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案例分析教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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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说法,授课老师:,课程目的、性质与任务,这门课的目的是通过案例讲解加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寓法理和法律知识于案例中,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做到遵纪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说法,八次相亲,婚姻介绍服务,7.服务过程 7.1服务过程的设计 (j)因该规定服务期,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位置的服务。 ,侵权之诉:因为侵犯了别人的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违约之诉:因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而提起的诉讼。,诉讼请求: 第一,解除自己的合同关系。 第二,退回VIP卡3600元的费用。 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方提供的服务属于欺诈行为

2、,应当双倍返还。 第四、要向张霞赔礼道歉。,租个女友回家过年,在一个大年初十的上午,湖北省武汉通往北京的国道上有一辆摩托车在飞驰行驶着,正紧紧追赶着前面行驶的长途汽车。开摩托车的是一个30岁出头的男人,只见他一边加足了马力,一边冲着前头喊,司机,快停车快停车!,租友协议,第一条:男方为了尽孝心,特租用女方为临时女友陪其回家过年,租期12天,每天1000元。 第二条:男方负责女方的饮食起居以及来回的费用,在男方父母面前,女方表演要逼真,不能泄露秘密。,租友协议,第三条:女方从男方父母及亲戚处获得的礼品和礼金要全部返还给男方。 第四条:签订合同当日,男方须支付女方4000元租金,合同顺利完成后,男

3、方再支付剩余8000元。如果男方违约,要加付50%的违约金,如果女方违约,男方有权拒付8000元租金,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雇用合同: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4、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内涵: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 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人,自然人,一、自然人和公民(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是相对应的概念,(二)公民的概念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三)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

5、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标志。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张家为孙子张某过生日,却为确定生日期犯愁。张某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某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

6、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狭义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完全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某些自然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

7、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张某丢失一条贵宾犬,在报纸上发表启事说:“送还者给赏金1万元。”李某(9岁)送还贵宾犬。请问李某是否有权利获得1万元?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通则解释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四、监护 (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

8、,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种类。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迟来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兄姐

9、d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f民政部门,案例说法,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指由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者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指定监护的权

10、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案例说法,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限权委托。 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事,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说法,关联: 无因管理: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事物的行为。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

11、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其他近亲属 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f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g民政部门,案例说法,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12、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职责。 2.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职责 。 3.代理职责。 4.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责。,活着的“死人”,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 臧克家有的人,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 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

13、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

14、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负责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如扶养费),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案例说法,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15、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 2.宣告死亡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

16、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 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了一定的期限。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 (3

17、)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人生前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问题: 1.高飞还活着,法院已经宣告他死亡了,到底他算活着的人还是死了的人呢?他该怎么办? 2.高飞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买了一辆轿车,这死人买的轿车刑为有效吗? 3.高飞被继承的财产怎么办? 4.他和王丽现在算是什么关系?

18、还是夫妻吗?,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民通意见 ,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 ,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 ,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

19、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4.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其管理财产期间的帐目及管理情况告知的义务。,4.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

20、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A由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B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C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案例说法,(3)死亡宣告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的处理 死亡宣告被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之比较二者均是以自然人下落不

21、明为前提,均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均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宗旨。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本人,宣告死亡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老婆可以改嫁、子女可以继承财产)。(2)下落不明的期限。就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最低期限而言,宣告死亡的期限一般要长一些。(3)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先后顺序,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案例说法,(4)公告期。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才是三个月。(5)效力。宣告失踪的效力比较简单,仅仅涉及到财产关系,也即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不受影响。而

22、宣告死亡的效力特别复杂,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就如同生理死亡一样,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其所参与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归于终结。正因为如此,宣告死亡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要高于宣告失踪制度,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宣告死亡案件时有发生,但宣告失踪案件颇为罕见。,案情介绍 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

23、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2000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2002年,刘汉柱归来(刘一直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 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01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案例说法,思考问题 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1.刘冬梅能

24、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

25、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往后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依法指定谁

