这样的规定,市民的居住安宁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物权尽管是对世权,但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时候,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这在物权法第七条也有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

21、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9、抵押权的实现不一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而根据物权

22、法上述规定,不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而且在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也有权实现抵押权。,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9、抵押权的实现不一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只能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达不成协议时,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在未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时,担保法中实现抵押权的程序非常复杂,要经过立案、应诉、开庭、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等,成本很

23、高。实践中未达成清偿协议的比例很高,现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采用非诉讼程序,这样,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抵押权、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内容属于实体问题,法院不予审查。经过审查后,法院就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就是执行依据。当然,这种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其实,本次物权法的亮点还有很多,比如对“统一登记”、“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通风采光日照”等问题都做了规定,此前很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争议缺乏处理依据,有了物权法,都有了处理的依据,物权法应该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物权法正式生效前后,将会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使物权法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其他法律法规也会相应制定或修订,实现物权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消弭一些法律条文不一致不完备的地方。,六、物权法的与其他规范物权的法律谁优先适用,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的这一条表明,物权法是规范物权的一般法,其他规范物权的法都是特别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物法等许多法律的规定都涉及物权,都是对特定领域的物权所作的特别规定,都要优先适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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