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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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总则,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更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第二节 共有原则,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人们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五、人们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事后监督,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 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

2、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 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 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 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

3、大会常务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D,第三节 同等和对等原则,一、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权利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限制,则我国法院也对等地对外国当事人进行限制。,第四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

4、权利是相同的。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双方的权利不相同时,诉讼权利需要对应。如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应诉答辩权;原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指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

5、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3、由于民事权利可处分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可进行调解,但也有一些案件在性质上不适合调解。,4、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5、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应当久调不决。,一、诉讼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在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 件事实和

6、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 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六节 辩论原则,二、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的内容。 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以是数码辩论。 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三、辩论原则的适用 (一)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 第二,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

7、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二)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辩论权,是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的根据。 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这里既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应经辩论、质证,也包括法院职权调查到的事实、收集到的证据,也应经过庭审的辩论质证。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下列哪些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A

8、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属辩论的一种形式,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七节 处分原则,二、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9、,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不提起上诉;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四、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

10、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一、直接审理原则 是指法院审理、裁决民事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第八节 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直接原则的内容 从学理上分析,直接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

11、论。 第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 第三,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判决只能由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为之,这是直接原则的本质要求。,二、不间断审理原则 不间断审理原则又称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地进行言词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事件的一种方式。,第九节 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

12、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发生了侵权行为; 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第六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制度价值-防止个人专断,一、合议制度包括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

13、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 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

14、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合议庭的职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三、审判长

15、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9)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10)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四、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1、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

16、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2、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3、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4、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

17、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6、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

18、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七、制作出裁判文书 1、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2、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

19、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3、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八、 独任制度的适用 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独任制度是法官个人独立负责的审判制度,它可以充分发挥法官个人的才智,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有

20、利于案件的速决、速判,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用。,独任制度就适用的案件而言,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 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 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最高法院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合议制度方面存在合而不议、议而不深的问题。一般案件是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主要责任。评议案件时

21、,承办法官先提出处理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往往就承办法官的意见简单表态,其发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对承办法官或审判长意见的依赖性;即使有不同意见,往往也只是点到为止,较少详细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难以形成两种意见的交锋。,合议制度现状的最大流弊在于审判过程中实务运作模式对法定运作模式的偏离,立法上所规定的诸多原则、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贯彻,导致立法初衷被严重扭曲,无法收到预期功效。 讨论:如何解决“合而不议”?,改革尝试 主审法官制 判决书改革 链接: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案,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购买了华星国际影城的手机电影票两张。在李先生进入影城时,工作人员以李先

22、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后李冰诉至法院,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更加使人无法接受。,李先生要求华星公司赔偿其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华星公司向他赔礼道歉;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由华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星公司辩称,李冰是自愿购买电影票,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

23、饮料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影院所出售的电影票上的预设条款内容无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作出驳回李冰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李冰以华星公司店规不合理、不公平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二种意见“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为多数意见。因此,法院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而北京一中院还破例将两种意见都写进了判决书。,

24、意见一:华星存在主观过错行为违法第一种意见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华星影院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华星影院禁止外带饮料入场的理由是安全保障以及不能影响其他观众观看电影。但根据华星自己提供的销售食品清单,一是该影院提供的食品与观众自带的食品一样都是从市场正常渠道获得,没有理由主张观众所自带饮料是不安全的。二是该影院认为如果允许观众自带饮料,就有可能带来“臭豆腐、臭鸭蛋以及饮料炸弹”,这种理由并不充分。如进入商场也并非必须经过安检,不应怀疑每一位公民。关于带壳类、有异味食品影响其他观众观看电影问题,影院同样完全可以就此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这不能以此为理由扩大至禁止所有外带的食品饮料。,其次

25、是其行为的违法性问题。 观众与影院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买方的主义务是支付票款,卖方的主义务是提供电影服务;合同内容不应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由于该条款并不只存在于华星一家,北京市类似于华星的一类高档影院基本都存在这一现象。观众购买电影票时虽已明知该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其同意接受。影院如果确是出于公众的安全因素而加以限制,也不能因此而牟利。因为这一权利本是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影院不允许观众喝自带的饮料,就只能喝其所出售的高价饮料了。这属于强迫交易或者搭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见二:华星不构成对李冰的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华星公司在其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

26、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即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所附条件。应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权利,否则会对商品及服务的多样性及可选择性造成不利影响,在满足一部分消费者的意愿的同时,有违另一部分消费者意愿的实现,同样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影响。,北京市有许多影院(影城)对消费者观看电影时自带饮料并未进行限制,消费者自带饮料观看电影的消费方式完全可以得到实现。关于华星公司在影城中提供的饮料价格,在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对商品的价格可自行决定。在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权

27、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交易的公正性亦已得到保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最后,有这样一段话:“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因此,本院决定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 正是不同意见在判决书中的正面交锋,成为关注焦点。,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二、回避的条件 1、自行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28、)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申请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29、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三、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 1、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2、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4、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

30、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5、特殊规定: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三、回避的

31、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三)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

32、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设置了救济程序,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四、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33、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3、第八条 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4、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公开审理制度阳光下的审判 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制度价值: 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

34、威性,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 度,理解: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向媒体公开。 公开的内容: 1、审理的过程要公开。 2、审判所有制依据的法律规范应公开,未经公开的规范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3、证据必须公开,如果证据涉及到国家秘密,可以向当事人提示证据要点。 4、判决的理由必须公开,法院的判决应阐明判决的理由。,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