26、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宣告死亡的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由法院宣告,案例说法,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27、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 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案例说法,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

28、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案例说法,【案情】某年5月25日上午,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警察王某与辅警仇某赴浙江省德清市武康镇,将涉嫌犯抢劫罪已经批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吴加洪抓获。押解吴加洪回兴化途中,中午为吴加洪打开戒具(手铐)让其吃饭,此后未再给吴加洪带上戒具。下午4时左右,在镇江至扬州汽渡船上,吴加洪为脱逃乘隙跳江,至今生死未卜。事发后,吴加洪之父吴广德认为,其子吴加洪在被押解过程中跳江,且吴加洪跳江后押解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目击证人反映吴加洪沉入江底再未看到浮出江面,至今杳无音信,必已死亡,故要求兴化市公安局赔偿。兴化市公安局认为,吴加洪为脱逃

29、乘隙跳江,不能证实其业已死亡,公安机关仍在追捕,故拒绝赔偿。 事发四年之后,吴加洪之父吴广德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加洪死亡。 问:吴加洪之父吴广德可否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加洪死亡?,案例说法,宣告死亡的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案例说法,一种情况是死亡时间有出入 。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

30、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第二种情况是根本就没有去世,对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案例说法,【案情】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 问: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案例说法,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

31、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作了限制。 A、人身关系方面。a夫妻关系b收养关系 B、财产关系方面。a继承、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b返还原则是原物及孳息。c善意取得 C、宣告死亡如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还要负赔偿责任。,案例说法,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

32、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的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案例说法,被“人肉搜索”的女孩,年轻女孩的平静生活,被一篇网络文章所打破,大家纷纷指责他当了别人的情人,还毫不知廉耻的拿出来炫耀。网上攻击升

33、级为现实骚扰,女孩该怎样维护权益?,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利用网络信息搜索,是人找人,人问人的一种网络活动。,律师建议: 1.找出刊登这篇文章和转载文章的网站。 2.进行网页公正。 3.通知ABC三家网站立刻屏蔽网页内容或予以删除,在网站刊登道歉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15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16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

34、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 1.A网站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日内立即删除有关的文章、评论以及照片。 2. A网站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网站的首要位置发表道歉函。澄清事实向刘丹赔礼道歉,道歉函的刊登时间不能少于10天,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核。 3. A网站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刘丹网页公证费800元,精神赔偿损害费人民币5000元,并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35、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

36、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 1.赵萍应当删除其发表在A网站上的文章与照片。 2.赵萍应当在A网站上发布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确定,并且刊登时间不得10天。 3.赵萍应当支付给刘丹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000元,并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精神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1.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

37、资来计算。起算日起是从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至侵权行为停止或受害人恢复名誉之日。 2.侵权人因为他的侵权行为而获得盈利的,以总盈利的数额进行计算。 3.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也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计算。,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 3.侵权行

38、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概念:指是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类别: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案例说法,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39、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案例说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

40、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四,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法律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的行为。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5条也没有规定免责事由。该

4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甲是一个梦游症患者,其与乙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一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因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因由甲承担

42、,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无过错责任。D甲应给予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衡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

43、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注意: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归责原则不同,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2)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案例说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 3.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1.损害事实,指因加害行为致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使合法权益享有人遭受不利影响的客观事实。 “无损害则无救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1)损害是侵犯合法民事权益的结果

44、。 (2)损害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具有确定性。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的事实。 损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 损害必须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且此种权益能够依社会一般观念或公平意识加以衡量。,案例说法,2.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1)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 侵害他人的权利。 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案例说法,(2)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人的活动。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人的意志不能支配的身体活动,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尽管侵权行为法上的行为必须是人的意志所能支配或控制的活动,

45、但并不要求是有意识的行为。 第三,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行为人”。 第四,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动物致人损害的,该利用人为“行为人”。,案例说法,3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换言之,如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则认为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特殊问题 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案例说法,4主观过错。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 (1)故意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

