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九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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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九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过程,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一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对象概述,(一)证明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对象概述,(二)明确证明对象的意义 *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

2、明活动的起点。 *对当事人来说,确定了证明对象,就可以围绕证明对象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对法院来说,证明对象的确定意味着证据调查范围的划定和审理对象的明晰。,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对象概述,(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 1、主要事实:即法律要件事实,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

3、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 2、间接事实: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3、辅助事实: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二)程序法事实 1、含义: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2、分类: (1)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存在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 (2)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正当当事人、管辖权、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三)外国法律和

4、地方性法规、习惯,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推定的事实 (四)预决的事实 (五)公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5、自认的撤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 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5、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 *不同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不同于附加理由的否认。 *不同于诉讼外的自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 事实必须是主要事实 (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一般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包括 起诉状、答辩状、法庭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 (3)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 包括典型的自认和先行自认 (4)当事人所作的是对己不利的陈述 即是否可能带来败诉的后果一般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3、诉讼上

6、自认的分类,(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依据:自认是否有附加和限制 完全自认:当事人完全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限制自认:当事人在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的同时,提出新的事实进行抗辩或者仅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方式不同 明示自认: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承认 默示自认: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保持沉默,不予争执与反驳。 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对一方

7、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依据:自认的主体不同 当事人自认: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自认 诉讼代理人自认:是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自认。 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

8、13版,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自认人:不得任意撤回 对方:免证 法院:拘束法院。 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是,当法院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作出自认时,可不顾自认而继续对事实进行调查。,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5、自认的撤回,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

9、人的举证责任。 撤回条件: (1)自认与真实不符出于错误 (2)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 (3)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 然规律及定理,1、众所周知的事实 含义: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条件: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允许当事人对被人民法院认为是周知的事实提 出异议,用相反的证据推翻被认为是众所周知 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自然规律与科学定理不必证明,是由于它们的科学性与正确性早已被反复验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推定的事实,1、含义: 经过推论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的

10、另一事实 2、注意: *作为推定事实的前提事实若处于不明状态,需要对其存在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预决的事实,含义 预决事实: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2、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3、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4、证据规定扩大到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审判实务均认为民事判决具有预决效力

11、*实质涉及的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大陆法系主流观点,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一般应限于判决的主文,而不包括判决的理由。 *民事判决的预决效力,一般应限于判决主文中认定的事实,而不应扩大到作为判决理由的事实。 行政判决与之基本相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公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条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一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述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推定与证明责任 四、间接

12、反证与证明责任 五、证明责任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证明责任的作用 (四)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应当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是裁判规范,是指示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如何作出裁判的规

13、范。 2、证明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裁判依据的作用。 3、对同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证明责任的作用,“民事诉讼的脊椎” 1、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攻击和防御提供依据 3、为划分本证和反证提供依据 4、为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主张责任提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1、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所承担的向法院主张对

14、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的责任。(辩论主义原则之一) 联系:原告对其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同时也负有主张责任,被告对其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同样也负有主张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2、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 联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负有首先向法院 提供证据的责任。 区别: A.提供证据的责任随着诉讼的进行可能发生转移,而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 B.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也可能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

15、社2013版,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需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属于实体法问题。 2、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无关,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的 3、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个具体诉讼而抽象分配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英

16、美法系 2、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英美法系: 具体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错综复杂、情况各异,因而事先很难制定一套分配证明责任的统一标准,只能针对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个别地作出判断。 法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三P要素: policy probability possession of proof,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2、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罗森贝克学说: 主张权利存在的人 权利发生规范

17、 权利妨碍规范 否认权利存在的人 权利消灭规范 权利排除规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特殊要件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1、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2、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3、合同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4、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5、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一般规则: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

18、明责任。 特殊规则: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作出异乎寻常的相反拟制,即不是拟制为不存在,而是拟制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主张 证明责任事项 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 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 否认权利存在 妨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 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妨碍事实 权利受制的当事人 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1)依据实体法分配证明责任 (2)依据司法解释分配证明责任 (3)依据法官裁

19、量分配证明责任 (4)通过证据契约分配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3、合同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已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探讨: 行为能力发生争议时的证明责任 合同义务为不作为义务时的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4、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1)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A、

20、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B、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倒置,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A、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 因果关系 行为人过错 特殊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个别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注:无过错责任,由于过错不再是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受害人只须对除过错以外的其余三个要件负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为前提的,是对该说分配证明责任所获得结果的局部修正。

21、 *具体: 过失、因果关系是要件事实,本应该让原告负担证明责任,但实行倒置后,由被告对无过失,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实体法: 1.专利法61条、87条 2.侵权责任法10、38、66、81、85、87、88、90、91第2款 注意:证据规定中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不应当是证明责任倒置,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5、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证据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

22、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推定与证明责任,(一)法律上的推定 (二)事实上的推定 (三)法律拟制与推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一)法律上的推定 含义: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它是事实上推定的对称。 1、法律上的