35、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答案:A C D,讨论: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两审终审制度的困惑: 1、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克服我国目前出现的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2、司法系统中的相互“包庇”与“袒护”现象渐增。 3、终审法院的所在地靠近或者就是案件的发生地,人民法院与当

36、事人之间的关系,诉讼难以避免人情与现实因素的介入,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第十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为什么不选我,我到哪里告呢?,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

37、纷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劳动争议) 五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案例一 原告:吴裴英。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分公司)。 原告吴裴英与其丈夫原系厦门分公司职工,1984年厦门分公司将讼争的位于厦门嘉禾路524号402室的二房一厅的住房一

38、套分配给吴裴英一家居住使用,两者间形成了公有房屋租赁关系。1994年原告的丈夫王某经批准调到外资企业工作,该公有房仍由原告一家承租,并从工资中扣付租金。,1995年设备安装公司同意厦门分公司按厦门市政府有关出售公房的规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出售企业公房试点,原告多次向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及厦门分公司要求按房改政策购买所住房屋,但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及厦门分公司均以吴裴英的丈夫已调离该单位,以单位内部职工住房管理规定吴裴奖作为女单职工不能分配成套住房为由,拒绝向原告出售上述房屋。1998年9月,因单位改革、减员增效,原告调离该单位,厦门分公司遂要求原告限期退房。于是原告即于1999年4月22日向厦门市劳动

39、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住房争议不属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于同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之间已建立起十余年的房屋租赁关系,双方间不存在单位内部分房纠纷问题,本案不是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纠纷,而是职工购买单位自管房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作为现有住户有权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及厦门分公司作出的关于厦门分公司出售企业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向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及厦门分公司购买所租赁的公有住房,请求判令被告按厦门市出售公有房屋的有关规定为原告吴裴英办理其所住公有住房的购房手续。,被告辩称:原告的丈夫调离单位之后

40、,按单位内部职工住房管理规定,原告不具有分得家属成套住房的条件,应予以腾退其居住的公房,所以本案是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且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省、市制定的出售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未强制企业必须无条件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现有住房,而是充分尊重企业的房屋处置权,因此被告享有按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处置房屋的权利。,裁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符合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购房条件,具备购买设备安装公司及厦门分公司自管房资格,被告不为原告办理购房

41、手续没有理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劳动法第3条第1款,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参照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及补充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厦门市出售公有房屋的有关规定为原告办理其现住公有住房的购房手续。一审宣判后,被告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吴裴英的诉讼请求。原告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查认为:双方就原告是否享有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权利而产生纠纷,是企业与职工之间住房福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先由厦门

42、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故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接到裁定书不服,以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与劳动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是仲裁裁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原告作为厦门分公司的原职工已多年承租现住的公有住房,其有权作为符合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购房对象向被告提出购房要求,被告拒绝原告的请求而产生的纠纷并非单位内部的分房纠纷,而是公房购买权的纠纷。这种购买权是建立在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所以本案的争议是一种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故本院

43、在当事人之间经过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受理此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第111条的规定。原告之夫与被告因原有的劳动关系已建立起长期的房屋租赁关系,在原告之夫调离后,被告仍实际向原告收取房租,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业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原告享有承租讼争房屋的购买权。,另外,被告作为国有企业,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管理公有住房,故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和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房改字【99】24号关于加快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城镇现有成套公有

44、住房,除不宜出售的外,都应向自愿购房的现住户出售,不得借故不出售。所以被告应为原告办理购房手续。因此,再审法院依照劳动法第3条和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及补充规定,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案例2: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修理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修理机械设备。乙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过程中,不慎将甲公司职工田某的手砸伤。围绕田某的损失赔偿,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田某可以通过哪种法律方法解决自己的损失问题?,解析: 本案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是田某和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乙公司与田某之间的侵权关系;三是甲乙之间的修理合

45、同关系。 田某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自己的赔偿问题:一是田某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二是田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三、法院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由于法律并不对民事争议的主管范围给予面面俱到的规定,各个机构有时会争夺案件的主管权,有时会相互推诿自己主管的案件。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人民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调解民

46、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法院应当予以纠正。,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2、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二)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是排斥的关系。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

47、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某仲裁机构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后,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乙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就法院的裁定提请复议一次 B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当事人不可以再就该纠纷重新达

48、成仲裁协议,此案只能向法院起诉,2002年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0年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

49、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答案: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 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50、,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诉理由不正确。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不影响上诉权。,(三)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4种:和解、调解(向本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和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

51、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之间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通常的做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处理上述刑民(或行民)交叉的纠纷,应依照不同情况决定: 1、刑事诉

52、讼或者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有预决效力,民事判决不能作出与之相冲突的裁判。 2、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民事纠纷可以选择是以附带刑事或者附带行政诉讼方式提起,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的可以不等刑事或者行政问题处理结果而先行解决。,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 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人民

53、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四、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

54、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年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

55、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口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五、专门法院的管辖 (一)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

56、,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二) 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有: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域污染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权管辖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

57、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三) 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第三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 1、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 2、案件影响的大小(案件的情节、涉案人数、案件影响范围) 3、繁简程度:(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法律关系的复杂程

58、度、事实清楚程度、争议的复杂程度等),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具体包括:(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涉外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

59、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6)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处理。但是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

6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三,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四,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61、案件。,第五,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2009年1月5日开始) 第六,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第七,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纠纷案件(即虚假陈述

62、民事赔偿案件)。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第八,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第九,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期货纠纷案件

63、。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第十一,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第十二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

64、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重庆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第一、第五

6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

66、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3、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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