46、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的类型。 a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违法行为会产生损害后果并追求该损害后果的发生。 b间接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违法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案例说法,(2)过失, ,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说法,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说法,侵权行为的类别,(一)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

47、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案例说法,(二)共同侵权行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通则130条规定:两人以上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3)损害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4)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

48、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内部责任份额,按照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予以确定,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案例说法,1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通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统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案例说法,共同加害行为类型 (1)共同故意侵权 共同故意,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均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共同故意强调的重点不在于每个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有故意,而在于强调他们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案例说法,(2)共同过失侵权 共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

49、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即在行使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对可能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是因为疏忽或者懈怠等原因而从事了该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指数个行为人主观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案例说法,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帮助,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案例说法,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对于教唆、帮助侵权,应

50、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则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者、帮助者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例1】甲(18周岁)、乙(16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对乙说:“你去用石头砸那条狗。”乙听后,用石头朝狗砸去。狗急,跳起咬伤行人丁。问:对丁的受损如何承担?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乙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51、但甲承担主要责任 D.甲、乙的父母分别承担责任,甲承担主要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案例说法,(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明。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行为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法律推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某一行为人如果能

52、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案例说法,(三)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因他人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特别法的规定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案例说法,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1)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不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职务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或不当,因工作人员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由于职务行为本身固有的风险性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案例说法,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

53、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 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 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

54、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 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2.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1)须产品有瑕疵; 瑕疵也称缺陷,指对消费者或使用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形。与一般所称质量瑕疵相当。产品质量法第34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须该产品瑕疵致人损害。 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与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说法,(3)产品责任的承担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责任主

55、体:包括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仓储者与运输者。 (4)抗辩事由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 产品已过有效期。 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发展上的缺陷)。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例说法,3.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从事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业”指为完成既定任务而进行的活动;

56、“高度危险”指按现有技术水平尚不能完全控制或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周围环境”指作业人与作业物以外,处于该作业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人或物。 (2)须有损害存在; (3)须作业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数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须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义务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3)须有损害

57、存在; (4)须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特定场所的施工行为; (2)须行为人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足以避免损害的安全措施。 (3)须有损害存在; (4)须损害与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58、,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甲施工队在马路上因铺设电缆而挖坑,并在前面的沙滩上树有木牌,上书:“行人和车辆绕道而行。”傍晚,因突降暴雨。木牌被雨冲走。雨后起了大雾,行人张某骑车冲进坑中,造成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元。对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由发包单位承担。 B应有施工单位承担 C应有张某自担 D应有张某和施工单位分摊,6.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须有损害存在; (3)须损害与建筑物或其搁置物、

59、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4)须被告为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案例说法,7.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有损害存在; (3)须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被监护人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1)构成要件 须有被监护人加害

60、行为存在须有损害事实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须监护关系存在。 3、责任承担 被监护人如有财产,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被监护人如能证明已尽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学校、幼儿园和精神病院对学生、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如有过错,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案例说法,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

61、外。,案例说法,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

62、,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案例说法,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出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身权 (自然人),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民事主体依法

63、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 4、人身权为绝对权联系。,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2、人格权是法律确认的权利。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权利。 三、人格权分类: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

64、权 、隐私权 。,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2)生命利益支配权 2、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姓名权 1.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 2.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惹祸的婚纱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害肖像权主要

65、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 (2)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3)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 (4)以侮辱的形式损毁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损毁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构成。,下列情况则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人大代表、学者、运动员等等,为了报道其活动和先进事迹,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行为。 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参加这些活动的人不能主张其肖像权。为报道活动而拍摄使用参加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在风景区点创作风景画、照、将人物作为占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其内,在这些场合,并不

66、以该人物为主,也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照破坏文物的行为,予以发表“立此为照”,这是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因通缉罪犯或报道已判决的重大案件而使用罪犯的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刊登寻人启事时,刊发该公民的照片。 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诉讼活动中为证明某种事实或主张权利作用证据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范围,则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肖像权 1、肖像权的概念: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2、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 (3)肖像使用权 。 3、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对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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