23、推论推定 2、法律上的直接推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法律上的推定,1、法律上的推论推定 法律规定应当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未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基础事实+推定事实 2、法律上的直接推定 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直接假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存在(如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法律上的推论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1)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上的困难 (2)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法律上的推论推定VS法律上的直接推定,共同点:

24、因推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并且该方当事人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负证明责任。 区别: 是否依赖基础事实不同 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事实上的推定,含义: 是指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 存在的假定。 事实上的推定VS法律上的推论推定 共同: 从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 缓解了推定事实证明上的困难 区别: 是否被法律规定(前者无) 是否具有转换证明责任的作用(前者无),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法律拟制与推定,(三)法律拟制与推定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中用“视为”二

25、字,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 二者的区别: 性质不同(前者不具有推论性质,是立法上的文字表 述技巧后者是有推论性质) 能否用反正推翻不同(前者不可以,后者可以) 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前者不具有,后者具有),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间接反证与证明责任,1、直接反证 2、间接反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证明责任的适用,适用证明责任作出裁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的要件事实存在着争议 (2)该争议事实需要证明 (3)已经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用尽了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

26、,法官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仍然不能就事实的真伪获得心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三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指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发生在诉讼前的案件事实完全吻合。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已达

27、到了可以视为真实的程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低于刑事诉讼。 理由: 1、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不同于刑事诉讼 2、诉讼法对证据和证明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体分为两个层次: 高度盖然性: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 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达到事实可能如此的程度。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

28、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一条实际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四节 证明过程,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提供证据的性质 (二)提供证据的方式 (三)举证期限,一、证据的提供,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对当事人来说,提供证据是其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同时,又是诉讼上的负担。,(一)提供证据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

29、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实际提交证据 2、提供证据来源或线索,(二)提供证据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举证期限的概念 2、设置举证期限的理由 3、举证期限的确定 4、举证期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 5、新的证据 6、适用举证期限应当注意的问题,(三)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举证期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 组成要素: 1、一定的期间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举证期限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法律后果: 法院不采纳该证据 虽然采纳,但对有过

30、错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逾期举证的一方还应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1、举证期限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1、 证据规定第46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举证期限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未设定举证期限的问题: 影响了法院的办案率 使得诉讼中常常出现“证据突袭” 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有损于裁判的稳定性,2、设置举证期限的理由,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实行证据交换

32、时举证期限的确定 (2)不实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期限的确定,3、举证期限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3、举证期限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延长 (2)重新指定 A 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B 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 证据规定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4、举证期限的延长与重新指

33、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受举证期限限制的证据。 新的证据,一般是指并非因当事人本人的重大过失而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 分类: (1)一审中的新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5、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新证据还有视为新证据的情形: 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5、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34、2013版,*适用举证时限会遇到如何对待超过时限提出的不属于新证据的证据问题。 *存在过错的逾期提交,一般采用训诫、罚款、赔偿损失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甚至只有在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采取不予采纳该证据这一严厉措施。,6、适用举证时限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质证概述 (二)质证的程序,二、质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质证的概念及其构成 (1)概念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2)构成 A 质证的主体 B

35、质证的客体 C 质证的内容,(一)质证概述,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质证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认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认证的标准与方法,三、认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概念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意义 (1)认证是举证、质证目的的实现 (2)认证为认定案件事实奠定了基础,(一)质证概述,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认证的标准 2认证的方法,(二)认证的标准与方法,民事诉

36、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概念 对事实的认定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评议阶段,综合本案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上的事实存在与否作出判断。 (二)情形 1认定争议事实存在 2认定争议事实不存在 3对争议事实的存在不予认定,四、对事实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案例1【案情简介】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

37、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

38、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

39、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法理分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其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说,甲公司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及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劳动者肖某来说,除了证据规定第条的例外规定以外的其他待事实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据此,肖某应当对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受伤属于工伤、其遭受损失的事实以及损失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

40、论案例:,案例2 【案情简介】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民事诉讼

41、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

42、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法理分析】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以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并没有像刑事诉讼那么高,只有不是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并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3、据此,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并且不存在疑点,也不是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所以可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是,会议纪要是双方举行会议重点内容的记录,必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案来说,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不允许偷录偷拍,但是却没有把偷录偷拍下来的证据一律加以排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对原被告之间的谈话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和案外第三人的交谈进行秘密录音,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实际上并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

44、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谈话,表明对方当事人有意识地将相应的信息透露给对方,并没有侵犯到其隐私权;而在共同场所的谈话本来就具有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的可能,应当理解为谈话人对该信息的透露与否持一种放任态度,因而也不侵犯其隐私权。但是,对于在他人住宅、交通工具等安装录音器、摄像头等则由于未经许可侵犯私人空间而侵犯相对方的隐私权,因而应当将其加以排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本题参考答案: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本章思考题,1. 举证期限设置的意义及其正当性何在? 2. 如何认识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合理性? 3.证据规定规定拟制自认的法力基础何在? 4. 审判主体能否作为质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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